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句话定义: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由全体业主依法选举产生,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代表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签约、监督物业履约,并就共有部分行使共同管理权;它不是凌驾于业主之上的「官方机构」,权力全部来自业主大会的授权。

构成要件 / 适用条件

它管的是什么权利。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一条确立了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业主对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电梯、外墙、绿地、公共车位这些共有部分,单个业主管不了、别人也不能替你管,于是需要一个组织化的机制——这就是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存在的法理基础。

怎么成立。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居民委员会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七条)。按《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选举要多大票数。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属于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列举的业主共同决定事项之一,适用「双过半」规则: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注意这里有两道门槛——先凑够参与表决的底数,再拿过半同意票,缺一不可。

成立之后干什么。按《物业管理条例》,业主委员会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事项,职责包括: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了解业主意见、监督和协助物业履约;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以及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业主委员会还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委员应当由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组织能力的业主担任。

它还能「出手管事」。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六条赋予了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损害他人合法权益行为的请求权: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请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法条依据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一条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七条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成立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 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居民委员会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 (五)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 (六)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 (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 (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
  • (九)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 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决定前款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第十条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但是,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五条业主委员会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事项,履行下列职责:
  • (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 (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 (三)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 (四)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
  • (五)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第十六条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由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组织能力的业主担任。
  • 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成员中推选产生。

与相邻概念的区别

对比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
性质全体业主组成的权力机构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
决定什么重大事项:选聘物业、用维修资金、改规约等(民法典278条列举)执行大会决定,无权自行决定重大事项
产生方式全体业主共同参与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并备案
常设性会议制,定期或临时开会常设,日常对接物业
越权决定的效力——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业主可请求法院撤销

要害在权力来源:业委会签物业服务合同、处理共有事务,都必须踩在业主大会的授权之上。没有业主大会决定背书、或者程序不合规的业委会决议,业主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这是「业委会说了算」和「业主说了算」的分界线。

实操指引

常见问题

问:我们小区一直没成立业委会,物业是居委会帮忙找的,物业费能不交吗? 答:不能一概不交。物业实际提供了服务、收费标准合理的,业主仍应付费;但成立业委会后可以依法重新选聘物业、谈判服务标准。具体见站内文章「小区没成立业委会,居委会代请的物业——物业费能不能不交」。

问:业委会能直接决定动用维修资金吗? 答:不能。使用、筹集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同决定事项,且使用维修资金需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且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民法典278条),业委会只能执行大会决定,无权替业主拍板。

问:业委会委员能拿工资吗? 答:法律没有禁止性规定,实务中多以补贴、误工补偿形式处理,具体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或管理规约约定,并接受业主监督——钱怎么来的、怎么发的,要经得起全体业主的追问。

问:开发商推荐的人当上业委会委员,程序有问题吗? 答:关键看选举程序是否合法——是否依法筹备、候选人产生和投票表决是否达到双过半门槛、是否按时备案。委员与开发商有利害关系本身不当然无效,但操纵选举、程序瑕疵的,业主可以主张撤销或请求指导部门处理。

:::warn 以上内容为一般性法律知识介绍,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涉及小区共有事务纠纷的,请咨询执业律师并向当地街道办事处、住建部门核实本地办理口径,以正式意见为准。法条核对日期:2026-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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