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健品、理疗床垫虚假宣传,能退能赔吗?
4 份真实判决的裁判口径 · 全部来自人民法院案例库 · 裁判规则逐字引用 · 当事人姓名已隐去
会销、免费体验、包治百病的话术,专挑老年人下手。这种东西能不能退、能不能赔,关键两点:宣传内容是不是虚假或引人误解,以及商家的行为够不够欺诈。够得上欺诈,除了退款,还能要求三倍赔偿。
先看结论:情形速查
| 情形 | 结论 |
|---|
| 网店宣传的功效是假的,货不对板 | 可认定欺诈,主张三倍惩罚性赔偿 |
| 广告语有歧义、容易让人误解 | 可能构成虚假宣传 |
| 被夸大宣传忽悠了想退货退款 | 可依欺诈请求撤销合同并返还货款 |
| 以为只有同行才能告虚假宣传 | 消费者可依欺诈主张退赔 |
法院怎么判:判决逐个看
退一赔三江西省 · 2022 · 参考案例
王某新诉蓝山县某贸易商行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
入库编号 2025-07-2-084-001 | 案号 (2022)赣0111民初192号
裁判规则(案例库原文,逐字)
网店经营者在产品宣传网页中标注的信息不属实或存在虚假宣传的,应当认定为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存在欺诈行为。网络消费者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主张惩罚性赔偿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给你的启示
网店宣传不实,可认定欺诈并三倍赔偿——网店经营者在产品宣传页中标注的信息不属实,或者存在虚假宣传的,应当认定为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存在欺诈行为。网络消费者据此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主张惩罚性赔偿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买到宣传不实的东西,除了退货退款,还可以主张三倍赔偿。
认定标准最高人民法院 · 2017 · 指导案例
指导案例161号:广州王老吉大健康产业有限公司诉加多宝(中国)饮料有限公司虚假宣传纠纷案
入库编号 指导案例161号 | 案号 (2017)最高法民再151号
裁判规则(案例库原文,逐字)
人民法院认定广告是否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虚假宣传行为,应结合相关广告语的内容是否有歧义,是否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解以及行为人是否有虚假宣传的过错等因素判断。一方当事人基于双方曾经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关系以及自身为提升相关商标商誉所做出的贡献等因素,发布涉案广告语,告知消费者基本事实,符合客观情况,不存在易使相关公众误解的可能,也不存在不正当地占用相关商标的知名度和良好商誉的过错,不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虚假宣传行为。
给你的启示
是不是虚假宣传,看有没有歧义、会不会误导——认定广告是否构成虚假宣传,要结合广告语内容有没有歧义、是不是容易让相关公众产生误解,以及行为人有没有虚假宣传的过错等因素综合判断。如果只是告知消费者基本事实、符合客观情况,又没有误导可能,就不算虚假宣传。
张冠李戴最高人民法院 · 2022 · 参考案例
某某公司甲诉某某公司乙虚假宣传纠纷案
入库编号 2023-09-2-175-001 | 案号 (2022)最高法民再1号
裁判规则(案例库原文,逐字)
将同业经营者的工程图片中的商标换成自己的商标,并将工程图片当作自己的工程成功案例印制在产品宣传册上进行宣传,欺骗、误导相关公众的,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的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给你的启示
拿别人的案例当自己的宣传,也是虚假宣传——把同业经营者工程图片里的商标换成自己的,还把图片当作自己的成功案例印在宣传册上,欺骗、误导相关公众的,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放到保健品、床垫身上,编造疗效、伪造荣誉和用户案例,同样会被认定有问题。
起诉条件最高人民法院 · 2007 · 参考案例
北京某假日旅行社有限公司诉某计算机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上海某商务有限公司等虚假宣传纠纷案
入库编号 2023-09-2-175-003 | 案号 (2007)民三终字第2号
裁判规则(案例库原文,逐字)
非法经营行为与民事侵权行为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存在一定的交叉,但并非所有的非法经营行为都构成民事侵权或者构成应承担民事责任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虚假宣传行为应当具备三个基本条件:1.经营者之间具有竞争关系;2.有关宣传内容足以造成相关公众误解;3.对经营者造成了直接损害。其中,对于引人误解和直接损害的后果问题,不能简单地以相关公众可能产生的误导性后果来替代原告对自身受到损害的证明责任。 判断是否属于重复诉讼,关键要看是否是同一当事人基于同一法律关系、同一法律事实提出的同一诉讼请求。对于已为在先生效裁判所羁束的行为的继续实施仍属于生效裁判的既判力范围。
给你的启示
告虚假宣传,要证明误解和损害这两件事——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虚假宣传一般要同时具备:经营者之间有竞争关系、宣传内容足以造成相关公众误解、给经营者造成直接损害。注意,不能简单用公众可能被误导来代替原告对自身损害的证明。对消费者来说,更稳妥的路径是按欺诈主张退货和赔偿。
判断依据:法条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8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商品真实情况的权利
第八条 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0条经营者不得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
第二十条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明码标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欺诈可要求三倍赔偿、不足五百按五百
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48条受欺诈方可请求撤销民事法律行为
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57条行为被撤销后应返还取得的财产
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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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内容为一般性法律知识分享,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结合证据情况咨询执业律师。案例均来自人民法院案例库,当事人姓名等信息已隐去,裁判规则为原文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