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遇家暴,怎么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4 份真实判决的裁判口径 · 全部来自人民法院案例库 · 裁判规则逐字引用 · 当事人姓名已脱敏
被打被骂,心里又怕又乱,连报警都不敢——这种事落到谁身上都难。请先记住一点:你不用等到离婚,也不用等到被打进医院,就可以向法院申请一张“人身安全保护令”。它是一张要求施暴者必须远离你的禁令,受理和签发的门槛,比你想的要低。
先看结论:情形速查
| 情形 | 结论 |
|---|
| 被配偶打骂、殴打、威胁 | 可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
| 还没起诉离婚,只是想先保护自己 | 申请保护令不以起诉离婚为前提 |
| 恋爱关系已终止,还被纠缠、骚扰 | 同样可以申请保护令 |
| 手上只有零散证据,担心证不足 | 签发证明标准是“较大可能性”,门槛不高 |
法院怎么判:判决逐个看
不以离婚为前提云南省 · 2017 · 参考案例
耿某申请诉前人身安全保护令案
入库编号 2023-07-2-442-001 | 案号 (2017)云0621民保令2号
裁判规则(案例库原文,逐字)
我国反家庭暴力法首次建立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规定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法院应当在72小时内作出裁定,情况紧急的应当在24小时内作出。需要注意的是,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签发不以受理离婚诉讼为前提,从而对婚姻关系中的家暴受害人给予最大化的保护。
给你的启示
想申请保护令,不必先打一场离婚官司——反家庭暴力法设立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法院应在72小时内作出裁定,情况紧急的24小时内作出。特别要注意:保护令的签发并不以已经受理离婚诉讼为前提,婚姻关系中的受害人可以直接申请。
终止恋爱后骚扰浙江省 · 2023 · 参考案例
林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
入库编号 2024-07-2-442-002 | 案号 (2023)浙0326民保令1号
裁判规则(案例库原文,逐字)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九条明确规定,禁止以恋爱、交友为由或者在终止恋爱关系、离婚之后,纠缠、骚扰妇女,泄露、传播妇女隐私和个人信息。妇女遭受上述侵害或者面临上述侵害现实危险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该条规定将适用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主体范围由家庭成员扩大至曾经具有恋爱、婚姻关系或者以恋爱、交友为由进行接触等人群,可以更好地预防和制止发生在家庭成员以外的亲密关系中的不法行为。
给你的启示
分手后被死缠烂打、骚扰,也能申请保护令——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明确,禁止以恋爱、交友为由或者在终止恋爱关系、离婚之后,纠缠、骚扰妇女,泄露、传播妇女隐私和个人信息。妇女遭受这些侵害或者面临现实危险的,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保护范围不再限于家庭成员。
证明标准江西省 · 2023 · 参考案例
李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
入库编号 2024-07-2-442-003 | 案号 (2023)赣0104民保令1号
裁判规则(案例库原文,逐字)
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的创设目的在于对已经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家庭暴力行为作出快速反应,及时保护申请人免遭危害。实践中,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最大的障碍是家暴受害人举证不足。鉴于人身安全保护令作为禁令的预防性保护功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证明标准是“存在较大可能性”。本案中,人民法院综合考量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多次报警情况,结合日常生活经验,认定家庭暴力事实存在较大可能性,符合法律应有之义。
给你的启示
申请保护令,不用把家暴“证到铁证如山”——保护令制度的目的是对家暴行为快速反应。鉴于其预防性保护功能,司法解释规定的签发证明标准是“存在较大可能性”,而不是刑事案件的“排除合理怀疑”。这一点对证据不多的受害人非常关键,不必因“证据不够硬”就不敢申请。
精神暴力湖北省 · 2022 · 参考案例
王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
入库编号 2024-07-2-442-001 | 案号 (2022)鄂0111民保令5号
裁判规则(案例库原文,逐字)
精神暴力的危害性并不低于身体暴力的危害性。自伤、自残等行为必定会让申请人产生紧张恐惧的情绪,导致申请人精神不自由,从而按照被申请人的意志行事,该行为属于精神暴力。人民法院通过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明确通过伤害自己以达到控制对方的行为也属于家庭暴力,扩大了对家庭暴力的打击范围,也为更多在家庭中遭受精神暴力的家暴受害人指明了自救的有效路径。
给你的启示
逼你、自伤自残来操控你,也算家暴——精神暴力的危害不低于身体暴力。自伤、自残等行为必然会让申请人产生紧张恐惧的情绪,导致其精神不自由、从而按照被申请人的意志行事,属于家庭暴力。法院通过签发保护令明确:用伤害自己来达到控制对方目的的行为,同样属于家庭暴力。
判断依据:法条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23条遭受家暴或面临现实危险均可申请保护令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29条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采取的措施
第二十九条 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
(一)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
(三)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
(四)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9条恋爱、交友或关系终止后的纠缠骚扰也可申请
第二十九条 禁止以恋爱、交友为由或者在终止恋爱关系、离婚之后,纠缠、骚扰妇女,泄露、传播妇女隐私和个人信息。
妇女遭受上述侵害或者面临上述侵害现实危险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签发保护令的证明标准(较大可能性)
第六条 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中,人民法院根据相关证据,认为申请人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事实存在较大可能性的,可以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
前款所称“相关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公安机关出具的家庭暴力告诫书、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公安机关的出警记录、讯问笔录、询问笔录、接警记录、报警回执等;
(四)被申请人曾出具的悔过书或者保证书等;
(五)记录家庭暴力发生或者解决过程等的视听资料;
(六)被申请人与申请人或者其近亲属之间的电话录音、短信、即时通讯信息、电子邮件等;
(七)医疗机构的诊疗记录;
(八)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所在单位、民政部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救助管理机构、反家暴社会公益机构等单位收到投诉、反映或者求助的记录;
(九)未成年子女提供的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证言或者亲友、邻居等其他证人证言;
(十)伤情鉴定意见;
(十一)其他能够证明申请人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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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内容为一般性法律知识分享,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结合证据情况咨询执业律师。案例均来自人民法院案例库并已脱敏,裁判规则为原文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