降薪、调岗争议全流程:被变相逼走怎么办
按步骤走 · 材料一次备齐 · 每个期限都有法条依据
流程步骤
固定降薪调岗证据
先把证据留好:公司的调岗降薪通知、聊天记录、工资条、考勤记录、劳动合同。用手机拍屏或者导出文件保存,重要内容可以申请公证或者用可信时间戳固定,防止公司事后删除聊天记录。
聊天记录工资条先拍照备份书面提出异议
不要只在微信里口头说不同意,要写一份书面异议,写明你不同意变更岗位和薪资、要求公司按原合同履行,通过快递或者企业邮箱发给公司并保留发送凭证。书面留痕是你后面主张权利的基础。
异议要书面,留好送达凭证与公司协商并记录
拿着原劳动合同和证据,跟公司人事或者负责人当面谈,明确你的诉求。谈判过程尽量录音,或者在谈话后发一封邮件复述谈话要点,请对方回复确认,形成书面记录,避免双方各说各话。
谈判录音,事后邮件复述确认判断能否单方解除
如果公司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你可以依法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公司同意,同时可以要求支付经济补偿。动手前最好先咨询清楚。
符合法定情形才可单方解除发出解除通知
决定解除的,写一份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写明解除的事实和理由,引用公司未按约定提供劳动条件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等情形,通过快递寄给公司并保留签收凭证,寄送地址写公司注册地址。
解除理由要写清,快递留签收申请劳动仲裁
协商不成的,带着劳动合同、工资流水、降薪通知、书面异议和解除通知等证据,到公司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主张补足差额、经济补偿等请求。仲裁不收费,先去立案登记。
仲裁不收费,先去立案别拖跟进裁决与执行
开庭时按证据说话,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法院起诉。裁决生效后公司不履行的,拿生效裁决书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由法院冻结划扣公司账户资金。
不服裁决十五日内起诉材料清单
| 材料 | 说明 |
|---|---|
| 劳动合同原件 | 证明约定的岗位和工资,准备原件核对并提供复印件。 |
| 工资银行流水 | 打印近十二个月流水,证明实际发放金额的变化。 |
| 调岗降薪通知 | 公司发出的书面或者电子通知,截图和原件都要留。 |
| 书面异议与送达凭证 | 异议函复印件加快递面单和签收记录。 |
| 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 写明解除理由,附快递寄送的签收凭证。 |
| 社保缴费记录 | 证明公司缴费情况,可在社保应用查询并打印。 |
关键期限
| 事项 | 期限 | 依据 |
|---|---|---|
| 书面提出异议 | 收到降薪调岗通知后尽快书面提出,拖延可能被视为接受变更 | 劳动合同法 |
| 发出解除通知 | 符合法定情形时可立即解除,通知送达时劳动关系解除 | 劳动合同法 |
| 申请劳动仲裁 | 自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内,向仲裁委提出申请 | 劳动合同法 |
| 不服裁决起诉 | 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法院起诉 | 劳动合同法 |
法条原文
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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