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期间与保证责任判定器
担保人写的「担保到本息还清为止」,到底保多久?过了保证期间还要不要还?按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至第六百九十七条与《担保制度解释》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算出保证期间的最后一日、认定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的行使方式、判断保证责任是否已经消灭,并给出保证人应承担的金额与保证债务诉讼时效。
填借款到期日、保证方式与保证期间约定,点按钮——按民法典保证合同一章与担保制度解释,算出保证期间的最后一日、判断债权人有没有依法行使权利、保证人还要不要还、以及还多少。
计算口径与依据
- 保证方式推定(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按一般保证承担——这是民法典相对担保法的重大变化,不要再按「连带责任保证」推定。
- 保证期间(第六百九十二条):约定优先;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 「直至本息还清」(担保解释第三十二条):视为约定不明,仍按六个月计算,不是无限期。
- 行使方式(第六百九十三条):一般保证须在保证期间内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连带责任保证须在保证期间内请求保证人承担责任。方式错了,保证人免责。
- 先诉抗辩权(第六百八十七条):一般保证人在就债务人财产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前可以拒绝,四种例外除外。
- 主合同变动(第六百九十五条至第六百九十七条):未经书面同意延长履行期限,保证期间不受影响;加重债务,加重部分不保;转让债务未经书面同意,转让部分不保。
常见问题
保证期间没有约定,是多久?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规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注意这不是诉讼时效,而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保证人写「担保到本息还清为止」,是不是要一直保下去?
不是。担保制度解释第三十二条规定,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仍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没写保证方式,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责任保证?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这与原担保法推定连带责任保证的规则相反,是民法典的重要变化。
保证期间内只发催款函,保证人还担责吗?
要区分保证方式。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必须在保证期间内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只催告不行;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必须在保证期间内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方式错了,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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