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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与医美纠纷:10 个最常问的问题

医院治坏了怎么办、病历能不能不给、医美整形做坏了谁赔、想索赔要先做什么、能不能先封存病历、失败的整形算不算欺诈、精神损失能不能要——“看病、变美”出问题时最想问的十个。

1在医院治出了问题,怎么判断医院要不要担责?

先别急着吵,也别自己把单据弄丢。判断医院担不担责,核心看两点:“有没有过错”“过错和损害有没有因果关系”。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医务人员未尽到与当时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同样要赔。你能做的:尽快把病历、检查报告、费用票据收集起来,必要时申请医疗损害鉴定,别听人说“鉴定没用”就放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病历是不是医院想不给就不给?我能复印吗?

不能不给。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患者要求查阅、复制这些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及时提供。更要紧的是:如果医院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或者遗失、伪造、篡改、违法销毁病历,法律会**直接推定医院有过错**。所以你要做的第一件事,就是书面向医院提出复制病历,白纸黑字留下申请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五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患者要求查阅、复制前款规定的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及时提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

3担心医院改病历,我能先把病历“封存”吗?

可以,而且越早越好。发生医疗纠纷需要封存、启封病历资料的,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进行;封存的可以是原件也可以是复制件,由医疗机构保管;病历还没写完的,先把已完成的部分封存,写完之后再封存后续部分。封存时医疗机构应当开列封存清单,由医患双方签字或者盖章,各执一份。如果是疑似输液、输血、注射、用药等引起不良后果,还可以共同封存现场实物。这一切,都是为了“锁住证据”,防止事后各说各话。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发生医疗纠纷需要封存、启封病历资料的,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进行。封存的病历资料可以是原件,也可以是复制件,由医疗机构保管。病历尚未完成需要封存的,对已完成病历先行封存;病历按照规定完成后,再对后续完成部分进行封存。医疗机构应当对封存的病历开列封存清单,由医患双方签字或者盖章,各执一份。病历资料封存后医疗纠纷已经解决,或者患者在病历资料封存满3年未再提出解决医疗纠纷要求的,医疗机构可以自行启封。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疑似输液、输血、注射、用药等引起不良后果的,医患双方应当共同对现场实物进行封存、启封,封存的现场实物由医疗机构保管。需要检验的,应当由双方共同委托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双方无法共同委托的,由医疗机构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疑似输血引起不良后果,需要对血液进行封存保留的,医疗机构应当通知提供该血液的血站派员到场。现场实物封存后医疗纠纷已经解决,或者患者在现场实物封存满3年未再提出解决医疗纠纷要求的,医疗机构可以自行启封。

4医疗纠纷有哪些解决途径?一定要先打官司吗?

不一定,路有好几条:可以与医院协商,可以请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可以申请卫生主管部门行政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协商应当在专门场所、理性进行,每方推举的代表人数不超过五人;分歧较大或者索赔数额较高的,更建议走人民调解——中立、不收费、还能组织鉴定。要提醒的是:不管走哪条路,先把病历和现场实物固定好,证据在手,谈也谈得有底气。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三十条

医患双方选择协商解决医疗纠纷的,应当在专门场所协商,不得影响正常医疗秩序。医患双方人数较多的,应当推举代表进行协商,每方代表人数不超过5人。协商解决医疗纠纷应当坚持自愿、合法、平等的原则,尊重当事人的权利,尊重客观事实。医患双方应当文明、理性表达意见和要求,不得有违法行为。协商确定赔付金额应当以事实为依据,防止畸高或者畸低。对分歧较大或者索赔数额较高的医疗纠纷,鼓励医患双方通过人民调解的途径解决。医患双方经协商达成一致的,应当签署书面和解协议书。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发生医疗纠纷,当事人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医疗纠纷要做鉴定,谁来做、怎么走?

需要鉴定来明确责任的,由医患双方共同委托医学会或者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医疗损害鉴定,也可以经医患双方同意,由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委托鉴定。鉴定应当由鉴定事项所涉专业的临床医学、法医学等专业人员进行,并执行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出具的鉴定意见负责。鉴定结论往往是分责任、定赔偿的关键,所以别自己单方找人做“私鉴定”,先和对方或者调解组织一起把鉴定机构定下来,程序和结论都更稳。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医疗纠纷,需要进行医疗损害鉴定以明确责任的,由医患双方共同委托医学会或者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也可以经医患双方同意,由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委托鉴定。医学会或者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委托从事医疗损害鉴定,应当由鉴定事项所涉专业的临床医学、法医学等专业人员进行鉴定;医学会或者司法鉴定机构没有相关专业人员的,应当从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的专家库中抽取相关专业专家进行鉴定。医学会或者司法鉴定机构开展医疗损害鉴定,应当执行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尊重科学,恪守职业道德,对出具的医疗损害鉴定意见负责,不得出具虚假鉴定意见。医疗损害鉴定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司法行政部门共同制定。鉴定费预先向医患双方收取,最终按照责任比例承担。

6医美、整形做坏了,算不算医疗纠纷?该找谁赔?

算,医美说到底是医疗行为,出了事同样按医疗损害来处理。给你做项目的,如果是正规医疗机构,找这家机构赔(患者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是无资质的美容院、工作室非法行医,可以直接报警,涉嫌非法行医罪的会被追究刑事责任。你要留的证据和看病一样:合同、付款记录、术前术后照片、聊天记录、病历。别觉得“我自己签了同意书就活该”——签同意书不等于对方可以不负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

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擅自为他人进行节育复通手术、假节育手术、终止妊娠手术或者摘取宫内节育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7医美机构虚假宣传、效果和承诺完全不符,能要求“退一赔三”吗?

只要你能证明对方有欺诈,就有机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接受服务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什么叫欺诈?比如无资质冒充专家、用虚假案例和虚假承诺诱导你消费。你把当初的宣传页、咨询录音、朋友圈广告截图都保存好,这些就是“欺诈”的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8用了有问题的药品或者器械受了伤,能找谁?

可以多找一家,不用自己一个人扛。因药品、消毒产品、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既可以向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直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医疗机构赔偿之后,有权再向负有责任的一方追偿。所以对患者来说,就近找医院主张权利是完全可行的,别被一句“你去找厂家”就打发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条

因药品、消毒产品、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

9治病受了损害,能赔哪些钱?精神损失费能不能要?

能要的项目不少: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有辅助器具费、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有丧葬费、死亡赔偿金。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害人还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比如手术做坏了留下明显疤痕、身体功能受损,都可以主张。把每一笔票据按类别整理成一张清单,谈判和诉讼都用得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

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10是不是只要没治好,医院就一定要赔?

不是,医院只在有过错、而且过错造成了损害时才赔。法律也列了可以不担责的情形,比如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或者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等等。医学本身就有不确定性,“没治好”不等于“有过错”;但反过来,“有过错”你也不必忍气吞声。关键还是回到证据:病历、鉴定、过错和因果。别被“医学就是这样”一句话堵回去,也别抱不切实际的期待,理性维权效率才最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四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条

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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