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活用工平台、社保代缴与虚开发票:13 个最常问的问题
平台让你注册个体户、工资走第三方代发、社保找公司代缴、发票由平台开——这套操作在不少企业里已经成了标配,但每一步都踩在法律的边缘上。本专题按身份认定、社保代缴、发票与虚开、工伤与欠薪、补税与处罚五段,把灵活用工这条链条上的风险讲清楚,条文全部照录。
问题一览(点标题直达)
1平台让我先注册成个体工商户,再签合作协议,我还算员工吗?
这层个体工商户外壳不决定性质,决定性质的是从属性。法院看三件事:一是有没有人格从属性,即是否被平台排班、考勤、着装、奖惩规则约束;二是有没有经济从属性,即收入是否主要来自这一个平台、对价格和接单有没有议价权;三是有没有组织从属性,即干的活是不是平台业务的组成部分。 注册个体工商户只是把形式从雇佣改成了合作,如果实质仍由平台派单、定价、考核、罚款,仍可能被认定为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判断标准是「有没有用工」,不是「合同叫什么名字」。反过来,如果确实可以自由接单、可以同时服务几家、自备工具、自负盈亏、自己承担经营亏损,通常认定为合作关系而非劳动关系。 要留的证据就围绕从属性准备:接单记录与在线时长要求、排班表、罚款或扣分通知、工服工牌、培训签到、工作群聊天记录。一旦被认定劳动关系,可以主张未签书面合同的二倍工资、补缴社保,被辞退的还可以主张经济补偿或违法解除赔偿金。 还要提一句风险:注册个体户之后,平台往往要求你自行申报纳税。如果平台以「核定征收」名义给你按极低税率开票,而实际业务并不真实,后续被认定虚假业务时,补税和滞纳金会落到你头上。签字之前先想清楚:这个身份转换,换来的到底是便利还是风险。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2通过灵活用工平台发工资,平台代扣代缴的税合法吗?
关键不在「谁扣」,而在「业务是不是真的」。平台按经营所得或者劳务报酬代征税款,本身只是征管方式,法律并不禁止;但如果平台没有提供真实服务,只是把工资过一道、开一张服务费发票,那就落入虚开。发票管理办法明确列举了三类虚开行为:为他人或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判断业务真假的抓手有三个:一是有没有真实的服务内容与交付成果,能不能说清楚这个人具体做了什么;二是资金有没有回流,即平台收款后是否又流回付款方或者其关联人;三是平台是不是只按固定比例收通道费、不承担任何业务风险。三条都指向「空转」,就很难解释成真实交易。 对个人来说,如果实际是工资薪金所得,却按经营所得的低税率申报,属于申报不实,可能被追缴税款并加收滞纳金;构成偷税的,按税收征收管理法处理,可处不缴或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罚款。被查时可以主张自己是被动接受公司安排、款项实质是劳动报酬,请求按工资薪金重新计算、多退少补,但滞纳金一般难以免除。 一句话总结:平台开票解决的是发票问题,解决不了业务真假问题。业务不真实,票开得再规范也是虚开。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开具纸质发票应当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代开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公司找第三方代缴社保,这种操作有什么风险?
风险分四层,一层比一层重。第一层是参保关系可能被认定无效:社会保险法要求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办理社保登记,参保的前提是存在劳动关系。虚构劳动关系挂靠参保,一旦被核查,缴费可能被清退、年限不予累计。 第二层是待遇被追回: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并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已经领过的养老金、报销过的医疗费,都可能被追回。 第三层是单位责任并不因此免除:即便每个月都通过第三方缴了钱,用人单位「未依法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状态在法律关系上仍然存在,劳动者可以据此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 第四层是工伤保险最容易出问题:实际用工地与参保单位不在同一个统筹地区、参保单位也不是实际用工单位时,发生工伤时,社保部门可能以「参保单位并非实际用工单位」为由不予认定,这时全部工伤待遇要由实际用工单位自行承担,金额往往是几十万元量级。 相对稳妥的做法有三个:异地用工通过设立分公司或子公司就地参保;确实需要第三方处理的,走有资质的劳务派遣,由派遣单位作为用人单位参保;灵活就业人员本人以灵活就业身份在户籍地或就业地参保。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号码。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4社保代缴被查,之前缴的年限还算数吗?
要分两种情形,结论完全不同。 第一种,虚构劳动关系挂靠参保。这种参保行为本身缺乏合法基础,被查实后通常作清退处理:缴费年限不予累计,已享受的待遇追回,严重的还可能被处罚。这类情形不是「补缴」能救的,因为问题出在关系不真实,而不是钱没交够。 第二种,劳动关系真实,只是由第三方公司代缴。缴费事实真实存在,年限一般会被认可,问题在于参保主体与实际用工主体不一致,可能影响工伤、生育、失业待遇的核定与发放,需要做参保主体更正。 补救的顺序是这样:先与实际用工单位确认劳动关系,把工资流水、考勤记录、工作成果、工作群记录固定下来;再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更正参保主体或者办理补缴;如果已经被清退且无法恢复,可以主张单位赔偿损失,理由是单位未依法参保导致你无法享受相应待遇。 时间上要抓紧。劳动仲裁的时效是一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算;向社保部门投诉补缴虽然不完全受一年限制,但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也有时效约束,拖得越久越被动。 还有一层时间上的损失常被忽略:医保断缴的次月起就不能报销,补缴后有些地区还要再等等待期;生育保险通常要求在生育前连续缴费满一定月数,代缴一断,津贴可能直接领不到。年限能不能算是一件事,这段时间能不能报销是另一件事,后者往往更急着处理。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号码。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要求该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 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5平台开给我的服务费发票,公司拿去抵扣,出了事谁担责?
双方都可能担责,但责任性质不同,不能相互替代。 开票方也就是平台:属于虚开。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一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超过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如果开的是增值税专用发票,还可能触及刑法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规定。 受票方也就是公司: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虚开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税务处理上,增值税要做进项税额转出、补缴税款并加收滞纳金;企业所得税上,这笔支出不得税前扣除。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刑。 所以「是平台开给我的,我只是收票方」不是护身符。唯一的护城河是业务真实:合同、资金、发票三流一致,有真实的服务内容与交付成果,能说清这个人这段时间到底干了什么活、成果在哪。做不到这一条,收票方一样要担责。 还有一个更隐蔽的后果:公司把这笔支出计入成本、虚增费用,除了补税,还可能被认定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将来融资、上市做尽调时,历史期大量同质化的服务费发票会被重点问询,整改和解释的成本,远高于当初省下的那点税。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代开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一)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的;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的。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6虚开多少会被判刑?只开普通发票也会坐牢吗?
会坐牢,普通发票也有对应的罪名。法律把两类分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适用刑法的专票条款,基本档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虚开专票以外的其他发票,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 也就是说,开的是增值税普通发票,同样可能构成犯罪,只是罪名和量刑档不同。单位犯这两类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同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刑——财务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实际操作的会计,都可能被追究。 至于「多少金额构成情节严重」,由司法解释规定,并且近年来调整过,办案时应以现行有效的司法解释为准,不宜套用旧标准。实践中还会综合考量虚开的份数、金额、是否造成税款损失、是否主动补缴、是否认罪认罚。 需要提醒的是:介绍他人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与亲自虚开在法条上是并列的三种行为,法律评价相同。很多人以为「我只是牵个线」不算,实际上这在法条里写得很清楚。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虚开本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7在平台接单时受伤,谁赔?能认工伤吗?
先分关系,再谈赔偿,顺序不能颠倒。 如果被认定与平台或者外包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就走工伤保险:单位应当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单位不提的,本人或者近亲属、工会组织可以在一年内直接提出。单位超过期限才申请的,在此期间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工伤待遇等费用由单位负担。 如果没有认定劳动关系,就走侵权。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的,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责任;因第三人行为造成损害的,既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可以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平台的责任要看它对作业有没有实际控制。纯粹的信息撮合,一般不承担责任;如果平台派单、定路线、限时限、按评分罚款,对作业过程有实质支配力,可以主张其承担相应责任。 工伤认定这条路走不通时,别放弃侵权这条路——医疗费、护理费、误工损失、残疾赔偿金,一项都不会因为「不是劳动关系」而消失。另外,签过的「自愿放弃社保」「工伤自负」之类的承诺书,因排除法定权利而无效,不必被它吓住。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8平台抽成比例说改就改,能不能告?
能主张,但要先看清你和平台之间是劳动关系还是合作关系,两条路的打法不同。 如果是劳动关系,抽成实质是工资的计算方式。变更劳动报酬属于变更劳动合同内容,应当协商一致并采用书面形式;平台单方下调分成比例、未经协商的,可以主张补足差额,必要时依「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解除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 如果是合作关系,抽成属于合同价款。平台单方变更要有合同依据;如果协议里有「平台有权随时调整服务费比例」这类格式条款,可以质疑其效力——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自己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未履行提示和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还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内容。 实操顺序是:先翻协议找依据,再保存调整通知与调整前后的结算单,然后按原比例主张差额。单个骑手金额不大,但同一批人一起被调,可以考虑共同委托、分别起诉,摊薄成本。 还有个细节容易被忽略:平台常在协议里约定「争议由平台所在地法院管辖」,这类管辖条款对小额纠纷极不友好,签约时可以争取改成「被告住所地」或者直接删掉。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9平台以服务评分低为由永久封号,能不能要求解封和赔偿?
要看三件事:协议依据、事实依据、程序是否正当。 协议依据:永久封号实质是终止合作或者解除合同,必须有明确的约定。如果协议只写了「平台有权根据运营需要处理违规账号」,没有具体的评分规则、违规情形与处理阶梯,这种条款过于模糊,可主张其不合理地赋予一方任意解除权。 事实依据:平台要能说清是哪一个具体行为触发了封号,是超时、差评、投诉还是其他。仅凭一个算法打分、不给出任何理由,很难通过审查。 程序正当:封号前应当通知并给予申辩机会,尤其涉及账号内余额、保证金、未结算收入时。不给任何申诉渠道直接永久封禁,可以主张违约,要求恢复账号、结算余额并赔偿损失。如果构成劳动关系,封号相当于解除劳动合同,还要审查是否属于违法解除——违法解除的,劳动者可以要求继续履行,或者要求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支付赔偿金。 赔偿范围包括账号内余额、被扣押的保证金、已经完成但未结算的订单收入;至于「未来可预期收益」,需要举证证明收入稳定性和封号与损失的因果关系,法院一般会比较谨慎。 还有个细节别忘:账号里的接单历史、客户评价、工作数据,属于你的经营资料。封号后可以书面要求平台提供导出或者副本——既是为了留证,也是为了避免「号一封、证据全没了」,到打官司时连自己干了多少单都说不清。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10平台要求交保证金、加盟费,能不能退?
先分清名目,性质不同,能不能退的结论也不同。 第一种,保证金、押金。性质是担保,合作终止后应当退还;平台要扣除,得有实际损失的依据,比如你造成的设备损坏、客户赔付。没有依据扣留的,可以要求返还,法律上属于不当得利或者违约。 第二种,加盟费、代理费。这是取得经营资格或者区域代理权的对价,通常不退;除非对方违约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或者存在欺诈可以请求撤销合同,撤销后应当返还财产、有过错的一方赔偿损失。 第三种,以招聘为名收取的押金、培训费、装备费。这一类有明确禁止性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被收取的,可以向劳动监察投诉要求退还,也可以直接起诉。 取证要点:收据上有没有写明「押金」「保证金」字样、转账备注写了什么、聊天记录里对方怎么解释这笔钱。名目写不清的,往往会被认定为「其他名义收取财物」,对你有利。 时间上别拖:请求返还款项的诉讼时效是三年,从你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对方拒绝退还之日起算;拖过三年,即便道理完全在你这边,也可能因为对方提时效抗辩而败诉。金额小的,可以先发一份措辞明确的退款函,成本低、能中断时效,还常常直接把钱要回来。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11被以灵活用工名义克扣工资,怎么举证?
举证责任的分担对你有利,别自己扛。劳动争议中,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但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不提供的承担不利后果。也就是说,工资表、考勤记录、结算规则、扣款依据这些,本来就该由对方拿出来。 你要准备的,是证明「存在用工」的基础材料:接单记录与截图、派单通知、工作群聊天记录、工服工牌照片、培训签到、同事的书面证言、银行流水。流水要特别注意付款方名称——如果是平台或者某家第三方公司,把主体记清楚,这直接决定告谁。 如果对方主张你是「合作方不是员工」,你要反过来证明从属性:有没有固定的在线时长要求、拒单会不会被罚、要不要穿工服、客户评价是否直接挂钩扣款、能不能同时接别家的单。这些细节拼起来,就是劳动关系的画像。 金额计算上,把「平台服务费」和「罚款」分开列:服务费属于约定分成,罚款需要有规章制度依据并经过民主程序、向你公示过,否则扣款缺乏依据。算清应发与实发的差额,再决定走仲裁还是投诉。 还有一条常被忽略的路径:如果是通过平台结算、平台截留了本应支付给你的款项,可以把平台一并列为被申请人或者被告,要求其对资金去向作出说明并承担相应责任——它不只是通道,收了服务费就要对结算的真实性负责。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12平台把活层层转包给个人,最后不给钱找谁?
三条路可以同时走,不必只盯一个主体。 第一条,合同相对方。与你签约的那一方是第一责任人,可能是外包公司,也可能就是个人包工头。先看合同盖的谁的章、钱从谁的账户出。 第二条,实际用工单位。存在违法转包、分包的情形下,可以主张实际用工单位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工伤场景尤其常用。这条的意义在于:签约方跑路或者没钱,实际用工单位仍有赔付能力。 第三条,发包方的过错责任。发包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接方不具备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仍然发包的,承担相应责任。建设工程领域还有更进一步的规则,允许实际施工人在一定条件下突破合同相对性向发包人主张权利,但普通业务外包没有这条通道,主要靠前两条。 所以签约之前要看清三件事:合同主体是谁、有没有履行能力、付款走不走对公账户。收款只收个人转账、不留任何书面痕迹的,一旦对方赖账,连告谁都说不清。 起诉前还有两件事要做:一是查主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把签约公司、发包方的股东、注册资本、实缴情况、涉诉记录拉一遍,判断谁有钱、谁只是空壳;二是考虑财产保全,尤其在对方还在正常经营、账上还有钱的时候,先查封比拿到判决后再去执行有效得多。判决容易、执行难,这一点在层层转包的案子里格外明显。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13被认定为虚假灵活用工后,我要补多少个税?
逻辑是先重定性、再算账,不是简单按最高税率乘一遍。 定性这一步最关键:把原来按经营所得申报的收入,重新认定为工资薪金所得或者劳务报酬所得,判断标准是双方有没有雇佣关系、有没有从属性。如果实质是雇佣,就按工资薪金计算。 算账这一步,工资薪金适用百分之三到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但可以减除每年六万元的基本费用、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以及子女教育、赡养老人等专项附加扣除;劳务报酬按百分之二十到百分之四十预扣,年度汇算时并入综合所得。因此实际补税金额往往明显低于「全额乘最高税率」的想象。 加收部分要单独算:滞纳金按日加收万分之五;构成偷税的,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罚款。这里有一个可以争取的空间——如果主观上没有逃税故意、是公司统一安排、平台也按代征缴过税,可以主张不予处罚或者从轻处罚;主动补申报、补缴税款的,实践中通常会被作为从轻情节。 建议先自己做一份「应纳税额减去已纳税额」的测算,算清楚差额再决定是否主动申报。差额不大的,主动处理的成本远低于被查后的滞纳金加罚款。
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代开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虚开本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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