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单位犯罪并不是“公司里有人犯罪,公司就自动担责”。判断的核心只有一句话:这个行为是不是以单位名义、为单位利益、体现单位意志实施的。很多老板以为出了事只是员工个人的问题,也有很多员工以为“我是替公司干的就没事”——两种理解都不准确,法律后果差别很大。
一、规则层:双罚制是基本原则
单位犯罪的范围由刑法第三十条划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条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注意“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这个限定:不是所有罪名都能由单位构成。诈骗、盗窃等常见罪名原则上只追究自然人,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污染环境、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等罪名,法律明文规定单位可以构成。
处罚方式是“双罚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一条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也就是说,单位构罪时公司本身只判罚金,被判刑的是两类自然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如批准、组织、指挥的老板和高管)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具体实施并且明知违法的员工)。
二、三种“不算单位犯罪”的情形
公司是不是要担责,先看这三种排除情形。1999 年的司法解释把边界画得很清楚: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由实施犯罪的个人私分的,依照刑法有关自然人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归纳成三类:为犯罪而设立的公司(皮包公司的唯一目的就是骗票)、设立后以犯罪为主要业务的公司、盗用公司名义且收益归个人私分的行为。这三种都按自然人犯罪处理,公司反而不担刑责,股东也不必为公司罚金买单。实务中最常争的是第二类:公司既有正常业务又夹带违规业务,办案机关会看违规收入占总收入的比例、公司账目怎么处理违规所得。
三、员工和老板各看什么
- 普通员工:担责的前提是明知违法仍参与。知道公司在虚开发票还负责传递资料、明知是假货仍负责销售的,可能构成“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只是按流程办事、对整体违法不知情的,一般不追刑责,但可能面临行政责任或内部追责。
- 老板和高管:签字审批过、口头授意过、知情后没有制止并分享收益的,很容易被认定为主管人员。甩一句“我不知情”挡不住客观证据,审批单、会议纪要、聊天记录都在卷里。
- 离职员工:离职不切断责任,参与行为在追诉时效内的照样追。
- 承包、挂靠:以被挂靠单位名义经营、收益归承包人个人所有的,通常不按单位犯罪认定被挂靠单位。
对被告单位一侧的抗辩思路(单位意志是否形成、利益归属、员工是否越权),与企业刑事合规:单位犯罪里,企业和老板员工各担什么责任一文的框架一致,可以对照使用。
四、操作层:出事之后分头做什么
公司层面:第一时间固定“这是个人行为”或“这是单位行为”的关键证据,包括章程、会议记录、审批流程、资金去向,两周内整理成时间线。
员工层面:整理岗位职责、审批权限、薪金结构,证明自己只负责执行环节且不知情;不要删除任何聊天记录,删除反而坐实明知。
主动与办案机关沟通,区分涉罪人员范围,避免“一锅端”式的认定扩大化。
涉罪事实清楚的,尽早评估退赃退赔、补缴税款,为从宽处理留出空间。
需要争取不起诉的,同步启动合规整改准备,路径见公司出了事,做「合规整改」能换来不起诉吗。
五、常见误区
- “员工犯罪公司自动赔钱坐牢”:公司担责以构成单位犯罪为前提,员工个人受贿、职务侵占等行为不牵连公司。
- “公司构成单位犯罪,全体员工都有罪”:双罚制只处罚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不知情的员工不在其列。
- “法人代表必然担责”:看的是实际参与和明知,不是头衔;只挂名不管事的法定代表人未必被追责,反过来不管头衔、实际拍板的人逃不掉。
- “违法所得在公司账上就归公司”:单位犯罪中的违法所得依法追缴,员工个人分得的部分照样向个人追缴。
六、问答
单位犯罪的判断,本质上是在“单位意志”和“个人意志”之间划线:以单位名义、为单位利益、经单位决策,三者俱全才谈得上公司担责。员工与公司责任的具体切分,另见职务侵占的立案标准是什么?;采购、销售环节收受回扣的定性与数额标准,见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怎么认定?采购吃回扣、业务员收好处费会判吗。
以上内容为一般性法律知识分享,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结合证据情况咨询执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