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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1999-06-25
施行日期
1999-07-03
制定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
篇幅
全文约 378 字 · 共 3 条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

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法释〔1999〕14号

(1999年6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69次会议通过 1999年6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告公布 自1999年7月3日起施行)

为依法惩治单位犯罪活动,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对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有关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刑法第三十条规定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既包括国有、集体所有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也包括依法设立的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和具有法人资格的独资、私营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

第二条 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

站内 1 篇指南引用了本条:单位犯罪中,法定代表人和员工各担什么责任

第三条 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由实施犯罪的个人私分的,依照刑法有关自然人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站内 1 篇指南引用了本条:单位犯罪中,法定代表人和员工各担什么责任

法规正文取自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flk.npc.gov.cn)官方发布文本的本地镜像, 按原样呈现、未作改写。时效性、施行日期等字段以官方库为准;如本页与官方发布不一致,以官方发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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