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要准备哪些材料?
打官司就是打证据 · 每一项都写清「证明什么、怎么取」
想走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材料齐不齐、真不真,直接决定鉴定能不能做下去。医学会受理后5日内通知双方交材料,收到通知10日内就得提交——窗口很短,先把清单备好。
证据清单(按重要性排序)
病历资料原件核心
证明:诊疗全过程,是专家判断医方有无过错的基础材料
怎么取:住院的由医疗机构提交病程记录、死亡病例讨论、疑难病例讨论、会诊意见、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医学影像、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与护理记录等原件;门诊、急诊未建病历档案的由患者自己提交手头的资料
注意:在医疗机构建有病历档案的,病历由机构提供——但自己手里的挂号单、缴费单、报告单也要留一份
病历封存记录核心
证明:病历自争议发生起未被涂改、调换
怎么取:怀疑病历有问题的第一时间向医院医务处申请共同封存病历,封存件由医患双方签字、注明封存时间,清单一式两份
注意:病历是鉴定和诉讼的命根子,先封存再谈,别等“核对完再说”
实物与检验报告核心
证明:输液、用药等与损害的关联
怎么取:封存保留的输液、注射用物品和血液、药物等实物,或交由有检验资格的机构检验后提交检验报告
注意:实物要原样封存别开封,自己拆开验就说不清了
书面陈述与答辩核心
证明:你的主张与理由,供专家审查材料时对照
怎么取:按时间线写清:何时就诊、做了什么治疗、出现了什么损害、你认为医院哪里有问题;收到医学会通知之日起10日内连同材料一并提交
注意:陈述要克制、讲事实和证据,情绪化长文反而削弱可信度
启动方式与身份、委托材料重要
证明:鉴定系依法启动、双方主体明确
怎么取:与院方协商解决的,双方共同委托医学会并提交委托材料;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处理的,由其移交医学会组织鉴定;双方带身份证件、关系证明
注意:单方找医学会申请一般立不了案,先协商共同委托或走卫生行政部门渠道
损害后果与费用材料重要
证明:损害有多重、花了多少钱
怎么取:后续就医的诊断与病历、医疗费票据、误工与护理相关证明;伤残明显的准备鉴定所需的伤情资料
注意:鉴定解决“是不是医疗事故、责任程度”,赔偿另算,后果与票据类证据从现在就攒
医方资质信息补强
证明:接诊机构与人员是否具备相应资质
怎么取:查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相关医生执业资格,可向卫生健康部门查询并留存查询结果
注意:无资质行医属于更严重的问题,可能超出医疗事故鉴定范畴,及时咨询处理路径
取证红线
取证三条红线:不得进入他人住宅、卧室等隐私场所偷拍偷录;不得通过威胁、诈骗手段取证;绝不能伪造、变造证据——伪造证据不仅要输官司,还可能构成犯罪。拿不准的取证方式,先问律师。
法条原文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20条鉴定由医学会组织的启动方式
第二十条 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28条双方提交鉴定的材料范围与10日期限
第二十八条 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应当自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之日起5日内通知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提交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需的材料。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医学会的通知之日起10日内提交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医疗机构提交的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住院患者的病程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会诊意见、上级医师查房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二)住院患者的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三)抢救急危患者,在规定时间内补记的病历资料原件;
(四)封存保留的输液、注射用物品和血液、药物等实物,或者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对这些物品、实物作出的检验报告;
(五)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关的其他材料。
在医疗机构建有病历档案的门诊、急诊患者,其病历资料由医疗机构提供;没有在医疗机构建立病历档案的,由患者提供。
医患双方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提交相关材料。医疗机构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导致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能进行的,应当承担责任。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30条如实提交材料、配合调查的义务与责任
第三十条 专家鉴定组应当认真审查双方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及答辩并进行核实。
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如实提交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需要的材料,并积极配合调查。当事人任何一方不予配合,影响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不予配合的一方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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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内容为一般性法律知识分享,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结合证据情况咨询执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