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染病防治与隔离措施:13 个最常问的问题
2025 年 9 月 1 日,修订后的传染病防治法施行,条文从 80 条扩到 115 条:甲类仍只有鼠疫、霍乱,新型冠状病毒感染与猴痘明确列入乙类,并新增「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一类。新法把几件事第一次写成了硬规定——网络直报时限(甲类与新发 2 小时、乙类丙类 24 小时)、隔离治疗与医学观察「不得超出规定的范围和期限」且必须书面告知、采取措施必须公告内容范围期限、隔离期间用人单位应保留工作并支付工资、甲类治疗的个人负担部分由政府补助。本专题按「分类—谁有权决定—隔离期间—不配合的后果—救济与费用」编排,条文按 2025 新版逐字照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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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传染病分几类?哪些病属于甲类、乙类、丙类?
三类加一类「兜底」,分类决定措施强度。2025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的新法把分类写得更细,也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猴痘」明确列进了乙类。 第一层,四个类别。本法所称传染病,分为甲类传染病、乙类传染病、丙类传染病,以及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等其他传染病。前三类是法定目录,第四类是兜底——新发、不明原因的先归到这里,再按程序定性。 第二层,甲类只有两种:鼠疫、霍乱。法律定义是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危害特别严重,可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需要特别严格管理、控制疫情蔓延的传染病。这两种病对应的是最严格的措施:隔离治疗、医学观察、封锁、卫生检疫,全部围绕甲类设计。 第三层,乙类是一张长清单。新型冠状病毒感染、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新亚型流感、麻疹、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流行性乙型脑炎、登革热、猴痘、炭疽、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肺结核、伤寒和副伤寒、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百日咳、白喉、新生儿破伤风、猩红热、布鲁氏菌病、淋病、梅毒、钩端螺旋体病、血吸虫病、疟疾。定义是危害严重、需要严格管理、降低发病率、减少危害的传染病。 第四层,丙类十一种。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急性出血性结膜炎、麻风病、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伤寒、黑热病、包虫病、丝虫病、手足口病,以及除霍乱、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的感染性腹泻病。特点是常见多发、需要关注流行趋势、控制暴发和流行。 第五层,目录谁改。国务院疾病预防控制部门根据暴发、流行情况和危害程度,及时提出调整建议。调整甲类目录,由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报经国务院批准后公布;调整乙类、丙类目录,由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批准、公布。也就是说,甲类目录的门槛最高,要国务院批。 第六层,分类为什么重要。分类直接决定四件事:医疗机构要不要强制隔离治疗(甲类要,乙类丙类只采取必要的治疗和控制传播措施);疫情报告时限是 2 小时还是 24 小时;能不能实施封锁、卫生检疫;个人不配合时的法律责任轻重。看新闻里说某地出现「乙类甲管」,意思就是按甲类的强度管,而这需要法定程序,不是随口一说。 第七层,省级还有一个权限。对辖区内常见多发的其他传染病,省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情况决定按照乙类或者丙类传染病管理并予以公布,报国务院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备案。所以同一种病在不同省份的管理类别可能不一样,以当地公布为准。
本法所称传染病,分为甲类传染病、乙类传染病、丙类传染病,以及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等其他传染病。 甲类传染病,是指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危害特别严重,可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需要特别严格管理、控制疫情蔓延的传染病,包括鼠疫、霍乱。 乙类传染病,是指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危害严重,可能造成较大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需要严格管理、降低发病率、减少危害的传染病,包括新型冠状病毒感染、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新亚型流感、麻疹、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流行性乙型脑炎、登革热、猴痘、炭疽、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肺结核、伤寒和副伤寒、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百日咳、白喉、新生儿破伤风、猩红热、布鲁氏菌病、淋病、梅毒、钩端螺旋体病、血吸虫病、疟疾。 丙类传染病,是指常见多发,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危害,可能造成一定程度的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需要关注流行趋势、控制暴发和流行的传染病,包括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急性出血性结膜炎、麻风病、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伤寒、黑热病、包虫病、丝虫病、手足口病,除霍乱、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的感染性腹泻病。 国务院疾病预防控制部门根据传染病暴发、流行情况和危害程度,及时提出调整各类传染病目录的建议。调整甲类传染病目录,由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报经国务院批准后予以公布;调整乙类、丙类传染病目录,由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批准、公布。
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需要采取本法规定的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国务院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及时提出建议,由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报经国务院批准后予以公布。 对乙类传染病中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炭疽中的肺炭疽,采取本法规定的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其他乙类传染病需要采取本法规定的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依照前款规定的程序批准、公布。 需要解除依照本条规定采取的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国务院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及时提出建议,由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报经国务院批准后予以公布。 依照本法规定采取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传染病,适用本法有关甲类传染病的规定。
省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常见多发的其他传染病,可以根据情况决定按照乙类或者丙类传染病管理并予以公布,报国务院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备案。
2谁有权决定隔离?范围和时间到底谁定?
三个不同的口子,决定主体完全不同。很多人把「社区通知」当成决定主体,这是错的——决定主体看的是法定权限,不是谁打电话通知你。 第一层,对具体个人的隔离治疗、医学观察。由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决定并实施,不需要政府另行批准,但有两个硬约束:一是书面告知,二是不得超出规定的范围和期限。法律要求「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医学检查结果科学合理确定具体人员范围和期限,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调整」,同时明确「采取隔离治疗、医学观察措施,不得超出规定的范围和期限」。所以隔离期满、或者医学检查已排除,就应当解除,不能无限续期。 第二层,对场所或者场所内特定区域人员的隔离措施。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决定,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这是「区域隔离」的口子,决定主体是县以上政府,不是街道、不是社区、不是物业。 第三层,上级有撤销权。接到报告的上级人民政府认为实施的隔离措施不适当的,应当立即调整或者撤销。这一条是实务中最有用的抓手——觉得措施明显不当,除了申诉,还可以要求上级政府履行审查职责。 第四层,更重的两类措施。因甲类、乙类发生重大疫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对进入或者离开本行政区域受影响的相关区域的人员、物资和交通工具实施卫生检疫。因甲类发生重大疫情,省级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对本行政区域受影响的相关区域实施封锁;封锁大、中城市或者跨省级行政区域的区域,以及因封锁导致中断干线交通或者封锁国境的,由国务院决定。层级越高、范围越大,决定机关级别越高,这是防止层层加码的制度设计。 第五层,新发传染病的「预先措施」。发生新发传染病、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经评估认为确有必要,可以预先采取本法规定的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上级认为不适当的,应当立即调整或者撤销。这条给了地方应急的空间,但同样要报备、同样受上级审查。 第六层,必须公告。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至第六十六条采取防控措施时,决定采取措施的机关应当向社会发布公告,明确措施的具体内容、实施范围和实施期限,并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措施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决定并宣布。没有公告、或者公告里不写范围和期限,这个措施在程序上就有瑕疵——这是可以书面提出的第一个异议点。 第七层,实操建议。收到隔离通知,先看三件事:谁发的(单位名称)、依据哪一条、期限到哪天。三项缺一项,就书面要求补正,把要求留在纸上或者留痕的电子渠道里。别只在电话里争,电话里说的都不算证据。
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发现甲类传染病时,应当立即采取下列措施,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部门报告: (一)对甲类传染病患者、病原携带者,予以隔离治疗、医学观察; (二)对甲类传染病疑似患者,确诊前单独隔离治疗; (三)对甲类传染病患者、病原携带者、疑似患者的密切接触者,予以医学观察,并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 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甲类传染病患者、病原携带者、疑似患者以及上述人员的密切接触者采取隔离治疗、医学观察措施,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医学检查结果科学合理确定具体人员范围和期限,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调整。采取隔离治疗、医学观察措施,不得超出规定的范围和期限。 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向甲类传染病患者、病原携带者、疑似患者以及上述人员的密切接触者书面告知诊断或者判定结果和依法应当采取的措施。 甲类传染病患者、病原携带者、疑似患者以及上述人员的密切接触者应当主动接受和配合医学检查、隔离治疗、医学观察等措施。 拒绝隔离治疗、医学观察或者隔离治疗、医学观察的期限未满擅自脱离的,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医学观察措施。
对已经发生甲类传染病病例的场所或者该场所内的特定区域的人员,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实施隔离措施,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接到报告的上级人民政府认为实施的隔离措施不适当的,应当立即调整或者撤销。 被实施隔离措施的人员应当予以配合;拒绝执行隔离措施的,由公安机关协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措施。
发生新发传染病、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经评估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预先采取本法规定的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接到报告的上级人民政府认为预先采取的预防、控制措施不适当的,应当立即调整或者撤销。
因甲类、乙类传染病发生重大传染病疫情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对进入或者离开本行政区域受影响的相关区域的人员、物资和交通工具实施卫生检疫。 因甲类传染病发生重大传染病疫情时,省级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对本行政区域受影响的相关区域实施封锁;封锁大、中城市或者跨省级行政区域的受影响的相关区域,以及因封锁导致中断干线交通或者封锁国境的,由国务院决定。
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至第六十六条规定采取传染病疫情防控措施时,决定采取措施的机关应当向社会发布公告,明确措施的具体内容、实施范围和实施期限,并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相关疫情防控措施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决定并宣布。 采取前款规定的措施期间,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食品、饮用水等基本生活必需品的供应,提供基本医疗服务,维护社会稳定;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产期和哺乳期的妇女以及需要及时救治的伤病人员等群体给予特殊照顾和安排,并确保相关人员获得医疗救治。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公布求助电话等,畅通求助途径,及时向有需求的人员提供帮助。 因采取本法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三条至第六十六条规定的措施导致劳动者不能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保留其工作,按照规定支付其在此期间的工资、发放生活费。用人单位可以按照规定享受有关帮扶政策。
3被隔离期间工资谁发?单位能不能按旷工算、能不能辞退?
这一条是 2025 年新法新增的,白纸黑字:用人单位应当保留其工作,按规定支付工资、发放生活费。旧法没有这一条,所以网上很多老答案还在说「按各地规定」「可能只发基本工资」,已经不准确了。 第一层,法律原文。因采取本法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三条至第六十六条规定的措施导致劳动者不能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保留其工作,按照规定支付其在此期间的工资、发放生活费;用人单位可以按照规定享受有关帮扶政策。三个关键词:保留工作、支付工资、发放生活费。 第二层,「不能工作」是前提,且原因必须是法定措施。第五十八条是隔离治疗、医学观察;第六十三条是停工停业停课、限制聚集、封闭场所等紧急措施;第六十四条是区域隔离;第六十五条是预先采取的甲类措施;第六十六条是卫生检疫、封锁。因这些措施导致不能上班的,适用本条。自己不愿意去上班、或者单位自己决定放假,不属于本条情形,要另找依据。 第三层,「按照规定」指的是什么。法律把具体标准留给「规定」,实务中要结合当地人社部门的口径:多数地方要求按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支付,也有的地方区分第一个月与之后的生活费标准。所以正确做法是:先拿法律条文主张「保留工作+支付工资」,再向当地人社部门或 12333 确认本地执行标准,两头都有据。 第四层,不能按旷工处理。既然是法定措施导致不能提供劳动,就不构成无故旷工。用人单位以旷工为由扣工资、记过、解除劳动合同,缺乏依据。这一点在实务争议中很关键——很多单位会在隔离结束后翻旧账,把这段算成旷工,这属于典型违法。 第五层,能不能辞退。隔离期间通常同时处于患病医疗期内,劳动合同法明确: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解除劳动合同。也就是说,不能以「不能胜任」「客观情况重大变化」「经济性裁员」为由辞退。但要注意,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之外的解除情形(比如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被追究刑事责任)仍可适用,法律保护的是「因病不能工作」这一情形,不是免死金牌。 第六层,单位不认怎么办。三步:一是把隔离通知、隔离期限、社区或疾控出具的文件留好,这是证明「不能工作」的核心证据;二是书面向单位提出,要求按法律规定支付工资并保留岗位,留痕;三是向当地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仲裁请求写「支付隔离期间工资」,不要写成「补贴」或「补偿」,性质不同,法律依据也不同。 第七层,单位的另一头。法律同时写了「用人单位可以按照规定享受有关帮扶政策」,也就是说这笔支出国家有分担机制。单位如果一味把成本推给员工,既不符合法律,也放弃了本可以申请的政策支持。
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至第六十六条规定采取传染病疫情防控措施时,决定采取措施的机关应当向社会发布公告,明确措施的具体内容、实施范围和实施期限,并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相关疫情防控措施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决定并宣布。 采取前款规定的措施期间,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食品、饮用水等基本生活必需品的供应,提供基本医疗服务,维护社会稳定;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产期和哺乳期的妇女以及需要及时救治的伤病人员等群体给予特殊照顾和安排,并确保相关人员获得医疗救治。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公布求助电话等,畅通求助途径,及时向有需求的人员提供帮助。 因采取本法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三条至第六十六条规定的措施导致劳动者不能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保留其工作,按照规定支付其在此期间的工资、发放生活费。用人单位可以按照规定享受有关帮扶政策。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力量,按照传染病预防控制应急预案进行防治,控制传染源,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发生重大传染病疫情,经评估必要时,可以采取下列紧急措施: (一)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 (二)停工、停业、停课; (三)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 (四)控制或者扑杀、无害化处理染疫动物; (五)封闭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的场所; (六)防止传染病传播的其他必要措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采取前款规定的紧急措施,应当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接到报告的上级人民政府认为采取的紧急措施不适当的,应当立即调整或者撤销。 必要时,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可以决定在全国或者部分区域采取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紧急措施。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4拒绝隔离、擅自外出,会有什么后果?
三步递进:强制隔离、治安处罚、刑事责任。不是「批评教育一下」就完了。 第一层,强制隔离。拒绝隔离治疗、医学观察或者隔离治疗、医学观察的期限未满擅自脱离的,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医学观察措施。对区域隔离措施,被实施隔离措施的人员应当予以配合;拒绝执行隔离措施的,由公安机关协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措施。注意「公安机关协助」这五个字——意味着可以动用强制力,不是商量。 第二层,治安处罚。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或者检查点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第三层,刑事责任。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拒绝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照本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引起甲类传染病以及依法确定采取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这里的关键是「引起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不需要真的传给别人,有严重危险就够。 第四层,还可能赔钱。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因为擅自外出导致他人被感染,受害人可以主张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损失。实务中这类索赔不多见,但法律路径是通的,尤其在造成重症、死亡后果时。 第五层,故意传播更重。法律明确: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故意传播传染病。故意传播的,可能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量刑远重于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第六层,几个常见误区。一是「我没确诊,只是密接,不用管」——密接的医学观察同样是法定措施,拒绝同样适用强制隔离;二是「我在家隔离,出门买个菜不算擅自脱离」——要看隔离通知写明的范围和方式,居家隔离通常要求不外出,具体以通知为准;三是「我是无症状,传不出去」——病原携带者的传染风险恰恰是防控重点,法律对无症状者同样有约束。 第七层,被强制隔离了能不能救济。可以。认为措施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诉讼;对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三条至第六十六条的措施,还可以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的部门提出申诉。但要注意:申诉期间相关措施不停止执行。也就是说,先配合,再救济,不能以「我要申诉」为由拒绝执行。
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发现甲类传染病时,应当立即采取下列措施,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部门报告: (一)对甲类传染病患者、病原携带者,予以隔离治疗、医学观察; (二)对甲类传染病疑似患者,确诊前单独隔离治疗; (三)对甲类传染病患者、病原携带者、疑似患者的密切接触者,予以医学观察,并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 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甲类传染病患者、病原携带者、疑似患者以及上述人员的密切接触者采取隔离治疗、医学观察措施,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医学检查结果科学合理确定具体人员范围和期限,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调整。采取隔离治疗、医学观察措施,不得超出规定的范围和期限。 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向甲类传染病患者、病原携带者、疑似患者以及上述人员的密切接触者书面告知诊断或者判定结果和依法应当采取的措施。 甲类传染病患者、病原携带者、疑似患者以及上述人员的密切接触者应当主动接受和配合医学检查、隔离治疗、医学观察等措施。 拒绝隔离治疗、医学观察或者隔离治疗、医学观察的期限未满擅自脱离的,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医学观察措施。
对已经发生甲类传染病病例的场所或者该场所内的特定区域的人员,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实施隔离措施,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接到报告的上级人民政府认为实施的隔离措施不适当的,应当立即调整或者撤销。 被实施隔离措施的人员应当予以配合;拒绝执行隔离措施的,由公安机关协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措施。
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或者执行上述紧急任务的专用船舶通行的; (四)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或者检查点的。 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以及依法确定采取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的; (二)拒绝按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提出的卫生要求,对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场所和物品进行消毒处理的; (三)准许或者纵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的; (四)出售、运输疫区中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物品,未进行消毒处理的; (五)拒绝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甲类传染病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
5集中隔离、居家隔离期间,吃饭就医没人管怎么办?
新法专门写了一条,把「管生活」写成了政府的法定义务,不是人情。这一条是 2025 年新增的,很多人不知道。 第一层,生活保障义务。采取防控措施期间,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食品、饮用水等基本生活必需品的供应,提供基本医疗服务,维护社会稳定。四项:食品、饮用水、基本医疗服务、社会稳定。这不是「尽量」,是「应当」。 第二层,特殊人群的特殊照顾。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产期和哺乳期的妇女以及需要及时救治的伤病人员等群体,应当给予特殊照顾和安排,并确保相关人员获得医疗救治。列举了五类重点人群,最后还有「等群体」兜底。如果家里有孕妇需要产检、有透析病人需要定期治疗、有独居老人需要照护,都属于这一条覆盖的范围。 第三层,求助渠道必须公布。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公布求助电话等,畅通求助途径,及时向有需求的人员提供帮助。「应当公布」是硬要求——找不到求助电话,本身就是问题,可以直接向当地政府或者上一级反映。 第四层,怎么提才有效。别只在群里喊。三个动作:一是向隔离点的现场负责人书面(含微信、短信等可留痕方式)提出具体需求,写清是谁、什么困难、需要什么、什么时候需要;二是同时拨打公布的求助电话或者 12345,把工单号记下来;三是涉及就医的,明确要求「安排就医」,不要只说「不舒服」——「需要就医」是法定保障事项,「不舒服」容易被当成情绪。 第五层,急症怎么办。需要及时救治的伤病人员,条文明确要求「确保获得医疗救治」。遇到急症,直接拨 120,同时通知隔离点工作人员;被以「隔离期间不能外出」为由阻拦的,把第 67 条第 2 款的内容念给对方听,并立刻拨打 12345 和当地卫生健康部门电话。生命健康优先于隔离秩序,这一点法律没有含糊。 第六层,措施不合理怎么救济。认为防控措施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的部门提出申诉,申诉期间相关措施不停止执行;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诉讼。对「生活保障不到位」这类不作为,走申诉和投诉更直接,因为它要的是马上解决,不是事后赔偿。 第七层,留证据。隔离期间的求助记录、通话记录、工单号、就医被拒的对话截图,全部保存。万一出现健康损害后果,这些材料决定能不能证明「本可以避免」。
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至第六十六条规定采取传染病疫情防控措施时,决定采取措施的机关应当向社会发布公告,明确措施的具体内容、实施范围和实施期限,并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相关疫情防控措施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决定并宣布。 采取前款规定的措施期间,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食品、饮用水等基本生活必需品的供应,提供基本医疗服务,维护社会稳定;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产期和哺乳期的妇女以及需要及时救治的伤病人员等群体给予特殊照顾和安排,并确保相关人员获得医疗救治。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公布求助电话等,畅通求助途径,及时向有需求的人员提供帮助。 因采取本法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三条至第六十六条规定的措施导致劳动者不能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保留其工作,按照规定支付其在此期间的工资、发放生活费。用人单位可以按照规定享受有关帮扶政策。
单位和个人认为采取本法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三条至第六十六条规定的传染病疫情防控措施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的部门提出申诉,申诉期间相关措施不停止执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畅通申诉渠道,完善处理程序,确保有关申诉及时处理。
采取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与传染病暴发、流行和可能造成危害的程度、范围等相适应;有多种措施可供选择的,应当选择有利于最大程度保护单位和个人合法权益,且对他人权益损害和生产生活影响较小的措施,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调整。 单位和个人认为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以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等实施的相关行政行为或者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诉讼。
6医院能强制我住院隔离治疗吗?甲类和乙类有什么不一样?
能,但只对甲类,而且有严格的边界。乙类、丙类不是「一律强制隔离」,这一点常被误读。 第一层,甲类的强制措施。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发现甲类传染病时,应当立即采取三项措施:对甲类传染病患者、病原携带者,予以隔离治疗、医学观察;对疑似患者,确诊前单独隔离治疗;对密切接触者,予以医学观察,并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三项都是「应当」,没有选择余地。 第二层,边界在哪里。采取隔离治疗、医学观察措施,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医学检查结果科学合理确定具体人员范围和期限,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调整;采取隔离治疗、医学观察措施,不得超出规定的范围和期限。两句话,前半句讲科学依据,后半句讲期限红线。超范围、超期限,就是违法。 第三层,必须书面告知。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向患者、病原携带者、疑似患者以及密切接触者书面告知诊断或者判定结果和依法应当采取的措施。注意是「书面」,口头通知不符合要求。这份书面告知同时也是你申请复议、提起诉讼、主张赔偿的基础材料,一定要拿到。 第四层,乙类丙类怎么处理。医疗机构发现乙类或者丙类传染病患者时,应当根据病情采取必要的治疗和控制传播措施。关键词是「必要的」——不是一律强制住院,而是根据病情决定。个别乙类病有专门规定,比如肺结核: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对肺结核患者进行治疗,对具有传染性的患者进行耐药检查和规范隔离治疗,对其密切接触者进行筛查。所以肺结核的隔离治疗有专门路径,区别于一般乙类。 第五层,不配合的后果。甲类患者、病原携带者、疑似患者以及密切接触者应当主动接受和配合医学检查、隔离治疗、医学观察等措施。拒绝隔离治疗、医学观察,或者期限未满擅自脱离的,由公安机关协助采取强制隔离治疗、医学观察措施。 第六层,费用谁出。对符合国家规定的传染病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按照规定予以支付。对患者、疑似患者治疗甲类传染病以及依照本法规定采取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传染病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其个人负担部分,政府按照规定予以补助。这是很实在的一条:甲类治疗的个人负担部分有政府补助。 第七层,觉得诊断或措施有问题怎么办。三条路可以并用:一是要求书面告知并申请复核;二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的部门申诉(申诉期间措施不停止执行);三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诉讼。同时别忘了,因医疗机构过错造成损害的,可以另行主张医疗损害赔偿,两条线不冲突。
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发现甲类传染病时,应当立即采取下列措施,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部门报告: (一)对甲类传染病患者、病原携带者,予以隔离治疗、医学观察; (二)对甲类传染病疑似患者,确诊前单独隔离治疗; (三)对甲类传染病患者、病原携带者、疑似患者的密切接触者,予以医学观察,并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 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甲类传染病患者、病原携带者、疑似患者以及上述人员的密切接触者采取隔离治疗、医学观察措施,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医学检查结果科学合理确定具体人员范围和期限,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调整。采取隔离治疗、医学观察措施,不得超出规定的范围和期限。 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向甲类传染病患者、病原携带者、疑似患者以及上述人员的密切接触者书面告知诊断或者判定结果和依法应当采取的措施。 甲类传染病患者、病原携带者、疑似患者以及上述人员的密切接触者应当主动接受和配合医学检查、隔离治疗、医学观察等措施。 拒绝隔离治疗、医学观察或者隔离治疗、医学观察的期限未满擅自脱离的,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医学观察措施。
医疗机构发现乙类或者丙类传染病患者时,应当根据病情采取必要的治疗和控制传播措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对肺结核患者进行治疗;对具有传染性的肺结核患者进行耐药检查和规范隔离治疗,对其密切接触者进行筛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对肺结核患者进行健康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疾病预防控制部门拟订,报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审核、发布。
对符合国家规定的传染病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按照规定予以支付。 对患者、疑似患者治疗甲类传染病以及依照本法规定采取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传染病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照规定支付后,其个人负担部分,政府按照规定予以补助。 国家对患有特定传染病的困难人群实行医疗救助,减免医疗费用。 国家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开发传染病防治相关保险产品。
单位和个人认为采取本法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三条至第六十六条规定的传染病疫情防控措施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的部门提出申诉,申诉期间相关措施不停止执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畅通申诉渠道,完善处理程序,确保有关申诉及时处理。
7得了传染病,单位能辞退我吗?能公开我的病情吗?
两条红线:不得歧视、不得泄露。违反的,有行政责任,也有民事赔偿。 第一层,禁止歧视。国家和社会应当关心、帮助传染病患者、病原携带者和疑似患者,使其得到及时救治;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患者、病原携带者和疑似患者,不得泄露个人隐私、个人信息。注意后半句把「歧视」和「泄露」并列,都是禁止性规定。 第二层,招聘环节也不能。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这一条针对的是乙肝、结核等病原携带者被拒录的老问题。例外只有一种:经医学鉴定,在治愈前或者排除传染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也就是说,限制的是「特定岗位」,不是「人」。 第三层,在职期间能不能辞退。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解除劳动合同。所以不能以不能胜任、客观情况重大变化、经济性裁员为由辞退。医疗期长短按工作年限计算,各地有具体规定。 第四层,什么情况下仍可能被解除。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之外的解除情形不受限制,比如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所以「生病了单位不能辞退」这句话要加限定:在医疗期内、且不属于过失性解除的情形。 第五层,法律对患者自己也有一项义务。传染病患者、病原携带者和疑似患者应当如实提供相关信息,在治愈前或者在排除传染病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疾病预防控制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这是双向的:单位不得歧视,患者也不得隐瞒后继续从事禁止性岗位。 第六层,病情信息能公开吗。不能。除第 16 条外,法律还专门规定:传染病防治中开展个人信息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删除等处理活动,应当遵守民法典、个人信息保护法的规定,采取措施确保个人信息安全,保护个人隐私,不得过度收集个人信息;相关信息不得用于传染病防治以外的目的。单位内部通报「某某确诊了」这类信息,通常既无必要也超出目的限制,属于违法处理个人信息。 第七层,被辞退或被泄露怎么办。被辞退的,申请劳动仲裁,请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二倍经济补偿);被泄露的,可以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并向网信、卫生健康部门举报。两个请求可以同时走,互不影响。
国家和社会应当关心、帮助传染病患者、病原携带者和疑似患者,使其得到及时救治。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患者、病原携带者和疑似患者,不得泄露个人隐私、个人信息。
国家支持和鼓励在传染病防治中运用现代信息技术。 传染病防治中开展个人信息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删除等个人信息处理活动,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采取措施确保个人信息安全,保护个人隐私,不得过度收集个人信息;相关信息不得用于传染病防治以外的目的。
传染病患者、病原携带者和疑似患者应当如实提供相关信息,在治愈前或者在排除传染病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疾病预防控制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传染病患者、病原携带者、疑似患者以及上述人员的密切接触者应当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故意传播传染病。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但是,经医学鉴定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传染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8医生发现传染病必须上报吗?多久内报?我能让他别报吗?
必须报,两小时内或二十四小时内,没有「病人同意才报」这回事。 第一层,谁有报告义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和采供血机构及其执行职务的人员,都是法定报告主体。发现甲类传染病患者、病原携带者、疑似患者,或者新发传染病、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以及其他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应当于两小时内进行网络直报。 第二层,乙类和丙类的时限。发现乙类传染病患者、疑似患者,或者国务院疾病预防控制部门规定需要报告的乙类传染病病原携带者时,应当于二十四小时内进行网络直报;发现丙类传染病患者时,也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网络直报。所以是「2 小时」和「24 小时」两档。 第三层,任何人都能报。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患者、疑似患者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或者疾病预防控制部门报告。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应当公布热线电话等,畅通报告途径。所以不只医生能报,邻居、同事、家属都能报。 第四层,不能干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干预传染病疫情报告」——这是明文规定。负有报告职责的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隐瞒、谎报、缓报、漏报。让医生「别报」「晚点报」「报成别的病」,直接撞在这一条上。 第五层,要求医生不报有什么后果。对个人而言,干预报告本身违法;如果因此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可能触及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对单位而言,隐瞒、谎报、缓报、漏报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追究刑责。 第六层,隐私会不会因为上报被泄露。不会,也不应该。疫情报告走的是专用系统,与「向社会公布个人信息」是两回事。法律同时要求不得泄露个人隐私、个人信息,且相关信息不得用于传染病防治以外的目的。如果有人把报告信息截图外传,那是另一个违法行为。 第七层,一个常见误解。有人以为「医院上报了就等于我被公示了」。实际上向社会公布的是疫情信息(病种、范围、病例数量等),不是姓名、身份证号、住址。公布制度明确要求公布的是传染病名称、流行传播范围以及确诊病例、疑似病例、死亡病例数量等信息,不含个人身份信息。
国家建立健全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和采供血机构及其执行职务的人员发现甲类传染病患者、病原携带者、疑似患者或者新发传染病、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以及其他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应当于两小时内进行网络直报;发现乙类传染病患者、疑似患者或者国务院疾病预防控制部门规定需要报告的乙类传染病病原携带者时,应当于二十四小时内进行网络直报;发现丙类传染病患者时,应当于二十四小时内进行网络直报。 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医疗机构向社会公众提供医疗服务的,应当依照前款规定报告传染病疫情。 传染病疫情报告遵循属地管理原则,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制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患者、疑似患者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或者疾病预防控制部门报告。 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应当公布热线电话等,畅通报告途径,确保及时接收、调查和处理相关报告信息。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干预传染病疫情报告。 依照本法规定负有传染病疫情报告职责的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隐瞒、谎报、缓报、漏报传染病疫情。
国家和社会应当关心、帮助传染病患者、病原携带者和疑似患者,使其得到及时救治。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患者、病原携带者和疑似患者,不得泄露个人隐私、个人信息。
9网上传「某地暴发疫情」会被怎么处理?官方信息谁发布?
一句话:编造、散布虚假疫情信息,轻则治安拘留,重则判刑;而真信息由法定机关发布,不是谁都能「首发」。 第一层,谁有权发布。国家建立健全传染病疫情信息公布制度。国务院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布全国传染病疫情信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的疫情信息。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应当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传染病名称、流行传播范围以及确诊病例、疑似病例、死亡病例数量等信息;跨省级行政区域暴发、流行时,由国务院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公布。 第二层,发现假信息要澄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发现虚假或者不完整传染病疫情信息的,应当及时发布准确的信息予以澄清。这是官方义务,也意味着「官方没澄清」不等于「传言是真的」。 第三层,治安责任。故意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灾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注意「故意」两个字——转发了但不明知是假的,与明知是假的还转,处理不一样。 第四层,刑事责任。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门槛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比如引发抢购、大规模恐慌、影响防控秩序。 第五层,还有一种更重的情形。投放虚假的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编造生化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量刑明显高于普通的虚假疫情信息。 第六层,批评和监督的边界在哪。对防控措施提出批评、质疑、建议,属于正常表达,受法律保护;法律甚至明确,单位和个人认为防控措施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申诉、申请复议、提起诉讼。越界的是编造具体事实——比如虚构「某医院死了几十人」「某地封城」这类可证伪的假消息。判断标准不是「说得难听不难听」,而是「说的是不是编造的事实」。 第七层,普通人怎么自保。看到惊人消息,先查三个来源:当地疾病预防控制部门或卫生健康部门的官方发布、政府新闻办发布会、上级疾控的通报。转发前问自己一句:这条消息如果错了,我能不能证明自己尽了核实义务?保存原始链接和截图,比事后解释有用得多。
国家建立健全传染病疫情信息公布制度。 国务院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布全国传染病疫情信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疫情信息。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应当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传染病名称、流行传播范围以及确诊病例、疑似病例、死亡病例数量等传染病疫情信息。传染病跨省级行政区域暴发、流行时,国务院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应当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布上述信息。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发现虚假或者不完整传染病疫情信息的,应当及时发布准确的信息予以澄清。 传染病疫情信息公布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制定。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干预传染病疫情报告。 依照本法规定负有传染病疫情报告职责的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隐瞒、谎报、缓报、漏报传染病疫情。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故意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灾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行为扰乱公共秩序的。
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0觉得隔离措施不合理,能申诉吗?能告政府吗?
能,而且是两条不同的路,走错了会白跑。 第一层,申诉通道(针对具体防控措施)。单位和个人认为采取本法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三条至第六十六条规定的传染病疫情防控措施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的部门提出申诉。申诉期间相关措施不停止执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畅通申诉渠道,完善处理程序,确保有关申诉及时处理。 第二层,复议和诉讼通道(针对行政行为)。单位和个人认为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以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等实施的相关行政行为或者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诉讼。 第三层,两条路的区别。申诉是「先解决眼前」,特点是快、门槛低、不停止执行;复议和诉讼是「正式纠错」,有法定期限、有举证规则、有裁决效力。实务上常见做法是:申诉与投诉同步走,先把不合理的措施调整掉;同时保留复议、诉讼的权利,等损害结果确定后再主张赔偿。 第四层,申诉怎么写。三要素:一是具体措施(谁、什么时候、依据什么、内容是什么);二是哪里不合理(超范围、超期限、无公告、未书面告知、生活保障不到位,逐项对应条文);三是你要什么(解除、调整范围、补正程序、安排就医)。别写成情绪申诉,写成「事实+条文+请求」。 第五层,时限提醒。行政复议一般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诉讼一般六个月。申诉没有统一的法定时限,但越早越好,因为措施每天都在产生后果。这两个期限一旦过了,就只能走申诉和信访,救济力度差很多。 第六层,能要赔偿吗。可以。因行政机关违法采取措施造成损害的,可以依照国家赔偿法主张赔偿;因医疗机构、疾控机构的过错造成损害的,走民事赔偿。两条线的被告、举证责任、赔偿范围都不同,需要分别主张。 第七层,一个现实建议。这类争议的关键证据是「公告」和「书面告知」。措施有没有公告、公告里写没写范围和期限、有没有书面告知诊断结果和措施——这三份材料决定了程序是否合法。收到任何通知,第一件事是拍照留存,第二件事是要求书面版本。没有书面材料,后面所有救济都会很吃力。
单位和个人认为采取本法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三条至第六十六条规定的传染病疫情防控措施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的部门提出申诉,申诉期间相关措施不停止执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畅通申诉渠道,完善处理程序,确保有关申诉及时处理。
采取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与传染病暴发、流行和可能造成危害的程度、范围等相适应;有多种措施可供选择的,应当选择有利于最大程度保护单位和个人合法权益,且对他人权益损害和生产生活影响较小的措施,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调整。 单位和个人认为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以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等实施的相关行政行为或者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诉讼。
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至第六十六条规定采取传染病疫情防控措施时,决定采取措施的机关应当向社会发布公告,明确措施的具体内容、实施范围和实施期限,并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相关疫情防控措施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决定并宣布。 采取前款规定的措施期间,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食品、饮用水等基本生活必需品的供应,提供基本医疗服务,维护社会稳定;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产期和哺乳期的妇女以及需要及时救治的伤病人员等群体给予特殊照顾和安排,并确保相关人员获得医疗救治。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公布求助电话等,畅通求助途径,及时向有需求的人员提供帮助。 因采取本法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三条至第六十六条规定的措施导致劳动者不能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保留其工作,按照规定支付其在此期间的工资、发放生活费。用人单位可以按照规定享受有关帮扶政策。
11治疗传染病的钱谁出?医保报不报?
分三层:常规走医保,甲类有政府补助,困难人群有医疗救助。 第一层,常规路径。对符合国家规定的传染病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按照规定予以支付。所以第一步永远是走医保,不是先想着「国家全包」。 第二层,甲类的特殊补助。对患者、疑似患者治疗甲类传染病以及依照本法规定采取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传染病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照规定支付后,其个人负担部分,政府按照规定予以补助。顺序很清楚:医保先报、大病保险再报、医疗救助兜底,剩下的个人负担部分由政府补助。注意「按照规定」——补助的具体办法由国家和地方规定,不是无条件全额兜底。 第三层,困难人群。国家对患有特定传染病的困难人群实行医疗救助,减免医疗费用。这条针对的是艾滋病、结核病等特定传染病与困难群体的交叉情形,各地有具体实施办法。 第四层,商业保险。国家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开发传染病防治相关保险产品。如果自己有商业医疗险、重疾险,看清条款里对法定传染病、甲类传染病的约定,有的产品对甲类传染病有额外给付。 第五层,被采取甲类措施但得的不是甲类病怎么办。法条写的是「治疗甲类传染病以及依照本法规定采取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传染病」——后者包括被「乙类甲管」的病,以及第 65 条预先采取甲类措施的新发传染病。所以判断标准不是病种目录单看,而是「这次治疗是否按甲类措施管理」。 第六层,报销被拒怎么办。三步:一是要求医院或医保经办机构书面说明不予支付的理由和依据;二是核对是否属于「符合国家规定的传染病医疗费用」范围(诊疗项目、药品、耗材是否在目录内);三是向当地医保部门申请复核,或提起行政复议。别接受口头答复,口头答复既不能复议也不能起诉。 第七层,别忘了另一条线。如果是因他人传播而感染,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可以向传播者主张民事赔偿;因医疗机构过错造成损害的,可以主张医疗损害赔偿。医保报销过的部分,实践中由医保基金或受害人一方主张追偿,个人不能就同一笔费用重复获赔,但未获赔部分仍可主张。
对符合国家规定的传染病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按照规定予以支付。 对患者、疑似患者治疗甲类传染病以及依照本法规定采取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传染病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照规定支付后,其个人负担部分,政府按照规定予以补助。 国家对患有特定传染病的困难人群实行医疗救助,减免医疗费用。 国家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开发传染病防治相关保险产品。
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国家和社会应当关心、帮助传染病患者、病原携带者和疑似患者,使其得到及时救治。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患者、病原携带者和疑似患者,不得泄露个人隐私、个人信息。
12因传染病死亡,遗体怎么处理?家属能要求查清死因吗?
两种处理方式,两种告知义务。这一类事情发生在最困难的时候,程序和权利更要讲清楚。 第一层,甲类和炭疽:立即卫生处理、就近火化。患甲类传染病、炭疽死亡的,应当将其尸体立即进行卫生处理,就近火化。注意是「立即」和「就近」,没有协商空间——这是防止疫情扩散的必要措施。 第二层,其他传染病:必要时火化或深埋。患其他传染病死亡的,必要时应当将其尸体进行卫生处理后火化或者按照规定深埋。「必要时」意味着不是一律,要看传染风险和当地规定。 第三层,家属的知情权。对尸体进行火化或者深埋,应当及时告知死者家属。这一句是家属最实在的权利——不是征求同意,但必须及时告知。实践中如果家属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告知「已经处理完了」,属于未履行告知义务。 第四层,能查死因吗。为了查找传染病病因,医疗机构在必要时可以按照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疾病预防控制部门的规定,对传染病患者尸体或者疑似传染病患者尸体进行解剖查验,并应当及时告知死者家属;解剖查验应当在符合生物安全条件的场所进行。所以解剖查验有两种触发方式:医疗机构为查找病因依职权进行,或者家属申请后由医疗机构判断必要性。无论哪种,都必须告知家属。 第五层,家属想自己申请尸检怎么办。向收治的医疗机构或者当地卫生健康部门书面提出,说明理由(比如对诊断有异议、涉及赔偿争议)。是否解剖由医疗机构按照规定的必要性判断,但家属的申请要留书面记录。如果医疗机构拒绝且不说明理由,可以向卫生健康部门投诉。 第六层,涉及赔偿的怎么办。遗体处理与民事赔偿是两件事,不要因为「已经火化」就放弃索赔。病历、检验报告、影像资料、死亡证明、诊断结论,这些才是认定因果关系的核心证据,火化不影响这些材料的调取。按民法典,医疗机构应当提供病历资料,家属有权复印或复制。 第七层,几个实务提醒。一是死亡证明要及时索取,多份;二是要求书面告知处理方式和时间;三是如果对诊断有异议,尽快在遗体处理前提出书面异议——一旦火化,病理检验的可能性就没有了;四是全程留痕,包括通话记录和现场沟通的书面记录。
患甲类传染病、炭疽死亡的,应当将其尸体立即进行卫生处理,就近火化;患其他传染病死亡的,必要时应当将其尸体进行卫生处理后火化或者按照规定深埋。对尸体进行火化或者深埋应当及时告知死者家属。 为了查找传染病病因,医疗机构在必要时可以按照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疾病预防控制部门的规定,对传染病患者尸体或者疑似传染病患者尸体进行解剖查验,并应当及时告知死者家属。对尸体进行解剖查验应当在符合生物安全条件的场所进行。
医疗机构应当对传染病患者、疑似患者提供医疗救护、现场救援和接诊治疗,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病历记录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发热门诊,加强发热门诊标准化建设,优化服务流程,提高服务能力。 医疗机构应当实行传染病预检、分诊制度;对传染病患者、疑似患者,应当引导至相对隔离的分诊点进行初诊。医疗机构不具备相应救治能力的,应当将传染病患者、疑似患者及其病历记录一并转至具备相应救治能力的医疗机构。转诊过程中,对传染病患者、疑似患者应当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3不配合流调、隐瞒行程,会承担什么责任?
三层责任叠加:妨害防控的行政责任、造成传播的刑事责任、造成他人损害的民事责任。流调不是「配合一下」的客气话,是法定义务。 第一层,配合义务写在哪。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传染病防治工作,接受和配合为预防、控制、消除传染病危害依法采取的调查、采集样本、检验检测、隔离治疗、医学观察等措施,并根据传染病预防、控制需要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列举了五项措施,流调(调查)排在第一位。 第二层,如实提供信息。传染病患者、病原携带者和疑似患者应当如实提供相关信息。隐瞒行程、隐瞒接触史、隐瞒症状,直接违反这一条。同时法律还要求这类人员以及密切接触者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第三层,行政责任。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或者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流调人员属于依法执行职务,拒不配合、提供虚假信息阻碍调查,可能落入本条。 第四层,刑事责任。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拒绝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照本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引起甲类传染病以及依法确定采取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隐瞒行程导致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是这条的典型情形。 第五层,民事责任。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因隐瞒导致他人感染,受害人可以主张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这类案件举证难度大,但法律路径存在,且已有生效判决支持。 第六层,几个容易被忽略的点。一是「记不清」和「故意不说」不同,前者不构成违法,但要做合理说明;二是「我觉得说了会被歧视」不是理由——法律禁止歧视,也提供了隐私保护,但不能以此对抗报告义务;三是密切接触者同样有配合义务,不只是确诊者;四是单位也有义务,单位不配合流调的,同样要承担责任。 第七层,正确做法。接到流调电话,先说清三件事:本人基本信息、近期活动轨迹(按时间顺序)、接触过的人。记不清的,如实说「记不清」,并配合提供支付记录、乘车记录、通话记录帮助核实。配合不是吃亏——如实说明能大幅降低被认定「故意隐瞒」的风险,而这正是刑事与行政责任的分水岭。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传染病防治工作,接受和配合为预防、控制、消除传染病危害依法采取的调查、采集样本、检验检测、隔离治疗、医学观察等措施,根据传染病预防、控制需要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国家支持和鼓励单位和个人参与传染病防治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完善有关制度,提供便利措施,引导单位和个人参与传染病防治的宣传教育、疫情报告、志愿服务和捐赠等活动。
传染病患者、病原携带者和疑似患者应当如实提供相关信息,在治愈前或者在排除传染病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疾病预防控制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传染病患者、病原携带者、疑似患者以及上述人员的密切接触者应当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故意传播传染病。
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或者执行上述紧急任务的专用船舶通行的; (四)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或者检查点的。 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以及依法确定采取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的; (二)拒绝按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提出的卫生要求,对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场所和物品进行消毒处理的; (三)准许或者纵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的; (四)出售、运输疫区中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物品,未进行消毒处理的; (五)拒绝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甲类传染病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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