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句话定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指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或者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行为。它处罚的是“开票”这个动作本身,不要求已经实际骗到税款。但二零二四年新的司法解释给出了一条重要的出罪通道:为虚增业绩、融资、贷款等不以骗抵税款为目的、也没有因抵扣造成税款被骗损失的,不以本罪论处。它属于经济犯罪中危害税收征管的一支,也是近年企业涉刑的高发区,相关背景可参见税务专题。
构成要件
一、四种行为方式,覆盖开票链条上的每一环。 《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三款明确: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这四种方式对应四种角色:开票方、自己给自己开票的受票方、接受虚开的受票方、居间介绍人。介绍人常被忽略,实务中抽成几个点的“中间人”同样构成本罪。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立案的案件里,介绍人往往是最先被突破的一环。
二、虚开的认定有五种具体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列出:没有实际业务而开具;有实际应抵扣业务,但开具超过实际应抵扣业务对应税款的发票;对依法不能抵扣税款的业务,通过虚构交易主体开具;非法篡改发票相关电子信息;违反规定以其他手段虚开。五种情形分别对应“完全无货”“有货超开”“不能抵扣硬开”“改数据”“其他手段”五类做法。
三、核心是“有没有真实业务”,而不是“票面是否规范”。 有真实交易、票货相符、金额税额与合同一致的,即使开票流程有瑕疵,也不属于虚开。反过来,票面再规范、合同再完整,只要没有真实业务,就是虚开。判断要看三流是否一致:货物流(发货、运输、验收)、资金流(付款、回款路径)、发票流(开票主体、金额、税额)。三流不一致,是这类案件最典型的疑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怎么认定?虚开多少钱会判刑一篇按行为类型拆得更细。
四、无实际业务开具,是最纯粹的虚开。 典型形态是“空壳公司开票”:注册一批没有经营场所、没有员工、没有实际业务的公司,专门对外开票,按开票金额收取几个点的手续费。这类案件通常涉案金额巨大、涉及企业众多,一旦被查,开票方与受票方同时被追责。受票方常辩称“不知道是虚开”,但资金回流、开票方异常、价格明显偏离市场,都是不利事实。
五、有货超开,是实务中最常见的争议形态。 企业有真实交易,但开票金额高于实际交易金额,多出来的部分用于抵扣。这类案件的辩护空间在“超开部分”的认定:是全部按虚开处理,还是仅就超出实际交易的部分认定?通常按后者,即以超出实际应抵扣业务对应税款的部分计算虚开税额。所以真实交易的凭证越完整,虚开数额越容易被压缩。
六、不能抵扣的业务虚构主体开票,也是虚开。 比如本应开具普通发票的业务,通过虚构的交易主体开具专用发票;本应适用简易计税的业务,通过另一主体按一般计税开票。这类做法的目的是套取抵扣,实质仍是骗取税款。判断要点是业务真实性与开票主体是否一致。
七、二零二四年解释给出了明确的出罪规则,这是本罪最重要的变化。 第十条第二款规定:为虚增业绩、融资、贷款等不以骗抵税款为目的,没有因抵扣造成税款被骗损失的,不以本罪论处,构成其他犯罪的,依法以其他犯罪追究刑事责任。这条规则把“骗抵税款的目的”与“税款损失的结果”提到了构罪核心位置。企业为了做大营收、争取贷款、完成考核而“自我循环”开票,没有实际抵扣、没有造成税款损失的,不应按本罪处理。
八、数额标准看的是税款数额,不是价税合计。 第十一条规定:虚开的税款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定罪处罚;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上的,分别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巨大”。这里最容易出错的是口径:很多当事人拿合同总额来对照,实际上要看的是税额。价税合计一千万元、税率百分之十三的,税额约一百一十五万元,落在“数额较大”档,而不是“数额巨大”档。
九、还有两类“其他严重情节”,不靠数额也升档。 一是提起公诉前无法追回的税款数额达到三十万元以上;二是五年内因虚开发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虚开且税款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对应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是三百万元。这两项把“追回情况”和“再犯”写进了升档条件,意味着补税的时间点直接影响量刑档次。
十、与逃税罪的分界,在于行为指向。 逃税是纳税人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指向的是“应缴未缴”;虚开指向的是“发票本身的真实性”,通常是为了让他人多抵扣或者自己多抵扣。实务中两者常并发:企业既虚开进项票抵扣,又做假账少列收入。这时候可能数罪并罚,也可能按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理,要看具体行为与数额。
十一、与虚开发票罪、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分界。 虚开普通发票适用第二百零五条之一,量刑明显轻于专用发票;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适用第二百零八条,处罚的是“买真票”的行为。三罪的关键区别在发票种类与行为方式,不在涉案金额大小。选错罪名,量刑可能差出一倍。
十二、单位犯罪与责任人员的切割,是这类案件的常规辩点。 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刑。实务中财务人员、办税员往往只是执行老板指令,可以争取从犯或者不起诉;实际控制人、决策者承担主要责任。判断依据是审批流程、邮件往来、资金归属、是否从中获利。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
- (一)没有实际业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
- (二)有实际应抵扣业务,但开具超过实际应抵扣业务对应税款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
- (三)对依法不能抵扣税款的业务,通过虚构交易主体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
- (四)非法篡改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相关电子信息的;
- (五)违反规定以其他手段虚开的。
- 为虚增业绩、融资、贷款等不以骗抵税款为目的,没有因抵扣造成税款被骗损失的,不以本罪论处,构成其他犯罪的,依法以其他犯罪追究刑事责任。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税款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虚开税款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
-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
- (一)在提起公诉前,无法追回的税款数额达到三十万元以上的;
- (二)五年内因虚开发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虚开税款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 (一)在提起公诉前,无法追回的税款数额达到三百万元以上的;
- (二)五年内因虚开发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虚开税款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
-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 以同一购销业务名义,既虚开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又虚开销项的,以其中较大的数额计算。
- 以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虚开,达到本条规定标准的,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刑事责任。
与相邻概念的区别
| 对比项 |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 逃税 | 虚开发票(普通发票) | 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 | 善意取得虚开专票 |
|---|---|---|---|---|---|
| 行为指向 | 发票真实性、骗取抵扣 | 应缴未缴税款 | 普通发票的真实性 | 购买真票 | 不知情取得 |
| 主观 | 一般要求骗抵税款目的 | 逃避缴纳税款故意 | 无真实业务开具 | 购买故意 | 无过错 |
| 入罪门槛 | 税款十万元 | 数额较大且占应纳税额一成以上 | 情节严重 | 数量或票面金额 | 不构成犯罪 |
| 量刑 | 三档,最高无期 | 三年以下,数额巨大三至七年 | 二年以下,情节严重二至七年 | 五年以下 | 补税、行政处罚 |
| 典型证据 | 三流不一致、资金回流 | 账外账、隐匿收入 | 无真实业务 | 购买记录、支付凭证 | 真实交易凭证 |
虚开与逃税,一个针对票,一个针对税。 虚开是把不真实的交易写进发票,让他人多抵或者自己多抵;逃税是隐瞒收入、虚列成本,不缴或者少缴应缴税款。实务中两者常常纠缠:企业买进项票抵扣,既是虚开,也造成少缴税款。这时候办案机关可能按虚开一罪处理,也可能数罪并罚。辩护要先看清指控的核心行为,再决定主攻方向。
虚开与虚开普通发票,量刑差距很大。 专用发票的税额十万元就入罪,五百万元就进入十年以上档;普通发票的入罪门槛与量刑都低得多。所以涉案发票的种类必须先查清:是增值税专用发票,还是普通发票,还是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种类定错,量刑预期就会全错。
虚开与非法购买,差在“真票假票”。 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买的是真发票,但没有真实交易;虚开是自己或者让他人开具内容不实的发票。两者在实务中常被一并追究,量刑也有差别。判断看发票来源:从税务机关合法领用的真票,还是伪造、变造的票。
虚开与善意取得,差在“知不知道”。 受票方有真实交易、按合同付款、发票由对方开具,事后才发现对方虚开的,属于善意取得,不构成犯罪,通常只需补税、接受行政处罚。判断抓手是交易真实性、付款路径、价格合理性。相反,资金回流到自己的关联账户、价格明显偏离市场、开票方是空壳公司,就很难主张善意。
实操指引
第一步,先把税额算准,别用价税合计吓自己。 逐张发票核对金额、税率、税额,按税率分别汇总。十万元、五十万元、五百万元这三个数字,指的是税额。很多案件的争点就在这里:把价税合计当成税额,量刑预期会高出一大截。
第二步,核对三流是否一致。 货物流看合同、订单、发货单、运输单、验收单;资金流看付款账户、回款路径、有没有回流;发票流看开票主体、开票时间、票面信息。三流一致的,主张真实交易;不一致的,要能解释清楚原因,比如代付、委托收货、集团统一结算。
第三步,区分真实业务部分与虚开部分。 有货超开的案件,要把真实交易的部分单独拎出来,只就超出部分计算虚开税额。这需要完整的合同、发货、验收、付款凭证。凭证越全,可扣除的真实交易部分越多,虚开数额越小。
第四步,立刻核查有没有实际抵扣、有没有造成税款损失。 这是二零二四年解释给出的核心辩点。没有认证抵扣、没有申报抵扣、开票后作废或者红冲、自查补缴的,都可以用来论证“没有因抵扣造成税款被骗损失”。把抵扣记录、申报表、完税凭证全部调出来,逐一对应。
第五步,判断是否属于“为虚增业绩、融资、贷款”。 集团内部循环开票、为了做大营收争取授信、为了完成考核指标开票,且没有实际抵扣的,可以主张适用第十条第二款,不以本罪论处。这类抗辩需要业务背景材料支撑:授信文件、考核方案、集团内部结算规则、没有抵扣的证明。
第六步,在提起公诉前把能追回的税款追回。 第十一条把“提起公诉前无法追回的税款数额”写进升档条件。三十万元、三百万元是两个关键数字。补缴的时间点直接决定量刑档次,所以补税要抢在起诉之前,并且取得税务机关的完税证明与处理结论。
第七步,切割单位责任与个人责任。 财务人员、办税员要提交岗位职责、审批流程、指令来源,证明自己只是执行者;实际控制人要评估是否认罪认罚、是否补缴、是否配合调查。单位犯罪的,罚金由单位承担,个人责任限缩到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与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第八步,评估涉税合规整改的可能性。 部分案件可以通过合规整改、补缴税款、建立健全发票管理制度,争取不起诉或者从宽处理。这需要提前与检察机关沟通,提交整改方案与执行报告。企业侧的日常税务测算,可先用增值税与附加税费计算器核对税负是否异常。
常见问题
问:虚开多少会判刑?
答:看税额,不看价税合计。虚开的税款数额达到十万元,就应当定罪处罚;五十万元以上是“数额较大”,对应三年以上十年以下;五百万元以上是“数额巨大”,对应十年以上或者无期。价税合计一千万元、税率百分之十三的,税额约一百一十五万元,属于“数额较大”档。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几年:2024新解释后的数额标准一篇有更细的换算示例。
问:有真实交易,只是多开了一点,也算虚开吗?
答:算,但只就超出部分计算。解释第十条第二项明确,有实际应抵扣业务,但开具超过实际应抵扣业务对应税款的发票,属于虚开。所以辩护的重点是把真实交易的部分剥离出来,只就超出部分承担刑事责任。合同、发货、验收、付款凭证越完整,可扣除的部分越多。
问:为了贷款做大营收,互相开票,没有抵扣,也算犯罪吗?
答:按二零二四年解释,为虚增业绩、融资、贷款等不以骗抵税款为目的、没有因抵扣造成税款被骗损失的,不以本罪论处;构成其他犯罪的,按其他犯罪处理。所以关键在两点:有没有骗抵税款的目的,有没有实际抵扣造成税款损失。两者都不具备,就有出罪空间;但仍可能涉及其他罪名或者行政责任。
问:公司买票被查,会计会被判刑吗?
答:看作用。会计如果只是按老板指令开票、做账,不参与决策、不从中获利,可以争取从犯或者不起诉;如果参与设计开票方案、联系开票方、处理资金回流,责任会重一些。这类案件的证据主要是审批记录、聊天记录、资金流向、薪酬结构。
问:补税了还会判刑吗?
答:仍可能判,但影响很大。第十一条把“提起公诉前无法追回的税款数额”作为升档条件:无法追回三十万元以上,就属于“其他严重情节”;三百万元以上,属于“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反过来,起诉前全额补缴、追回税款,可以把升档条件打掉,量刑明显下降。
问:善意取得虚开的发票,会被追究吗?
答:一般不会。有真实交易、按合同付款、发票由对方开具,事后才发现对方虚开的,属于善意取得,通常只需补税、接受行政处罚。但如果资金回流到自己控制的账户、价格明显偏离市场、开票方是空壳公司,就很难主张善意。判断的核心是交易是否真实、付款路径是否正常。
本词条由赵跃律师审校,法条核对日期:2026-10-26。虚开类案件的税额计算口径、真实业务与虚开部分的划分、以及“不以骗抵税款为目的”的认定,实践中存在地区差异;涉及出口退税、普通发票的情形适用不同条文,须逐案核对。本词条不构成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遇到实际纠纷请委托专业律师介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