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损害纠纷中,如何认定医疗机构有过错,是能否获得赔偿的核心问题。患者一方常常觉得"治不好就是医院的责任",而医院往往主张诊疗符合规范。法律给出的判断标准不是结果好坏,而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有没有尽到应尽的义务,以及过错与损害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先说结论
① 医疗损害责任以过错为核心,有过错才承担赔偿责任。 ② 判断标准是是否尽到与当时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 ③ 一般情形下,由患方举证证明过错和因果关系。 ④ 三种法定情形下,直接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⑤ 病历是认定过错最重要的证据,应及时封存。
一、医疗机构承担责任的基本规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这一条包含三层含义。第一,承担责任的主体是医疗机构,患者起诉时通常以医院、诊所为被告,医务人员个人的诊疗行为由单位对外负责。第二,责任以"过错"为前提,诊疗行为没有过错,即便出现了不良后果,也未必承担赔偿责任。第三,还要求损害与过错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损害确实是由该过错造成的。
二、什么叫"未尽到诊疗义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这里的判断基准是"当时的医疗水平",而不是事后看结果、也不是要求必须治愈。具体可以从几个方面考察:诊断是否审慎、检查是否必要且及时、用药与操作是否符合诊疗规范、病情变化时是否及时复查和转诊、是否履行了必要的告知义务等。判断往往依赖医疗损害鉴定,鉴定意见会围绕诊疗行为有无过错、过错与后果有无因果关系展开。
三、三种情形直接推定过错
一般情况下,患方要证明医疗机构有过错,难度较大,因此法律在特定情形下把举证负担转移给医院。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
必须强调的是,这一条只规定了三种情形,不能随意扩大理解:
- 情形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 情形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 情形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
- 出现上述情形之一,才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由医院反证推翻。
- 不属于这三种情形的,仍按一般规则由患方举证。
四、病历为什么是重中之重
病历记录了诊疗的全过程,是判断有没有过错的核心证据。正因为如此,第一种和第三种推定情形都围绕病历展开。患者一方应当尽早采取措施固定病历。
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损害后,及时提出复印、复制客观病历的要求。
对可能存在争议的,申请封存病历、输液器具等实物,并制作封存记录。
保留挂号单、缴费凭证、检验报告、影像资料和用药清单。
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医疗损害鉴定,明确过错与因果关系。
及时主张权利,避免因拖延导致证据灭失或超过诉讼时效。
病历封存与主张赔偿的具体步骤,可对照医疗损害赔偿如何主张?怎么封存病历一并准备。
五、常见问题
手术失败就一定说明医院有过错吗?
不一定。医疗本身存在风险,判断标准是诊疗过程是否尽到与当时医疗水平相应的义务,而不是以结果论过错。
医院改了病历,会有什么后果?
篡改、伪造、隐匿、遗失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属于推定过错的情形,将直接导致对医院不利的认定。
过错和损害之间没有因果关系,要赔吗?
通常不承担赔偿责任。过错之外还要证明因果关系,这也是医疗损害鉴定要解决的核心问题之一。
输血、用药出现问题该怎么主张?
可以结合具体情形向医疗机构主张,涉及产品缺陷的还可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可参考输血、用药造成损害,能向医院和厂家索赔吗。若涉及医美项目,可参考医美失败可以索赔吗?怎么维权。
综上,认定医疗机构有没有过错,要从"是否尽到与当时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入手,区分一般举证与推定过错的适用边界,并把病历封存和医疗损害鉴定作为维权的重心。这三者相互配合,才构成医疗损害纠纷中完整的主张思路。
以上内容为一般性法律知识分享,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结合证据情况咨询执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