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句话定义:仲裁机构是依法设立、经司法行政部门登记、由当事人协议选定并受理仲裁案件的公益性非营利法人,包括依法设立的仲裁委员会、仲裁院等机构;它独立于行政机关、相互之间没有隶属关系,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当事人选谁,谁就有管辖权。

构成要件

一、管辖来源只有一个:当事人的协议选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仲裁机构应当由当事人协议选定。这与人民法院依法律授权取得管辖权完全不同——仲裁机构的权力来自双方在合同里写下的那一行字,没有约定就没有管辖。

二、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 第六条第二款是仲裁与诉讼差别最大的一条: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无论标的额多大、当事人住所地在哪、合同履行地在何处,都由双方选定的那一家机构受理。诉讼中的级别管辖与地域管辖规则,在仲裁里一概不适用。

三、设立层级由法律直接限定,且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仲裁机构可以在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设立,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这意味着一个省通常只有省会市以及少数设区的市设有仲裁机构,不存在县一级层层对口设立的格局。

四、由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商会统一组建,性质是公益性非营利法人。 第十三条第二款同时解决了组建主体与法律性质两个问题:组建主体是前款规定的市的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商会,性质则明确为公益性非营利法人。组建时借助了行政力量,但组建完成后的法律地位不是行政机关,也不以营利为目的。

五、必须经登记或者备案才取得合法地位。 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依据第十三条设立的仲裁机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登记;第二款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由中国国际商会组织设立的仲裁机构向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备案;第三款规定登记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登记与备案是判断一家机构是否合规设立的第一道检验。

六、设立必须具备四项法定条件。 第十五条第一款列举: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有必要的财产;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组成人员;有聘任的仲裁员。第二款还要求仲裁机构的章程依照本法制定。四项条件中「有聘任的仲裁员」尤其关键,没有仲裁员名册就无法组庭办案。

七、变更与终止都要依法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六条规定,仲裁机构变更名称、住所、章程、法定代表人、组成人员的,应当提出申请,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第十七条规定,仲裁机构终止的,依法办理注销登记。名称变更是实务中最常遇到的情形,直接影响合同中仲裁条款的指向。

八、内部治理有明确的法定要求。 第十八条规定了组成人员:主任一人、副主任二至四人和委员七至十一人,由法律、经济贸易、科学技术专家和有实际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其中法律、经济贸易、科学技术专家不得少于三分之二,每届任期五年,换届时更换不少于三分之一。第十九条要求建立健全内部治理结构,明确决策、执行、监督的职责权限和程序,建立健全民主议事、人员管理、收费与财务管理、文件管理、投诉处理等制度,并加强对组成人员、工作人员及仲裁员的监督。

九、必须建立信息公开制度。 第二十条规定,仲裁机构应当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开章程、登记备案、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服务流程、收费标准、年度业务报告和财务报告等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查询一家机构的底细,最权威的渠道就是它自己依法公开的信息。

十、独立于行政机关,机构之间也互不隶属。 第二十四条两款分别规定:仲裁机构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仲裁机构之间没有隶属关系。前者回答了「仲裁机构是不是官」的问题,后者回答了「上级仲裁机构能不能改下级裁决」的问题,答案都是否定的。

十一、行业自律与行政监督各有一套。 第二十五条规定,中国仲裁协会是社会团体法人,仲裁机构是其会员,协会是仲裁机构的自律性组织,依照章程对仲裁机构及其组成人员、工作人员以及仲裁员的仲裁活动行为进行监督,并依照本法和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制定示范仲裁规则。第二十六条规定,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依法指导、监督全国仲裁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依法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仲裁工作。

法条依据

法条依据

与相邻概念的区别

对比项仲裁机构(商事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人民法院
设立依据仲裁法第十三条,由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商会统一组建,经省级司法行政部门登记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七条,按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和适应实际需要的原则设立,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人民法院组织法,按行政区划设立
法律性质公益性非营利法人(第十三条第二款)依法设立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经费由财政保障国家审判机关
与行政机关的关系独立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由劳动行政部门等三方组成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
管辖来源当事人协议选定,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第六条)法定管辖,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确定法定级别管辖与地域管辖
是否收费当事人按规定交纳仲裁费用(第九十二条)不收费,经费由财政予以保障(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三条)交纳诉讼费用
审级与结案一裁终局(第十条)一般案件可在十五日内起诉;部分案件为终局裁决两审终审
结案期限由仲裁规则规定自受理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延期不超过十五日(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条)适用审理期限规定
相互之间没有隶属关系(第二十四条第二款)按区域分工上下级审级监督关系

最容易被误解的是仲裁机构的性质。第十三条第二款说它由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商会统一组建,很容易被读成「半官方机构」;但同一句的后半句直接定性为公益性非营利法人,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又明确它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组建主体与法律地位是两回事,不能因为组建时借助了行政力量,就认定它是行政机关的下属单位。

第二个常见误区是把仲裁机构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当成同类。两者虽然都叫「仲裁」,但第九十三条已经明确劳动争议仲裁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不适用本法:商事仲裁机构靠当事人协议选定、不实行级别与地域管辖、收费、一裁终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靠法定管辖、不收费、一般四十五日结案、部分案件为终局裁决且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救济渠道并不对称。详细的差别可参见劳动仲裁和商事仲裁是一回事吗?。此外,人民法院依法律授权取得管辖权、实行法定的级别管辖与地域管辖,与仲裁机构「协议选定、无级别无地域」的管辖逻辑正好相反,这是起草争议解决条款时最需要先想清楚的一点。

实操指引

  • 第一步,选定机构前先核对其合法身份。 按第二十条,仲裁机构应当公开章程、登记备案、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服务流程、收费标准、年度业务报告和财务报告。登录拟选机构的官网逐项核对,重点看登记备案信息与现行仲裁规则的版本。
  • 第二步,把机构全称写进合同。 第六条第一款要求由当事人协议选定,最稳妥的写法是照抄机构依法公开的名称。名称不准确但能够确定具体机构的,一般可以认定已经选定(解释第三条);但指向两家以上机构又不能协商一致的,仲裁协议无效(解释第五条)。
  • 第三步,注意机构更名与规则更新。 第十六条规定机构变更名称等事项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合同周期较长的,可以在条款中约定「提交某某仲裁委员会(如该机构更名,由其权利义务的继受机构)仲裁」,避免多年后条款指向一个已经不存在的名称。
  • 第四步,不要纠结本地还是外地。 第六条第二款明确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双方可以选任意一家依法设立的机构。选择时真正该比较的是专业匹配度(是否设有建设工程、金融、知识产权等专业仲裁员名册)、费用水平与执行便利度。
  • 第五步,选定后同步确认仲裁规则。 第九十一条规定,仲裁机构依照本法和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可以参照中国仲裁协会制定的示范仲裁规则制定仲裁规则。规则决定了答辩期限、开庭安排、简易程序适用等具体流程,签约前下载一份现行规则存档。
  • 第六步,不要把机构与行政机关、上级机构混为一谈。 第二十四条规定仲裁机构独立于行政机关且相互之间没有隶属关系。对案件处理有意见的,不能向某级政府或者「上级仲裁机构」投诉申诉,法定救济只有两条:向仲裁机构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或者在执行程序中主张不予执行。

选定仲裁机构与选择诉讼法院在实践中的取舍,可参见仲裁和诉讼有什么区别?该怎么选?。

常见问题

问:仲裁委员会是政府部门吗?能不能找它的上级机关反映? 答:不是。第十三条第二款明确仲裁机构属于公益性非营利法人,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它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还规定仲裁机构之间没有隶属关系。它没有上级主管机关,也没有上级仲裁机构。对裁决不服的,走第七十一条的撤销程序或者第七十六条的不予执行程序。

问:我能不能选一个外地的仲裁机构?对方在外地、我在本地,会不会吃亏? 答:可以选,法律不限制。第六条第二款规定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选哪家由双方约定。要不要接受对方的提议,取决于该机构的专业能力与费用,而不是距离。真正需要注意的是裁决作出后的执行便利度,以及必要时能否及时申请保全。

问:合同里写「提交当地仲裁委员会仲裁」,可当地有两家,怎么办? 答:解释第六条规定,约定由某地的仲裁机构仲裁且该地仅有一个仲裁机构的,该机构视为约定的仲裁机构;该地有两个以上仲裁机构的,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其中一个申请仲裁,不能就选择达成一致的,仲裁协议无效。所以要么在条款中写明机构名称,要么在纠纷发生后尽快补签补充协议选定一家。

问:怎么判断一家仲裁机构是不是正规设立的? 答:看三项。一是第十四条的登记或者备案:依据第十三条设立的机构应当经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登记,经国务院批准由中国国际商会组织设立的向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备案。二是第十五条的四项设立条件。三是第二十条要求公开的信息是否齐备、是否及时更新。

问: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是它自己随便定的吗? 答:不是随便定,但有制定权。第九十一条规定,仲裁机构依照本法和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可以参照中国仲裁协会制定的示范仲裁规则制定仲裁规则;第二十五条第三款则规定示范仲裁规则由中国仲裁协会依照本法和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机构规则不得与法律抵触。

问:仲裁机构收费吗?收费标准谁定? 答:收费。第九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规定交纳仲裁费用,仲裁机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收取仲裁费用的办法;第二十条还要求收费标准向社会公开。这与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的规则不同,后者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三条。

注意避坑

以上内容为一般性法律知识介绍,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仲裁机构由当事人协议选定且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条款中机构名称写错或指向多个机构又无法协商一致,可能直接导致仲裁协议无效、纠纷被迫转入诉讼。请咨询执业律师,以律师出具的正式意见为准。法条核对日期:2026-1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