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末位淘汰、调岗与降薪怎么应对:13 个最常问的问题

考核排最后就要走人、一纸通知把你调到外地、工资单上悄悄少了两成——这三件事是职场纠纷里最高频的组合,也是单位最容易做错的地方。本专题按「末位淘汰能不能用、不胜任怎么认定、调岗能不能拒、降薪怎么要回、走人怎么算钱」五段,把单方变更劳动合同的法律边界、经济补偿与二倍赔偿金的算法、仲裁与投诉的先后顺序讲清楚,条文全部照录。

1公司搞末位淘汰,考核排在最后就要走人,这样合法吗?

不合法。「末位」和「不胜任」是两件事,被很多单位故意混为一谈。 考核排名是相对的:十个人里总有一个最后,哪怕这十个人全部超额完成任务,最后一名也客观存在。而法律要求的解除理由是「不能胜任工作」——这是一个针对个人的、实质性的判断标准,不是相对排序。用排名倒推不胜任,逻辑上就不成立。这一点在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案例里已经明确过,单位以末位淘汰为由单方解除,通常被认定为违法解除。 即便真的构成不胜任,解除也不是一步到位,必须走完三步:第一步,有证据证明不能胜任本职工作,通常要有明确的岗位职责、考核标准和考核结果,且标准要在事前告知;第二步,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第三步,培训或调岗之后仍不能胜任。三步缺一步,解除就站不住。此外还要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代替通知。 违法解除的后果是双向的:你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单位应当继续履行;你不要求继续履行,或者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单位应当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支付赔偿金。注意这是二倍赔偿金,不是二倍经济补偿再叠加经济补偿。 实务上,单位最常见的破绽是考核制度本身:制度有没有经过民主程序、有没有向你公示或告知、考核指标是不是事后临时加的、有没有你的签字确认。这些点一旦被击穿,「不胜任」的基础就没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2以「不胜任工作」为由辞退,公司必须走哪些程序?

四道关口,一道都不能少。 第一道,证明不胜任。单位要拿出事前告知的岗位职责、可量化的考核标准、真实的考核过程记录,以及你知晓并确认考核结果的证据。事后补做的考核表、没有你签字的评价、只有主管一句「能力不行」,都很难被采信。 第二道,培训或者调岗。法律给了单位两个选项,任选其一即可,但必须真实发生:培训要有培训通知、签到、内容记录;调岗要有书面调岗通知、新岗位职责说明。把调岗做成变相降职降薪、或者调到明显无法完成的岗位,会被认定为没有真正履行这一步。 第三道,再次证明不胜任。培训或调岗之后要有新的考核周期和考核结果,仍然达不到标准。很多单位在这一步翻车——调岗第二天就发解除通知,等于跳过了考核。 第四道,程序性义务。用人单位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同时,解除属于法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要按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如果单位有工会,还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 这四步走完,解除才可能被认定合法。反过来说,你在应对时也可以按这四步逐一检查:哪一步没有书面材料、哪一步的时间对不上,就是你的抗辩点。收到解除通知后不要急着签「协商一致解除」,一旦签了,性质就变了,赔偿标准会从二倍赔偿金掉到一倍经济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3公司直接发通知把我调到外地,我不同意,能拒绝吗?

可以拒绝,但要用对方式,不能一句「我不去」然后就不上班。 法律的基本规则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工作地点、岗位、薪酬都属于劳动合同的核心条款,单方变更原则上不生效。所以单位一纸通知就把你调走,本身缺乏依据。 不过司法实践也留了口子:单位基于生产经营的合理需要,可以单方调整岗位,但要同时满足几个条件——具有经营上的必要性、调整后的岗位与原岗位具有相当性、不具有侮辱性或惩罚性、工资待遇没有不利变更、劳动者能够胜任。跨城市调动通常被认为超出了合理调岗的范围,因为这会实质改变你的生活安排。 正确的拒绝方式是书面的、有记录的、并且保持出勤:第一步,书面回复不同意调岗,说明理由(比如家庭照料、通勤成本、岗位性质变化),要求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第二步,继续到原岗位正常打卡上班,如果单位关闭了你的门禁或者不安排工作,拍照、录像、发消息留痕;第三步,如果单位以「旷工」为由解除,把前两步的材料拿出来,证明你从未旷工,是单位拒绝提供劳动条件。 最后一条很关键:单位不提供劳动条件、未按约定支付报酬,你可以据此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这比被动等着被开除更主动,也能把「谁先违约」这个问题摆到台面上。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4不同意调岗,公司按旷工把我开除,怎么办?

这种案子的胜负点只有一个:你到底有没有旷工。而这一点,取决于你有没有留在原岗位继续提供劳动。 单位的逻辑是:调岗通知已送达,你不去新岗位就是旷工,旷工达到规章制度规定的天数就可以解除。你要击穿这个逻辑,需要证明两件事:第一,调岗本身不合法或者不合理,所以你有权拒绝;第二,你拒绝的是调岗,不是拒绝上班,你一直在原岗位出勤。 所以从收到调岗通知那一刻起,动作要规范:书面回复不同意,同时明确表示愿意继续在原岗位履行劳动合同;每天照常到原岗位打卡,打卡记录截图保存;如果门禁被停、工位被清、系统权限被关,当场拍照录像,并向直属上级和人力资源部门发消息说明「我已到岗,但无法正常工作,请安排工作内容」;单位不回复的,每天重复一次,形成连续记录。 这些记录的作用,是把「旷工」这个事实彻底否掉。只要考勤记录显示你在岗,单位以旷工解除就是违法解除,你可以主张继续履行,或者主张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支付赔偿金。 还要注意两点:一是不要签署任何写有「因个人原因离职」的文件,哪怕对方说「签了才好聚好散」;二是解除通知拿到手后,先看它写的是什么理由——写旷工、写不胜任、写严重违纪,对应的举证责任和抗辩思路完全不同,别急着反驳,先把原文留好。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5公司单方面把我工资降了两成,这部分能要回来吗?

能,而且这类请求在仲裁中支持率很高,因为工资属于劳动合同的核心条款,单方下调没有法律依据。 规则很直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需要双方协商一致,并且采用书面形式。降薪是典型的合同变更,单位既没有和你协商,也没有书面变更协议,单方扣减的部分就属于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你可以要求补发差额,同时可以主张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加付赔偿金——这一条要通过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的前置程序,实践中多在投诉阶段解决。 有一种抗辩要提前想到:单位会说「你签了调薪确认书」或者「工资条你每月都签收,没提异议就是默认」。应对方式有两层:第一,签字只代表收到工资条,不代表同意降薪,如果能证明当时提出过异议更好,哪怕是在工作群里问一句「这个月怎么少了」;第二,如果签的是「岗位调整后按新岗位薪资执行」这类概括性文件,可以主张该条款排除了你的主要权利,且单位没有就降薪幅度作明确说明。 还有一种情形是绩效工资被清零。绩效工资属于工资组成部分,单位要有合法有效的绩效考核制度、真实的考核过程、以及你知晓考核结果的证据;制度缺失或者考核走过场,扣发就缺乏依据。 时效上,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申请仲裁不受一年时效限制;但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这一条对还在职的人很有利,不必担心「拖久了就没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6因为被降薪而主动辞职,还能拿到经济补偿吗?

能,但辞职的理由必须写对,这一步写错,后面全盘皆输。 法律给了劳动者一条「被迫解除」的通道: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损害劳动者权益等情形下,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依照这条解除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降薪导致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正好落在这一项里。 关键在于解除通知怎么写。必须明确写「因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本人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解除劳动合同」,最好用快递寄送并保留面单和签收记录,同时用工作邮箱或者即时通讯再发一份。如果写成「个人原因辞职」「家庭原因」「另谋发展」,法律上就变成你主动放弃,经济补偿一分拿不到——这类案子在实务中非常多,事后想改口几乎不可能。 经济补偿的标准是按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月工资指劳动合同解除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如果你的月工资高于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按三倍计算,且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还有一点:被迫解除不需要提前三十日通知,可以即时解除。但为了证据完整,建议在发出通知的当天停止提供劳动,避免出现「已经解除还在上班」的矛盾状态。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7经济补偿、代通知金、二倍赔偿金,到底怎么算、能不能同时要?

这三个概念经常被混着说,实际上适用条件完全不同,算法也不同。 经济补偿:按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算;不满六个月的给半个月工资。月工资是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适用于协商一致由单位提出解除、单位依第四十条解除、经济性裁员、合同期满单位不续签或降低条件续签、劳动者被迫解除等法定情形。 代通知金:只在单位依第四十条解除、且没有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时才产生,金额是一个月工资,标准通常按上一个月的工资确定。它和经济补偿可以同时拿——单位没提前通知,既要给代通知金,也要给经济补偿。很多人把这两笔混成「一个月加一个月」,其实基数和性质都不一样。 二倍赔偿金:只适用于违法解除或者违法终止。标准是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支付。注意它是「二倍」,不是在经济补偿之外再加一倍,所以同一段工龄只能主张一次:要么按合法解除拿经济补偿,要么按违法解除拿二倍赔偿金,不能叠加。 还有一个上限要记:如果你的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经济补偿按三倍数额计算,且支付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这条只约束高收入者,普通工资不适用。 谈判时最常见的坑是单位提出「给你一个月工资,签个协商解除」。签之前先自己算一遍:按你的工龄和经济补偿标准应该是多少,再对比单位的报价。差得远的,不要签。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8被违法辞退,是要求继续上班,还是直接要钱?

两条路你只能选一条,但选择权在你手上,不在单位手上。 规则是: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规定支付赔偿金。也就是说,默认的第一顺位是继续履行,只有你不要,或者客观上履行不了,才转为赔偿金。 实务上怎么选,看三个因素。第一,你还想不想回去。继续履行意味着恢复原岗位原待遇,还要补发解除期间的工资损失,对工龄长、待遇好的人是更优选择;但如果回去后必然被穿小鞋,心理成本要算进去。第二,合同还能不能履行。岗位已经被撤销、部门已经解散、单位已经停产,法院可能认定不能继续履行,只能判赔偿金。第三,单位的偿付能力。小公司账上没钱,判决书再漂亮也执行不到,这时候快速拿钱走人可能更实际。 程序上,这两项请求在仲裁阶段就要明确,因为它们不是同一个请求:主张继续履行,附带的请求是补发工资;主张赔偿金,请求的是二倍赔偿金。中途变更请求,可能影响审理进度。 还有一条容易忽略:无论选哪条路,解除证明都要拿到。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证明,并在十五日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卡着不办的,可以另行主张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9公司说要经济性裁员,程序上必须做到哪些?

经济性裁员不是「效益不好就裁」,它有明确的实体条件和程序条件,缺一不可。 实体上,必须属于四种情形之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注意「严重困难」要有证据,审计报告、连续亏损的财务报表,不是老板一句话。 门槛上,裁减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才走裁员程序。达不到这个数量的,只能逐个按协商解除或者第四十条处理。 程序上有三步: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裁减人员方案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三步都要有书面材料,尤其是「报告」这一步,很多单位漏掉,直接导致裁员程序违法。 优先留用也有硬性要求:应当优先留用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且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此外,单位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 被裁减的人依法享有经济补偿,标准与一般解除相同。程序违法或者实体条件不成立的,属于违法解除,可以主张继续履行或者二倍赔偿金。你在应对时,重点核查三份文件:说明情况的会议记录、工会或职工意见的书面反馈、向人社部门报告的凭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10试用期被以「不符合录用条件」辞退,怎么判断是不是借口?

这是单位最爱用的一个理由,因为它听起来不需要理由。但它其实有两个硬前提,缺一个就站不住。 第一个前提:录用条件必须事先明确并且告知过你。录用条件是招聘时确定的、针对这个岗位的具体要求,比如学历、证书、技能测试结果、业绩指标。单位要在入职时就让你知道,最好有你的签字确认。招聘广告里没写、入职时没告知,事后临时编一套「我们要求很高」,这种抗辩很难成立。 第二个前提:要有证据证明你不符合。考核记录、工作成果、客户投诉、培训记录,这些才是证据。「主管觉得不行」「团队反馈不好」属于主观评价,不能单独作为解除依据。 程序上还有一条: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严重违纪、严重失职营私舞弊、不能胜任等法定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解除时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说明理由是法定义务,单位只说「不合适」而不说明具体哪一条不符合,程序上就有瑕疵。 另外,试用期的长度本身也有上限: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不超过一个月,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不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不超过六个月;同一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超期本身就是违法,超期部分要按转正后的工资标准补足差额。 遇到这种辞退,先要求单位书面说明理由和依据的录用条件;对方拿不出来,就走仲裁,主张违法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

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11离职时公司不给开离职证明、扣着档案不放,怎么办?

这两件事都是明文禁止的拖延,而且各有对应的救济。 关于离职证明: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注意「十五日」是硬期限,不是「尽快」。单位拖着不开,直接导致你无法入职新单位、无法办理失业登记的,可以主张因此造成的损失,比如新单位因缺少证明而撤销录用,这部分损失要有新单位的书面说明作为支撑。 关于档案:档案转移也是十五日内办完。扣档案是很多单位留住人的手段,但法律上没有依据——档案不属于单位财产,单位没有扣留权。遇到扣档案,可以向人社部门投诉,也可以申请仲裁。 还有一个常见的捆绑操作:单位说「先把违约金交了再给你开证明」,或者「先签放弃经济补偿的声明」。这两者都不能作为开证明的前提条件,开证明是法定义务,不附带任何前提。签了放弃声明再想反悔,难度会大很多,所以宁可先不开证明,也不要签。 操作顺序建议:第一步,书面提出要求,写明法律依据和期限;第二步,期限届满仍不给的,向单位所在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第三步,同步申请仲裁,把「未出具证明造成的损失」作为独立请求提出。三步可以并行,不必等前一步结束。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九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2签了「自愿降薪协议」,事后还能反悔吗?

能不能翻,取决于这份协议是怎么签的、内容写了什么。三种情形,结果完全不同。 第一种,真实协商、内容明确。协议里写清了降薪幅度、生效时间、适用期限,你自愿签字,单位也实际执行了,这种协议通常有效,事后反悔很难获支持。所以签字前一定要想清楚:是永久降薪还是阶段性降薪,降的是基本工资还是绩效部分,将来能不能恢复。写清楚「期限」和「恢复条件」,比什么都重要。 第二种,被迫签署。单位以「不签就走人」「不签就调岗到外地」相要挟,你为了保住工作被迫签字。这类协议可以主张意思表示不真实,请求撤销。难点在举证:需要证明当时存在胁迫或者变相胁迫,比如谈话录音、书面通知、同事证言、签字前后时间极短的邮件往来。仅有自己的陈述,一般不够。 第三种,名为降薪、实为扣发。协议写的是「绩效工资按考核结果浮动」,单位却月月按最低档发,且没有考核过程。这种情况可以主张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因为它不是降薪协议,而是借协议之名扣钱。 还有一条兜底:即便协议有效,降薪后的工资也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这是强制性规定,约定低于标准的条款无效。 最后提醒:签字时保留一份原件或者拍照,注意看有没有「双方再无其他争议」「放弃其他请求」这类概括性条款。这类条款会把你后续主张其他权利的路一并堵上,是最需要警惕的一句话。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13这类纠纷要先仲裁还是先投诉?时效多久?

原则上先仲裁,因为劳动争议实行仲裁前置,不经仲裁直接起诉,法院不予受理。但投诉有它独特的作用,两者可以并行。 仲裁的定位是解决「钱」的问题:补发工资、经济补偿、二倍赔偿金、继续履行合同,这些都要通过仲裁主张。时效是一年,从你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有一个例外对你有利: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不受一年时效限制;但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所以欠薪的案子,在职期间可以慢慢来,一旦离职就要盯住这一年。 时效还会中断和中止:你向单位主张权利、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单位同意履行义务,都会导致时效中断,从中断时起重新计算一年;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不能申请仲裁的,时效中止,原因消除后继续计算。所以每一次书面催告、每一次投诉受理,都是在给时效续命,务必留下凭证。 投诉的定位是解决「行为」的问题:不签书面合同、不缴社保、超时加班、收取押金、不开离职证明,这些属于劳动保障监察的范围,向人社部门投诉,处理周期短、不收费,还能形成对单位的行政压力。缺点是监察不管赔偿金额的裁量,拿不到钱。 实操建议:先把仲裁申请递上去锁定时效,同时向监察机构投诉施压,两条线互不冲突。仲裁申请书要写清请求事项和金额,每一项单独列,附上证据清单;开庭时按时间顺序陈述事实,别把几件事混在一起讲。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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