献血与人体器官捐献:13 个最常问的问题
献血是无偿的,无偿献血的血液必须用于临床、不得买卖,非法组织卖血最高可判五年以上;本人临床用血免交采集储存分离检验费,配偶和直系亲属按省级规定免交或减交。器官捐献同样自愿无偿,本人生前未表示不同意的,死亡后须由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共同决定;活体器官只限捐给配偶、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且绝对禁止摘取未满十八周岁者的活体器官;判定死亡的医生不得参与器官获取,取器官须两名以上红十字会协调员见证。本专题分「献血—用血—输血感染」与「捐献—移植—分配」两段,条文按《献血法》与《人体器官捐献和移植条例》逐字照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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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献血是无偿的吗?献血能拿钱吗?单位发的补助算不算违规?
是无偿的,这是法定制度,不是倡导。献血拿现金、卖血、组织他人卖血,都是违法的。 第一层,制度定性。国家实行无偿献血制度。用的是「实行」而不是「提倡」,无偿是献血法的基石,没有例外空间。 第二层,血液不能买卖。无偿献血的血液必须用于临床,不得买卖;血站、医疗机构不得将无偿献血的血液出售给单采血浆站或者血液制品生产单位。血液在法律上不是商品,这是最根本的一条。 第三层,行政后果。非法采集血液的、血站或者医疗机构出售无偿献血血液的、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层,刑事后果更重。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以暴力、威胁方法强迫他人出卖血液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对他人造成伤害的,依照故意伤害罪的规定定罪处罚。这就是「血头」拉人头抽成的刑责。 第五层,单位的补助怎么看。献血法给的是「奖励」,不是「价款」——各级人民政府和红十字会对积极参加献血和在献血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单位给职工发营养补助、安排休息,性质是福利和关怀,跟「按量付钱买血」不是一回事。但如果按献血量明码标价、按人头抽成、介绍他人献血收费,就越线了,落进第十八条和刑法第三百三十三条。 第六层,法律给献血者的回报方式不是现金,是优先和免费:无偿献血者临床需要用血时,免交血液采集、储存、分离、检验等费用;配偶和直系亲属用血可以按省级规定免交或者减交。这一条比几百块补助实在得多,后面专门讲。
国家实行无偿献血制度。 国家提倡十八周岁至五十五周岁的健康公民自愿献血。
无偿献血的血液必须用于临床,不得买卖。血站、医疗机构不得将无偿献血的血液出售给单采血浆站或者血液制品生产单位。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采集血液的; (二)血站、医疗机构出售无偿献血的血液的; (三)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
各级人民政府和红十字会对积极参加献血和在献血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以暴力、威胁方法强迫他人出卖血液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对他人造成伤害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2献血有什么条件?多大能献、多久一次、一次多少?
三个硬指标写在法条里:年龄、健康、间隔。不是各地随意定的,血站也没有「灵活掌握」的空间。 第一层,年龄。国家提倡十八周岁至五十五周岁的健康公民自愿献血。十八周岁是底线,未成年人不能献血,这是绝对的。「五十五周岁」是提倡上限,超过这个年龄是否接受,要看当地血站的具体规定和健康评估,各地做法不完全一致。 第二层,健康。血站对献血者必须免费进行必要的健康检查;身体状况不符合献血条件的,血站应当向其说明情况,不得采集血液。献血者的身体健康条件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请注意两点:这次体检是法定的、免费的,不是走过场;查出不符合条件,血站有义务告诉你原因,而不是含糊地说「今天不方便」。 第三层,单次量与间隔。血站对献血者每次采集血液量一般为二百毫升,最多不得超过四百毫升,两次采集间隔期不少于六个月。三个数字记牢:常规 200 毫升、上限 400 毫升、间隔不少于 6 个月。 第四层,超采是违法的。严格禁止血站违反前款规定对献血者超量、频繁采集血液。这是禁止性规定,不是建议。有人被劝「你身体好,多献点」,可以直接拒绝并援引这一款。 第五层,采血过程的安全要求。血站采集血液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操作规程和制度,采血必须由具有采血资格的医务人员进行,一次性采血器材用后必须销毁,确保献血者的身体健康。当场可以看两件事:采血人员有没有采血资格、器材是不是当面拆封的一次性包装。 第六层,给自己留个凭证。献血证、电子献血记录要保存好,本人和配偶、直系亲属用血时的减免都要用它。丢了可以向原献血的血站申请补办,献血记录一般会长期保存。
国家实行无偿献血制度。 国家提倡十八周岁至五十五周岁的健康公民自愿献血。
血站对献血者必须免费进行必要的健康检查;身体状况不符合献血条件的,血站应当向其说明情况,不得采集血液。献血者的身体健康条件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血站对献血者每次采集血液量一般为二百毫升,最多不得超过四百毫升,两次采集间隔期不少于六个月。 严格禁止血站违反前款规定对献血者超量、频繁采集血液。
血站采集血液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操作规程和制度,采血必须由具有采血资格的医务人员进行,一次性采血器材用后必须销毁,确保献血者的身体健康。 血站应当根据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标准,保证血液质量。 血站对采集的血液必须进行检测;未经检测或者检测不合格的血液,不得向医疗机构提供。
3献血时被扎出问题、感染了病,谁负责?
血站是第一责任人,两条线同时走:行政追责加民事赔偿。关键是证明「违规发生在采血环节」。 第一层,血站的责任。血站违反有关操作规程和制度采集血液,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献血者健康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层,什么算「违反操作规程」。采血人员没有采血资格、一次性器材重复使用、消毒不达标、超量或者频繁采集、未做健康检查就采——每一条都能对上第十条和第九条。投诉时把具体是哪一条违规写进去,比笼统说「被扎坏了」有用得多。 第三层,能赔什么。按民法典,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如果是感染了需要长期治疗的疾病,后续治疗费可以一并主张。 第四层,怎么取证。① 当场要求查看采血人员的采血资格,确认器材当面拆封;② 保留献血证、献血记录,记清当次采血的血站名称和献血编号;③ 出现症状后尽快就诊,做相关病原学检测,把「献血—发病」的时间线固定下来;④ 向卫生健康部门书面投诉,要求调取当次采血的操作记录和监控。 第五层,难点在因果关系。从献血到发病可能隔很久,需要证明感染发生在采血环节而不是别处。这时候采血记录、器材批号、同批次献血者的检测结果都是关键。所以越早投诉越好——记录越早调取,越不容易「已经找不到了」。 第六层,还有一条别漏。血站对采集的血液必须进行检测;未经检测或者检测不合格的血液,不得向医疗机构提供。如果问题出在漏检,那是对献血者和用血者的双重违规,另有专门罚则。
血站违反有关操作规程和制度采集血液,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献血者健康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血站采集血液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操作规程和制度,采血必须由具有采血资格的医务人员进行,一次性采血器材用后必须销毁,确保献血者的身体健康。 血站应当根据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标准,保证血液质量。 血站对采集的血液必须进行检测;未经检测或者检测不合格的血液,不得向医疗机构提供。
血站对献血者必须免费进行必要的健康检查;身体状况不符合献血条件的,血站应当向其说明情况,不得采集血液。献血者的身体健康条件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血站对献血者每次采集血液量一般为二百毫升,最多不得超过四百毫升,两次采集间隔期不少于六个月。 严格禁止血站违反前款规定对献血者超量、频繁采集血液。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4无偿献血者本人和家属用血,真的免费吗?
本人免交,家属按省级规定减免。这是献血法给献血者最实在的回报,也是最多人白白浪费掉的一项权利。 第一层,用血到底收什么钱。公民临床用血时只交付用于血液的采集、储存、分离、检验等费用;具体收费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也就是说,收的是「处理成本」,不是血本身的价钱——法律上血液不能计价。 第二层,本人用血。无偿献血者临床需要用血时,免交前款规定的费用。这一句是「免交」,没有「可以」,也不附条件。 第三层,家属用血。无偿献血者的配偶和直系亲属临床需要用血时,可以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免交或者减交前款规定的费用。三个限定要看清:主体限于配偶和直系亲属(不含兄弟姐妹等旁系)、依据是省级政府规定、幅度是「免交或者减交」。所以能减多少必须查本省规定,各省差别不小。 第四层,怎么操作。出院结算时主动出示献血证或者电子献血证,说明与患者的关系。多数医院的做法是先自费结算、再到血站或指定窗口办理用血费用报销,材料一般包括:献血证、双方身份证、住院费用清单、出院小结、亲属关系证明(结婚证、户口本、出生证明)、银行卡。提前打电话问清流程和时限,能省一趟跑。 第五层,两个配套制度要知道。为保障公民临床急救用血的需要,国家提倡并指导择期手术的患者自身储血,动员家庭、亲友、所在单位以及社会互助献血;为保证应急用血,医疗机构可以临时采集血液,但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确保采血用血安全。这就是「自体输血」和「互助献血」的法律依据。 第六层,奖励也是法定内容。各级人民政府和红十字会对积极参加献血和在献血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很多地方有免费乘公交、景区免票、体检优惠之类的激励,献血前可以问一句,别错过。
公民临床用血时只交付用于血液的采集、储存、分离、检验等费用;具体收费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无偿献血者临床需要用血时,免交前款规定的费用;无偿献血者的配偶和直系亲属临床需要用血时,可以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免交或者减交前款规定的费用。
为保障公民临床急救用血的需要,国家提倡并指导择期手术的患者自身储血,动员家庭、亲友、所在单位以及社会互助献血。 为保证应急用血,医疗机构可以临时采集血液,但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确保采血用血安全。
各级人民政府和红十字会对积极参加献血和在献血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5医院输血感染了乙肝、丙肝、艾滋,能索赔吗?找谁赔?
能,但要看责任落在谁身上:血站供血不合格追血站,医院用血不合规追医院。两者可以同时主张,最后由鉴定分清。 第一层,医院这侧的核查义务。医疗机构对临床用血必须进行核查,不得将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血液用于临床。核查是法定义务,不是「看情况」。 第二层,医院违规的责任。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违反本法规定,将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血液用于患者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患者健康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层,血站这侧的责任。血站违反本法规定,向医疗机构提供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血液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造成经血液途径传播的疾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限期整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层,民事赔偿怎么打。医疗损害责任要证明诊疗活动中有过错、有损害、有过错与损害的因果关系。输血感染类案件的典型争点是「感染是否发生在本次输血」,四件核心证据:输血记录、血袋编号、血站检测报告、患者输血前后的检测结果。 第五层,举证不要自己硬扛。病历和输血记录由医院保管,患者有权查阅复制;血站检测记录由血站保管。可以先向卫生健康部门投诉,由行政机关调取,比自己一封封要函省力得多,也更难被推诿。 第六层,两个方向别只挑一个。如果血液检出病原体而血站没检出,是「检测不合格仍提供」;如果医院未按规定核查、储存不当造成污染,责任在医院。起诉时可以先同时列为被告,让鉴定去分清比例,避免一开始就选错对象被驳回。
医疗机构对临床用血必须进行核查,不得将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血液用于临床。
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违反本法规定,将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血液用于患者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患者健康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血站违反本法的规定,向医疗机构提供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血液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造成经血液途径传播的疾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限期整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6「献血浆给钱」和献血是一回事吗?单采血浆站合法吗?
不是一回事,法律上是两套制度,钱的规则完全不同。这一点常被混淆,也最容易被利用。 第一层,性质不同。血站是采集、提供临床用血的机构,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组织,设立必须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血站采的血只能用于临床,必须无偿献、免费用。 第二层,单采血浆站不是血站。献血法明确规定,血站、医疗机构不得将无偿献血的血液出售给单采血浆站或者血液制品生产单位。反过来说,单采血浆站采集的血浆是生产血液制品的原料,另有专门条例规范,采集对象是「供血浆者」,不是「无偿献血者」。 第三层,所以「献血浆给钱」本身不必然违法,但前提很硬:必须是依法设立的单采血浆站、在批准的采集范围内、按规定频次和体检程序进行。在居民楼、宾馆、流动车上「抽血浆给现金」,一定是非法的。 第四层,非法采集的后果。非法采集血液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层,组织卖血更重。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以暴力、威胁方法强迫他人出卖血液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他人造成伤害的,依照故意伤害罪的规定定罪处罚。「血头」拉人头按次抽成,就是这一条。 第六层,怎么辨别。问三个问题:这个点有没有采浆机构执业许可证?是不是在批准的固定场所?体检和身份核验是否规范、是否留档?三个都答不上来,转身就走。同时可以打 12320 或者向卫生健康部门举报,别自己试探。
血站是采集、提供临床用血的机构,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组织。设立血站向公民采集血液,必须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血站应当为献血者提供各种安全、卫生、便利的条件。血站的设立条件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无偿献血的血液必须用于临床,不得买卖。血站、医疗机构不得将无偿献血的血液出售给单采血浆站或者血液制品生产单位。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采集血液的; (二)血站、医疗机构出售无偿献血的血液的; (三)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
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以暴力、威胁方法强迫他人出卖血液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对他人造成伤害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7器官捐献是自愿无偿的吗?家属能替死者决定吗?
自愿、无偿,这是两条铁律。但「家属能不能替死者决定」这个问题,新条例给了明确答案,和很多人的印象不一样。 第一层,两个原则。人体器官捐献应当遵循自愿、无偿的原则;公民享有捐献或者不捐献其人体器官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强迫、欺骗或者利诱他人捐献人体器官。 第二层,谁有权决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有权依法自主决定捐献其人体器官;表示意愿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订立遗嘱;公民对已经表示捐献的意愿,有权予以撤销。 第三层,本人生前没表态,家属能不能决定?能,但三个条件要同时满足——公民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献其遗体器官;死亡后由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共同决定;决定捐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请注意「共同决定」四个字:不是某一个家属点头就行,配偶、成年子女、父母要一致同意。反过来,公民生前明确表示不同意捐献的,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捐献、获取该公民的遗体器官。 第四层,登记渠道。国家鼓励遗体器官捐献,公民可以通过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建立的登记服务系统表示捐献其遗体器官的意愿。登记不等于最终捐献,后续还会再行确认。 第五层,家属能拿到什么。红十字会向遗体器官捐献人亲属颁发捐献证书,并动员社会力量设置缅怀纪念设施、定期组织缅怀纪念活动。没有经济补偿——这一点必须说清,任何以「捐献补偿」「营养费」名义给钱的做法,都可能被认定为变相买卖。 第六层,遇到「给钱劝捐」怎么办。依第三十七条,买卖人体器官或者从事与买卖人体器官有关活动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交易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医务人员参与的吊销执业证书、终身禁止从事医疗卫生服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可以直接向卫生健康部门举报,涉及金钱的同步报警。
人体器官捐献应当遵循自愿、无偿的原则。 公民享有捐献或者不捐献其人体器官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强迫、欺骗或者利诱他人捐献人体器官。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有权依法自主决定捐献其人体器官。公民表示捐献其人体器官的意愿,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订立遗嘱。公民对已经表示捐献其人体器官的意愿,有权予以撤销。 公民生前表示不同意捐献其遗体器官的,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捐献、获取该公民的遗体器官;公民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献其遗体器官的,该公民死亡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共同决定捐献,决定捐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国家鼓励遗体器官捐献。公民可以通过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建立的登记服务系统表示捐献其遗体器官的意愿。
违反本条例规定,买卖人体器官或者从事与买卖人体器官有关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交易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医疗机构参与上述活动的,还应当由原登记部门吊销该医疗机构的人体器官移植诊疗科目,禁止其10年内从事人体器官获取或者申请从事人体器官移植,并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由原执业登记部门吊销该医疗机构的执业许可证或者由原备案部门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医务人员参与上述活动的,还应当由原执业注册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终身禁止其从事医疗卫生服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公职人员参与买卖人体器官或者从事与买卖人体器官有关活动的,依法给予撤职、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活体捐肾、捐肝,法律允许吗?谁能捐给谁?
允许,但范围极窄,只限亲属之间,而且年龄和程序都有硬杠。这是防止「名为捐献、实为买卖」的第一道闸。 第一层,谁能捐给谁。活体器官的接受人限于活体器官捐献人的配偶、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三类:配偶;直系血亲(父母子女、祖孙);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兄弟姐妹、叔伯姑舅姨与侄子女、堂表兄弟姐妹)。朋友、同事、网友之间「我愿意捐」,法律上不能做。 第二层,年龄红线。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获取未满十八周岁公民的活体器官用于移植。没有例外,没有「父母同意」的通道。 第三层,伦理委员会先审。移植活体器官的,由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的医疗机构获取活体器官;获取前,负责移植的科室应当向本机构的人体器官移植伦理委员会提出审查申请。审查四项:捐献意愿是否真实;有无买卖或者变相买卖活体器官的情形;捐献人与接受人是否存在法定亲属关系;配型和接受人适应证是否符合伦理原则和技术临床应用管理规范。经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同意,伦理委员会方可出具同意获取的书面意见;同意之后,医疗机构才可以获取。 第四层,术前三项义务。向捐献人说明器官获取手术的风险、术后注意事项、可能发生的并发症及预防措施,并签署知情同意书;查验捐献的书面意愿和亲属关系证明材料;确认除获取器官产生的直接后果外,不会损害捐献人其他正常的生理功能。「不会损害其他正常生理功能」这一条,等于把「捐一个肾还能正常生活」写成了合法性前提。 第五层,术后还有义务。医疗机构应当保存活体器官捐献人的医学资料,并进行随访。这不是做完手术就结束,是长期责任。 第六层,刑事后果。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未经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的器官,或者强迫、欺骗他人捐献器官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定罪处罚。所谓「包装成捐献的买卖」,一旦查明,走的是重罪。
活体器官的接受人限于活体器官捐献人的配偶、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获取未满18周岁公民的活体器官用于移植。
移植活体器官的,由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的医疗机构获取活体器官。获取活体器官前,负责人体器官移植的科室应当向其所在医疗机构的人体器官移植伦理委员会提出获取活体器官审查申请。 人体器官移植伦理委员会收到获取活体器官审查申请后,应当及时对下列事项进行审查: (一)活体器官捐献意愿是否真实; (二)有无买卖或者变相买卖活体器官的情形; (三)活体器官捐献人与接受人是否存在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关系; (四)活体器官的配型和接受人的适应证是否符合伦理原则和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管理规范。 经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同意,人体器官移植伦理委员会方可出具同意获取活体器官的书面意见。人体器官移植伦理委员会同意获取的,医疗机构方可获取活体器官。
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获取活体器官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向活体器官捐献人说明器官获取手术的风险、术后注意事项、可能发生的并发症及其预防措施等,并与活体器官捐献人签署知情同意书; (二)查验活体器官捐献人同意捐献其器官的书面意愿、活体器官捐献人与接受人存在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确认除获取器官产生的直接后果外不会损害活体器官捐献人其他正常的生理功能。 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的医疗机构应当保存活体器官捐献人的医学资料,并进行随访。
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未经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的器官,或者强迫、欺骗他人捐献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违背本人生前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或者本人生前未表示同意,违反国家规定,违背其近亲属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三百零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9未成年人能不能捐器官?父母能不能代签?
活体器官绝对不能,一个字的口子都没有。遗体器官是另一回事,要说清楚,别混为一谈。 第一层,活体器官:零容忍。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获取未满十八周岁公民的活体器官用于移植。这句话没有但书,没有例外。父母同意不行,本人同意也不行。 第二层,为什么这么绝对。未成年人的身体还在发育,摘取器官造成的损害不可逆;而且未成年人容易被诱导、被胁迫、被「亲情绑架」,法律干脆一刀切,不给任何操作空间。 第三层,遗体器官不一样。第九条讲的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自主决定捐献,以及本人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时由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共同决定。未成年人死亡后的遗体器官,本人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法自主决定,也不存在「本人未表示不同意」的推定同意基础。实践中这类情形极为罕见,必须逐案走伦理审查和法定程序,绝不是家长签一张纸就能成立。 第四层,别被「代签」骗。有人说「孩子小,家长签字就行」——对活体器官,这话是错的;对遗体器官,也不是家长签字就能了事,必须经过人体器官移植伦理委员会审查、协调员见证等法定环节。 第五层,刑事后果。摘取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的器官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定罪处罚。这不是行政违法,是重罪。 第六层,遇到劝捐怎么应对。三步:① 明确拒绝,不签任何文件;② 记录对方单位、姓名、时间、原话;③ 向卫生健康部门举报,涉及金钱的同步报警。如果医院以「不捐就不给治」相要挟,属于强迫捐献,性质更重,直接报警并保留证据。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获取未满18周岁公民的活体器官用于移植。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有权依法自主决定捐献其人体器官。公民表示捐献其人体器官的意愿,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订立遗嘱。公民对已经表示捐献其人体器官的意愿,有权予以撤销。 公民生前表示不同意捐献其遗体器官的,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捐献、获取该公民的遗体器官;公民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献其遗体器官的,该公民死亡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共同决定捐献,决定捐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未经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的器官,或者强迫、欺骗他人捐献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违背本人生前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或者本人生前未表示同意,违反国家规定,违背其近亲属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三百零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10怎么保证医生没有「为了器官提前放弃治疗」?
制度上有三道锁:判定死亡的人不能碰器官、必须有红十字会协调员见证、取完器官要恢复遗体外观。 第一层,时间顺序是硬规定。获取遗体器官,应当在依法判定遗体器官捐献人死亡后进行。这是前提,不是「差不多」。 第二层,最关键的一道锁:身份隔离。从事人体器官获取、移植的医务人员不得参与遗体器官捐献人的死亡判定。也就是说,判定死亡的医生和取器官的医生必须是两拨人。这条直接掐断了「为了器官提前宣布死亡」的利益链条。 第三层,见证制度。获取遗体器官,应当经人体器官捐献协调员见证。获取前,从事遗体器官获取的医疗机构应当通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红十字会;接到通知的红十字会应当及时指派二名以上人体器官捐献协调员对遗体器官获取进行见证。两名以上、由红十字会指派,两个细节都是为了防止「一家说了算」。 第四层,伦理审查在前。获取遗体器官前,负责遗体器官获取的部门应当向其所在医疗机构的人体器官移植伦理委员会提出获取遗体器官审查申请。没有伦理委员会同意,不能取。 第五层,遗体尊严。从事遗体器官获取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维护遗体器官捐献人的尊严;获取器官后,应当对遗体进行符合伦理原则的医学处理,除用于移植的器官以外,应当恢复遗体外观。这一条对家属的情感意义极大,也是可以要求医院做到的。 第六层,怀疑有问题怎么查。可以要求查阅三份材料:死亡判定记录、协调员见证记录、伦理委员会审查意见。这三份能还原整个流程。违反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买卖器官另有十倍至二十倍交易额罚款、吊证、终身禁业;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获取遗体器官,应当在依法判定遗体器官捐献人死亡后进行。从事人体器官获取、移植的医务人员不得参与遗体器官捐献人的死亡判定。 获取遗体器官,应当经人体器官捐献协调员见证。获取遗体器官前,从事遗体器官获取的医疗机构应当通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红十字会。接到通知的红十字会应当及时指派2名以上人体器官捐献协调员对遗体器官获取进行见证。 从事遗体器官获取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维护遗体器官捐献人的尊严;获取器官后,应当对遗体进行符合伦理原则的医学处理,除用于移植的器官以外,应当恢复遗体外观。
获取遗体器官前,负责遗体器官获取的部门应当向其所在医疗机构的人体器官移植伦理委员会提出获取遗体器官审查申请。
违反本条例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附 则
11器官移植怎么排队?能花钱插队吗?买卖器官什么后果?
统一系统排队,公平公正公开,没有花钱插队的合法通道。但有一条合法的优先规则,很多人不知道。 第一层,分配原则。遗体器官的分配,应当符合医疗需要,遵循公平、公正和公开的原则;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卫生健康部门制定。 第二层,唯一通道。遗体器官应当通过国务院卫生健康部门建立的分配系统统一分配。从事器官获取、移植的医疗机构应当如实录入捐献人、申请移植患者的相关医学数据并及时更新,不得伪造、篡改数据;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执行分配系统的分配结果;禁止使用未经分配系统分配的遗体器官或者来源不明的人体器官实施移植。 第三层,一条合法的优先规则。患者申请人体器官移植手术,其配偶、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曾经捐献遗体器官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排序。两个限定要看清:一是「曾经捐献遗体器官」的亲属,范围限于配偶、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二是「同等条件下」优先,不是无条件插队。 第四层,所以「花钱插队」不存在合法途径。任何声称能「加急」「内定」「走内部关系」的中介,要么是诈骗,要么是买卖器官犯罪链条的一环,两者都碰不得。 第五层,买卖的后果有多重。买卖人体器官或者从事与买卖人体器官有关活动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交易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医疗机构参与的,吊销人体器官移植诊疗科目,十年内禁止从事人体器官获取或者申请从事人体器官移植,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许可证;医务人员参与的,吊销执业证书、终身禁止从事医疗卫生服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六层,公开监督。国务院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定期公布遗体器官捐献和分配情况。对分配结果有疑问,可以向卫生健康部门申请查阅分配记录,也可以向检察机关反映。
遗体器官的分配,应当符合医疗需要,遵循公平、公正和公开的原则。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卫生健康部门制定。 患者申请人体器官移植手术,其配偶、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曾经捐献遗体器官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排序。
遗体器官应当通过国务院卫生健康部门建立的分配系统统一分配。从事遗体器官获取、移植的医疗机构应当在分配系统中如实录入遗体器官捐献人、申请人体器官移植手术患者的相关医学数据并及时更新,不得伪造、篡改数据。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执行分配系统分配结果。禁止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使用未经分配系统分配的遗体器官或者来源不明的人体器官实施人体器官移植。 国务院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定期公布遗体器官捐献和分配情况。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买卖人体器官,不得从事与买卖人体器官有关的活动。
违反本条例规定,买卖人体器官或者从事与买卖人体器官有关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交易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医疗机构参与上述活动的,还应当由原登记部门吊销该医疗机构的人体器官移植诊疗科目,禁止其10年内从事人体器官获取或者申请从事人体器官移植,并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由原执业登记部门吊销该医疗机构的执业许可证或者由原备案部门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医务人员参与上述活动的,还应当由原执业注册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终身禁止其从事医疗卫生服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公职人员参与买卖人体器官或者从事与买卖人体器官有关活动的,依法给予撤职、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未经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的器官,或者强迫、欺骗他人捐献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违背本人生前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或者本人生前未表示同意,违反国家规定,违背其近亲属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三百零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12移植手术到底该收多少钱?医院能另外收「器官费」吗?
只能收两类钱,多收一项都违规。这一条特别实用,因为它正对着「移植加价」的乱象。 第一层,允许收什么。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的医疗机构实施人体器官移植手术,除向接受人收取下列费用外,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所移植人体器官的费用:一是获取活体器官、切除病损器官、植入人体器官所发生的手术费、检查费、检验费等医疗服务费以及药费、医用耗材费;二是向从事遗体器官获取的医疗机构支付的遗体器官获取成本费用。 第二层,成本费用包括什么。遗体器官获取成本费用,包括为获取遗体器官而发生的评估、维护、获取、保存、修复和运送等成本。六项是封闭列举,里面没有「器官本身的价值」。 第三层,价格谁定。成本费用的收费原则由国务院卫生健康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财政、医疗保障等部门制定;具体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健康部门会同同级发展改革、财政、医疗保障等部门制定。是政府定价,不是医院自己定价。 第四层,核算要求。从事遗体器官获取的医疗机构应当对遗体器官获取成本费用进行单独核算。单独核算的意义在于可核查——每一笔钱都能追到去处。 第五层,底线立场。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买卖人体器官,不得从事与买卖人体器官有关的活动。所以账单上如果出现「器官费」「供体费」「配型介绍费」这类项目,性质就不是收费不规范,而是违法。 第六层,遇到乱收费怎么办。① 索要详细费用清单,逐项核对是否落在上述两类之内;② 向医保、市场监管、卫生健康任一部门投诉,援引第三十二条;③ 多收部分要求退还,造成损害的依第四十九条主张民事责任;④ 涉及「买器官」的,直接报警,不要再走投诉。
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的医疗机构实施人体器官移植手术,除向接受人收取下列费用外,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所移植人体器官的费用: (一)获取活体器官、切除病损器官、植入人体器官所发生的手术费、检查费、检验费等医疗服务费以及药费、医用耗材费; (二)向从事遗体器官获取的医疗机构支付的遗体器官获取成本费用。 遗体器官获取成本费用,包括为获取遗体器官而发生的评估、维护、获取、保存、修复和运送等成本。遗体器官获取成本费用的收费原则由国务院卫生健康部门会同国务院发展改革、财政、医疗保障等部门制定,具体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健康部门会同同级发展改革、财政、医疗保障等部门制定。 从事遗体器官获取的医疗机构应当对遗体器官获取成本费用进行单独核算。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买卖人体器官,不得从事与买卖人体器官有关的活动。
违反本条例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附 则
违反本条例规定,买卖人体器官或者从事与买卖人体器官有关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交易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医疗机构参与上述活动的,还应当由原登记部门吊销该医疗机构的人体器官移植诊疗科目,禁止其10年内从事人体器官获取或者申请从事人体器官移植,并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由原执业登记部门吊销该医疗机构的执业许可证或者由原备案部门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医务人员参与上述活动的,还应当由原执业注册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终身禁止其从事医疗卫生服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公职人员参与买卖人体器官或者从事与买卖人体器官有关活动的,依法给予撤职、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3登记捐献后反悔了怎么办?家属能不能推翻?
能反悔,随时可以,不需要理由。家属那边的边界也要说清,法律和实务之间有落差。 第一层,撤销权是法定的。公民对已经表示捐献其人体器官的意愿,有权予以撤销。没有「撤销需要说明理由」「撤销需经批准」这类附加条件。 第二层,怎么撤。通过原登记渠道撤销最稳妥(中国红十字会总会的登记服务系统、地方红十字会、原登记机构),保留撤销凭证或截图。哪怕只是明确告诉家属「我不捐了」,也比什么都不说强——因为家属共同决定捐献的前提,正是「本人生前未表示不同意」。 第三层,这解释了家属能不能推翻。第九条的链条是这样:本人生前明确表示不同意捐献的,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捐献、获取;本人生前未表示不同意的,死亡后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共同决定捐献。所以本人已经登记捐献的,法律上并没有给家属「否决权」。但要说实话:实践中器官获取需要协调员见证、伦理审查,家属强烈反对时通常不会强行推进。这是法律与实务的落差,不能只讲法律那半句。 第四层,反过来也一样。本人没登记、也没说过不同意,家属三个人(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共同决定捐献,是合法的。只要有一个家属坚决反对、不参与共同决定,就不成立。 第五层,信息保护。人体器官捐献协调员、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捐献人、接受人和申请人体器官移植手术患者的个人信息依法予以保护。泄露的依照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层,一个务实建议。想捐,就在登记系统登记,并明确告诉家人你的意愿——这既是把意愿固定下来,也能在家属犹豫时减少冲突。不想捐,同样说出来,因为「生前明确表示不同意」,法律会替你把门关上。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有权依法自主决定捐献其人体器官。公民表示捐献其人体器官的意愿,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订立遗嘱。公民对已经表示捐献其人体器官的意愿,有权予以撤销。 公民生前表示不同意捐献其遗体器官的,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捐献、获取该公民的遗体器官;公民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献其遗体器官的,该公民死亡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共同决定捐献,决定捐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国家鼓励遗体器官捐献。公民可以通过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建立的登记服务系统表示捐献其遗体器官的意愿。
人体器官捐献协调员、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人体器官捐献人、接受人和申请人体器官移植手术患者的个人信息依法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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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讲法律上怎么定;真要跑窗口,去看对应的办事指南——材料、期限、经办口子都按场景列好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