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检查与火灾责任:14 个最常问的问题
消防这件事,日常看着远,出事就是全部。现行消防法把责任分得很细:物业管共用消防设施,单位管自己的场所,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占用堵塞疏散通道与消防车通道;公众聚集场所营业前要办消防安全检查,现在实行「告知承诺」,先承诺后核查,承诺不实一样要停业罚款。火灾之后,消防救援机构出具的事故认定书只是「证据」而非终局结论,对认定不服有十五日的书面复核窗口,但真正决定赔偿的是过错与因果关系。救火不收费是法律明文,因通道被堵而扩大的损失,可以找堵通道的人赔。本专题按「预防—检查—救援—认定—赔偿」的顺序拆开讲,条文逐字取自现行消防法与民法典。
问题一览(点标题直达)
- 小区消防通道被占、消火栓没水,物业和业主各担什么责任?
- 出租房的消防安全谁负责?房东还是租客?
- 火灾事故认定书是什么?对认定结论不服怎么办?
- 火灾造成的损失由谁赔?损失怎么算?
- 过失引起火灾要负什么责任?拘留还是判刑?
- 生产、储存、经营场所与住所在同一栋楼,违法吗?
- 宾馆、饭店、商场开业前要办消防安全检查吗?怎么查?
- 消防队救火收费吗?消防通道被堵耽误救火谁赔?
- 被消防查封、责令停业,能复议或起诉吗?
- 举报火灾隐患后没人管,怎么办?
- 装修材料、消防产品不合格,出了事谁负责?
- 建设工程没做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就投用,怎么罚?
- 火灾后保险怎么赔?单位该不该买火灾公众责任保险?
- 楼道里堆物、锁闭安全出口,到底罚单位还是罚个人?
1小区消防通道被占、消火栓没水,物业和业主各担什么责任?
先分清两件事:谁有义务维护,谁有权投诉。物业是维护主体,业主和任何单位都不得占用。 第一层,法律禁止性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这一条把「停车占通道」「堆物堵楼道」「装铁栅栏封窗」全都罩进去了。 第二层,物业的法定义务。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注意这是法定义务,不是「物业合同里写了才有」。同一建筑物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者使用的,应当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并确定责任人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统一管理。 第三层,单位的日常义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 第四层,违规的处罚。单位有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等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层,谁来执法。消防救援机构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公安派出所可以负责日常消防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的,应当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消防救援机构应当依照规定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采取临时查封措施。 第六层,投诉举报。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执法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检举、控告,收到检举、控告的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及时查处。发现火灾隐患的,直接打当地消防举报电话或者通过政务服务热线反映,比自己跟物业吵更有效。 第七层,出了事怎么算责任。物业未尽维护管理义务,属于过错,按过错责任承担相应赔偿;具体占道的业主、车主也有过错,按各自过错比例分担。实务中最关键的一步是固定证据:通道被占的照片、消火栓无水的测试视频、向物业投诉的记录、消防部门的检查或处理回执。没有这些,事后很难证明「当时确实不通」。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同一建筑物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者使用的,应当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并确定责任人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统一管理。 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三)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五)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六)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七)对火灾隐患经消防救援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消防救援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的,应当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消防救援机构应当依照规定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采取临时查封措施。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执行职务,应当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执法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检举、控告。收到检举、控告的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及时查处。
2出租房的消防安全谁负责?房东还是租客?
两边都有义务,但落点不同:房东管「硬件」,租客管「使用」。出了事按各自过错分。 第一层,房东的硬件义务。出租房属于「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属于「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的,不得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这是硬红线,租房合同里约定「概不负责」也无效。 第二层,租客的使用义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租客把楼道堆满杂物、把安全出口锁死、私拉电线,都是自己违法,与房东无关。 第三层,群租房的问题。把一套房隔成多间出租,通常会导致疏散通道不足、消防设施不够、用电负荷超限。这类房屋一旦被查,整改责任在房东;租客可以据此主张解除合同、退还押金——因为房屋不具备约定用途所需的安全条件。 第四层,房东的告知义务。出租人应当保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消防安全属于「符合约定用途」的基本内容。房屋本身存在消防隐患而未告知,租客有权要求整改,整改期间影响居住的可以要求减租;隐患严重危及安全的,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第五层,出了火灾谁赔。先看起火原因:电器线路老化、燃气设施失修属于房东维护范围,房东过错大;租客违规使用明火、超负荷用电、私接电线,租客过错大;双方都有过错的,按过错比例分担。楼上楼下被殃及的邻居,可以向房东、租客中任何一方主张,也可以同时主张,由法院按过错划分。 第六层,行政处罚落谁头上。单位违反消防法被罚,罚的是「单位」;个人违法的,罚个人。租客是自然人、房东也是自然人的,各自为自己的行为担责。房主把房子交给中介或二房东统一经营,实际管理人是二房东的,处罚可能落到实际经营主体头上。 第七层,签合同该做的三件事。一是入住前拍一遍消防设施(灭火器压力表、烟感、疏散指示、逃生窗),留存带日期的照片;二是合同里写明「房屋应符合消防要求,因消防隐患导致的整改、搬离、损失由出租方承担」;三是发现隐患先书面(微信文字也算)通知房东整改,留记录。这三步做完,日后无论是退租还是索赔,都有据可依。
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不得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 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应当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限内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
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3火灾事故认定书是什么?对认定结论不服怎么办?
它是消防机构对起火原因作出的技术性认定,是后续赔偿、追责的重要证据 —— 但不是「判决书」。 第一层,谁出、什么时候出。消防救援机构有权根据需要封闭火灾现场,负责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火灾扑灭后,发生火灾的单位和相关人员应当按照消防救援机构的要求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与火灾有关的情况。消防救援机构根据火灾现场勘验、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意见,及时制作火灾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火灾事故的证据。 第二层,它的性质。条文写得很清楚——「作为处理火灾事故的证据」。也就是说它是证据的一种,不是终局裁决。民事赔偿诉讼中,法院仍要结合全案证据审查,可以采信,也可以不完全采信。 第三层,为什么它很关键。起火部位、起火原因、蔓延原因,直接决定责任比例。比如认定「电气线路故障引燃周边可燃物」,房东、物业、施工方的责任分配就与「人为用火不慎」完全不同。所以拿到认定书第一件事是逐字看清「起火原因」和「灾害成因」两栏。 第四层,不服怎么办。对火灾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认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消防救援机构提出书面复核申请(这是消防执法领域的救济渠道,具体程序按消防救援机构的复核规定办理)。注意三件事:一是期限十五日,过期不受理;二是必须书面,口头不算;三是复核一般以一次为限,理由要写足,不能只写「我不服」。 第五层,复核不成还能不能打官司。火灾事故认定本身通常不属于可直接起诉的行政行为(它被定位为证据),所以不能单独就「认定书」提起行政诉讼。但可以在后续的民事赔偿诉讼中,通过申请鉴定、申请证人出庭、提交相反证据等方式,动摇认定书的证明力。也可以在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复议、诉讼中一并质疑认定结论。 第六层,实务中最容易被忽略的一步。火灾现场封闭期间,任何人不得擅自进入、清理。有些当事人急着恢复经营,把现场清了,认定书里就只能写「起火原因无法查明」——这对索赔是致命的。要清场,必须先取得消防救援机构同意并留存书面记录。 第七层,拿到认定书之后的三件事。一是当日复印三份,原件单独保存;二是核对认定书上的损失统计与自己的实际损失是否一致,不一致的及时提交异议材料;三是把认定书与保险单、租赁合同、物业合同放在一起看,判断该向谁主张。责任主体往往不止一个,别只盯着直接起火的那一方。
消防救援机构有权根据需要封闭火灾现场,负责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 火灾扑灭后,发生火灾的单位和相关人员应当按照消防救援机构的要求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与火灾有关的情况。 消防救援机构根据火灾现场勘验、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意见,及时制作火灾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火灾事故的证据。
任何人发现火灾都应当立即报警。任何单位、个人都应当无偿为报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严禁谎报火警。 人员密集场所发生火灾,该场所的现场工作人员应当立即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 任何单位发生火灾,必须立即组织力量扑救。邻近单位应当给予支援。 消防队接到火警,必须立即赶赴火灾现场,救助遇险人员,排除险情,扑灭火灾。
消防救援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的,应当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消防救援机构应当依照规定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采取临时查封措施。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4火灾造成的损失由谁赔?损失怎么算?
两条主线:侵权赔偿(谁有过错谁赔)+ 保险赔付(谁投保谁受益),两者可以并行。 第一层,侵权的基本规则。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火灾案件里,绝大多数是按过错责任处理,少数情形(如建筑物搁置物坠落引燃)适用过错推定。 第二层,财产损失怎么算。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注意是「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不是购买时的价格,也不是重新装修的报价。旧物按折旧后的价值算,这是很多当事人预期落空的地方。 第三层,人身损害怎么算。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构成伤残的还有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死亡的还有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每一项都要票据、诊断证明、误工证明支撑,没有凭证的部分法院通常不支持。 第四层,经营损失能不能赔。可以主张,但要证明三件事:确有经营、确有停业、停业与火灾有因果关系。租赁合同、纳税记录、流水、员工工资表、订单合同,都是证明「本来能挣多少」的材料。仅凭口头说「我一天能挣几千」通常不被采信。 第五层,多方责任怎么分。常见的是「直接起火方+管理方(物业)+设施维护方(维保单位)+产品方(电器、电池生产者)」。受害人可以起诉其中一方,也可以全部起诉;法院按过错和原因力划分比例。已足额获赔的部分不能重复主张,但不同责任主体的赔偿范围可以叠加到实际损失为止。 第六层,保险怎么衔接。单位投保了财产险的,先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赔付后取得代位求偿权,可以向责任方追偿。人身部分,如果属于工伤,按工伤保险处理;第三人侵权造成的,还可以向侵权人主张侵权赔偿(医疗费等实际支出部分不重复获赔)。 第七层,最该早做的一件事:固定损失清单。火灾后第一时间拍照录像(每个房间、每件大件物品),保留购物发票、保修卡、银行流水、装修合同,能找第三方评估的尽早评估。消防救援机构统计的火灾损失是行政统计口径,与民事赔偿的实际损失不完全一致,别以为「认定书上写了多少就只能赔多少」。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消防救援机构有权根据需要封闭火灾现场,负责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 火灾扑灭后,发生火灾的单位和相关人员应当按照消防救援机构的要求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与火灾有关的情况。 消防救援机构根据火灾现场勘验、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意见,及时制作火灾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火灾事故的证据。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5过失引起火灾要负什么责任?拘留还是判刑?
三层责任并行:行政处罚、刑事责任、民事赔偿。够不够罪,看后果。 第一层,行政拘留。违反消防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的;过失引起火灾的;在火灾发生后阻拦报警,或者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及时报警的;扰乱火灾现场秩序,或者拒不执行火灾现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援的;故意破坏或者伪造火灾现场的。 第二层,什么情况会变成犯罪。过失引起火灾,涉嫌「失火罪」。立案标准通常是造成一人以上死亡,或者三人以上重伤,或者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或者造成十户以上家庭的房屋以及其他基本生活资料烧毁等情形(具体标准以司法解释和立案追诉标准为准)。没到这个程度,走行政拘留;到了,走刑事。 第三层,失火罪与放火罪的区别。关键在主观:失火是过失(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放火是故意。一字之差,量刑天壤之别——放火罪起点就重得多。 第四层,还有别的罪名。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可能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可能构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消防责任事故罪则针对「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同一场火灾,可能同时触及数个罪名,按具体情况认定。 第五层,单位会不会被罚。违反消防法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所以「我是按老板要求做的」不是免责理由,但可以影响责任轻重。 第六层,民事赔偿跑不掉。即使被追究刑事责任,民事赔偿仍然要承担;积极赔偿、取得谅解,在量刑上是重要的从轻情节。反过来,拒不赔偿往往从重。 第七层,两个实务提醒。一是「过失」不等于「无责」——很多人以为「我不是故意的就没事」,这是误解,过失引起火灾达到立案标准同样构成犯罪。二是现场处置要留痕:报警记录、疏散记录、配合调查的记录,都能证明「没有阻拦报警、没有逃避责任」,对定性和量刑都有实际作用。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的; (二)过失引起火灾的; (三)在火灾发生后阻拦报警,或者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及时报警的; (四)扰乱火灾现场秩序,或者拒不执行火灾现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援的; (五)故意破坏或者伪造火灾现场的; (六)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消防救援机构查封的场所、部位的。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任何人发现火灾都应当立即报警。任何单位、个人都应当无偿为报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严禁谎报火警。 人员密集场所发生火灾,该场所的现场工作人员应当立即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 任何单位发生火灾,必须立即组织力量扑救。邻近单位应当给予支援。 消防队接到火警,必须立即赶赴火灾现场,救助遇险人员,排除险情,扑灭火灾。
6生产、储存、经营场所与住所在同一栋楼,违法吗?
分两种:易燃易爆的绝对禁止;其他物品的要看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这是「三合一」「多合一」场所的核心规则。 第一层,绝对禁止的那一类。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不得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这一条没有例外,不存在「加装防火门就可以」。 第二层,相对禁止的那一类。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应当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也就是说,符合标准可以,不符合就不行——判断依据是技术标准,不是「有没有出过事」。 第三层,违反的后果。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四层,为什么这条最要紧。这类场所一旦起火,居住的人几乎没有逃生时间——可燃物集中、疏散通道单一、夜间人在睡眠中。所以执法上对「楼下店面上头住人」「仓库里隔一间睡觉」查得最严,通常是直接停产停业,不是限期整改。 第五层,谁会被罚。处罚对象是「场所」的经营主体。房东把房子租给别人开作坊、做仓库,实际使用人违规的,罚使用人;房东明知用于违规用途仍出租的,可能承担连带责任,民事上按过错分担。 第六层,租户怎么自保。租了商铺或仓库,发现同一建筑内有住人,或者自己要住进去,先查两件事:房屋的消防验收/备案文件和用途性质。用途是「商业」「工业」的,不能住人。已经住了的,尽早搬离并书面通知房东;因房屋不符合安全条件无法使用的,可以主张解除合同、退还押金与剩余租金。 第七层,一个容易被忽略的细节。即使场所本身合法,「三合一」被查后也不是交点罚款就完事——处罚决定里通常附带「责令停产停业」,且被责令停产停业的,应当在整改后向作出决定的部门报告,经检查合格方可恢复。所以真正的时间成本在停业期,不在罚款。做生意租场地前,把这一条问清楚,比事后整改便宜得多。
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不得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 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应当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除应当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决定的外,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权决定。 被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的,应当在整改后向作出决定的部门或者机构报告,经检查合格,方可恢复施工、使用、生产、经营。 当事人逾期不执行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施工决定的,由作出决定的部门或者机构强制执行。 责令停产停业,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应急管理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依法决定。
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限内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
7宾馆、饭店、商场开业前要办消防安全检查吗?怎么查?
要办,而且现在实行「告知承诺管理」——先承诺、后核查,承诺不实要担责。 第一层,法条怎么规定。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实行告知承诺管理。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作出场所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承诺,提交规定的材料,并对其承诺和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层,什么是「公众聚集场所」。消防法用语含义里明确:公众聚集场所,是指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以及公共娱乐场所等。开餐馆、开酒店、开健身房、开影院,基本都在范围内。 第三层,告知承诺意味着什么。过去是「先检查、后营业」,现在是「先承诺、即可营业,事后核查」。好处是快,风险是——承诺不实、材料造假,一旦核查发现不符合,直接按不符合条件营业处理,还可能被撤销许可、停业、罚款。 第四层,除了营业前检查,还有什么手续。建设工程层面还有两道: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实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制度;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竣工时建设单位应当申请消防验收;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抽查。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 第五层,不办就开业的后果。违反规定,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审查的建设工程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等情形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权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层,检查看什么。主要是:场所的消防安全责任制度与责任人是否落实;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消防设施、器材是否配置齐全并完好有效;装修装饰材料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人员密集场所室内装修装饰应当使用不燃、难燃材料);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是否制定并演练。 第七层,实务提醒。转店、接手别人转让的餐馆,原店的消防手续不能直接沿用——使用单位变了,要重新申请。这一点很多人踩坑:花了转让费接手,装修也沿用,结果一核查发现证照与主体不符,停业整改,损失全在自己。签转让协议时,把「消防手续能否顺利办下」写成付款条件,是最实际的保护。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实行告知承诺管理。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作出场所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承诺,提交规定的材料,并对其承诺和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消防救援机构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予以许可。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及时对作出承诺的公众聚集场所进行核查。 申请人选择不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办理的,消防救援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对该场所进行检查。经检查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应当予以许可。 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检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制定。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消防设施,是指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防烟排烟系统以及应急广播和应急照明、安全疏散设施等。 (二)消防产品,是指专门用于火灾预防、灭火救援和火灾防护、避难、逃生的产品。 (三)公众聚集场所,是指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以及公共娱乐场所等。 (四)人员密集场所,是指公众聚集场所,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和集体宿舍,养老院,福利院,托儿所,幼儿园,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和员工集体宿舍,旅游、宗教活动场所等。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应当申请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竣工,建设单位应当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抽查。 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权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审查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二)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三)本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其他建设工程验收后经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 (四)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或者经核查发现场所使用、营业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 核查发现公众聚集场所使用、营业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依法撤销相应许可。 建设单位未依照本法规定在验收后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和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的防火性能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必须符合行业标准。 人员密集场所室内装修、装饰,应当按照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使用不燃、难燃材料。
8消防队救火收费吗?消防通道被堵耽误救火谁赔?
救火不收费,这是法律明文。但「因为被堵而扩大的损失」,可以找堵通道的人赔。 第一层,收费的禁止。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专职消防队扑救火灾、应急救援,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单位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参加扑救外单位火灾所损耗的燃料、灭火剂和器材、装备等,由火灾发生地的人民政府给予补偿。注意后半句:不是向受灾户收,是政府补偿。 第二层,为什么有人觉得「要收费」。多见于两类误会:一是把「火灾后的清障、破拆、危房鉴定」等第三方服务费用当成消防收费;二是把「消防设施维保、检测」的市场服务费用当成消防收费。这两类都是市场行为,与消防救援队伍无关。 第三层,消防车通行权。消防车、消防艇前往执行火灾扑救或者应急救援任务,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速度、行驶路线、行驶方向和指挥信号的限制,其他车辆、船舶以及行人应当让行,不得穿插超越;收费公路、桥梁免收车辆通行费。交通管理指挥人员应当保证消防车、消防艇迅速通行。 第四层,堵通道的法律后果。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单位违反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个人堵塞、占用、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五层,扩大损失怎么索赔。逻辑是「过错+因果关系」:堵占通道的行为违法,且该行为导致救援延误、损失扩大,就应当对「扩大部分」承担赔偿责任。难点在举证——要证明「如果没有延误,损失本可以更小」。常用证据是消防部门的出警记录、到场时间、现场照片、物业监控、邻居证言。 第六层,物业的责任。物业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消防车通道负有维护管理义务。通道长期被占而物业不管,属于未尽义务,可以按过错承担相应责任。实务中物业常以「没有执法权」抗辩,但「劝阻、制止、报告」是它可以也应当做的,完全不管仍要担责。 第七层,两个操作建议。一是发现通道被占,别只在群里骂,用手机拍下带时间的照片,通过政务热线或消防举报渠道投诉,留下受理编号——这份记录在日后索赔时价值极高。二是自己绝不堵通道:临时停车堵在消防通道上,哪怕只停十分钟,一旦发生火灾被认定延误救援,民事赔偿的数额可能远超想象。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专职消防队扑救火灾、应急救援,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单位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参加扑救外单位火灾所损耗的燃料、灭火剂和器材、装备等,由火灾发生地的人民政府给予补偿。
消防车、消防艇前往执行火灾扑救或者应急救援任务,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速度、行驶路线、行驶方向和指挥信号的限制,其他车辆、船舶以及行人应当让行,不得穿插超越;收费公路、桥梁免收车辆通行费。交通管理指挥人员应当保证消防车、消防艇迅速通行。 赶赴火灾现场或者应急救援现场的消防人员和调集的消防装备、物资,需要铁路、水路或者航空运输的,有关单位应当优先运输。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七)对火灾隐患经消防救援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9被消防查封、责令停业,能复议或起诉吗?
能。消防救援机构作出的查封、停产停业、罚款,都是行政行为,都有救济渠道。 第一层,哪些行为可以救济。临时查封(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采取临时查封措施)、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罚款、警告,都属于行政行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层,先看决定书怎么写的。正规的处罚或强制决定书必须载明:事实、理由、依据、救济途径和期限。拿到文书第一件事,看落款单位(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还是消防救援机构)、看依据条款、看告知的复议诉讼期限。这三项缺任何一项,都可以作为程序问题提出。 第三层,前置条件有没有。消防处罚一般不属于「复议前置」事项,可以直接起诉,也可以先复议。但对「征税行为」那类才有先缴后议的要求,消防处罚没有这个限制。不过实务中,先复议往往更快——复议不收费、周期短,且复议机关可以直接撤销明显违法的决定。 第四层,最有力的抗辩点是程序。消防执法有严格的程序要求:检查人员必须出示证件;监督检查应当作出书面记录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字(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检查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作出处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享有的陈述申辩权;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告知听证权利。程序违法,可以作为撤销理由。 第五层,实体上可以争什么。三类最常见:一是事实认定(隐患是否存在、是否达到「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程度);二是法律适用(该适用哪一条、罚款幅度是否畸重);三是裁量(是否属于「情节轻微、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可以不予处罚的情形)。 第六层,停业期间的损失能不能赔。如果处罚被撤销,因违法处罚造成的直接损失,可以依法申请国家赔偿。注意是「直接损失」,停业期间的预期利润通常不赔。所以主张时要聚焦:已支付的租金、员工工资、设备维护费、必要的搬迁费。 第七层,最实际的一条建议。收到决定书后,先做两件事:一是立即按决定书要求整改并留存整改证据(照片、视频、验收记录),二是同步启动救济程序。两者不冲突——整改能减轻或免除后续责任,救济能纠正违法处罚,很多人只顾着打官司不整改,结果被「按日连续处罚」或加重处理,得不偿失。
消防救援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的,应当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消防救援机构应当依照规定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采取临时查封措施。
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除应当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决定的外,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权决定。 被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的,应当在整改后向作出决定的部门或者机构报告,经检查合格,方可恢复施工、使用、生产、经营。 当事人逾期不执行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施工决定的,由作出决定的部门或者机构强制执行。 责令停产停业,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应急管理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依法决定。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进行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抽查和消防安全检查,做到公正、严格、文明、高效。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进行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抽查和消防安全检查等,不得收取费用,不得利用职务谋取利益;不得利用职务为用户、建设单位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
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公安派出所可以负责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消防救援机构、公安派出所的工作人员进行消防监督检查,应当出示证件。
10举报火灾隐患后没人管,怎么办?
三个层次:先确认举报渠道对不对,再督促履职,最后可以起诉不作为。 第一层,找对门。日常消防监督检查由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公安派出所可以负责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开展消防宣传教育。住宅小区的共用消防设施问题,同时可以向物业主管部门(住建)反映。店面、场所的营业前检查问题,找消防救援机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问题,找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找错门是最常见的时间浪费。 第二层,举报要有「可核查性」。只说「我们楼有隐患」通常无法立案。有效举报应包含:具体地址(门牌号、楼层、房号)、具体隐患(消防通道被多辆车占用、消火栓箱被焊死、安全出口锁闭)、时间、最好附照片视频。信息越具体,处理越快。 第三层,留痕。通过政务热线、消防举报电话、网上平台提交的,记下受理编号和受理时间;现场递交的,要求出具接收凭证。没有痕迹的举报,事后无法证明「我举报过」,也就无法主张不作为。 第四层,多长时间该有回应。法律法规对具体办理时限有规定(各地政务服务热线与消防执法程序规定略有差异),一般受理后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核查并反馈。超过合理期限没有任何回应,就可以进入下一步。 第五层,督促履职。向上一级消防救援机构反映,或者向本级人民政府的应急管理部门反映;也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渠道,就「不履行法定职责」申请复议。注意「不作为」包括两种:一是明确拒绝,二是接到申请后在法定期限内不答复、不处理。后者同样可诉。 第六层,能不能起诉。可以。对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提起诉讼,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起诉时要提交:举报材料、受理凭证、催办记录、期限已过的证明。法院审查的重点是「有没有法定职责」「有没有在合理期限内履行」。 第七层,一个现实的判断。单个居民举报一处隐患,行政机关处理慢是常态;但如果隐患涉及公共安全(比如整栋楼只有一个出口、消防通道被长期占用),可以把「多户联名」的材料一并提交,并明确写出「如不及时处理,可能造成严重后果」。这类材料在内部流转中的优先级明显更高。同时,别把全部希望放在举报上——能自己做的(清楼道、换灭火器、装烟感)先做,法律保护的是积极自救的人。
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公安派出所可以负责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消防救援机构、公安派出所的工作人员进行消防监督检查,应当出示证件。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执行职务,应当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执法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检举、控告。收到检举、控告的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及时查处。
消防救援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的,应当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消防救援机构应当依照规定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采取临时查封措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单位和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11装修材料、消防产品不合格,出了事谁负责?
四方担责:生产者、销售者、使用单位、施工与监理方。链条上每一环都有独立义务。 第一层,材料本身的强制要求。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和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的防火性能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必须符合行业标准。人员密集场所室内装修、装饰,应当按照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使用不燃、难燃材料。这是「必须」,不是「宜」。 第二层,消防产品的强制要求。消防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必须符合行业标准。禁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以及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依法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消防产品,由具有法定资质的认证机构认证合格后,方可生产、销售、使用。 第三层,使用不合格产品的处罚。生产、销售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从重处罚。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 第四层,施工与监理的责任。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责。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或者施工企业降低消防技术标准设计、施工的,责令改正或者停止施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设计单位不按强制性要求设计、施工企业不按消防设计文件和技术标准施工的,同样处罚。 第五层,出了事怎么追。民事上按产品责任与过错责任两条路: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销售者请求赔偿;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材料,属于过错,与使用单位按过错分担。刑事上,若达到重大伤亡或其他严重后果,可能触及重大责任事故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等。 第六层,怎么证明「材料不合格」。三步:一是封存现场残余材料(不要自行清理,先拍照录像并请公证或物业见证);二是委托有资质的机构做燃烧性能检测;三是调取采购合同、发票、产品合格证、型式检验报告。很多案件败在「材料已经清运,无法检测」,这一步比打官司本身更重要。 第七层,给两类人的提醒。给业主:装修合同里写明「所用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应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并提供检测报告与合格证」,把不合格的违约责任写清楚。给经营者:人员密集场所装修前先确认材料等级,别为了省几万块用不合格板材——一旦被查是「责令停产停业」,停业损失远大于省下的材料钱。
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和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的防火性能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必须符合行业标准。 人员密集场所室内装修、装饰,应当按照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使用不燃、难燃材料。
消防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必须符合行业标准。禁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以及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 依法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消防产品,由具有法定资质的认证机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强制性要求认证合格后,方可生产、销售、使用。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消防产品目录,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会同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制定并公布。 新研制的尚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消防产品,应当按照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会同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规定的办法,经技术鉴定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方可生产、销售、使用。 依照本条规定经强制性产品认证合格或者技术鉴定合格的消防产品,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公布。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销售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从重处罚。 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 消防救援机构对于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除依法对使用者予以处罚外,应当将发现不合格的消防产品和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情况通报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生产者、销售者依法及时查处。
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责。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停止施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建设单位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降低消防技术标准设计、施工的; (二)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消防设计的; (三)建筑施工企业不按照消防设计文件和消防技术标准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 (四)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
12建设工程没做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就投用,怎么罚?
先停、再罚、整改合格才能恢复。这一条是「组合拳」,罚款只是其中一项。 第一层,制度框架。对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实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制度。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查;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申请批准开工报告时应当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 第二层,未经审查不得施工。特殊建设工程未经消防设计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未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的,有关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或者批准开工报告。 第三层,验收与备案。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应当申请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竣工,建设单位应当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抽查。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 第四层,罚多少。违反规定,有「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审查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本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其他建设工程验收后经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等情形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权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层,责令停业之后怎么恢复。被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的,应当在整改后向作出决定的部门或者机构报告,经检查合格,方可恢复施工、使用、生产、经营。当事人逾期不执行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施工决定的,由作出决定的部门或者机构强制执行。 第六层,还有哪些连带后果。未通过消防验收的建筑物,通常无法办理竣工验收备案,进而影响产权登记、经营许可(如宾馆的旅馆业许可证、餐饮的食品经营许可)。所以「省一道手续」往往卡住整条链,实际成本远高于补办。 第七层,两条实务建议。给建设单位:消防设计审查与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备案是绑定关系,别指望「先建后补」;真已经建成的,主动申报并同步整改,比被抽查发现处理得轻。给买房、租铺的人:签合同前查两件事——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备案抽查合格)文件、房屋用途性质。这两份文件缺一份,日后办证、开业、贷款都可能受阻,且很难通过诉讼完全弥补。
对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实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制度。
特殊建设工程未经消防设计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未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的,有关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或者批准开工报告。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应当申请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竣工,建设单位应当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抽查。 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权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审查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二)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三)本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其他建设工程验收后经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 (四)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或者经核查发现场所使用、营业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 核查发现公众聚集场所使用、营业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依法撤销相应许可。 建设单位未依照本法规定在验收后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除应当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决定的外,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权决定。 被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的,应当在整改后向作出决定的部门或者机构报告,经检查合格,方可恢复施工、使用、生产、经营。 当事人逾期不执行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施工决定的,由作出决定的部门或者机构强制执行。 责令停产停业,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应急管理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依法决定。
13火灾后保险怎么赔?单位该不该买火灾公众责任保险?
财产险保自己的东西,责任险赔别人的损失,两者不是一回事。买不买,法律对多数主体是「鼓励」,对特定情形有强制要求。 第一层,法律的态度。国家鼓励、引导公众聚集场所和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易燃易爆危险品的企业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鼓励保险公司承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注意用词是「鼓励、引导」,不是「必须」。 第二层,火灾公众责任保险保什么。保的是「场所经营者的责任」——因场所发生火灾造成第三人(顾客、路人、邻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经营者赔偿的部分,由保险公司在限额内赔付。它不保自己的房屋、货物、设备。 第三层,财产险保什么。企业财产险、家庭财产险保的是被保险人自己的财产因火灾造成的损失。赔付按实际损失或约定价值计算,还要看免赔额、赔偿限额、是否足额投保。不足额投保的,按比例赔付——这是理赔纠纷最常见的争点。 第四层,理赔的关键在举证。三类材料缺一不可:一是消防部门出具的火灾事故认定书(证明火灾发生及原因);二是损失清单与价值证明(发票、账册、评估报告);三是施救费用凭证。保险公司对「火灾原因不明」的案件通常谨慎,所以现场保护与及时报案极其重要。 第五层,免责条款要提前看。常见免责情形包括: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行为;未按规定维护消防设施导致损失扩大;财产本身缺陷或自然损耗;战争、暴乱等。有些条款写「未按消防要求整改的损失不赔」,这一条在实务中经常被援引,所以整改记录要留。 第六层,赔偿顺序。有财产险的,先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赔付后取得代位求偿权,向责任方追偿。同时可以向侵权人主张的,已获赔部分不能重复主张。人身部分若属工伤,按工伤保险处理;第三人侵权造成的,还可以向侵权人主张侵权赔偿。 第七层,给经营者的建议。三类主体建议务必投保火灾公众责任险:公众聚集场所(宾馆、饭店、商场、娱乐场所)、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单位、以及租用他人房屋经营的主体(房屋本身的风险不在自己控制内,但责任可能落到自己头上)。保费相对于一次火灾的赔偿额微不足道,而「没有保险」意味着全部赔偿要从现金流里出,很多小企业就是这样倒下的。
国家鼓励、引导公众聚集场所和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易燃易爆危险品的企业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鼓励保险公司承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消防救援机构有权根据需要封闭火灾现场,负责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 火灾扑灭后,发生火灾的单位和相关人员应当按照消防救援机构的要求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与火灾有关的情况。 消防救援机构根据火灾现场勘验、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意见,及时制作火灾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火灾事故的证据。
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14楼道里堆物、锁闭安全出口,到底罚单位还是罚个人?
看行为主体:单位行为罚单位,个人行为罚个人,两者可以同时发生。 第一层,条文怎么分。消防法第六十条的表述是「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列举包括: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第二层,个人怎么办。个人有上述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所以同一个「楼道堆物」,如果是物业公司统一堆放(比如把保洁工具、废旧家具堆在楼道),罚单位;如果是某户居民自己堆的,罚该居民。 第三层,为什么实践中「罚个人」少。因为取证难、执行难、金额低。执法资源有限,通常以「责令改正」为主,反复不改才处罚。但这不意味着没事——一旦发生火灾,堆物者的民事赔偿责任跑不掉,且可能构成刑事犯罪(如失火罪、消防责任事故罪)。 第四层,物业能不能自己清。可以,但要讲程序。物业服务人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有维护管理义务,对占用疏散通道的行为应当劝阻、制止;劝阻无效的,可以报告消防救援机构或公安机关处理。直接强行搬走住户物品容易引发财产损害纠纷,规范做法是:书面告知限期清理 → 拍照留存 → 逾期报执法部门 → 由执法部门处理。 第五层,业主大会能不能定规矩。可以。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可以指导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业主通过制定管理规约等形式,约定本物业管理区域的消防安全要求,由业主共同遵守。管理规约对全体业主有约束力,违反的可以依约处理。 第六层,出租房里的堆物怎么算。租客在承租范围内堆放可燃物,属于租客的行为,罚租客;但如果是公共楼道,属于共用部分,物业有管理义务,同时堆物者本人也违法。房东知悉而不制止的,民事上可能被认定有过错。 第七层,最实际的做法。一是自己先做:楼道、阳台、电表箱周边不堆可燃物,这是最低成本的安全投入。二是遇到邻居长期堆物,先书面(微信、短信也行)通知物业要求处理并留存记录,物业不作为再向消防或街道反映。三是全程留证。真出事时,一份「我早就反映过」的记录,可能决定赔偿责任的分担比例。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七)对火灾隐患经消防救援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同一建筑物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者使用的,应当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并确定责任人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统一管理。 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
消防救援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的,应当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消防救援机构应当依照规定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采取临时查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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