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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国劳务、境外务工与劳务中介:13 个最常问的问题

出国打工的钱,多数不是被骗在「没出去」,而是被骗在「出去了却没人管」:资格证是假的、押金不退、护照被扣、工签换不成、欠薪没处要。本专题按「查资质、看合同、拒押金、找谁管」四个环节,把对外劳务合作的法定规则一次讲清,条文全部照录。

1想通过中介出国打工,第一步怎么判断这家中介是不是正规的?

只有一个硬标准:有没有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而且是商务主管部门批的。 法律规定得很明确:从事对外劳务合作,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经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批准,取得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没有这个资格就组织人出国打工,属于非法经营,商务主管部门可以提请市场监管部门查处取缔,构成犯罪的还要追究刑事责任。 怎么验?三个动作。第一步,看证。让对方出示《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记下编号和企业全称。第二步,核。到商务主管部门的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名单里查这个名字,名单是向社会公布的,查不到就是没有。第三步,对。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里应当有「对外劳务合作」字样,只有「信息咨询」「人力资源服务」「因私出入境中介」的,不是一回事。 顺便可以用注册资本和备用金做一次粗筛:申请经营资格要求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六百万元人民币,有三名以上熟悉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的管理人员,法定代表人没有故意犯罪记录,还要缴存不低于三百万元的对外劳务合作风险处置备用金。一家注册资本只有十万、也说不清备用金的小公司,说自己能做对外劳务,基本可以判为不靠谱。 最后一句提醒:正规企业不会承诺「包签证、包工作、包赚钱」。凡是拍胸脯保证百分之百出签、保证月入几万的,先假设它在骗你,再用证据去推翻这个假设。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第五条

从事对外劳务合作,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经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批准,取得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第六条

申请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企业法人条件; (二)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600万元人民币; (三)有3名以上熟悉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的管理人员; (四)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制度; (五)法定代表人没有故意犯罪记录。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第九条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负责审批的商务主管部门指定的银行开设专门账户,缴存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的对外劳务合作风险处置备用金(以下简称备用金)。备用金也可以通过向负责审批的商务主管部门提交等额银行保函的方式缴存。 负责审批的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将缴存备用金的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名单向社会公布。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未依法取得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从事对外劳务合作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规定查处取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介收了我几万块「服务费」,这个钱收得合法吗?能退吗?

能不能收,要看你跟谁签的合同;能不能退,要看钱收得合不合规。 第一种情形,你与对外劳务合作企业签的是服务合同。这种情况下企业可以收取服务费,但必须符合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商务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规定,不能漫天要价。也就是说,服务费不是「双方愿意就行」,有价格规范约束。 第二种情形,你与该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签的是劳动合同。这种情形下企业不得向你收取服务费,一分钱都不能收;收了就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处罚。 第三种情形,不管哪种合同,企业都不得以任何名目向你收取押金,也不得要求你提供财产担保。「保证金」「履约金」「诚意金」「服装费」「培训押金」,换个名字也一样违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价格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处罚。 退费的路径也因此分三条。收押金的,直接要求退还,不退可以向市场监管、价格主管部门投诉;收服务费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超出部分应当退还,而且备用金就是用来垫付这笔钱的——备用金用于支付企业违反国家规定收取、应当退还给劳务人员的服务费;签了劳动合同却收了费的,可以要求退还并主张相应责任。 实操上记住三件事:付款一定要转到公司对公账户,不要转给业务员个人微信;每一笔都要发票或者盖章收据,写明收费项目;聊天记录里让对方确认「这笔钱是服务费还是押金」,这句话在投诉时非常有用。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向与其订立服务合同的劳务人员收取服务费,应当符合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规定。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不得向与其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务人员收取服务费。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不得以任何名目向劳务人员收取押金或者要求劳务人员提供财产担保。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向与其订立服务合同的劳务人员收取服务费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向劳务人员收取押金、要求劳务人员提供财产担保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照有关价格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向与其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务人员收取费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处罚。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第十条

备用金用于支付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拒绝承担或者无力承担的下列费用: (一)对外劳务合作企业违反国家规定收取,应当退还给劳务人员的服务费; (二)依法或者按照约定应当由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向劳务人员支付的劳动报酬; (三)依法赔偿劳务人员的损失所需费用; (四)因发生突发事件,劳务人员回国或者接受紧急救助所需费用。 备用金使用后,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应当自使用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备用金补足到原有数额。 备用金缴存、使用和监督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3中介要我押护照、交保证金,还说不交就不给办,怎么办?

这两件事都是明文禁止的,你的拒绝有法律依据,不需要心虚。 关于押金和财产担保:对外劳务合作企业不得以任何名目向劳务人员收取押金或者要求劳务人员提供财产担保。注意「任何名目」四个字,把「保证金」说成「履约保证」「押金」都不行。 关于扣押证件: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护照虽然不完全等同于身份证,但用人单位、中介扣押护照在我国法律下没有依据;到了国外,护照是你唯一的身份凭证,被扣住等于失去行动自由,这是最危险的信号。 遇到这种情况,正确做法是四步。第一步,明确书面拒绝,用微信或者短信回复「押金和护照我不能交,请按合同办理」,留下对方的回应。第二步,不签任何带「自愿交保证金」字样的补充协议——很多中介会用这一句把违规变成「双方约定」。第三步,向商务主管部门投诉:劳务人员有权向商务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投诉企业违反合同约定或者其他侵害合法权益的行为,接受投诉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并反馈。第四步,如果对方以不交钱就不办手续相要挟,及时止损,换一家有资格的企业,已经交的钱依法要回来。 如果人已经到了国外、护照被扣,立刻联系中国驻当地使馆、领馆:法律明确,劳务人员可以合法、有序地向驻外使馆、领馆反映相关诉求。这一步比找中介理论有用得多。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向与其订立服务合同的劳务人员收取服务费,应当符合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规定。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不得向与其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务人员收取服务费。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不得以任何名目向劳务人员收取押金或者要求劳务人员提供财产担保。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劳务人员有权向商务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投诉对外劳务合作企业违反合同约定或者其他侵害劳务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接受投诉的部门应当按照职责依法及时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向投诉人反馈。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中国驻外使馆、领馆为对外劳务合作企业了解国外雇主和用工项目的情况以及用工项目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提供必要的协助,依据职责维护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和劳务人员在国外的正当权益,发现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及时通报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劳务人员可以合法、有序地向中国驻外使馆、领馆反映相关诉求,不得干扰使馆、领馆正常工作秩序。

4出国前到底要签几份合同?每一份必须写清什么?

三份,缺一份都不能走。很多人只知道签一份「劳务合同」,结果到了国外发现权利没处主张。 第一份,对外劳务合作企业与国外雇主的劳务合作合同。这是根,企业没有与国外雇主订立书面劳务合作合同,就不得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合同必须载明与劳务人员权益保障相关的事项: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合同期限;劳动报酬及支付方式;社会保险费的缴纳;劳动条件、劳动保护、职业培训和职业危害防护;福利待遇和生活条件;在国外居留、工作许可等手续的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购买;因国外雇主原因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突发事件的协助救助;违约责任。 第二份,企业与你的服务合同或者劳动合同。除组织与企业已建立劳动关系的员工出国这一情形外,应当订立书面服务合同;服务合同要载明劳务合作合同中与权益保障相关的事项,还要写清服务项目、服务费及其收取方式、违约责任。如果是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后外派,签的是劳动合同,内容同样要覆盖上述事项。 第三份,你与国外雇主之间确定劳动关系的合同,由企业负责协助订立,并且要保证其中与权益保障相关的条款与劳务合作合同一致。这一份是你在国外主张工资、工伤、解约补偿的直接依据。 签之前还有两个动作:一是要求企业如实告知并明确提示人身安全风险等赴国外工作的风险,不得隐瞒或者提供虚假信息;二是签约后十个工作日内,企业应当把合同副本和人员名单报商务主管部门备案——问一句「备案了吗」,是判断企业是否规范的最快方式。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应当与国外雇主订立书面劳务合作合同;未与国外雇主订立书面劳务合作合同的,不得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 劳务合作合同应当载明与劳务人员权益保障相关的下列事项: (一)劳务人员的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二)合同期限; (三)劳务人员的劳动报酬及其支付方式; (四)劳务人员社会保险费的缴纳; (五)劳务人员的劳动条件、劳动保护、职业培训和职业危害防护; (六)劳务人员的福利待遇和生活条件; (七)劳务人员在国外居留、工作许可等手续的办理; (八)劳务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购买; (九)因国外雇主原因解除与劳务人员的合同对劳务人员的经济补偿; (十)发生突发事件对劳务人员的协助、救助; (十一)违约责任。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除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外,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应当与劳务人员订立书面服务合同;未与劳务人员订立书面服务合同的,不得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服务合同应当载明劳务合作合同中与劳务人员权益保障相关的事项,以及服务项目、服务费及其收取方式、违约责任。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组织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的,与劳务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劳务合作合同中与劳务人员权益保障相关的事项;未与劳务人员订立劳动合同的,不得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应当负责协助劳务人员与国外雇主订立确定劳动关系的合同,并保证合同中有关劳务人员权益保障的条款与劳务合作合同相应条款的内容一致。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与劳务人员订立服务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时,应当将劳务合作合同中与劳务人员权益保障相关的事项以及劳务人员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如实告知劳务人员,并向劳务人员明确提示包括人身安全风险在内的赴国外工作的风险,不得向劳务人员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有权了解劳务人员与订立服务合同、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个人基本情况,劳务人员应当如实说明。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应当自与劳务人员订立服务合同或者劳动合同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服务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劳务合作合同副本以及劳务人员名单报负责审批的商务主管部门备案。负责审批的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将用工项目、国外雇主的有关信息以及劳务人员名单报至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 商务主管部门发现服务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劳务合作合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载明必备事项的,应当要求对外劳务合作企业补正。

5到了国外发现工资和岗位跟说的不一样,该找谁?

顺序是:先找企业,再找使馆,最后回国追责。三条路径不是并列的,用错顺序会耽误时间。 第一步,找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法律给它设了明确的义务:劳务人员在国外实际享有的权益不符合合同约定的,企业应当协助劳务人员维护合法权益,要求国外雇主履行约定义务、赔偿损失;企业不协助向国外雇主要求赔偿的,劳务人员可以直接向企业要求赔偿。这一句是关键——企业不能推说「这是外国老板的事」,不协助就要自己承担赔偿责任。同时企业有跟踪了解你在国外工作、生活情况的义务,有协助解决困难和问题的义务。 第二步,找使馆。中国驻外使馆、领馆依据职责维护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和劳务人员在国外的正当权益,发现违反规定的行为会及时通报国内商务主管部门。人被扣证、被限制自由、遭遇欠薪集体事件的,使馆是最快的求助渠道。 第三步,回国后追责。可以走的路径有三条:向商务主管部门投诉,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并反馈;以合同纠纷起诉企业,主张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企业存在以商务、旅游、留学名义组织出国的,可以向商务主管部门举报,这类行为查实后会被吊销经营资格证书。 证据上要提前准备:出国前的招工简章、聊天记录、合同、收费凭证;到国外后的考勤记录、工资条、银行流水、工作现场照片。很多案件的败诉不是没道理,而是拿不出「说好的条件」与「实际条件」的对比证据。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劳务人员在国外实际享有的权益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应当协助劳务人员维护合法权益,要求国外雇主履行约定义务、赔偿损失;劳务人员未得到应有赔偿的,有权要求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对外劳务合作企业不协助劳务人员向国外雇主要求赔偿的,劳务人员可以直接向对外劳务合作企业要求赔偿。 劳务人员在国外实际享有的权益不符合用工项目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法律规定的,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应当协助劳务人员维护合法权益,要求国外雇主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赔偿损失。 因对外劳务合作企业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等原因,导致劳务人员在国外实际享有的权益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应当跟踪了解劳务人员在国外的工作、生活情况,协助解决劳务人员工作、生活中的困难和问题,及时向国外雇主反映劳务人员的合理要求。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向同一国家或者地区派出的劳务人员数量超过100人的,应当安排随行管理人员,并将随行管理人员名单报中国驻用工项目所在国使馆、领馆备案。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中国驻外使馆、领馆为对外劳务合作企业了解国外雇主和用工项目的情况以及用工项目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提供必要的协助,依据职责维护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和劳务人员在国外的正当权益,发现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及时通报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劳务人员可以合法、有序地向中国驻外使馆、领馆反映相关诉求,不得干扰使馆、领馆正常工作秩序。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商务主管部门吊销其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一)以商务、旅游、留学等名义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 (二)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 (三)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从事与赌博、色情活动相关的工作。

6国外雇主欠薪、我受了工伤,国内的中介要负责吗?

要负责,而且法律把责任写在了国内企业身上,这是很多出国务工者不知道的一点。 先看欠薪。劳务人员在国外实际享有的权益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应当协助劳务人员维护合法权益、要求国外雇主履行义务并赔偿损失;企业不协助的,劳务人员可以直接向企业要求赔偿。所以正确的表述不是「外国老板欠我钱」,而是「国内企业没有履行协助义务,我据此向它索赔」。这条路径的最大好处是:被告在国内,可以国内起诉、国内执行。 再看工伤和意外。企业应当为你购买在国外工作期间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除非企业与国外雇主约定由国外雇主购买。所以第一件事是查保单:谁买的、保额多少、保障范围是什么、理赔流程怎么走。没有依法购买保险的,商务主管部门可以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主要负责人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如果当地法律规定的权益也没有得到保障,同样可以要求企业承担相应责任——法律把「合同约定」和「当地法律规定」两个标准都写进去了,取高的那个。 实务建议三条:出国前把保单拿到手,拍照存云端;在国外工作时保留工资发放记录和工友联系方式,工友证言在诉讼中很有分量;一旦欠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立即书面通知企业要求协助,并同步向使馆报备。这三步做完,即便最后要打官司,举证难度会小很多。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劳务人员在国外实际享有的权益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应当协助劳务人员维护合法权益,要求国外雇主履行约定义务、赔偿损失;劳务人员未得到应有赔偿的,有权要求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对外劳务合作企业不协助劳务人员向国外雇主要求赔偿的,劳务人员可以直接向对外劳务合作企业要求赔偿。 劳务人员在国外实际享有的权益不符合用工项目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法律规定的,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应当协助劳务人员维护合法权益,要求国外雇主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赔偿损失。 因对外劳务合作企业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等原因,导致劳务人员在国外实际享有的权益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应当为劳务人员购买在国外工作期间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但是,对外劳务合作企业与国外雇主约定由国外雇主为劳务人员购买的除外。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其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安排劳务人员接受培训,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 (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为劳务人员购买在国外工作期间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安排随行管理人员。

7中介让我拿旅游签证出去打工,说到那边再换工作签,靠谱吗?

不靠谱,这是典型的违规操作,风险全在你身上。 法律上有两条直接堵死这条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商务、旅游、留学等名义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如果这么做,商务主管部门可以吊销其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也就是说,提出这个方案的中介,本身就在做一件会被吊证的事。 对你个人的后果更现实:持旅游签在境外工作,在绝大多数国家都属于非法就业,一旦被查处,面临的是罚款、拘留、遣返,并且可能被列入入境黑名单,几年内不能再入境。遣返记录还可能影响你以后申请其他国家的签证。更要紧的是,非法就业状态下,你没有当地劳动保护,欠薪、工伤基本无处申诉——因为你一去举报,先被处理的是你自己。 还有一种变体是「先办商务签,落地再转工作签」。转签能不能成,取决于目的地国家的法律和雇主资质,中介的口头承诺没有任何约束力。转不成,你已经付了全部费用、人已经在境外,几乎没有谈判筹码。 正确的做法是:出发前就应当持有合法的工作许可或者工作签证,办手续是企业的法定义务——企业应当为劳务人员办理出境手续,并协助办理在国外的居留、工作许可等手续。合同里要写清「未能取得工作许可时的处理方式和退费安排」,这一条比任何口头保证都管用。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第八条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不得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商务、旅游、留学等名义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商务主管部门吊销其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一)以商务、旅游、留学等名义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 (二)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 (三)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从事与赌博、色情活动相关的工作。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应当为劳务人员办理出境手续,并协助办理劳务人员在国外的居留、工作许可等手续。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组织劳务人员出境后,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向中国驻用工项目所在国使馆、领馆报告。

8人在国外护照被扣、被限制自由,怎么求救?

这是最危急的情形,先保人身安全,再谈钱。 立刻做三件事。第一,想办法联系中国驻当地使馆、领馆。法律明确,劳务人员可以合法、有序地向中国驻外使馆、领馆反映相关诉求;使馆、领馆依据职责维护劳务人员在国外的正当权益,发现违法行为会及时通报国内商务主管部门。打电话、发邮件、请能自由行动的同乡代为前往都可以,说清三件事:姓名、护照号、被困地点,谁扣了护照、为什么扣。第二,联系国内家人,让家人向户籍地公安机关报案,并向商务主管部门投诉,国内与国外两条线同时推进,处置速度会快很多。第三,保存证据:护照被收走的聊天记录、工作场所照片、工资欠条、工友的联系方式。 有一点要说明白:扣护照在我国法律下没有依据。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对外劳务合作企业也不得以任何名目收取押金或者要求提供财产担保。所以对方无论说「保管」「办手续」「押金替代」,都不成立。 更高风险的情形是被限制人身自由、被殴打、被强迫劳动。这已经越过民事纠纷的边界,可能涉及非法拘禁、强迫劳动等刑事问题,向使馆求助时一定要明确说出「我的人身自由被限制」。同时,用工项目所在国发生战争、暴乱、重大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时,中国政府作出避险安排的,企业和劳务人员应当服从安排、予以配合——这种时候不要自行其是。 最后一句:出国前把使馆电话、外交部全球领事保护与服务应急热线存在手机里,也写一张纸随身带着。真出事的时候,手机可能不在你手上。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中国驻外使馆、领馆为对外劳务合作企业了解国外雇主和用工项目的情况以及用工项目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提供必要的协助,依据职责维护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和劳务人员在国外的正当权益,发现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及时通报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劳务人员可以合法、有序地向中国驻外使馆、领馆反映相关诉求,不得干扰使馆、领馆正常工作秩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向与其订立服务合同的劳务人员收取服务费,应当符合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规定。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不得向与其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务人员收取服务费。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不得以任何名目向劳务人员收取押金或者要求劳务人员提供财产担保。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用工项目所在国家或者地区发生战争、暴乱、重大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中国政府作出相应避险安排的,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和劳务人员应当服从安排,予以配合。

9在国外「打黑工」被抓、被遣返,会有什么后果?

后果分三层:当地的法律后果、回国的现实后果、以及将来再出国的后果。 第一层在当地。持旅游、商务签证工作,或者工作许可过期仍继续工作,在多数国家属于非法就业,处理方式包括罚款、拘留、遣返,并在一定期限内禁止入境。有的国家还会对雇主一并处罚,雇主为了自保,往往第一时间否认与你有劳动关系,你的工资、押金、工伤赔偿就全部落空。 第二层在回国之后。被遣返本身不构成我国法律上的犯罪记录,但会有出入境管理方面的记录,一定期限内办理护照、出境会受影响;如果滞留期间还涉及其他违法行为,性质就不一样了。同时,因为你在境外处于非法状态,国内的对外劳务合作企业也可以主张你自身存在过错,从而减轻它的赔偿责任——这一点在诉讼中很致命。 第三层在将来。很多国家的签证申请表中会问「是否曾被拒绝入境、遣返或者超期滞留」,如实填写基本会被拒,隐瞒填写一旦查出,可能被认定虚假陈述,长期禁入。 所以正确的判断标准很简单:只要对方说「先过去再说」「落地再转签」「查得不严」,就要停下来。合法出境的路径是清楚的——企业应当为你办理出境手续,并协助办理在国外的居留、工作许可手续。走正规手续,你在国外才享有当地法律的保护;走灰色路径,一旦出事,所有保护同时消失。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应当为劳务人员办理出境手续,并协助办理劳务人员在国外的居留、工作许可等手续。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组织劳务人员出境后,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向中国驻用工项目所在国使馆、领馆报告。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第八条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不得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商务、旅游、留学等名义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劳务人员在国外实际享有的权益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应当协助劳务人员维护合法权益,要求国外雇主履行约定义务、赔偿损失;劳务人员未得到应有赔偿的,有权要求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对外劳务合作企业不协助劳务人员向国外雇主要求赔偿的,劳务人员可以直接向对外劳务合作企业要求赔偿。 劳务人员在国外实际享有的权益不符合用工项目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法律规定的,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应当协助劳务人员维护合法权益,要求国外雇主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赔偿损失。 因对外劳务合作企业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等原因,导致劳务人员在国外实际享有的权益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0中介公司跑路了、注销了,我交的钱还能要回来吗?

能,而且国家对这件事专门设了一笔钱:对外劳务合作风险处置备用金。 制度是这样设计的: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应当自登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在指定银行开设专门账户,缴存不低于三百万元人民币的备用金,也可以用等额银行保函替代;缴存备用金的企业名单会向社会公布。 备用金用来付什么?法律列了四项:企业违反国家规定收取、应当退还给劳务人员的服务费;依法或者按照约定应当由企业向劳务人员支付的劳动报酬;依法赔偿劳务人员损失所需费用;因发生突发事件,劳务人员回国或者接受紧急救助所需费用。也就是说,企业该退的钱、该赔的钱,可以从这笔备用金里出。 怎么启动?三步。第一步,确认这家企业是否在商务主管部门公布的缴存备用金企业名单里,名单能查到,钱就有来源。第二步,向负责审批的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提交合同、收费凭证、判决书或者调解书等材料,说明企业拒绝承担或者无力承担相关费用。第三步,企业停止开展对外劳务合作的,法律要求它必须对尚在国外工作的劳务人员作出妥善安排,并把安排方案报商务主管部门备案——这条也可以作为投诉依据。 如果这家企业根本没有缴存备用金,说明它很可能从一开始就没有经营资格。这时候走的是另一条路:向商务主管部门举报非法经营,同时以合同纠纷起诉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注销不影响清算义务人的责任。钱可能难追,但路径必须走对。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第九条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负责审批的商务主管部门指定的银行开设专门账户,缴存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的对外劳务合作风险处置备用金(以下简称备用金)。备用金也可以通过向负责审批的商务主管部门提交等额银行保函的方式缴存。 负责审批的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将缴存备用金的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名单向社会公布。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第十条

备用金用于支付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拒绝承担或者无力承担的下列费用: (一)对外劳务合作企业违反国家规定收取,应当退还给劳务人员的服务费; (二)依法或者按照约定应当由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向劳务人员支付的劳动报酬; (三)依法赔偿劳务人员的损失所需费用; (四)因发生突发事件,劳务人员回国或者接受紧急救助所需费用。 备用金使用后,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应当自使用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备用金补足到原有数额。 备用金缴存、使用和监督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停止开展对外劳务合作的,应当对其派出的尚在国外工作的劳务人员作出妥善安排,并将安排方案报负责审批的商务主管部门备案。负责审批的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将安排方案报至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报中国驻用工项目所在国使馆、领馆。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缴存或者补足备用金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吊销其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

11合同还没到期想提前回国,违约金怎么算?

先看合同怎么约定,再看不约定的法定后果,最后看这笔违约金合不合理。 第一步看约定。服务合同里本来就必须写清违约责任,这是法定必备条款。所以提前解约的后果,理论上在签字时就应当知道。签字前没看清,事后争议会非常被动——这也是为什么本专题反复强调「签约前把违约条款逐条读完」。 第二步看法律底线。合同当事人应当信守合同、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的,要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所以提前回国不是「想走就走」,对方可以主张因你提前解约造成的实际损失。 第三步看违约金是否过高。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判断「过分高于」,通常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履行情况、当事人过错程度等因素。中介张口要三个月服务费、全部押金不退,如果它拿不出实际损失的证据,就可以主张调减。 有几个情形可以主张不承担或少承担违约责任:因国外雇主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合同里本应约定经济补偿;企业未按约定提供岗位、工资、保险,构成根本违约在先,你可以据此解除并索赔;因突发事件、战争等不可抗力导致无法继续履行的,可以部分或者全部免责。 实务提醒:决定回国前,先发一份书面通知,写明回国的原因和依据,要求对方书面回复。人走了、话没说清,事后很难证明「是对方的错」。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劳务人员应当信守合同,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各自的义务。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应当与国外雇主订立书面劳务合作合同;未与国外雇主订立书面劳务合作合同的,不得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 劳务合作合同应当载明与劳务人员权益保障相关的下列事项: (一)劳务人员的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二)合同期限; (三)劳务人员的劳动报酬及其支付方式; (四)劳务人员社会保险费的缴纳; (五)劳务人员的劳动条件、劳动保护、职业培训和职业危害防护; (六)劳务人员的福利待遇和生活条件; (七)劳务人员在国外居留、工作许可等手续的办理; (八)劳务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购买; (九)因国外雇主原因解除与劳务人员的合同对劳务人员的经济补偿; (十)发生突发事件对劳务人员的协助、救助; (十一)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12遇到战乱、疫情这类突发事件,能不能撤、费用谁承担?

能撤,而且这不是你「违约」,法律专门为这种情形设了规则。 第一,企业有预案义务。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应当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国外发生突发事件的,企业应当及时、妥善处理,并立即向中国驻当地使馆、领馆和国内有关部门报告。也就是说,第一时间组织撤离、安置,是企业的法定义务,不是「帮忙」。 第二,国家有避险安排时,服从安排是义务。用工项目所在国家或者地区发生战争、暴乱、重大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中国政府作出相应避险安排的,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和劳务人员应当服从安排、予以配合。这时候不要自行决定去向,跟着统一安排走,安全系数最高。 第三,费用有着落。备用金的用途里明确包括「因发生突发事件,劳务人员回国或者接受紧急救助所需费用」。所以撤离的机票、临时安置费用,在符合条件时可以从备用金中支付,不必自己扛。 第四,安全状况太差时,企业根本不该派你出去。法律规定,有关国家或者地区安全状况难以保障劳务人员人身安全的,企业不得组织劳务人员赴上述国家或者地区工作。已经派出的,属于企业违规。 实操上记住四件事:出发前把使馆电话、外交部领事保护热线存进手机并写一张纸随身带;加一个同批工友的群,突发事件时信息比什么都重要;撤离时保留所有票据,这是后续主张费用的凭证;回国后如果企业不认账,向商务主管部门投诉,同时提交应急预案和处置过程的书面质询。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应当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国外发生突发事件的,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应当及时、妥善处理,并立即向中国驻用工项目所在国使馆、领馆和国内有关部门报告。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用工项目所在国家或者地区发生战争、暴乱、重大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中国政府作出相应避险安排的,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和劳务人员应当服从安排,予以配合。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第十条

备用金用于支付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拒绝承担或者无力承担的下列费用: (一)对外劳务合作企业违反国家规定收取,应当退还给劳务人员的服务费; (二)依法或者按照约定应当由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向劳务人员支付的劳动报酬; (三)依法赔偿劳务人员的损失所需费用; (四)因发生突发事件,劳务人员回国或者接受紧急救助所需费用。 备用金使用后,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应当自使用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备用金补足到原有数额。 备用金缴存、使用和监督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对外劳务合作风险监测和评估机制,及时发布有关国家或者地区安全状况的评估结果,提供预警信息,指导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做好安全风险防范;有关国家或者地区安全状况难以保障劳务人员人身安全的,对外劳务合作企业不得组织劳务人员赴上述国家或者地区工作。

13去港澳台打工、当海员,适用这套规定吗?

两件事分开答:港澳台参照适用,海员另有专门规则。 先说港澳台。组织劳务人员赴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工作的,参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注意「参照」二字——不是直接适用,但核心制度(经营资格、合同必备条款、不得收押金、备用金)在实务中同样构成判断合规与否的依据。所以去港澳台打工,同样要查这家企业有没有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同样不能交押金、不能被押证件。 再说海员与对外承包工程。外派海员类(不含渔业船员)对外劳务合作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船员条例以及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另行制定;对外承包工程项下外派人员赴国外工作,依照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以及商务、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这两类走的是专门规则,不看对外劳务合作这一个证。 还有一条容易忽略: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外交等有关部门确定的特定国家或者地区工作的,应当经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批准。也就是说,去某些特定国家,不是有资格证就行,还要单项审批。 实务判断标准可以统一成一句话:不管去哪里、走哪条通道,先问三个问题——这家中介有没有对应资质?合同里权益条款写全了没有?押金、押证这类要求有没有?三个问题的答案,基本就决定了这份「出国打工」是机会还是陷阱。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组织劳务人员赴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工作的,参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对外承包工程项下外派人员赴国外工作的管理,依照《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以及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外派海员类(不含渔业船员)对外劳务合作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以及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外交等有关部门确定的特定国家或者地区工作的,应当经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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