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句话定义: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它没有到期日,但绝不是不能解除的「铁饭碗」,法定情形下该解除照样解除。

构成要件 / 适用条件

第十四条第一款给的定义只有一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关键在「无确定终止时间」这六个字——合同不设到期日,因此不会因为「合同期满」而终止(第四十四条第一项在这里没有适用空间)。

订立路径有三条:

第一条,协商一致。第十四条第二款前半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是纯自愿路径,任何一方都不能强制。

第二条,三种「应当订立」的法定情形。第十四条第二款列举: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这三种情形下,只要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除劳动者自己提出要订固定期限的以外,用人单位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注意两个限定词:一是要有「续订或订立」的动作,二是劳动者没有第三十九条(过失性辞退情形)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医疗期满不能工作、不胜任工作)的情形。这两项是门槛,不是单位可以随意援引的挡箭牌——单位主张你不符合条件,要拿出证据。

第三条,视为订立。第十四条第三款: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一条是给不签合同单位的「惩罚性后果」,同时也意味着,只要你能证明在该单位连续工作满一年而始终没有书面合同,法律上已经把你当成无固定期限。

「连续工作满十年」怎么算。法条写的是「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原则上指同一单位、不中断。关联公司之间轮流签合同、把工龄清零的做法,实务中常被认定为规避,工龄可以合并计算;短暂离职后很快又回原单位的情形,是否影响连续性各地裁判尺度有差异。真正要证明的是「连续」,社保缴费记录、工资流水、考勤、工作证、个税申报记录都是常用证据。

订立之后仍然要书面。第十条要求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合同同样要签书面文本,只是不写终止日期。第十九条第一款还规定,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它到底「固定」了什么。固定的只是没有到期日,不是解除条件。第三十九条(严重违纪、严重失职、被追究刑事责任等)、第四十条(医疗期满、不胜任、客观情况重大变化)、第四十一条(经济性裁员)都可以依法解除无固定期限合同。区别在于:固定期限合同到期可以自然终止,无固定期限合同要让劳动关系结束,单位必须找到法定理由、走完法定程序,否则就是违法解除。

违法不订的后果。第八十二条第二款: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这与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用工满一个月不满一年未签书面合同的二倍工资)是两个不同的请求权基础,适用条件和起算点不同,主张时要分清。

法条依据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与相邻概念的区别

对比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
终止时间无确定终止时间明确约定到期日以任务完成为终止点
订立情形协商一致,或符合第十四条第二款三种应当订立情形协商一致协商一致
期满终止不存在「期满」,第四十四条第一项不适用期满即终止任务完成即终止
解除条件仍须符合第三十九、四十、四十一条同左同左
试用期上限六个月按合同期限分档,最长六个月不得约定试用期
到期不续签的经济补偿不发生「到期不续签」期满终止且非因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按第四十六条第五项支付任务完成终止的情形按法律与约定处理

最常见的误解是「签了无固定期限就辞不掉」。解除权从来没被取消,取消的只是「到期终止」这个最省事的出口。对单位而言,成本在于必须举证法定理由;对劳动者而言,收益在于单位不能靠拖到合同期满把人「自然清退」。

第二个误解是「连续两次固定期限后,第三次自动变无固定期限」。法条要求的是「续订劳动合同」时劳动者提出或同意,并且劳动者不存在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的情形。也就是说,第二次合同到期、双方不再续订的,并不会自动转成无固定期限;但单位如果继续用工又不签合同,就可能落入第十四条第三款的「视为订立」。

第三个误解是「无固定期限合同不用再签任何文件」。续订、变更岗位、调整薪酬仍然要有书面记录,否则一旦发生争议,双方对约定内容的描述会各说各话。

实操指引

常见问题

问:签了两次固定期限合同,第三次单位必须签无固定期限吗? 答:原则上是的,但要满足三个条件:确实是「续订」第三次;你提出或者同意订立无固定期限;你不存在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的情形。如果你自己提出要签固定期限,法律允许;单位单方坚持只签固定期限而你不同意的,可以主张第八十二条第二款的二倍工资。

问:单位就是不签,能要到什么? 答:两条路径可以并行考虑:一是按第八十二条第二款,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之日起主张每月二倍工资;二是请求确认双方已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前者是钱,后者是身份,实务中通常一并提出。

问:无固定期限合同能被裁员吗? 答:能。第四十一条的经济性裁员并不排除无固定期限合同,但法律规定了裁减人员时的优先留用顺序,且需要履行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全体职工意见、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等程序。程序或条件不合法的,仍然构成违法解除。

问:中间离职三个月又回来,十年还连续吗? 答:严格说「连续」要求不中断,离职三个月再入职,连续性很可能被认定中断,需要重新起算。但如果所谓离职只是形式(社保未停、工作未断、由单位安排走个手续),可以主张实质连续。这类争议各地裁判尺度有差异,要看具体证据链。

问:无固定期限合同需要每年续签一次吗? 答:不需要。它没有到期日,不存在「每年续签」。单位要求每年重签一份固定期限合同的,本质上是想把无固定期限改回固定期限,属于变更合同性质,需要你同意;不同意的,可以拒绝签署并保留书面异议记录。

:::warn 以上内容为一般性法律知识介绍,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工龄连续性与「应当订立」情形的认定存在地区差异,具体事务请咨询执业律师,以律师审查合同与社保记录后的正式意见为准。法条核对日期:2026-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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