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申请全流程

按步骤走 · 材料一次备齐 · 每个期限都有法条依据

一场治疗下来人却更糟了,家属最想做的是讨个说法,但光凭感觉说不动医院。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就是把“医院有没有错、错到什么程度”交给医学专家来判断的一步。做这一步,第一件事不是跑到医院吵架,而是先把病历封存好——病历就是这场鉴定里的“现场”,封存得越早越完整,后面越不容易吃亏。

流程步骤

1

第一时间封存病历、固定证据

发生争议后尽快要求医疗机构封存并复印门诊、住院病历,封存病程记录、手术及麻醉记录、护理记录、医嘱单、化验单等,双方在场、封条签字。病历是鉴定的基础材料,很多内容无法事后补全。

病历封存复印件、缴费票据、沟通录音、诊断证明都先收好
2

选走哪条启动路径

医疗事故争议有三种启动鉴定的方式:①当事人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需要鉴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交由负责鉴定的医学会组织鉴定;②医患双方协商解决争议、需要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鉴定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条)。两条路选一条,别两边都递、更别只把材料塞给医院。

3

找对受理的医学会

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再次鉴定工作。必要时,中华医学会可以组织疑难、复杂并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争议的技术鉴定(第二十一条)。首次鉴定和再次鉴定不是同一级医学会,别跑错。

4

医学会五日内通知双方提交材料

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应当自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提交进行鉴定所需的材料(第二十八条)。

5

当事人在十日内提交材料、书面陈述与答辩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医学会的通知之日起十日内提交有关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第二十八条)。医疗机构应当提供病程记录、住院志、化验单、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以及封存保留的输液、注射用物品、血液、药物等实物;无正当理由不如实提供材料、导致鉴定不能进行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责任。

材料尽量在十日内一次交齐,逾期可能影响鉴定能否进行
6

医学会四十五日内组织鉴定、出具鉴定书

负责组织鉴定的医学会应当自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组织鉴定并出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第二十九条)。专家鉴定组依照法律法规、诊疗护理规范,运用医学科学原理和专业知识独立进行鉴定,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干扰(第二十七条)。

7

对首次结论不服,十五日内申请再次鉴定

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鉴定结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第二十二条)。此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组织再次鉴定。

十五日是硬期限,收到结论当天就把日期记下来、倒排
8

注意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处理的期限

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并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身体健康受到损害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第三十七条)。超过这个期限,处理申请的通道会受影响,所以越早行动越好。

材料清单

材料说明
鉴定申请/委托书经卫生行政部门移交或医患双方共同委托的相应文书
病历资料病程记录、手术及麻醉记录、护理记录、医嘱单、化验单等原件
实物或检验报告封存保留的输液、注射用物品、血液、药物等实物或检验报告
身份与关系证明患者身份证明;患者死亡时近亲属的身份与关系证明
书面陈述与答辩就争议事实与理由所作的书面说明

关键期限

事项期限依据
医学会通知提交材料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之日起五日内《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提交材料与答辩收到医学会通知之日起十日内《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出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接到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申请再次鉴定收到首次鉴定结论之日起十五日内《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处理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身体健康受到损害之日起一年内《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法条原文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20条启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两条路径

第二十条 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21条首次鉴定与再次鉴定的医学会

第二十一条 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再次鉴定工作。

必要时,中华医学会可以组织疑难、复杂并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医疗事故争议的技术鉴定工作。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22条不服首次鉴定十五日内申请再次鉴定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27条专家鉴定组独立鉴定

第二十七条 专家鉴定组依照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运用医学科学原理和专业知识,独立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对医疗事故进行鉴别和判定,为处理医疗事故争议提供医学依据。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干扰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不得威胁、利诱、辱骂、殴打专家鉴定组成员。

专家鉴定组成员不得接受双方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28条五日内通知、十日内提交材料

第二十八条 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应当自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之日起5日内通知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提交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需的材料。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医学会的通知之日起10日内提交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医疗机构提交的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住院患者的病程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会诊意见、上级医师查房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二)住院患者的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三)抢救急危患者,在规定时间内补记的病历资料原件;

(四)封存保留的输液、注射用物品和血液、药物等实物,或者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对这些物品、实物作出的检验报告;

(五)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关的其他材料。

在医疗机构建有病历档案的门诊、急诊患者,其病历资料由医疗机构提供;没有在医疗机构建立病历档案的,由患者提供。

医患双方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提交相关材料。医疗机构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导致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能进行的,应当承担责任。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29条四十五日内出具鉴定书

第二十九条 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应当自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之日起45日内组织鉴定并出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

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可以向双方当事人调查取证。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37条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处理及一年期限

第三十七条 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有关事实、具体请求及理由等。

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身体健康受到损害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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