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句话定义:单位犯罪,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以单位名义、为单位利益、体现单位意志实施的、刑法明文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危害社会的行为。依刑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单位犯罪原则上实行双罚制——对单位判处罚金,同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这条制度的三道关口缺一不可:主体适格、行为体现单位意志、分则明文规定;任何一道不成立,就退回自然人犯罪,责任范围与量刑档次随之改变。
构成要件
一、主体适格: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 刑法第三十条列举了五类主体。公司包括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包括各类合伙企业、独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事业单位包括学校、医院、科研机构;机关包括国家机关;团体包括社会团体、人民团体。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中的自然人经营者,通常按自然人犯罪处理,是否构成单位犯罪要实质判断。
二、以单位名义实施。 行为人对外以单位的名义行事,如以单位名义签订合同、开具发票、出具文件、安排业务。名义是形式的判断依据,但不能只看名义:一个人以单位名义为自己谋利,实际上与单位无关,仍属个人犯罪。反过来,不以单位名义但实质上为单位的利益、体现单位意志,也可能被认定为单位犯罪。名义只是线索之一。
三、体现单位意志,这是最实质的要件。 单位意志的形成方式包括:经单位决策机构(股东会、董事会、办公会)决定,由单位负责人或者主管人员在其职权范围内决定,或者由单位内部形成的惯例、制度所体现。判断要看:决策是谁作出的、参与者是谁、有没有经过单位程序、决定的内容是不是为了单位业务。个人擅自决定、单位不知情的,通常不成立单位犯罪。
四、违法所得归单位所有。 这是区分个人犯罪与单位犯罪的关键。如果犯罪所得由个人私分、挥霍、占有,即使以单位名义实施,也属于个人犯罪。实践中常看资金流向:货款进了单位账户还是个人账户、利润有没有入账、有没有做账、事后有没有按股份分红。以单位名义收款但款项直接进入个人账户的,很少被认定为单位犯罪。
五、个人为实施犯罪而设立单位,按自然人犯罪处理。 这是最高法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的: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实践中还延伸出一条: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由实施犯罪的个人私分的,也按自然人犯罪处理。
六、分则必须明文规定为单位犯罪。 第三十条的表述是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才应当负刑事责任。这意味着单位犯罪是法定而非推定的:分则条文如果没有规定单位可以构成该罪,单位就不能成为该罪的主体,只能追究自然人。辩护时逐条翻分则是一个基本功,很多指控在这一步就站不住。
七、双罚制是原则,单罚制是例外。 第三十一条规定,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少数罪名只处罚直接责任人员而不处罚单位(如部分事故类犯罪),也有少数罪名只处罚单位。辩护时要先确定该罪名适用哪一种,再谈责任分配。
八、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与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范围要严格划定。 主管人员指对单位犯罪的决策、组织、指挥起决定作用的人员,如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分管副总;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指具体实施犯罪、起较大作用的人员,如部门经理、业务员、财务人员。范围不能泛化,仅按指令操作、没有决策权、不知情、未获利的普通员工,不应当被追究。参见单位犯罪后,直接责任人员怎么认定。
九、单位犯罪中的责任人员不区分主犯、从犯。 这是最高人民法院专门就单位犯罪作出的批复确立的规则:对单位犯罪中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不区分主犯、从犯,按照其在单位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判处刑罚。也就是说,不能套用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主从框架,但作用大小仍然是量刑的核心依据。主犯与从犯的区分只适用于一般共同犯罪,单位犯罪不适用。
十、单位犯罪可以成立自首。 单位犯罪后,由单位集体决定或者单位负责人决定,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单位罪行的,可以认定单位自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的,也可以认定。单位自首的效力及于单位,但是否及于其他责任人员,要看其本人是否如实供述。参见《公司出了事,谁去投案才算自首》的实际判断。
十一、单位被注销、撤销、合并后如何处理。 单位已经注销的,不能再对单位判处罚金,但对直接责任人员的追诉不受影响;单位被合并到其他单位的,由承继单位承担罚金刑,同时追究原责任人员。司法实践中也出现过因单位消灭而不再追究单位、仅追究个人的处理。参见公司注销了,还能追究单位犯罪吗。
十二、涉案企业合规改革提供了新的出罪与从宽通道。 近年来推行的涉案企业合规改革,允许符合条件的涉案企业在检察机关监督下进行合规整改,整改合格后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在起诉后建议从宽。这对单位犯罪案件是实质性的利好:企业的生存、员工的就业、责任人员的量刑都可能因此改善。适用前提是认罪认罚、积极配合、有整改能力与意愿。参见相对不起诉与认罪认罚从宽。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条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一条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与相邻概念的区别
| 对比项 | 单位犯罪 | 自然人犯罪 | 共同犯罪 | 单位内部个人犯罪 |
|---|---|---|---|---|
| 主体 | 单位与直接责任人员 | 自然人 | 二人以上自然人 | 自然人 |
| 是否要求分则明文规定 | 要求,第三十条限定 | 分则规定即可 | 依分则与总则第二十五条 | 分则规定即可 |
| 核心判断 | 单位名义、单位意志、违法所得归单位 | 个人实施、个人获利 | 共同故意、共同行为 | 以单位名义但为个人私利 |
| 处罚方式 | 双罚制为原则,单罚制为例外 | 对个人处罚 | 按作用分别处罚 | 对个人处罚 |
| 主从犯规则 | 不区分主犯从犯,按作用量刑 | 不存在主从问题 | 区分主犯从犯 | 不存在主从问题 |
| 自首认定 | 单位自首与个人自首并行 | 个人自首 | 各自自首 | 个人自首 |
| 常见误区 | 以单位名义就认定单位犯罪 | 忽视分则是否规定单位主体 | 把单位犯罪当共同犯罪处理 | 把私分所得当单位犯罪 |
单位犯罪与自然人犯罪的分界,落在利益归属上。 刑法把单位犯罪独立规定,是因为单位是独立的法律主体,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与责任承担方式不同于个人。判断的核心不是有没有盖公章,而是钱进了谁的口袋、决策由谁作出。以单位名义签合同、收款进个人账户、利润个人私分的,是自然人犯罪;反之,即使没有正式文件,只要是单位决策机构决定、收益入账、用于单位经营的,也可能构成单位犯罪。
单位犯罪与共同犯罪是两套体系,不能混用。 单位犯罪的责任人员之间不区分主犯从犯,这是最高法批复明确的规则;而共同犯罪依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区分主犯从犯。把两者混在一起,会导致量刑逻辑错乱:既按单位犯罪起诉,又按主犯从犯区分责任,或者反过来。正确的做法是先确定是否成立单位犯罪,再在这一框架内按各人的决策权、参与深度、获利情况量刑。
单位犯罪与单位内部个人犯罪,区别在意志与利益。 同一个单位里,A部门为了业绩实施诈骗,所得计入部门账外账、由部门人员私分,这是个人犯罪而非单位犯罪;如果所得进入公司账户、由公司统一支配、公司高层知情或者默许,才可能构成单位犯罪。这一区分直接影响量刑:单位犯罪的直接责任人员通常比照自然人犯罪从轻,而个人犯罪按自然人犯罪的标准处罚。
双罚制与单罚制的差别,要先查分则。 绝大多数单位犯罪是双罚制,对单位判处罚金,对责任人员判处刑罚;少数罪名只处罚责任人员(如某些事故类犯罪),因为单位本身也是受害者;个别罪名只处罚单位。辩护时先确定适用的罚则,再谈罚金数额与责任人员范围。罚金数额的计算方式在不同罪名中差异很大,有的按违法所得倍数,有的按固定区间,不能一概而论。
实操指引
第一步,先查分则有没有把该罪规定为单位犯罪。 这是最经济的一步,也是很多案件的终结一步。翻开指控罪名的条文,看有没有「单位犯前款罪的」这样的表述。没有,就不能认定单位犯罪,只能追究自然人;如果指控同时把单位列为被告,应当直接提出主体不适格的异议。单位犯罪的条文见《刑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双罚制,单位判罚金、责任人员判刑罚,两者不能互相替代。
第二步,把「以单位名义」与「为单位利益」分开核查。 名义看合同、发票、函件、账户;利益看资金流向、账务处理、利润分配。两者都指向单位,才有单位犯罪的雏形。只要有一项指向个人,就要重点审查是否属于个人犯罪。
第三步,锁定决策的形成过程。 调取会议记录、审批流程、邮件与聊天记录、相关人员的分工文件。要回答三个问题:谁提出的、谁批准的、有没有经过单位程序。个人擅自决定而单位不知情的,主张不成立单位犯罪。参见《单位犯罪后,直接责任人员怎么认定》一文。
第四步,严格划定责任人员的范围。 把单位内部人员按决策层、执行层、一般员工分层。只有对犯罪起决定、组织、指挥作用的主管人员,以及具体实施并起较大作用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才在追诉范围内。仅按指令操作、不知情、未获利的员工,应当主张不起诉或者不作为犯罪处理。责任人员范围的具体口径,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分别界定单位犯罪与个人犯罪的界限。
第五步,为当事人争取「作用较小」的定位。 单位犯罪虽不区分主犯从犯,但作用大小仍是量刑依据。可以从决策权、参与深度、获利情况、是否主动制止、是否退赔等维度论证作用较小,请求从轻。认罪认罚从宽的程序安排见相关词条。
第六步,把单位自首与个人自首分开主张。 单位集体决定投案的,主张单位自首;当事人本人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的,主张个人自首。两者不是一回事,效力范围不同。参见《公司出了事,谁去投案才算自首》一文。
第七步,评估合规整改的可行性。 如果企业仍在经营、有整改意愿与能力、案件属于合规改革适用范围,应当尽早向检察机关提出适用申请。合规整改成功可能带来不起诉,对企业和责任人员都是最优结果。这一步需要企业配合提供制度、账目、人员材料,越早启动越好。参见相对不起诉。合规整改需要落成制度文本的,可参考单位犯罪防控与刑事合规体系建设服务合同的条款结构,把制度、账目、人员三条线逐项补齐。
第八步,同步处理罚金与追缴。 单位犯罪的罚金数额与违法所得追缴直接影响企业的生存。依第六十四条,违法所得应当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违禁品与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没收。辩护时要把合法财产与违法所得区分清楚,避免企业正常经营资产被一并处置。
常见问题
问:公司犯罪,为什么连我这个小职员也被抓?
答:取决于你在其中的作用。单位犯罪追究的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前者是决策、组织、指挥者,后者是具体实施并起较大作用的人。仅按指令操作、不知情、没有决策权、未获利的普通员工,不应当被追究。如果你属于这一类,应当在侦查阶段就提出书面意见,说明岗位职责、审批流程、知情程度。
问:老板用公司名义骗钱,钱进了他自己账户,算单位犯罪吗?
答:通常不算,按自然人犯罪处理。单位犯罪要求违法所得归单位所有,钱进了个人账户、由个人支配的,缺乏为单位谋利这一要件。此外,个人为实施犯罪而设立公司、或者公司设立后以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也不以单位犯罪论处。参见共同犯罪中关于个人责任的划分。
问:单位犯罪中,能不能区分主犯和从犯?
答:不能,这是最高人民法院批复明确的:对单位犯罪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不区分主犯、从犯,按照其在单位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判处刑罚。但作用大小仍是量刑的核心,辩方仍可论证当事人作用较小。主犯与从犯的区分只适用于一般共同犯罪,单位犯罪不适用。
问:公司已经注销了,还会被追究吗?
答:单位注销后不能再对单位判处罚金,但对直接责任人员的追诉不受影响。也就是说,人还是要负责,公司不再承担罚金刑。如果公司是被合并、分立,承继单位可能承担罚金刑。参见《公司注销了,还能追究单位犯罪吗》一文。
问:单位犯罪能不能不起诉?
答:可以,路径有两条。一是情节轻微、依照刑法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依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作相对不起诉;二是适用涉案企业合规改革,完成合规整改后作不起诉。两条路径都要求认罪认罚、积极配合、退赔到位。
问:单位犯罪的自首,谁去投案才算数?
答:两种情况都可以:单位集体决定或者单位负责人决定投案并如实供述的,认定单位自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的,也可以认定。但单位自首的效力是否及于其他责任人员,要看其本人有没有如实供述。参见《公司出了事,谁去投案才算自首》一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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