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女权益与就业性别歧视:13 个最常问的问题
2022 年修订、2023 年 1 月 1 日施行的妇女权益保障法,把这几个问题第一次写成了硬规定:招聘时不得询问婚育情况、不得把妊娠测试作为入职体检、不得约定限制结婚生育;孕期与产假期间合同期满自动延续至产假结束;分手之后的纠缠骚扰也可以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违反招录与孕产期保护条款的,责令改正并可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本专题按「求职—在职—孕产—性骚扰—财产与婚姻家庭」五段编排,条文按 2022 修订版逐字照录,配套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民法典、反家庭暴力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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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面试时问「结婚了吗、打算什么时候生孩子」,合法吗?
不合法。2022 年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把这一条写进了明确的禁止清单,而且是列举式的,没有解释空间。 第一层,法律原文。用人单位在招录(聘)过程中,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实施五项行为:限定为男性或者规定男性优先;除个人基本信息外,进一步询问或者调查女性求职者的婚育情况;将妊娠测试作为入职体检项目;将限制结婚、生育或者婚姻、生育状况作为录(聘)用条件;其他以性别为由拒绝录(聘)用妇女或者差别化地提高对妇女录(聘)用标准的行为。 第二层,「婚育情况」的边界。法律留了一个口子:「除个人基本信息外」。也就是说,问姓名、年龄、学历、联系方式属于基本信息,问「有没有男朋友」「什么时候要孩子」「打算生二胎吗」「孩子谁带」「能不能保证三年内不生育」,都超出了基本信息范围,属于禁止的「进一步询问或者调查婚育情况」。 第三层,「国家另有规定」指什么。指的是对特定岗位有法定性别限制的情形,比如某些特殊工种、涉及国家安全的岗位。除此之外,一律不得限定男性或男性优先。「这个岗位要经常出差,所以只要男的」不在这条例外里——出差强度属于岗位要求,可以通过考核判断,不能直接按性别筛。 第四层,违法后果。用人单位违反第四十三条规定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注意这不只是「道歉了事」——有明确的罚款区间。 第五层,还被纳入了监察范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将招聘、录取、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称和职务、培训、辞退等过程中的性别歧视行为纳入劳动保障监察范围。也就是说,投诉的受理机关是人社部门,走劳动保障监察程序,不需要先去法院。 第六层,遇到这种情况怎么办。四个动作:一是保留证据,招聘广告截图、聊天记录、面试录音(自己参与的对话可以录音)、要求填写的「婚育情况表」;二是向招聘单位所在地人社部门投诉,写明岗位、时间、被问的具体问题;三是同时向招聘平台举报该岗位;四是如果因此被拒录,可以主张缔约过失责任,要求赔偿为应聘支出的合理费用。 第七层,一个现实提醒。很多单位不问,改在「职位申请表」里设一栏「婚育状况」。这同样属于「询问或者调查」,只是换了形式。填表时可以选择不填,并留存表格照片——这本身就是证据。
用人单位在招录(聘)过程中,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限定为男性或者规定男性优先; (二)除个人基本信息外,进一步询问或者调查女性求职者的婚育情况; (三)将妊娠测试作为入职体检项目; (四)将限制结婚、生育或者婚姻、生育状况作为录(聘)用条件; (五)其他以性别为由拒绝录(聘)用妇女或者差别化地提高对妇女录(聘)用标准的行为。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将招聘、录取、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称和职务、培训、辞退等过程中的性别歧视行为纳入劳动保障监察范围。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第四十三条和第四十八条规定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2入职体检要求做妊娠测试,能拒绝吗?
能拒绝,而且这一项被法律单独点名,属于最典型的违法情形之一。 第一层,法律怎么写的。禁止行为清单里的第三项是:将妊娠测试作为入职体检项目。这一条是 2022 年修订新增的,针对性很强——过去不少单位以「入职体检」为名,实质筛查女性是否怀孕。 第二层,为什么单列。因为妊娠状态属于个人健康信息,也是生育自由的组成部分。法律同时规定,妇女依法享有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子女的自由。把妊娠测试塞进入职体检,等于把「是否怀孕」变成了录用条件,而这恰恰是第四项明令禁止的:「将限制结婚、生育或者婚姻、生育状况作为录(聘)用条件」。 第三层,能不能自愿做。如果求职者自己主动要求检查,与单位强制要求,性质不同。但即便如此,单位也不能把结果作为录用依据。实务中最稳妥的做法是:拒绝该项检查,并书面(短信、邮件、微信)告知「该项检查与岗位胜任能力无关,本人不同意作为入职条件」。 第四层,拒绝之后被取消录用怎么办。这就是举证的关键节点。三样东西必须留:体检通知或项目清单(证明要求了妊娠测试)、你拒绝的书面记录、单位取消录用的通知或沟通记录。三样齐全,因果关系基本成立。 第五层,救济路径。向人社部门投诉(性别歧视已纳入劳动保障监察范围),要求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可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同时可以就缔约过失主张赔偿,范围通常是为应聘产生的交通、体检、误工等合理支出。 第六层,还有一个常被忽略的连带问题。入职体检中获取的体检信息属于个人敏感信息,处理须遵守个人信息保护法的规定。单位把体检结果在内部传阅、或者据此在群里议论,属于违法处理个人信息,可以另行主张。 第七层,实操建议。体检前先看项目清单,发现妊娠测试(常见表述为「血妊娠试验」「尿妊娠试验」「早孕检测」)当场提出异议,要求书面答复。不要在体检现场争吵,把异议写成一句话发到招聘负责人的微信或邮箱里,留痕比嗓门有用。
用人单位在招录(聘)过程中,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限定为男性或者规定男性优先; (二)除个人基本信息外,进一步询问或者调查女性求职者的婚育情况; (三)将妊娠测试作为入职体检项目; (四)将限制结婚、生育或者婚姻、生育状况作为录(聘)用条件; (五)其他以性别为由拒绝录(聘)用妇女或者差别化地提高对妇女录(聘)用标准的行为。
妇女依法享有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子女的自由。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第四十三条和第四十八条规定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3劳动合同里写「三年内不得生育」,有效吗?
无效。这类条款从一开始就没有法律效力,签了也不产生约束力。 第一层,法律直接禁止写。用人单位在录(聘)用女职工时,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合同或者协议中应当具备女职工特殊保护条款,并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等内容。注意两个动作:一是「应当具备女职工特殊保护条款」,这是必须写的内容;二是「不得规定限制结婚、生育」,这是禁止写的内容。 第二层,劳动合同法上的评价。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劳动合同条款无效。限制生育的条款直接违反妇女权益保障法的禁止性规定,属于无效条款。无效条款不影响合同其他部分的效力,也就是说合同整体还有效,只是这一条不算数。 第三层,签了会有什么后果。签了不等于被绑定。真怀孕了,单位以「违反约定」为由解除合同,属于违法解除,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或者要求支付赔偿金(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计算)。单位的罚款权更没有依据——用人单位无权对员工生育设定违约金。 第四层,单位还有哪些变相写法。「入职三年内不考虑生育」「生育需提前一年申请并排班」「违反计划生育安排的按自动离职处理」——这些都属于限制生育的条款,同样无效。还有一种更隐蔽的:在员工手册里规定「生育须经批准」,这类规章制度因内容违法,不能作为管理依据。 第五层,集体合同也要写。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订立的集体合同中应当包含男女平等和女职工权益保护相关内容,也可以就相关内容制定专章、附件,或者单独订立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这是工会可以主动推动的事,谈集体合同时把这一块加进去,比事后一个个打官司有效。 第六层,特殊保护条款应该写什么。通常包括: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劳动保护与休息休假;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降低工资和福利待遇;不得据此限制晋职晋级、评聘职称或者辞退;产假天数与生育津贴;哺乳时间安排。签合同时发现这几项完全没有,可以要求补充。 第七层,真被「按约定」处理了怎么办。三步:一是拿到书面处理决定(解除通知、处罚决定);二是在劳动仲裁中主张该条款无效,请求继续履行合同或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三是同时向人社部门投诉该条款本身,要求责令改正。两条线并行,仲裁解决个人损失,监察解决条款问题。
用人单位在录(聘)用女职工时,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中应当具备女职工特殊保护条款,并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等内容。 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订立的集体合同中应当包含男女平等和女职工权益保护相关内容,也可以就相关内容制定专章、附件或者单独订立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
用人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限制女职工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称和职务,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 女职工在怀孕以及依法享受产假期间,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期满的,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期限自动延续至产假结束。但是,用人单位依法解除、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服务协议,或者女职工依法要求解除、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服务协议的除外。 用人单位在执行国家退休制度时,不得以性别为由歧视妇女。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4怀孕后被降薪、调岗、边缘化,怎么办?
这三件事法律一件一件都禁了,而且写法很具体,不是原则性表态。 第一层,工资和福利。用人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注意是「工资和福利待遇」两项,把福利一起框住了——把岗位工资降下来、把交通补贴取消、把年终奖打折,都在这一条覆盖范围内。 第二层,晋职晋级。同一句里还写着:不得限制女职工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称和职务。怀孕期间被排除在晋升名单之外、被评价为「近期不稳定」,属于典型的限制。 第三层,能不能调岗。要分两种。一种是「因为怀孕不能适应原劳动」,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这是保护性调岗,合法,且不能降薪。另一种是「以怀孕为由把人调到边缘岗位」,这属于变相降薪和变相辞退,违法。判断标准很简单:看有没有医疗机构的证明、看调岗后待遇有没有降、看新岗位是不是明显不合理。 第四层,劳动时间和休息。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注意是「计入劳动时间」,不是请假,不能扣工资、不能算事假。 第五层,哺乳期的保护。对哺乳未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小时哺乳时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天增加一小时。这一小时是工作时间内的,不是额外请假。 第六层,违法后果。违反第四十八条规定的,由人社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同时,因违法降薪、违法调岗造成损失的,可以要求补发工资差额、恢复原岗位或者赔偿损失。 第七层,取证怎么做。这一类争议最怕「说不清」。要留四类材料:一是怀孕告知的书面记录(邮件、微信、提交的诊断证明签收);二是调岗调薪的书面通知或者聊天记录;三是工资条和银行流水(证明差额);四是原岗位的工作内容记录(证明新岗位明显不合理)。有了这四样,仲裁时基本不用靠嘴说。
用人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限制女职工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称和职务,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 女职工在怀孕以及依法享受产假期间,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期满的,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期限自动延续至产假结束。但是,用人单位依法解除、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服务协议,或者女职工依法要求解除、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服务协议的除外。 用人单位在执行国家退休制度时,不得以性别为由歧视妇女。
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第四十三条和第四十八条规定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5怀孕、产假期间合同到期,单位能不续签吗?
不能,合同期限会自动延长到产假结束,这是 2022 年修订新增的硬规定。 第一层,法律原文。女职工在怀孕以及依法享受产假期间,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期满的,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期限自动延续至产假结束。这里的用词是「自动延续」——不需要你申请,也不需要单位同意,法律直接产生延长的效果。 第二层,自动延续到什么时候。延续至产假结束。产假天数按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执行,难产、多胞胎还有增加。所以判断「合同还在不在」,要先算清产假到哪一天,而不是看合同上的到期日。 第三层,有没有例外。有一个:用人单位依法解除、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服务协议,或者女职工依法要求解除、终止的除外。前半句的意思是,如果单位本来就有合法的解除事由(比如严重违纪),仍然可以解除,不因怀孕而受保护;后半句的意思是,女职工自己愿意走,当然可以走。 第四层,常见误区。有单位说「合同到期自然终止,不存在辞退」,这是把终止和解除混为一谈。合同期满终止在一般情况下确实不需要理由,但在孕期和产假期间,法律直接把期限往后延了,此时终止就是违法终止。 第五层,哺乳期呢。法条明确写的是「怀孕以及依法享受产假期间」。哺乳期是否也自动延续,条文没有写,不能直接套用。但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得因哺乳降低工资、辞退或者单方解除合同,且不得延长劳动时间、安排夜班。所以哺乳期合同到期能否终止,要结合劳动合同法关于医疗期、以及各地规定判断,遇到这种情况建议单独咨询。 第六层,被违法终止了怎么办。两个选择:一是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恢复劳动关系、补发工资),二是要求支付违法终止赔偿金(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选哪个要看你的实际情况——想继续干就选前者,想走就选后者,两者不能同时主张。 第七层,时间点很重要。仲裁时效一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算。合同到期被通知不续签的当天就开始算了,不要等到产假结束再动。同时,要求继续履行的请求越早提越好,拖久了法院可能认为劳动关系已无恢复可能。
用人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限制女职工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称和职务,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 女职工在怀孕以及依法享受产假期间,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期满的,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期限自动延续至产假结束。但是,用人单位依法解除、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服务协议,或者女职工依法要求解除、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服务协议的除外。 用人单位在执行国家退休制度时,不得以性别为由歧视妇女。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6生完孩子回来,岗位没了、被安排去做杂活,怎么办?
这是「变相辞退」的典型手法,法律上要拆成三个独立的违法行为分别主张。 第一层,先说结论。用人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限制女职工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称和职务,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产后回来原岗位消失、被安排做与专业无关的杂活、工资跟着降,同时踩了「降薪」和「限制晋职」两条。 第二层,调岗本身要看依据。合法的调岗通常三种:双方协商一致;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要有考核依据);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工作。产后返岗属于哪种?如果单位说「岗位已经有人了」,这既不是协商一致,也不是不能胜任,属于单位单方变更劳动合同,缺乏依据。 第三层,工资是硬指标。判断是不是变相辞退,最快的方法是看工资:如果调岗后工资没变、职级没变、只是工作内容调整,争议空间大;如果工资降了、绩效没了、补贴取消了,那基本可以认定违法。所以第一步永远是打工资流水。 第四层,还有一招叫「架空」。不给具体工作、不分配项目、不让参加会议、考核打最低分,然后以「不能胜任」为由处理。这种做法在法律上很难站住:不能胜任需要有明确的岗位职责、考核标准和告知程序,而且要先培训或者调岗,仍不能胜任才能解除。整个过程缺一环,解除就违法。 第五层,可以主张什么。四个请求可以组合:一是要求恢复原岗位、原工资待遇;二是补发工资差额(从降薪之日起算);三是如果已经被解除,主张违法解除赔偿金(经济补偿的二倍);四是要求人社部门对性别歧视行为责令改正、处以罚款。 第六层,举证责任怎么分。劳动者要证明「有降薪调岗的事实」,单位要证明「调岗降薪有合法依据」。所以你要准备的是:调岗通知、新岗位职责说明、工资条前后对比、原岗位的工作成果记录。单位如果拿不出考核标准和协商记录,通常会败。 第七层,两个操作提醒。一是不建议一怒之下自己提离职——主动辞职会丧失主张违法解除赔偿金的基础,「被迫解除」需要以单位违法为由书面通知,路径完全不同;二是所有沟通尽量走书面,口头通知后补一条微信「刚才您说的调岗到某岗位、工资调整为某数,我理解得对吗」,对方回一个「对」,证据就固定了。
用人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限制女职工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称和职务,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 女职工在怀孕以及依法享受产假期间,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期满的,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期限自动延续至产假结束。但是,用人单位依法解除、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服务协议,或者女职工依法要求解除、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服务协议的除外。 用人单位在执行国家退休制度时,不得以性别为由歧视妇女。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7职场性骚扰,单位有没有责任?怎么投诉、怎么取证?
单位有法定责任,而且是八项具体义务,不是「原则上应当预防」。 第一层,什么是性骚扰。禁止违背妇女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其实施性骚扰。四种方式: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判断核心是「违背意愿」,不是「有没有造成严重后果」。 第二层,单位必须做的八件事。用人单位应当采取下列措施预防和制止对妇女的性骚扰:制定禁止性骚扰的规章制度;明确负责机构或者人员;开展预防和制止性骚扰的教育培训活动;采取必要的安全保卫措施;设置投诉电话、信箱等,畅通投诉渠道;建立和完善调查处置程序,及时处置纠纷并保护当事人隐私和个人信息;支持、协助受害妇女依法维权,必要时为受害妇女提供心理疏导;其他合理的预防和制止性骚扰措施。 第三层,单位不作为的后果。学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采取必要措施预防和制止性骚扰,造成妇女权益受到侵害或者社会影响恶劣的,由上级机关或者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注意这里罚的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不是笼统的「单位」。 第四层,骚扰者本人怎么处理。对妇女实施性骚扰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并由所在单位依法给予处分。告诫书是一份很有用的东西——它是公安机关出具的书面认定,后续民事诉讼中证明力很强。 第五层,三条救济通道可以并用。一是向有关单位和国家机关投诉,接到投诉的单位和国家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并书面告知处理结果;二是向公安机关报案;三是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害等)。三条通道互不排斥。 第六层,取证的关键是什么。这类案件最难的是证据。有效的四类:一是即时记录(事发当天发给亲友的微信、日记、备忘录,时间戳很重要);二是电子痕迹(聊天记录、邮件、通话记录、监控位置线索);三是证人(同事的旁证,哪怕只是「看到她那天情绪不对」也有用);四是单位处理记录(投诉回执、调查笔录、处分决定)。特别提醒:不要删聊天记录,不要只截局部图,要保留完整上下文和原始载体。 第七层,投诉怎么写。三句话结构:发生了什么(时间、地点、人物、具体言行);我向谁反映过、结果如何(证明单位知情);我要求什么(书面处理结果、调离接触、制止行为)。要求「书面告知处理结果」是法律明文规定的权利,一定要写进投诉里。
禁止违背妇女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其实施性骚扰。 受害妇女可以向有关单位和国家机关投诉。接到投诉的有关单位和国家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并书面告知处理结果。 受害妇女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用人单位应当采取下列措施预防和制止对妇女的性骚扰: (一)制定禁止性骚扰的规章制度; (二)明确负责机构或者人员; (三)开展预防和制止性骚扰的教育培训活动; (四)采取必要的安全保卫措施; (五)设置投诉电话、信箱等,畅通投诉渠道; (六)建立和完善调查处置程序,及时处置纠纷并保护当事人隐私和个人信息; (七)支持、协助受害妇女依法维权,必要时为受害妇女提供心理疏导; (八)其他合理的预防和制止性骚扰措施。
违反本法规定,对妇女实施性骚扰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并由所在单位依法给予处分。 学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采取必要措施预防和制止性骚扰,造成妇女权益受到侵害或者社会影响恶劣的,由上级机关或者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8分手后被前任纠缠、被发隐私照,能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吗?
能。这是 2022 年修订打开的一扇门——过去人身安全保护令主要针对家庭成员,现在明确扩到了恋爱、交友关系和分手之后。 第一层,法律原文。禁止以恋爱、交友为由或者在终止恋爱关系、离婚之后,纠缠、骚扰妇女,泄露、传播妇女隐私和个人信息。妇女遭受上述侵害或者面临上述侵害现实危险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第二层,两个要件。一是行为要件:以恋爱、交友为由,或者分手、离婚之后的纠缠、骚扰、泄露传播隐私和个人信息;二是状态要件:已经遭受,或者面临现实危险。注意「面临现实危险」也够——不需要等到真出事。 第三层,和反家暴法的衔接。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反家暴法对「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也有适用条款。两条可以并用:同居关系、离婚后骚扰走反家暴法,恋爱关系、分手后骚扰走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四层,申请要什么条件。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具备三项:有明确的被申请人;有具体的请求;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换成大白话:告谁、要什么、凭什么。 第五层,具体请求怎么写。常见的五项:禁止被申请人实施骚扰、跟踪、接触;禁止进入申请人住所、工作单位、学校等特定场所一定范围;禁止通过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等方式联系;禁止泄露、传播申请人隐私和个人信息,责令删除已发布内容;其他保护措施。请求写得越具体,执行越有力。 第六层,证据准备。这一类案件法院看重「持续性」和「危险性」:多次通话记录、被拉黑后换号联系、跟踪的监控或行车记录、威胁性文字、已发布的隐私内容截图(带发布时间和账号)。建议按时间顺序整理成一份清单,一页纸看完,比一堆散乱截图有效。 第七层,违反保护令的后果。人身安全保护令是法院裁定,违反的可能被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所以拿到保护令之后,对方再联系,立刻报警并出示保护令——这是最有效的止损方式,也是后续追究责任的依据。
禁止以恋爱、交友为由或者在终止恋爱关系、离婚之后,纠缠、骚扰妇女,泄露、传播妇女隐私和个人信息。 妇女遭受上述侵害或者面临上述侵害现实危险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
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二)有具体的请求; (三)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
9同工不同酬,怎么主张?能要回差额吗?
能。同工同酬是法律的硬要求,不是「看单位效益」。 第一层,法律怎么写的。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妇女在享受福利待遇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注意是两句:前一句讲工资,后一句讲福利,把奖金、补贴、公积金、补充医疗这些一起框住了。 第二层,「同工」怎么理解。不是「同一个岗位名称」才算同工,而是看工作内容、工作量、工作业绩是否实质相同。岗位名称不同但实际干的活一样(比如「专员」和「主管」实际做同样的事),仍然构成同工。反过来,岗位名称相同但职责差别很大,单位可以主张不同工。 第三层,举证怎么分。这类案件对劳动者最友好的一点是:工资差额的举证责任可以转移。劳动者先证明「存在同工不同酬的初步事实」(比如同岗位同事的工资条、公开的薪酬表、招聘信息里的薪资范围),用人单位应当对「差别有合理理由」承担举证责任。单位说不出理由,通常要补差额。 第四层,什么理由算合理。工龄、学历、职称、绩效结果、特殊技能、市场稀缺性,这些可以构成合理差别。单纯以性别为由、或者以「他是男的养家压力大」为由,不构成合理理由。 第五层,可以主张什么。三个请求:补发工资差额(一般从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算,实践中受仲裁时效限制);补缴因此少缴的社保和公积金;如果因主张同工同酬被打击报复,另行主张违法解除赔偿。 第六层,还有一条路。人社部门应当将招聘、录取、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称和职务、培训、辞退等过程中的性别歧视行为纳入劳动保障监察范围。同工同酬问题可以一并投诉,让监察介入调取薪酬资料——这比自己一个人去要工资条有效得多。 第七层,实操难点和应对。最大的难点是「看不到别人的工资」。三个办法:一是申请仲裁后请求仲裁委调取单位薪酬台账(单位有保存工资支付记录的法定义务);二是收集公开信息(招聘启事薪资区间、内部竞聘公告、绩效公示);三是找愿意作证的同事出具书面证言。别指望一次问清,靠程序一步步要。
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妇女在享受福利待遇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在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称和职务、培训等方面,应当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不得歧视妇女。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将招聘、录取、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称和职务、培训、辞退等过程中的性别歧视行为纳入劳动保障监察范围。
10农村妇女嫁出去就被取消分红,征地补偿也没份,怎么办?
这一类问题在 2022 年修订后有非常明确的条文,而且可以告村民会议的决定。 第一层,权利平等。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或者征用补偿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列举了五项:成员身份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收益分配、征收补偿安置、宅基地使用。 第二层,登记和协议必须列名。申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等不动产登记,应当在不动产登记簿和权属证书上将享有权利的妇女等家庭成员全部列明;征收补偿安置或者征用补偿协议应当将享有相关权益的妇女列入,并记载权益内容。这一条特别实用:如果权属证书上根本没有你的名字、补偿协议上没有你的份额,那你已经处在被侵害的状态,可以直接据此主张补正。 第三层,村规民约不能违法。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以及其他涉及村民利益事项的决定,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户无男性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五种情形:未婚、结婚、离婚、丧偶、户无男性。「出嫁女」「离婚女」「户口空挂」这些说法的实质,都落在这一条里。 第四层,上门女婿也有保护。因结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户的,男方和子女享有与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的权益。这一句是针对「只保护男不保护女」的双向纠偏,很多地方的实际做法在这里被否掉了。 第五层,救济路径。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等方面权益受到侵害的,可以申请乡镇人民政府等进行协调,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两条路:先找乡镇政府协调(快、成本低),不成再起诉(有强制力)。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处理。 第六层,起诉告谁。通常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请求确认成员资格、支付收益分配款、确认征收补偿份额。这类案件的诉讼请求要写具体:确认自某年某月起具备成员资格、支付某年度分配款若干元、确认享有某地块征收补偿的份额。笼统写「依法保护我的权益」,法院没法判。 第七层,证据清单。户口簿与迁移记录、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宅基地证(看有没有列名)、历年分配方案与分配表、村民会议决议或村规民约原文、征收公告与补偿方案、你履行村民义务的记录(缴费、选举、公益劳动)。其中「村规民约原文」和「分配方案」最关键,它们直接证明歧视的存在。
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或者征用补偿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申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等不动产登记,应当在不动产登记簿和权属证书上将享有权利的妇女等家庭成员全部列明。征收补偿安置或者征用补偿协议应当将享有相关权益的妇女列入,并记载权益内容。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以及其他涉及村民利益事项的决定,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户无男性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 因结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户的,男方和子女享有与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的权益。
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等方面权益受到侵害的,可以申请乡镇人民政府等进行协调,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以及其他涉及村民利益事项的决定进行指导,对其中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内容责令改正;受侵害妇女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11离婚时全职带娃多年,能要家务补偿吗?
能,而且 2022 年修订把「有权要求补偿」写得更直白,不再以「分别财产制」为前提。 第一层,法律原文。夫妻双方应当共同负担家庭义务,共同照顾家庭生活。女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男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有权在离婚时要求男方予以补偿。补偿办法由双方协议确定;协议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层,民法典的另一条。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两条内容基本一致,妇女权益保障法把「女方」点明了,民法典覆盖双方。 第三层,三个条件。一是负担较多义务(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三类,满足其一即可);二是在离婚时提出(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都可以);三是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不是「可以」,是「应当」)。 第四层,金额怎么定。法律没有规定计算公式,法院通常综合考量:家务劳动的时长和强度、对职业发展的影响(有没有因此中断工作、放弃晋升)、另一方的收入水平和获益程度、当地生活水平、婚姻存续时间。实务中金额从几万到几十万不等,没有统一标准,所以举证质量决定结果。 第五层,举证怎么准备。四类材料最有用:一是育儿记录(孩子的接送、就医、家长会、疫苗记录上的签字);二是照料老人记录(病历陪护、护理支出、日常照护);三是职业受影响证据(辞职证明、社保断缴记录、工资流水对比、错过晋升的书面材料);四是家庭分工证据(对方长期出差记录、家务外包支出由你支付)。 第六层,和财产分割的关系。家务补偿是独立的请求权,不影响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也就是说,可以一边分房子存款,一边主张家务补偿,两者不冲突。很多人误以为「分了财产就不能再要补偿」,这是错的。 第七层,两个提醒。一是要在离婚时提出,离婚后再单独主张,通常不被支持;二是协议离婚时,如果协议里写了「双方无其他争议」,可能被认为已放弃补偿请求,签字前务必看清这一句——想保留权利,就在协议里明确写「家务补偿另议」或者直接约定金额。
夫妻双方应当共同负担家庭义务,共同照顾家庭生活。 女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男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有权在离婚时要求男方予以补偿。补偿办法由双方协议确定;协议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12女方怀孕期间,男方能不能提离婚?
原则上不能,有三个时间窗口,但也有两个例外。 第一层,三个时间窗口。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三段分别是:怀孕期间(从确认怀孕到分娩)、分娩后一年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含人工流产和自然流产)。 第二层,两个例外。一是女方提出离婚,不受限制;二是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可以受理。「确有必要」是法院裁量的口子,实务中通常指女方存在重大过错、或者所生子女与男方无亲子关系、或者存在危及男方人身安全等极端情形。普通感情不和,不属于确有必要。 第三层,为什么这么规定。这是对孕产期妇女的特殊保护,立法目的是避免在身体和心理最脆弱的阶段承受离婚诉讼的压力。所以这条限制的是「男方起诉」,不是「双方不能离婚」。 第四层,协议离婚受不受限制。法律限制的是「提出离婚」(起诉),协议离婚是双方自愿,不受这一条限制。但要注意,协议离婚有三十天冷静期,且怀孕期间女方权益更需要谨慎处理,签协议前务必把子女抚养、财产分割、住房安排写清楚。 第五层,男方硬要起诉会怎样。法院立案审查时会核对是否处于三个窗口期内,属于的,通常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驳回起诉。这不影响男方在窗口期届满后另行起诉。 第六层,女方自己想离怎么办。女方提出离婚不受限制,可以协议离婚,也可以直接起诉。诉讼中要一并处理子女抚养(哺乳期内原则上随母方生活)、财产分割、住房安排,必要时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第七层,一个容易被忽略的问题。如果男方在窗口期内起诉被驳回,之后又反复起诉,女方要注意保存每一次的应诉材料。这些材料在后续的抚养权、财产分割争议中,可以作为对方「长期施压」的佐证,对主张家务补偿、精神损害也有帮助。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13离婚争抚养权,做过绝育手术有优势吗?生育权归谁?
有,法律明确写了「优先考虑」,但前提是「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 第一层,丧失生育能力的特殊规则。女方丧失生育能力的,在离婚处理子女抚养问题时,应当在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条件下,优先考虑女方的抚养要求。两层结构:前提是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在此前提下优先考虑女方。所以不是「只要丧失生育能力就一定判给女方」,而是同等条件下优先。 第二层,什么叫「丧失生育能力」。通常包括:已做绝育手术、因疾病或手术切除子宫卵巢、医学上确认无法再生育。需要有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或手术记录。年龄大、再婚困难不算法定情形,但可能作为综合因素被考虑。 第三层,生育权本身归谁。妇女依法享有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子女的自由。这一条是 2022 年修订保留并强化的,核心含义是:生育的决定权在女方,男方不能以「我要孩子」为由强迫生育,也不能因女方不愿生育主张侵权赔偿。 第四层,和「生育协议」的关系。实践中出现过婚前或婚内签「必须生育」「不生育赔偿」的协议,这类约定因违背人格权保护而无效。同样,单位以「不得生育」为录用条件,也因违反妇女权益保障法而无效。 第五层,抚养权判断的整体标准。法院按「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判断,具体看:子女年龄(两周岁以内原则上随母方;八周岁以上要听取子女意见);直接抚养人的抚养能力与意愿;子女长期的生活环境(稳定性优先);另一方的抚养条件与配合程度;有无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 第六层,怎么举证。围绕四组材料准备:一是抚养能力(收入、住房、工作时间、家人协助);二是子女依附关系(日常照护记录、就医就学记录、老师证言);三是稳定性(现居住地、学校、社交圈);四是对方不利因素(长期出差、有暴力或酗酒记录、拒不支付抚养费的历史)。 第七层,一个现实提醒。不要把「丧失生育能力」当成唯一王牌。实务中法院更看重「孩子跟着谁更稳定」,尤其是已经形成稳定生活环境的情形。正确策略是:主攻稳定性与抚养能力,把丧失生育能力作为同等条件下的加分项,而不是唯一理由。
女方丧失生育能力的,在离婚处理子女抚养问题时,应当在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条件下,优先考虑女方的抚养要求。
妇女依法享有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子女的自由。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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