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多少判十年以上」而言,规则是这样分层的: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判十年以上的门槛是「虚开的税款数额五百万元以上」。这是法释〔2024〕4 号《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划的「数额巨大」线,对应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三档: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最容易做错的事,是把开票金额(价税合计)当成「虚开税款数额」报给办案机关——两个数字差着一个税率,档次可能整整差一档。
先把结论说清
三层判断:
① 先看票种,别看金额。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走刑法第二百零五条,最高可到无期徒刑;虚开普通发票走第二百零五条之一,最高七年,永远不会判到十年以上。票种定错,后面全白费。
② 再看「虚开的税款数额」。现行标准是三段:十万元以上入罪,处三年以下;五十万元以上为「数额较大」,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五百万元以上为「数额巨大」,处十年以上或者无期徒刑。这里的数额是税额,不是价税合计。
③ 最后看「特别严重情节」和追回情况。不到五百万元也可能进这一档:提起公诉前无法追回的税款达到三百万元以上,或者五年内因虚开发票受过刑事处罚、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虚开三百万元以上。反过来,补缴只能争取从宽,不能把已经够档的数额降下来。
这条线画在哪
| 情形 | 数额 / 情节 | 法定刑 | 依据 |
|---|---|---|---|
| 入罪线 | 虚开税款 10 万元以上 |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 |
| 数额较大 | 虚开税款 50 万元以上 |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 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 |
| 数额巨大 | 虚开税款 500 万元以上 | 十年以上或者无期徒刑 | 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 |
| 其他特别严重情节① | 提起公诉前无法追回的税款 300 万元以上 | 同上 | 解释第十一条第三款 |
| 其他特别严重情节② | 五年内因虚开发票受过刑事处罚或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虚开 300 万元以上 | 同上 | 解释第十一条第三款 |
两条容易漏掉的算法:
- 同一购销业务既虚开进项又虚开销项的,按其中较大的数额计算,不叠加(解释第十一条第四款)。这对控辩双方都是关键。
- 单位犯罪不降低标准。单位犯本罪,对单位判处罚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同样按上述三档判(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款、解释第二十条)。「钱进公司账、不是我个人的」不改变档次。
把事情办成
| 序号 | 做什么 | 具体怎么办 | 依据 |
|---|---|---|---|
| 1 | 先把「税额」算清楚 | 调取开票明细,逐份区分税额与价税合计,剔除有真实交易对应的部分,做成一张表交给律师核对 | 解释第十一条 |
| 2 | 确认票种与罪名 | 看立案决定书、拘留通知书上写的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还是「虚开发票」,两者的辩护空间完全不同 | 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五条之一 |
| 3 | 核对「无法追回」的金额 | 与税务机关核对已补缴、已进项转出的金额与凭证,争取把「无法追回」压到 300 万元以下 | 解释第十一条第三款 |
| 4 | 查五年内的处罚记录 | 向税务机关申请调取自身涉税处罚记录,确认是否存在「二次以上行政处罚」这一加重前提 | 解释第十一条第三款 |
| 5 | 在公诉前完成补缴 | 补税、缴纳滞纳金要走在提起公诉前,并取得完税凭证,作为从宽依据提交 | 解释第二十一条 |
三件不要做:① 不要为了「凑数」把有真实交易的部分也认下来,数额一旦报高就难改;② 不要让财务临时补合同、补出入库单,这类材料一查资金流就穿帮;③ 不要跨省「找票」冲抵,可能又添一笔新的虚开。
入库案例
裁判要旨个人既是单位所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应承担单位犯罪责任;同时又实施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应当分别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单位犯罪和自然人犯罪,分别量刑,再根据数罪并罚的规定进行并罚,不能将单位犯罪和自然人犯罪的金额直接累加认定虚开犯罪数额。
与本文的关系本文讲虚开多少判十年以上,本要旨把「数额怎么算」钉死:个人既是单位犯罪直接责任人员又另行实施虚开的,单位犯罪与自然人犯罪分别量刑再数罪并罚,两笔金额不能直接累加认定——对应正文「数额累计的口径」:金额不是简单相加,性质不同的两笔各归各档,直接影响能不能碰到十年以上的门。
裁判要旨在无真实货物购销交易的情况下,循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均已进行进项税额抵扣,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了纳税申报,整个流程环开环抵、闭环抵扣,未造成国家税款的流失。行为人不以骗取国家税款为目的,没有套取国家税款的行为和主观故意,不符合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构成要件,不宜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定罪量刑。
与本文的关系本文讲十年以上的数额门槛,本要旨给出数额之前的总闸门:无真实货物交易循环开票、环开环抵闭环抵扣且均已申报纳税、未造成国家税款流失的,不以骗取税款为目的、不符合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构成要件,不宜定罪量刑——对应正文「先看构不构成,再谈哪一档」:数额巨大档的辩护第一刀仍砍在目的与损失上。
常见疑问
问:虚开 500 万元,是不是一定判十年以上? 答:500 万元是「数额巨大」的起点,对应十年以上或者无期徒刑这一档。是否在这个档次内从轻,要看有无自首、立功、从犯、补缴追回、认罪认罚等情节;但档次本身不会因为退赃而改变,只能在这一档内往下靠。
问:开票金额 1000 万元,税额是不是也是 1000 万元? 答:不是。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价税合计」包含税额与不含税金额两部分,虚开税款数额通常按票面税额计算。用价税合计算,会把数额虚高一大截,直接影响档次判断。这一步必须由专业人士逐份核算。
问:公司开的票,能不能只追究公司? 答:不能。单位犯本罪是双罚制,单位判罚金,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同时判刑,且适用同一数额标准(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款)。
问:对认定的虚开税额有异议,怎么办? 答:税额是定罪量刑的基础事实,由控方举证。可在审查起诉阶段提交合同、出入库单、物流单、银行流水等证明真实交易的材料,申请重新核定;有真实交易对应的部分应当剔除。
规则原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税款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虚开税款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一)在提起公诉前,无法追回的税款数额达到三十万元以上的;(二)五年内因虚开发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虚开税款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一)在提起公诉前,无法追回的税款数额达到三百万元以上的;(二)五年内因虚开发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虚开税款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以同一购销业务名义,既虚开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又虚开销项的,以其中较大的数额计算。以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虚开,达到本条规定标准的,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刑事责任。
一句话收拢
决定「十年以上」的只有一个数——虚开的税款数额五百万,或者无法追回三百万;把这个数算准,比任何托关系都重要。
还有这些可看
本文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具体请以律师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见为准。本文法条核对日期:2026 年 10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