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没充分告知手术风险,患者能索赔吗?可以,但要证明损害和因果关系。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该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医务人员的说明义务是独立责任基础:即便诊疗行为本身没有过错,未尽告知义务并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也可能担责。"明确同意"要求具体说明医疗风险与替代医疗方案。但不能简单认为"没告知就等于全赔",仍要证明损害与因果关系;病历是关键证据,应及时复印封存。
一、说明义务是一项独立的义务
很多人以为只有手术做错、医生技术有问题才算医疗损害,其实不然。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把"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并取得明确同意"单列为一项义务:即便手术操作符合规范,只要术前未充分告知、未取得有效同意并因此致损,医疗机构照样可能担责。
关键词是"具体说明"和"明确同意"。医生应把手术的必要性、风险与并发症、可选择的替代方案(含保守治疗)及各自利弊讲清楚,患者在此基础上作出的同意才是明确同意。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
-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什么情况下没告知也不能索赔
要提醒的是,"没告知"不等于"医院全赔"。要拿到赔偿通常还要满足两点:存在损害后果,且该损害与未充分告知之间有因果关系。如果即便充分告知、患者也一定会选择这台手术,就可能缺少因果关系。
另有紧急情况的例外。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条规定,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医疗措施;此时未尽常规告知,不一定构成过错。
三、医疗损害的一般规则
医疗损害责任适用过错原则。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要求,医务人员未尽到与当时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致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也应赔偿。判断"当时医疗水平"要结合病情、医院资质、所在区域平均医疗水平综合认定,不能仅凭结果倒推。
四、病历是关键证据,注意推定过错
病历是医疗纠纷的核心证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规定,违反诊疗规范、隐匿或拒绝提供、遗失或伪造篡改病历等情形下,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发生争议后应及时复印、封存病历,避免被单方修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 (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
五、诉讼时效不能简单按手术日算
医疗损害的一个难点是诉讼时效。损害往往不是手术当天就显现,而是经过发展、复查、确诊后才被认识。司法实践的态度是:起算点不能简单以诊疗行为完成或损害发生时为准,而应综合损害的发展过程、确诊时间等因素,认定患者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损的时点。这对患者有利,但也不要拖延。
六、遇到医疗纠纷可以做哪些准备
一是及时复印并封存病历;二是保存缴费凭证、检查报告、医嘱单等;三是必要时申请医疗损害鉴定,明确过错、因果关系及参与度;四是注意诉讼时效,及早主张权利。延伸阅读:医疗损害怎么主张、怎样封存病历、医疗损害纠纷怎样认定医疗机构过错、人身损害赔偿诉讼时效多久。
常见问题
一句话总结:手术等诊疗前,医院负有具体说明风险和替代方案并取得明确同意的义务,未尽义务致损的应当赔偿;但要证明损害和因果关系,不能想当然认为"没告知就等于全赔",务必重视病历这一关键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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