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征用补偿怎么算、临时征用和征收有什么区别——搜这组问题的人,往往已在具体处境里:厂房、酒店被要求腾出来做临时安置点,问「补偿怎么算」;亲人因传染病去世,殡葬安排被告知必须火化,问「能不能不火化」;觉得某项防控措施侵害了自己的权益,问「找谁说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25 年 4 月 30 日第二次修订,共 115 条,自 2025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本文讲第四章的最后六条——第六十九条至第七十四条。这六条不像前几条那样「硬」,但它们是整套疫情控制措施的配套与出口:征用之后怎么补、物资怎么保、遗体怎么处理、不服怎么办。
缺少这一组,前几章的权力就没有对价,也没有救济。
先看这几个要点
- 征用是「临时」的,指向使用权不是所有权:条文写的是「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场地和其他物资」,能返还的应当及时返还(第六十九条)。
- 三种行为的对价不同:紧急调集人员 → 合理报酬;临时征用、调用储备物资、要求技术支持 → 公平、合理的补偿(第六十九条第二款)。
- 权限按范围划分: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管全国或跨省级区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管本行政区域内(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 甲类传染病与炭疽死亡必须火化:立即卫生处理、就近火化,不是「可以火化」(第七十一条第一款)。
- 告知家属是义务,但不是「征得同意」:条文用的是「应当及时告知死者家属」,不是「应当经家属同意」(第七十一条)。
- 解剖查验有五个限定:为了查找病因、必要时、按规定、及时告知家属、在符合生物安全条件的场所进行(第七十一条第二款)。
- 被污染物品消毒后才能流通:经消毒可以使用的,应当在疾控机构指导下消毒处理后,方可使用、出售和运输(第七十二条)。
- 优先运送是交通运输、邮政、快递经营单位的法定义务(第七十三条)。
- 本法专设了申诉渠道:认为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三条至第六十六条的措施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的部门提出申诉;申诉期间相关措施不停止执行(第七十四条)。
一、条文原文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
- 发生重大传染病疫情时,根据传染病疫情防控的需要,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有权在全国或者跨省级行政区域范围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有权在本行政区域内,紧急调集人员或者调用储备物资,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场地和其他物资,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提供技术支持。
- 紧急调集人员的,应当按照规定给予合理报酬。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场地和其他物资,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提供技术支持的,应当依法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能返还的,应当及时返还。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条
- 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按照传染病检验检测技术规范和标准开展检验检测活动,加强检验检测质量控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
- 患甲类传染病、炭疽死亡的,应当将其尸体立即进行卫生处理,就近火化;患其他传染病死亡的,必要时应当将其尸体进行卫生处理后火化或者按照规定深埋。对尸体进行火化或者深埋应当及时告知死者家属。
- 为了查找传染病病因,医疗机构在必要时可以按照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疾病预防控制部门的规定,对传染病患者尸体或者疑似传染病患者尸体进行解剖查验,并应当及时告知死者家属。对尸体进行解剖查验应当在符合生物安全条件的场所进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
- 本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受影响的相关区域中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物品,经消毒可以使用的,应当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进行消毒处理后,方可使用、出售和运输。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
-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有关生产、供应单位应当及时生产、供应传染病疫情防控所需的药品、医疗器械和其他应急物资。交通运输、邮政、快递经营单位应当优先运送参与传染病疫情防控的人员以及传染病疫情防控所需的药品、医疗器械和其他应急物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做好组织协调工作。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四条
- 单位和个人认为采取本法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三条至第六十六条规定的传染病疫情防控措施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的部门提出申诉,申诉期间相关措施不停止执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畅通申诉渠道,完善处理程序,确保有关申诉及时处理。
二、第六十九条:三种行为,两种对价
这一条是本法关于财产权限制与对价的核心条款。
(一)权限按「范围」划分
| 主体要件 | 权限范围 | 可采取的行为 |
|---|---|---|
| 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 | 全国或者跨省级行政区域 | 紧急调集人员、调用储备物资、临时征用、要求技术支持 |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 | 本行政区域内 | 同上 |
分界线是空间范围,不是层级高低。省级政府的权限也限于本行政区域内;一旦涉及跨省,就要国务院或其授权部门出手。
注意前置条件是「发生重大传染病疫情时,根据传染病疫情防控的需要」——不是任何疫情都能启动征用。
(二)四种行为,两个概念
条文里其实有四种行为:
一是紧急调集人员; 二是调用储备物资; 三是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及相关设施、设备、场地和其他物资; 四是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提供技术支持。
第二款给了两种对价:
| 行为要件 | 对价 | 表述 |
|---|---|---|
| 紧急调集人员 | 合理报酬 | 「应当按照规定给予合理报酬」 |
| 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及相关设施设备场地物资 | 公平、合理的补偿 | 「应当依法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
| 调用储备物资 | (按征用规则处理) | — |
| 要求提供技术支持 | 公平、合理的补偿 | 与征用同列 |
「报酬」与「补偿」不是同义词,这是本条最需要读准的地方:
- 报酬对应的是「劳动或服务的对价」。人被调集去干活,付出的是劳动,所以给报酬。
- 补偿对应的是「合法权益受限的对价」。物被占用、技术被调用,付出的是使用权或经营机会,所以给补偿。
两者的计算逻辑不同:报酬按劳动付出算,补偿按损失算。混用会导致算错。
(三)「临时征用」与「征收」的区别
这是实务中最常被搞混的一对概念:
| 比较项要件 | 临时征用 | 征收 |
|---|---|---|
| 转移的权利 | 使用权(临时) | 所有权(永久) |
| 是否返还 | 能返还的应当及时返还 | 不返还 |
| 对价性质 | 补偿(使用期间损失) | 补偿(所有权对价) |
| 本法依据 | 第六十九条 | 本法未规定 |
第六十九条用的词始终是「临时征用」,并明确「能返还的,应当及时返还」。这说明立法对财产权的处理是用而不取:疫情期间临时使用,结束后归还。
这个区别在补偿计算上很关键。征用的补偿应当围绕「使用期间的实际损失」——房屋被占用期间的租金损失、设备停用的折旧与营收损失、场地被占用导致的经营中断损失。不是按房屋的市场价赔偿。
「能返还的,应当及时返还」还有一层含义:返还是首选,补偿是补充。如果物已返还且完好,补偿范围就只剩使用期间的损失;如果物已毁损或者无法返还,那才涉及按价值补偿。
(四)补偿与赔偿的分界
一个必须分清的问题:征用是合法行为,对应补偿;违法征用是侵权行为,对应赔偿。
- 有权限、有依据、有程序的征用,即使造成损失,也是补偿问题。
- 无权限、无依据、无程序的「征用」,性质上是违法,走国家赔偿。
两者的标准、程序、举证责任都不同。主张权利前先判断性质,走错路径会浪费时间。国家赔偿的申请路径见 申请国家赔偿怎么走?期限和材料有哪些,违法强制行为的赔偿分析可参考 强拆违法,可以申请国家赔偿吗?。
三、第七十条:检验检测的技术底线
这一条把三类主体并列: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检验检测机构。
两个要求:按「传染病检验检测技术规范和标准」开展活动;加强「检验检测质量控制」。
这一条与技术规范挂钩,本身不给具体标准。具体规范由国务院卫生健康、疾控部门制定。
违反的后果在第一百零八条第(三)项:未按传染病检验检测技术规范和标准开展检验检测活动,或者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相关许可证,对责任人员可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执业证书。
注意条文把「未按规范检测」与「出具虚假报告」并列。前者是技术不达标,后者是诚信问题,法律评价相同但性质不同——后者还可能触及刑事与民事赔偿责任。
第三方检验机构在疫情期间承担大量检测任务,这一条与第四十七条第二款(检验检测机构的报告义务)是配套的两面:一面要求测得准,一面要求报得上。
四、第七十一条:尸体处理的两种情形
这一条是本法里最敏感的规定之一,因为它直接触及家属的情感与习俗。
(一)第一款:两条处理路径
| 情形要件 | 处理方式 | 时限与地点 | 告知义务 |
|---|---|---|---|
| 患甲类传染病、炭疽死亡 | 尸体立即卫生处理,火化 | 「立即」「就近」 | 及时告知死者家属 |
| 患其他传染病死亡 | 必要时卫生处理后火化,或者按规定深埋 | 按规定 | 及时告知死者家属 |
三个要点:
要点一:甲类与炭疽是「必须火化」,没有选择。 条文用的是「应当将其尸体立即进行卫生处理,就近火化」——没有「或者深埋」的替代项。
为什么把炭疽与甲类并列?因为炭疽(特别是肺炭疽)传染性强,且炭疽芽孢在土壤中可长期存活,深埋存在长期风险。这一处理在立法上是有流行病学依据的。
要点二:「就近」二字限定了地点。 不是送回原籍火化,不是指定远方机构,而是就近。这既是防疫要求(减少遗体运输),也是对家属的现实考虑。
要点三:「其他传染病」是「必要时」。 不是所有传染病死亡都要特殊处理,要看是否有必要。处理方式有两条:火化,或者按规定深埋。
(二)「及时告知」不是「征得同意」
这是本条最需要说清的一点。
条文对家属的处理是「应当及时告知死者家属」,不是「应当经死者家属同意」。
这个表述差异有实质意义:
- 告知是程序义务——必须让家属知道,不能瞒着办。
- 同意是处分权——需要家属点头才能办。
立法选择「告知」而非「同意」,理由是公共卫生风险不能因个别家属不同意而放任。但这不意味着家属没有任何权利。家属至少可以主张:
一是知情权——有权知道处理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是参与权——在不影响防疫的前提下,按当地规定参与告别、办理手续; 三是遗体完整与尊严——处理过程应当符合规范,不得随意处置。
遗体处理不当造成家属精神损害的,可以主张相应责任。相关分析见 亲人的遗体被殡仪馆搞错了,家属能主张什么权利?。
(三)第二款:解剖查验的五个限定
「为了查找传染病病因,医疗机构在必要时可以按照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疾病预防控制部门的规定,对传染病患者尸体或者疑似传染病患者尸体进行解剖查验,并应当及时告知死者家属。对尸体进行解剖查验应当在符合生物安全条件的场所进行。」
五个限定缺一不可:
限定一:目的限定——「为了查找传染病病因」。 不能为了科研、教学等其他目的解剖。目的不符,行为就失去依据。
限定二:必要性限定——「必要时」。 有替代手段能查明病因的,不构成必要。
限定三:规定限定——「按照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疾病预防控制部门的规定」。 程序、审批、记录都要按规定走。
限定四:告知限定——「应当及时告知死者家属」。 与第一款相同,仍是告知而非同意。
限定五:场所限定——「在符合生物安全条件的场所进行」。 这一条防止解剖过程本身成为传播环节。
五个限定都满足,解剖才合法。缺一项,家属可以提出异议。
五、第七十二条:被污染物品的「消毒后流通」
「本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受影响的相关区域中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物品,经消毒可以使用的,应当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进行消毒处理后,方可使用、出售和运输。」
四个要素:
要素一:地域限定——第六十六条规定的受影响区域内的物品。 不是全国范围的物品,限于被划定的区域。
要素二:状态限定——已被污染或者「可能被污染」。 后一种表述把预防性消毒也纳入了。
要素三:条件限定——「经消毒可以使用」。 消毒后仍不能使用的(比如已被彻底破坏的物品),不在本条范围内,应按废弃物处理。
要素四:程序限定——「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 不是自己随便喷一喷就行,要有专业指导。
处理后的三个去向:使用、出售、运输。三个动作都要以消毒处理为前提。
对应的罚则在第一百零七条第(五)项:出售、运输第六十六条规定的受影响区域中被污染或者可能被污染的物品,未进行消毒处理的,由县级以上疾控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相关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禁止其五年内从事相应生产经营活动。
这是一个容易被中小企业忽略的风险点:疫情过后清理库存,把封控区内的货物直接拉出去卖,就可能落入这一项。
六、第七十三条:三方义务与一条罚则
这一条把疫情物资保障拆成三段:
| 主体要件 | 义务 | 内容 |
|---|---|---|
| 生产、供应单位要件 | 及时生产、供应 | 药品、医疗器械和其他应急物资 |
| 交通运输、邮政、快递经营单位要件 | 优先运送 | 参与防控的人员;防控所需的药品、医疗器械和其他应急物资 |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件 | 组织协调 | — |
三个主体的义务性质不同:
生产企业是「及时生产、供应」,指向产能与供给; 运输企业是「优先运送」,指向顺序而非价格; 政府部门是「组织协调」,指向统筹而非直接经营。
「优先运送」是什么意思? 不是免费运送,而是在运力安排上优先。运费照收,顺序靠前。这一点常被误解为「无偿承运」,与条文不符。
罚则在第一百零六条:交通运输、邮政、快递经营单位未优先运送的,由交通运输、铁路、民用航空、邮政管理部门依据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注意「造成严重后果」是罚款的前提。没有严重后果的,只有责令改正与警告。
七、第七十四条:本法专设的申诉渠道
这是第四章的出口条款,也是本法最容易被跳过、却最实用的一条。
(一)申诉的对象与范围
谁能申诉:单位和个人。不限户籍、不限辖区内,只要合法权益受影响。
申诉什么:认为采取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三条至第六十六条规定的措施侵犯其合法权益。
这四组条文对应的措施是:
- 第五十八条:隔离治疗、医学观察、强制隔离;
- 第六十三条:六项紧急措施(含停工停业停课、封闭场所等);
- 第六十四条:对场所或场所内特定区域人员的隔离措施;
- 第六十五条:对新发、原因不明传染病预先采取甲类措施;
- 第六十六条:卫生检疫与封锁。
注意范围是封闭列举,不含第六十七条的保障义务、第六十九条的征用补偿。后面两类问题走其他路径(征用补偿走补偿程序,保障不到位走履责监督)。
向谁申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的部门。
「或者其指定的部门」给了地方灵活安排的空间——很多地方会把受理窗口设在信访、政务服务热线或者卫健部门。具体找哪个口,要看当地公布的渠道。
(二)申诉期间不停止执行
「申诉期间相关措施不停止执行。」
这一句很重要,也很容易被误解为「申诉没用」。
它的法理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中「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是同一个逻辑:防控措施的时效性极强,如果一申诉就暂停,措施就失去意义。
但「不停止执行」不等于「申诉无意义」。申诉的价值在于:
一是促使上级或者本级重新审查,措施可能被调整或撤销(这与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的上级撤销权衔接); 二是固定证据,为后续的复议、诉讼、补偿主张打基础; 三是推动程序完善——申诉集中的问题往往成为地方调整措施的依据。
(三)申诉、复议、诉讼怎么排
三条路径的关系需要说清:
| 路径要件 | 性质 | 受理主体 | 是否停止执行 | 期限 |
|---|---|---|---|---|
| 申诉要件 | 本法专设的行政内部救济 |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或其指定部门 | 不停止 | 本法未规定 |
| 行政复议要件 | 法定行政救济 | 上一级行政机关等 | 原则上不停止 | 有法定期限 |
| 行政诉讼要件 | 司法救济 | 人民法院 | 原则上不停止 | 有法定期限 |
三点实务提示:
第一,申诉不是复议前置。 本法没有规定「必须先申诉才能复议」。三条路径可以并行,也可以只走其中一条。
第二,申诉不消耗复议、诉讼的期限。 但要自己留好时间——复议、诉讼都有严格期限,申诉期间不当然中断。
第三,不同诉求走不同路径。 要求撤销措施,走申诉或复议;要求补偿损失,走补偿程序;要求确认违法并赔偿,走复议、诉讼或国家赔偿。
复议与诉讼的具体步骤见 行政复议全流程:不服罚款、处罚怎么申冤 与 行政诉讼全流程:「民告官」怎么告、怎么赢;行政强制的救济规则见 行政强制救济 词条。
(四)政府一侧的三项义务
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畅通申诉渠道,完善处理程序,确保有关申诉及时处理。」
三项义务对应三个可检查的点:
- 渠道是否公布、是否可用(电话打得通、窗口有人接);
- 程序是否规范(受理、登记、办理、答复的时限与形式);
- 处理是否及时(有没有久拖不决)。
这三项没有对应的具体罚则,但属于「未依法履行保障职责」,可依第一百零二条追究——县级以上政府有关部门未依法履行传染病防治、疫情通报和保障职责的,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给予处分。
八、六条对应的责任落点
| 责任主体要件 | 违反情形 | 后果 | 条文依据 |
|---|---|---|---|
| 行政机关(征用方) | 未按规定给予合理报酬、公平合理补偿;能返还未及时返还 | 依国家补偿规则处理;责任人员可依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追究 | 第六十九条 |
| 医疗机构、疾控机构、检验检测机构 | 未按技术规范和标准开展检测,或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 | 警告或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吊销许可证、暂停执业直至吊销执业证书 | 第一百零八条第(三)项 |
| 任何单位或个人 | 出售、运输受影响区域中被污染或可能被污染的物品而未消毒处理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吊销许可证、五年内禁止从事相应生产经营 | 第一百零七条第(五)项 |
| 交通运输、邮政、快递经营单位 | 未优先运送防控人员和应急物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 第一百零六条 |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 未畅通申诉渠道、未完善处理程序、未及时处理申诉 | 属未依法履行保障职责,依第一百零二条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给予处分 | 第七十四条、第一百零二条 |
一句提示:征用补偿的争议,条文没有给具体标准。 第六十九条只说「公平、合理的补偿」「按照规定给予合理报酬」,具体标准依国家补偿规则与地方规定。主张补偿时,先查当地有没有公布补偿办法,再看国家层面的补偿规则,最后才谈评估与协商。
九、边界与不适用
第一,征用不等于征收。 第六十九条限定为「临时征用」,指向使用权;能返还的应当及时返还。以征用之名行征收之实,缺乏依据。
第二,不是任何疫情都能征用。 前置条件是「发生重大传染病疫情时」,且「根据传染病疫情防控的需要」。
第三,地方政府的征用权限于本行政区域。 跨省、跨区域的需求由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处理。
第四,甲类与炭疽之外不强制火化。 「其他传染病」是「必要时」处理,且火化与深埋是两条可选路径,按国务院疾控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五,「告知」不豁免程序义务。 告知要及时、要真实、要留痕。只办不告知,或者事后才告知,都不符合「及时告知」。
第六,解剖查验的五个限定缺一不可。 目的、必要性、规定、告知、场所,五个条件同时满足才合法。家属对不符合条件的解剖可以提出异议。
第七,第七十二条的适用范围有限定。 限于第六十六条规定的受影响区域内的物品,且限于「经消毒可以使用」的。区域外的物品不适用本条。
第八,「优先运送」不是「免费运送」。 运费照收,只是顺序优先。混淆这两者,会造成不必要的争议。
第九,申诉不是万能钥匙。 本条覆盖的措施限于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三条至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保障不到位、第六十九条的补偿争议,走的是其他路径。
第十,本文不涉及医疗救治、保障措施、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 第五章(第七十五条起)、第六章、第七章、第八章属于后续篇目的范围。
第十一,时间效力。 本法自 2025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此前的征用、遗体处理、物品处置按当时有效的规定评价;旧版条文可在 传染病防治法(2013 年修正) 查阅。
本文所引条文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25 年 4 月 30 日第二次修订,自 2025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为准。征用与调集的补偿标准依国家补偿规则与地方规定执行;遗体处理的具体要求、解剖查验的程序依国务院卫生健康、疾病预防控制部门的规定;申诉的受理与办理程序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布的渠道执行。本文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