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句话:虚开的税款数额 10 万元以上就构成犯罪,500 万元以上最高可判无期。2024 年两高新司法解释(法释〔2024〕4号)统一了标准,也首次明确"不为骗税的虚开"可以出罪——但边界要拿捏准。
先说结论
四种虚开行为: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有其一即可构成。 三档数额(法释〔2024〕4号第十一条):虚开税款10 万元以上定罪处罚;50 万元以上属"数额较大";500 万元以上属"数额巨大"。 重要出罪口:为虚增业绩、融资、贷款等不以骗抵税款为目的,没有因抵扣造成税款被骗损失的,不以本罪论处(可能构成其他犯罪)。 虚开发票罪(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虚开普通发票票面金额 50 万元以上,或 100 份以上且票面 30 万元以上,即"情节严重"。
量刑档次一览
| 情节 | 虚开税款数额 | 法定刑 |
|---|---|---|
| 入罪 | 10 万元以上 |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 2 万–20 万元罚金 |
| 数额较大或其他严重情节 | 50 万元以上(或公诉前无法追回税款 30 万元以上) |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5 万–50 万元罚金 |
| 数额巨大或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 500 万元以上(或无法追回税款 300 万元以上) |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五年内因虚开发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虚开的,数额标准按 60% 掌握(30 万元即入第二档情形)。
实务中怎么认定"虚开"
| 情形 | 定性 |
|---|---|
| 没有实际业务开票 | 虚开 |
| 有业务,但开票金额、品名、数量与实际不符 | 超出部分是虚开 |
| 无真实交易、通过虚构交易主体对不能抵扣的业务开专票 | 虚开 |
| 接受虚开后用于抵扣税款 | 受票方同样可能构成本罪 |
三个提醒: ① "有资金回流"是最常见的案发线索——开票费打款、资金闭环回流、账面无货物流转,是稽查和侦查的重点特征。 ② "买票抵账"不是避税是犯罪——支付开票费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专票抵扣,两端都可能构成犯罪。 ③ 合规开票义务要留痕——合同、物流、资金"三流一致"是证明真实交易的基础,出事后这些也是辩护证据。
以前虚开的发票,现在新解释出来会按新标准处理吗?
按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案件在新解释施行后尚未审结的,适用新的数额标准(10 万/50 万/500 万),较此前 5 万元的标准大幅提高。
给别人开发票收"税点",开票方有风险吗?
有。"为他人虚开"本身就是独立的犯罪行为,开票方按虚开的税款数额与受票方各自承担刑事责任。
补缴税款能不起诉吗?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没有逃税罪的"首罚不刑"条款,补缴只是从宽情节;能否不起诉取决于虚开数额、损失挽回程度和认罪认罚情况。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一句话:虚开看税款数额,出罪看骗税目的。相关情形还可参阅买方要求虚开发票,买卖合同还有效吗与如何查询增值税发票真伪。
以上内容为一般性法律知识分享,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结合证据情况咨询执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