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细胞治疗能收费吗?这是近两年咨询里出现得越来越多的问题。有人在医美机构被告知「回输一次年轻十岁」,一疗程报价几万元;有人在养老机构的讲座后被劝着买下「细胞抗衰」套餐;也有人接到三甲医院研究团队的招募电话,对方说研究不收费,但要先交「成本费」。三种场景看着不相干,法律判断却共用一条主线:先看处在哪个阶段,再看收的钱是什么名目。本篇依据2026年5月1日施行的《生物医学新技术临床研究和临床转化应用管理条例》(以下称本条例),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关于医疗损害责任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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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结论
  • 临床研究阶段,发起机构和研究机构都不得向受试者收取与研究有关的任何费用,成本费、材料费、检测费都在禁止范围内;只有经国务院卫生健康部门审查批准、进入临床转化应用的技术,医疗机构才可以按规定收费。
  • 知情同意书不是免责书。有效的同意要求机构用您能听懂的方式讲清研究目的、方案、风险和您的权益,不得欺骗、胁迫或者利诱;造成人身损害的免责条款,法律直接认定无效。
  • 出了事要先分性质:属于诊疗过错的走医疗损害责任,未备案、未批准本身就是违反行政法规,可以据此主张推定机构有过错;属于研究本身造成的,先依条例要治疗费用,再谈补偿,两条路的举证难度完全不同。

一、两个阶段的分界线:研究不能收费,转化应用才能按规定收费

结论:临床研究是「还在验证」的试验,临床转化应用是「已经过审」的技术,前者不得收费,后者才可能合法收费;分界线是国务院卫生健康部门的审查批准,不是机构自己说一句「我们这个技术已经很成熟了」。

本条例把「对离体的细胞、组织、器官等进行操作,后植入或者输入人体」明确列为临床研究的一种方式。抽一管血、在实验室培养扩增、再回输到体内,这条路径落在研究阶段时,性质就是试验,不是成熟的治疗手段。研究阶段实行备案:研究机构要通过学术审查和伦理审查,并在通过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国务院卫生健康部门备案;能当研究机构的,首先得是三级甲等医疗机构,还要有符合要求的学术委员会和伦理委员会、与研究相适应的资质场所设备,以及稳定充足的研究经费来源。

这里有个被销售话术反复利用的模糊点:备案不是批准。备案是把材料报上去,主管部门会把已备案的研究及发起机构、研究机构信息公布出来,评估发现技术或者伦理风险的,还可以要求暂停研究、变更方案。它证明的是「这项研究报过备」,不证明「这项技术有效」,更不证明「这家机构可以拿它对外收费治病」。真正能作为成熟技术应用的,是研究结束后经审查批准、进入临床转化应用的技术。这一步是批准,不是备案。

也正因如此,条例对收费作了方向相反的两条规定:研究阶段一律不得向受试者收取与研究有关的费用;经批准转化应用后,医疗机构开展临床应用可以按照规定收取费用。所谓「按照规定」,指的是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规定,不是机构自己在价目表上贴一个套餐价。

研究阶段为什么不能收费?受试者用身体承担未知风险,不该再承担成本。条例因此把经费责任压在发起机构身上:申请备案时要提交研究经费来源证明和使用方案。所以「我们没有经费,所以要向患者收成本费」这句话,恰好撞在条例要求申报时就必须证明「不缺经费」的那一项上。

法条依据
  • 《生物医学新技术临床研究和临床转化应用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临床研究机构实施生物医学新技术临床研究,应当取得受试者的书面知情同意。受试者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当依法取得其监护人的书面知情同意。
  • 临床研究机构应当以受试者或者其监护人容易理解的方式告知其临床研究的目的、方案,披露可能产生的风险,并告知受试者享有的权益。临床研究机构不得以欺骗、胁迫或者利诱方式取得受试者或者其监护人的同意。
  • 变更临床研究方案对受试者权益可能产生影响的,临床研究机构应当重新取得受试者或者其监护人的书面知情同意。
  • 《生物医学新技术临床研究和临床转化应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临床研究发起机构、临床研究机构不得向受试者收取与生物医学新技术临床研究有关的费用。
  • 《生物医学新技术临床研究和临床转化应用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对经批准临床转化应用的生物医学新技术,医疗机构开展临床应用的,应当具备国务院卫生健康部门规定的条件。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遵守该技术的临床应用操作规范,保障医疗质量安全,预防控制风险。医疗机构开展临床应用可以按照规定收取费用。

二、场景一:医美机构卖「干细胞回输」套餐

结论:普通医美机构、生活美容院卖「干细胞回输」套餐,既不具备研究机构的法定条件,也拿不出转化应用批准文件,收取的费用属于违法应用所得,可以被没收并处罚款;对您来说,这既是行政举报的线索,也是民事索赔的抓手。

这类场景的典型样貌值得说清楚。咨询室里接待您的往往不是医生,而是「美学顾问」「健康管家」;话术分三层:说来源,「我们和某生物科技公司合作,实验室在境外」;说效果,「不用开刀,输液就行」;说稀缺,「这个月只做十个名额,今天定打八折」。等到签合同,写的却不是「干细胞治疗」,而是「细胞培养服务费」「健康管理服务费」,收款方是一个和医院看不出关系的科技公司,钱打进个人账户或者第三方收款码。这些安排的目的,是让这笔钱在形式上离「医疗」远一点。

但形式改不了性质。研究阶段的实施机构必须是三级甲等医疗机构,普通医美门诊部、美容院连门槛都够不上;转化应用必须经审查批准,批准的是具体技术、具体适用范围,不是给某家公司一张可以到处挂牌的通行证。条例对「将未经批准临床转化应用的生物医学新技术应用于临床」规定了很重的后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有关资料、物品,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百万元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一百万元以上的按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还可以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对责任人员和医务人员另有罚款、禁业、吊证。对一个卖套餐的机构来说,这条的威慑力远大于退一赔三。

民事上要分两层。第一层是钱能不能要回来:技术未经批准、合同标的违法,机构收取的费用缺乏合法依据,可以主张返还;如果对方虚构技术来源、批准情况、医生资历,构成欺诈的,还可以主张三倍赔偿。医美领域已有生效判决明确,健康人为求美接受医美服务属于消费者,机构因虚假广告被行政处罚、消费者受其误导就诊的,构成欺诈,按服务费三倍赔偿,这条规则在这起医美诊所案里写得比较完整。第二层是身体出了问题的赔偿:回输后出现感染、过敏、栓塞,或者免疫异常、肝肾功能损伤,要回到医疗损害责任上,按过错、因果关系和损害后果计算。两层可以同时主张,但请求权基础不同,证据各成一套,起诉时分开列明。

还有一条行政线索:操作注射的人没有医师资格,或者机构没有相应诊疗科目,问题就不只是「技术没批准」,还可能是非法行医。这类线索由卫生健康部门查处,查实后的处罚记录,反过来会成为民事案件里证明机构过错的证据。动手之前建议先做一次机构资质三查。

法条依据
  • 《生物医学新技术临床研究和临床转化应用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有关资料、物品,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0万元的,处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100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3年内禁止其开展生物医学新技术临床研究,并可以由原执业登记部门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由原备案部门责令停止执业活动;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生物医学新技术临床研究,并由原执业注册部门吊销有关医务人员的执业证书:
  • (一)对未经非临床研究证明安全、有效的生物医学新技术开展临床研究;
  • (二)未通过学术审查、伦理审查,开展生物医学新技术临床研究;
  • (三)将未经批准临床转化应用的生物医学新技术应用于临床。
  • 《生物医学新技术临床研究和临床转化应用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临床研究发起机构、临床研究机构向受试者收取与生物医学新技术临床研究有关的费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退还,处违法收取的费用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

三、场景二:养老机构、保健品店推销「细胞抗衰」

结论:养老机构、保健品店不是医疗机构,只要在讲座、传单、直播里说「细胞抗衰」「修复免疫」「治糖尿病高血压」,就已经踩了广告法的禁止性规定;老人可以要求退费,构成欺诈的还可以主张三倍赔偿。

这类套路比医美更隐蔽。地点在养老机构的活动室或者社区会议室,先免费量血压、免费检测「细胞活性」,再请一位穿白大褂的「专家」讲课,屏幕上写着「细胞老化是百病之源」;散场发鸡蛋、登记电话,第二天上门回访。产品可能是冻干粉、口服液、胶囊,价格从几千到几万元,销售会特意叮嘱老人「别跟子女说,说了他们不懂,还会拦着你」。

定性要看两件事。第一,卖的是什么。如果是普通食品、保健食品,宣称疾病预防、治疗功能,本身就违反广告法和食品安全的相关规定;如果以药品、生物制品名义销售却拿不出批准证明文件,性质更重,可能触及生产、销售假药的刑事红线。第二,是谁在说。养老机构、保健品店不是医疗机构,它们发布的涉及疾病治疗功能的宣传,都落在广告法第十七条的禁止范围里;即使是医疗机构,医疗广告也不得含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不得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所谓「包治」「逆转」「不用吃药」,逐句都在这条线上。

民事上可以走两条路。一条是合同路径:因欺诈订立的合同可以请求撤销,撤销后互相返还。另一条是消费者路径:经营者有欺诈行为的,按消费者要求增加赔偿,金额为价款或者服务费用的三倍,不足五百元的按五百元计算,具体算法和抗辩可以对照。两条请求常合并处理,退款加三倍赔偿。三倍赔偿的前提是证明欺诈,也就是对方明知虚假仍然宣传、老人因此陷入错误认识并付款,所以宣传单、讲课录音、聊天记录、付款凭证一样都不能少,这类证据怎么固定有固定套路,家里老人已经买了的,可以先照这份处置步骤做。

如果养老机构不只是提供场地,而是组织讲座、参与分成、让员工代为收款,就很难用一句「我们只是租场地」撇清,可能构成共同侵权,也可能因未尽到对入住老人的管理义务而承担相应责任。以虚假宣传骗取老人钱款、数额较大的,按诈骗处理,越早报案越有利于追回款项。

四、场景三:三甲医院招募受试者,谈「成本费」

结论:研究经费必须由发起机构保障,医院不能把成本转嫁给受试者;所谓成本费、材料费、检测费、随访费,只要与研究有关,一分都不能收,收了要退还,还要按违法收取费用的五倍以下罚款。

这个场景最容易让人放下戒心:三甲医院、穿白大褂的主任医师、打印整齐的知情同意书。常见说法有三种:第一种,「这个技术还在研究阶段,国家不给钱,你要参加就交两万元材料费」;第二种,「治疗免费,但每次回输要交三千元细胞制备费」;第三种,「不交钱排不上」。第三种已经不是收费问题,而是以利益诱导取得同意,条例明确禁止以欺骗、胁迫或者利诱方式取得受试者同意。

条例第二十条是一句没有例外的话。对应的罚则写在第四十九条: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退还,处违法收取费用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也就是说,这笔钱不仅要退,机构还要按收取金额的倍数受罚。研究机构需要其他机构提供技术支持、提供生物样本或者协助招募受试者的,还应当告知研究目的、方案、备案情况和样本用途;协助招募的一方如果拿「名额费」「介绍费」向受试者收钱,同样在这条禁线的射程内。

要区分两个方向的钱。研究相关费用,是机构不能向您收的;受试者补偿,是机构应当付给您的,比如往返交通、误工损失,具体看研究方案和同意书的约定,两者不能相互抵销。另有一种情况要说明:您本身疾病的常规诊疗,按医保或者自费结算,不算研究相关费用;但研究方案额外要求的检查、额外使用的细胞制备和回输,属于研究相关。判断标准很简单——这项检查或操作,不参加研究您还会不会做。

遇到收费要求,最有效的动作不是争论,是留痕:把收费名目、金额、收款账户用微信确认一遍,再要求开票。

五、知情同意书怎么写才算数,签了字能不能免责

结论:有效的知情同意,必须建立在「讲清楚了」和「自愿」两个前提上;签字只证明告知过程发生过,不能免除机构因过错造成人身损害的责任,写到「一切后果自负」也是无效的。

先看法律对告知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医务人员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应当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未尽到这项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具体规则可对照医院未充分告知情形下的索赔。条例对研究场景的要求更细:必须取得书面知情同意,必须以受试者或者其监护人容易理解的方式告知研究目的、方案,披露可能产生的风险,并告知受试者享有的权益;不得以欺骗、胁迫或者利诱方式取得同意;研究方案变更可能影响受试者权益的,还要重新取得书面同意。

一份能站住的同意书,至少要把六件事写清楚。第一,这是临床研究,不是成熟的治疗手段,目的是判断安全性和有效性。第二,研究方案:抽多少血、培养多久、回输几次、间隔多长。第三,可能的风险,要具体到这项技术特有的风险,比如感染、过敏、免疫排斥、输注相关反应、远期安全性未知,不能只写「可能有轻微不适」。第四,替代方案:不参加研究的话,现有标准治疗是什么、效果如何。第五,费用与保障:研究相关费用、损害后的治疗费用由谁承担,有没有商业保险。第六,您的权利:可以随时退出且不影响后续就医,以及备案号、伦理批件号、研究者联系方式。

以下情形属于告知瑕疵,签字效果大打折扣:把「研究」写成「治疗」,通篇不出现「试验」「受试者」;风险栏只写「少数人可能出现不适」;只写「已知情同意」,不写方案和替代方案;费用条款空白,事后手写补充;由咨询师、客服拿来让您签,研究者本人从未说明;患者本人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却让家属代签;在空白页上先签字,内容后填。

最关键的一点:签字不等于放弃索赔。法律明确规定,合同中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免责条款无效,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也无效。同意书的作用是证明机构履行了告知义务、您自愿承担了已知风险,它能对抗「您不知道风险」这一类主张,对抗不了「操作有过错」「技术不该用」「根本没告知」。如果同意书里出现「出现任何后果与本院无关」「自愿放弃一切索赔权利」这类表述,这句话本身不产生效力,反而是证明机构试图转嫁风险的证据。

从行政角度看,同意书还是一份合规文件。未按规定取得书面知情同意就开展研究的,卫生健康部门可以责令停止研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手里只有「服务协议」而没有同意书的,这本身就是可以举报的事实。

六、出了事找谁:医疗损害责任与研究补偿,举证难在哪

结论:损害来自诊疗过错的,按医疗损害责任索赔;损害来自研究本身的,先依条例要治疗费用,再谈补偿;两条路的举证不同:前者要证明过错,后者先由发起机构兜底治疗费用;研究未备案、未获批准,则是证明过错最省力的捷径。

先讲医疗损害责任的基本结构。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原则上由患者一方证明诊疗关系、损害后果、过错以及因果关系,实践中过错和因果关系大多靠鉴定解决,医疗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和举证责任的分工,是这个领域最基础的两块。但法律留了三个推定过错的口子: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出现这三种情形,直接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举证责任转到机构一方。

这三个口子里,第一个对本文的场景特别有用。未备案就开展研究、未通过学术审查和伦理审查就开展研究、未取得转化应用批准就把技术用于临床、非三甲机构开展研究、未取得书面知情同意,这些都是违反行政法规的行为。一旦能证明机构存在上述情形,就可以主张适用推定过错,不必先在鉴定里跟对方纠缠「操作符不符合规范」。这也是为什么前面反复强调要查备案号、批准文件、伦理批件——它们不只是资质证明,还是诉讼中的举证杠杆,病历拿不到、同意书没签的情形之所以常被认定医方被动,原因就在这里。

再讲研究相关损害的特殊规则。条例规定,临床研究造成受试者健康损害的,研究机构应当及时予以治疗,治疗费用由发起机构承担;因研究机构过错造成损害的,治疗费用由研究机构承担。这一条的分量在于:它不要求您先证明谁有过错,治疗费用先由发起机构兜住。但要注意边界——条文说的是「治疗费用」,不是「全部损失」。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这些更大的项目,仍然要回到过错和因果关系上,或者依据研究方案、补偿协议、保险合同的约定处理。把「治疗费用由发起机构承担」理解成「所有损失都由发起机构赔」,是实务中最常见的误读。做完医疗损害鉴定,赔偿项目才有计算基础。

被告怎么列也有讲究。研究机构通常是医院,发起机构通常是生物科技公司,两者可以列为共同被告;医院只提供场地和样本、不参与方案设计的,法院会按各方过错和原因力分配责任。公司跑路并不少见,起诉时尽早申请财产保全。

举证的分工可以粗略记成两组:您证明「接受了这项技术」「付了多少钱」「受到什么损害」;机构证明「已备案或者已批准」「已通过伦理审查」「已充分告知并取得书面同意」。普通案件里,后一组往往靠鉴定;但一旦出现「未备案」「未批准」「无书面同意」,机构的证明难度会陡然上升。

最后三个提醒。第一,诉讼时效是三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算;细胞回输后的损害常常滞后显现,起算点一般按确诊的时点认定,不必因为「手术是几年前做的」就放弃,这起案件讲的正是这一点。第二,鉴定要选对:医疗损害鉴定解决过错、因果关系、原因力和伤残等级,医疗事故鉴定偏向行政处理,处理流程和鉴定申请流程不同。第三,病历要封「全」——研究病历、病例报告表、细胞制备和质检记录、回输记录、随访记录往往由研究团队单独保管,必须第一时间书面要求复印和封存,封存做法和证据清单可以照着做。

法条依据
  • 《生物医学新技术临床研究和临床转化应用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生物医学新技术临床研究造成受试者健康损害的,临床研究机构应当及时予以治疗,治疗费用由临床研究发起机构承担;但是,因临床研究机构过错造成受试者健康损害的,治疗费用由临床研究机构承担。
  • 鼓励临床研究发起机构、临床研究机构通过购买商业保险为受试者提供相应的保障。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
  •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 (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六条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 (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
  •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七、今天就能做的核对清单

结论:在付钱或者签字之前,把批文、备案、伦理批件、同意书、票据这五样要到手并拍照留底;已经付了钱的,先固定证据再谈退款,顺序反了,钱和案子都容易一起丢。

核对时不要问「有没有资质」,要问具体编号并当场拍照。

要准备的材料
  • 技术名称与文件是否对得上:备案信息或者批准文件上的技术名称、适用范围、机构名称,和销售或医生说的是不是同一个
  • 研究备案信息:备案号、备案日期,以及主管部门公布页面上的对应记录;只有备案没有批准,说明还在研究阶段,不能对外收费治疗
  • 转化应用批准文件:批准文号、批准的技术名称和适用范围;拿不出批准文件的,按未批准应用处理
  • 伦理批件:伦理委员会名称、批件号、审查日期、有效期,批件覆盖的方案和您要接受的方案是否一致
  • 机构与人员: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的诊疗科目,医师执业证书上的执业范围和执业地点,操作者是不是本人到场
  • 知情同意书:是否写明「临床研究」、研究目的、方案、具体风险、替代方案、费用承担、保险安排、备案号、退出权利、联系人
  • 收费票据:收款主体是不是医疗机构对公账户,项目名称写的是什么,发票还是收据,刷卡或转账记录是否留存
  • 宣传材料:网页截图、直播录屏、宣传单、讲座课件、微信聊天记录,尤其是「包治」「抗衰」「逆转」这类原话
  • 病历与回输记录:门诊病历、研究病历、细胞制备与质检记录、回输记录、随访记录,离院时书面要求复印并申请封存

如果对方拿不出上述任何一项,可以直接把这句话说出来:「请把这项技术的临床研究备案号和伦理批件给我看一下;如果已经批准转化应用,请出示批准文件。拿不出来的话,这笔费用请原路退回,我不参加。」说完不必争论,把对方的反应录下来或者留微信回复,都是证据。

退款谈不拢,就按三条线同时走:技术违规、违规收费向卫生健康部门举报,虚假宣传和价格问题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或者拨打12315,涉及养老机构组织的讲座、上门推销,同时向民政部门反映。举报时附上截图、票据、同意书,说明时间、地点、人员和金额。需要书面材料的,可以照着医疗纠纷投诉书范本或者12315投诉书范本改;身体已经出现异常的,先治病、封存病历,再谈赔偿,处置步骤可以参考医美纠纷指南,证据对照医疗纠纷取证页准备,算不清金额可以先用站内赔偿计算工具估一个区间,再决定谈到哪一步。不明白的,常见问答里有更多场景。

延伸阅读

研究阶段真的一分钱都不能收吗?交通费、检查费怎么算?

与研究有关的费用一分都不能收,包括细胞制备费、材料费、检测费、随访费、名额费。判断标准是这项检查或者操作如果不参加研究还会不会做,不会做就是研究相关,应当由研究经费承担。往返交通、误工通常作为受试者补偿由机构支付,方向与收费相反。

已经交了钱,机构说套餐已经开始、不能退,怎么办?

先固定证据再谈退款。把合同、付款记录、收费名目、宣传材料、聊天记录整理好,书面提出退款要求并保留送达凭证。技术未经批准、研究阶段违规收费的,本身就没有合法收费依据,可以向卫生健康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由行政机关责令退还。协商不成的,按服务合同纠纷起诉,构成欺诈的同时主张三倍赔偿。

签了知情同意书,是不是就不能告了?

不是。同意书证明的是机构告知过、您自愿承担已知风险,它挡不住「操作有过错」「技术不该用」「根本没告知」这三类主张。合同中造成人身损害的免责条款无效,写了「后果自负」也不产生效力。反过来,如果同意书本身缺风险、缺替代方案、缺费用条款,它还是证明告知瑕疵的证据。

怎么查一项干细胞技术到底批没批?

两条线。研究阶段查备案:主管部门会公布已备案的临床研究及发起机构、研究机构信息,核对技术名称、机构名称、备案时间是否一致。转化应用阶段查批准:批准的是具体技术和具体适用范围,要看批准文件,不能只听机构口述。查不到对应记录的,按未备案或者未批准对待。

医美机构说用的是自己的实验室,属于技术服务不算医疗,对吗?

不对。只要把细胞回输或者注入人体,就落入生物医学新技术的范围,研究阶段必须是三级甲等医疗机构并完成备案,转化应用必须经批准。写成「技术服务费」「健康管理费」不改变性质。操作人没有医师资格的,还可能构成非法行医。

老人被忽悠买了「细胞抗衰」口服液,能退一赔三吗?

可以主张。非医疗机构宣传疾病治疗功能,违反广告法的禁止性规定;构成欺诈的,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主张退款并增加三倍赔偿,不足五百元按五百元计算。关键是证明欺诈:讲座录音、宣传单、聊天记录、付款凭证、产品实物都要留好。涉及养老机构组织、参与分成的,可以把养老机构一并列为被告。

研究造成损害,能要残疾赔偿金吗?

条例先解决的是治疗费用,由发起机构承担,因研究机构过错造成的由研究机构承担。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这些项目,要回到过错和因果关系上主张,或者依据研究方案、补偿协议、商业保险的约定处理。未备案、未批准、无书面同意的情形一旦成立,可以主张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举证压力会明显减轻。


以上内容为一般性法律知识分享,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结合证据情况咨询执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