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校生实习、兼职与三方协议怎么保护自己:13 个最常问的问题
实习受伤算不算工伤、三方协议毁约要不要赔、学校拿毕业证逼你去指定企业合不合规、一天干十二小时能不能要加班费、兼职被收押金怎么退——这些问题每年毕业季都会集中爆发,但绝大多数学生手里只有一句「你是实习生」。本专题按身份认定、伤害赔偿、报酬与工时、协议与违约、证据与时效五段,把在校生实习和兼职的法律边界讲清楚,条文全部照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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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四实习期间在车间被机器轧伤,能认定工伤吗?
先看一个前提:你和这家单位之间,是实习关系还是劳动关系。工伤保险条例的入口条件是「职工」,不是职工就进不了工伤认定这道门。 在校生按学校培养方案到企业实习,通常被认为不建立劳动关系,因此不能认定工伤;但这不等于没人赔——可以直接依侵权规则主张人身损害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减少的收入都在赔偿范围内,构成伤残的还有残疾赔偿金和辅助器具费。如果实习是由学校统一组织的,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也要承担相应责任;如果是第三人造成伤害,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学校未尽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反过来,如果你其实已经毕业、或者虽未毕业但单位按正式员工管理——按月发固定工资、纳入考勤排班、缴了社保、有工牌工号——那就可能被认定为事实劳动关系,可以申请工伤认定。这时要盯住两个时限: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 30 日内提出申请;单位不提的,你本人或者近亲属、工会组织可以在 1 年内直接提出。 所以受伤后的第一件事不是争论「算不算工伤」,而是把所有能证明你在这家单位干活的东西留好:实习协议、排班表、工牌、工资或补贴的转账记录、工作群聊天记录、事故现场照片、同事联系方式。这些材料既能用来主张人身损害赔偿,也是将来认定事实劳动关系的底牌。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2实习不签劳动合同,是不是就完全没有保障?
不是。实习期间的保障分三层,很多人只盯着「有没有劳动合同」这一层,反而把另外两层丢了。 第一层是实习协议,性质上是民事合同。单位承诺的补贴标准、工作内容、实习期限、食宿安排、提前终止的通知义务,写成白纸黑字就对双方有约束力;一方不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另一方可以要求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所以哪怕是学校统一发的模板,也要看清补贴金额和终止条款,签字前拍照留底。 第二层是人身损害。实习期间受伤、被第三人侵害,按侵权规则处理,赔偿项目比照人身损害赔偿,跟有没有劳动合同无关。 第三层才是劳动关系。劳动关系的建立以「用工」为标志,不以「有没有签合同」为标志——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也就是说,即使没签书面合同,只要你在单位的管理下提供劳动、单位给你发报酬,劳动关系就可能已经成立。这时候单位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不签书面劳动合同,你可以主张每月二倍工资;超过一年不签,还可以主张视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判断到底是哪一层,看四个特征:是不是以就业为目的、是不是受单位规章制度和考勤管理、报酬是不是按月固定发放、从事的是不是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四个都指向「是」,就别被「你是实习生」这句话挡住。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3三方协议签了又不去,要赔违约金吗?
大概率要赔,但赔多少可以争。三方协议不是劳动合同,它是毕业生、学校、用人单位之间关于就业意向的民事协议,所以适用合同规则而不是劳动法。协议里写了违约金,通常会被认定有效;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另一方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能争的空间在两处。第一处是数额: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实际损失的,可以请求调减,司法实践中一般以实际损失为基础衡量,单位要举证它因为你不去而实际损失了什么——招聘成本、岗位空缺、另行招聘的差价,这些都要有凭证。只写一个数字、拿不出损失证据的,被调减的可能性很大。第二处是先后顺序:如果是单位先违约,比如承诺的岗位没了、薪资降了、工作地点变了,你可以主张先履行抗辩,违约责任未必在你这边。 还有一类条款要单独看:协议里如果约定「服务期」并附带了专项培训费用,那就落入劳动合同法的服务期规则——单位为你提供了专项培训费用、进行了专业技术培训,才可以约定服务期;违约金不得超过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且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公司内部入职培训、岗前宣讲不算专项培训。 实操建议:毁约前先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保留沟通记录;单位主张违约金时,要求其出示损失凭证;金额谈不拢,可以走民事诉讼,标的额不大,多数在基层法院简易程序解决。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4学校要求必须去指定企业实习,不去就不给毕业证,这样合法吗?
要分两层看:学校能不能把实习列为毕业条件,和学校能不能用毕业证逼你去某一家企业。 第一层,实习如果是专业培养方案的组成部分、写进了教学计划、有学分要求,学校据此设定毕业条件,属于办学自主权的范围,一般不违法。这也是很多学校敢这么做的底气。 第二层才是问题所在。以毕业证为筹码,强迫学生从事与专业无关的流水线劳动、超时劳动,或者以「不去就不发证」逼迫学生接受明显不合理的条件,就超出了正常教学安排的边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或者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不需要事先告知——这条虽然写在劳动法体系里,但它表达的是不得强迫劳动这条底线,实习场景同样不能突破。 真遇到了,按这个顺序走:第一步,向学校教务部门书面提出异议,要求说明该实习与专业的对应关系、是否计入培养方案、能否以同等条件的其他单位实习替代,书面提交、留回执;第二步,向学校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投诉,附上排班表、工时记录、岗位说明;第三步,涉及超时用工、危险作业、收取费用的,同时向人社部门举报。 还有一条要提醒:如果实习单位让你签「自愿放弃补贴」「自愿加班」的声明,这类声明不能改变实际用工的性质,但会成为对方抗辩的素材,能不签就不签;已经签了的,保留当时的沟通记录证明并非真实自愿。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5实习一个月只给三百元补贴,这样合法吗?
先说结论:实习生不是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最低工资标准不能直接套用到实习补贴上,所以「低于最低工资就是违法」这句话在实习场景里不成立。但这不是说单位可以随便给,有三条底线。 第一条底线是实习协议的约定。协议里写了每月多少补贴,就必须按约定支付,少给就是违约。很多学生签协议时不看这一栏,事后才发现写的是「根据考核发放」或者干脆空着——空着的部分最难主张。 第二条底线是不得反向收费。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实习场景里常见的「服装费」「培训费」「押金」「工牌押金」,性质上就是变相收费,可以要求退还;单位以「不满三个月不退」为由拒绝的,这个理由没有法律依据。 第三条底线是如果实际构成劳动关系,就按劳动法走。判断标准还是那四条:以就业为目的、受单位管理、按月固定取酬、从事单位业务组成部分。一旦被认定为劳动关系,最低工资、加班费、社会保险就全都适用了。 实务中还有一个参考:不少地方对顶岗实习的报酬有专门规定,通常要求不低于同岗位试用期工资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各地不同,需要查当地人社部门或者教育部门的现行文件。跨省实习的,按实习所在地的口径看。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6实习期被单位一句话辞退,能要经济补偿吗?
一般不能直接要经济补偿,因为经济补偿的前提是存在劳动关系、并且属于法定应当支付的情形。纯粹的实习关系被提前终止,走的是实习协议的违约救济,不是劳动法的经济补偿。 但这不代表单位可以随时让你走人。分三种情况: 第一种,实习协议里约定了期限和提前终止的通知义务。单位没按约定提前通知就让你走,属于违约,你可以要求赔偿因此产生的实际损失,比如已经支出的租房押金、往返交通费、因错过其他实习机会的损失。这类损失金额通常不大,但主张本身能形成谈判压力。 第二种,实际构成劳动关系。这时候单位单方解除就要有法定理由,比如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调岗仍不能胜任等。没有法定理由就解除,属于违法解除:你可以要求继续履行;不要求继续履行或者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单位应当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支付赔偿金。 第三种,单位用「实习不合格」作为借口,实际上是因为你举报了安全问题、主张了补贴、拒绝了不合理加班。这种情形下解除理由经不起审查,重点是把时间线证据做扎实:你提出异议的时间、单位态度转变的时间、辞退通知的时间,三点连起来就能说明问题。 还有一点:无论哪种情况,单位都应当出具解除或者终止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卡着不开证明导致你无法入职新单位的,可以主张赔偿。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7实习每天干十二小时、一个月只休两天,能要加班费吗?
能不能要加班费,取决于你被认定成什么身份,这是绕不开的第一道门。 如果被认定为劳动关系,加班费是有明确标准的: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报酬;休息日安排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百分之二百;法定休假日安排工作的,支付不低于百分之三百。同时,工时制度本身也有上限——每日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不超过四十四小时;因生产经营需要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超过一小时,特殊原因每日不超过三小时,每月累计不超过三十六小时。每天十二小时、一个月只休两天,无论怎么算都突破了上限。 如果只是纯粹的实习关系,加班费没有直接依据,但可以走两条替代路径:一是主张实习协议约定的补贴应按实际出勤结算,超时部分属于未按约定支付;二是把超时用工作为向人社部门举报的事实,由行政机关对单位作出处理。这两条路不冲突,可以同时走。 如果属于非全日制用工,规则又不一样:平均每日不超过四小时、每周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小时计酬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小时工资标准,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每天十二小时显然不是非全日制。 证据怎么留:排班表、打卡记录、工作群里的排班通知、进出厂区的门禁记录、同事证言。单靠自己的陈述很难被采信,能拍到的排班表照片往往是最有力的一份。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8课余兼职送外卖、跑腿时摔伤,该找谁赔?
看你和平台之间是什么关系,这决定了找谁、按什么规则赔。 第一种,你和某个站点或者外包公司签了协议、由它派单管理,那多半是劳动关系或者劳务关系。属于劳动关系的,走工伤认定;属于个人之间劳务关系的,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也就是说,平台或接受劳务一方有没有尽到安全培训、装备配备、合理派单的义务,会成为划分责任的关键。 第二种,你在平台上注册为个体户、自负盈亏、自己决定接不接单,通常不构成劳动关系,受伤只能按侵权或者商业保险处理。这时候要看平台有没有为你投保意外险,以及保险合同的具体条款。 第三种,送单途中被第三方车辆撞伤。这时你有两条路可以选: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或者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两条路不是二选一就必须放弃另一条,但赔偿总额不能重复获得。 还有一条容易被忽略:如果是执行工作任务过程中造成他人损害,责任在用人单位,用人单位赔偿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所以撞了人先别慌着私了,先确认自己当时是不是在派单状态。 实操上,出事后的第一小时最要紧:报警或报平台、拍现场、留存订单截图和派单记录、就医时如实说明受伤原因。平台的接单记录往往只保存一段时间,越早固定越好。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9实习期间被主管性骚扰,单位有责任吗?
有。这条责任是法律直接压在单位头上的,不需要你证明单位「授意」或者「纵容」。 规则是这样的: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同时,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注意后半句的三个动作——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这是单位的法定义务,不是倡导性条款。 所以你能主张的对象有两个:实施骚扰的个人,承担的是侵权责任;单位如果没建立投诉渠道、接到投诉不调查、调查了不处理,就违反了法定的防治义务,可以要求其承担相应责任。实习生同样适用,因为条文写的是「他人」,没有限定为正式员工。 证据上,这类案子最难的是「违背意愿」的证明。有效的做法是:第一时间用文字明确拒绝并留下记录,比如发消息说「请你不要再这样」;保存聊天记录、录音、监控位置的线索、在场同事的姓名;向单位投诉时要书面或者有回执的渠道,不能只在电话里说;单位不受理的,把投诉记录一并保存。事后才想起来维权的,往往因为缺少「当时明确拒绝」的证据而陷入被动。 另外提醒一句:不要因为担心影响实习评价而拖着。骚扰行为具有持续性,越早留证越有利;涉及猥亵、强制猥亵的,可以直接报警,走刑事或者治安处罚程序,这条线与民事索赔可以并行。
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
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10兼职前被要求交押金、服装费、培训费,能要回来吗?
能,而且这类收费本身就是被明文禁止的。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条文里「以其他名义」四个字是关键——不管对方把名目换成服装费、工牌费、培训费、押金、保证金、资料费,只要实质是向你收钱,就落在这条禁止范围内。 兼职、寒暑假工同样适用。很多中介会说「你不是正式员工,不适用劳动法」,但要区分两种情形:如果是用人单位直接向你收费,属于违法收费;如果是中介机构收取服务费,那要看你与中介之间有没有真实的服务合同、收费是否明示、是否提供了对应服务,没有提供服务的应当退还。 要回来的路径按成本从低到高排:第一步,书面或者有记录地要求退还,说明依据,给对方一个期限;第二步,向用工所在地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这类投诉处理速度快、不收费;第三步,金额较大的走民事诉讼,以不当得利或者合同无效为由请求返还。 证据准备很简单但很关键:转账记录(备注里最好写明「押金」)、收据或者微信收款截图、招聘信息截图、对方要求交费时的聊天记录。最怕的是现金交付又没要收据,这种情形下举证会非常困难,所以从一开始就坚持转账、坚持要凭证。 还有一条:扣押身份证是明确禁止的,遇到直接报警或者向人社部门举报,不要因为「怕丢工作」而妥协。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11实习时被要求签竞业限制协议,毕业后两年内不能干同行,有效吗?
大概率无效,或者至少对你不产生约束力。竞业限制不是谁都能签的,它有明确的人员范围和补偿前提。 人员范围上,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实习生刚到岗,通常接触不到核心商业秘密,很难被归入这三类。单位拿一份全员签署的模板协议出来,本身就说明它没有做人员甄别。 补偿前提上,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经济补偿。注意「按月给予」是硬要求:只约定限制、不约定补偿的条款,对劳动者没有约束力;约定了补偿但离职后实际一分不给的,劳动者可以主张不受限制,或者要求按法定标准支付补偿。 期限上,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超过部分无效。范围、地域也要合理,约定「全国范围内所有相关行业」而单位业务只在某一个城市的,超出合理需要的部分可以被认定无效。 还有一个细节:竞业限制的起算点是「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实习结束并不等于劳动合同解除。如果双方从来没有建立劳动关系,这份协议的适用前提就不存在。 已经签了的怎么办?不必惊慌,也不必主动违约。毕业后如果单位主张限制,先书面要求其支付补偿;单位拒绝支付的,回函说明协议不具备履行条件。真要入职同行,把入职时间安排在单位明确表示不支付补偿之后,风险会小很多。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12已经毕业了还算「实习」,和试用期到底有什么区别?
区别很大,而且很多单位故意把两者混着用,吃亏的往往是毕业生。 先看身份。实习通常指在校学生按培养方案到单位实践,主体是在校生;试用期是劳动关系内部的一个阶段,主体是已经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所以「毕业了还叫实习」,法律上要么是劳动关系下的试用期,要么是普通民事劳务,不可能是真正意义上的实习。 再看期限。试用期是有法定上限的: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就是劳动合同期限。用「实习期一年」来规避这些限制,是常见的违法操作。 第三看解除条件。试用期内,除劳动者有严重违纪、严重失职、不符合录用条件、不能胜任等法定情形外,单位不得解除;而且解除时应当向你说明理由。「试用期随时可以让你走」是错的。 第四看待遇。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社会保险从用工之日起就要缴,不能以「还在试用」为由不缴。 判断标准还是回到用工事实:你有没有接受单位管理、有没有按月取酬、做的是不是单位的业务。符合这三条,就是劳动关系,叫什么名字不重要。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13实习期间想维权,需要提前留哪些证据?
实习维权的难点从来不是「有没有道理」,而是「拿不出东西」。建议从入职第一天起建一个文件夹,按下面五类归置。 第一类是身份与关系证据:实习协议或者三方协议原件照片、学生证、工牌、门禁卡、单位出具的实习证明、学校发的实习安排通知。这一组用来证明你确实在这家单位、以什么身份。 第二类是在岗证据:排班表、打卡记录、工作群里的派单和通知、你提交的工作成果、往来邮件。这一组用来证明你实际提供了劳动、受单位管理,是认定事实劳动关系的关键。 第三类是报酬证据:银行流水、微信或支付宝转账记录、工资条、补贴发放表。注意看付款方是谁——是单位对公账户、还是某个个人账户,这直接影响责任主体。 第四类是损害证据:事故现场照片、就医记录、诊断证明、费用票据、误工证明。受伤的当天就要拍,事后补拍往往说不清。 第五类是交涉证据:你提出异议、投诉、要求支付的时间与内容,对方的回复。用书面或者即时通讯方式提出,比口头沟通有用得多,因为时间点清清楚楚。 时效上要留心: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不受这一年限制,但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是三年。两条时间线不同,别按错的那条算。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相关办事指南
本文讲法律上怎么定;真要跑窗口,去看对应的办事指南——材料、期限、经办口子都按场景列好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