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与虚开发票罪的区别」的关键,落在下面几个环节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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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样是虚开发票,为什么专票和普票差出十年刑期?因为专票能抵扣税款,虚开专票威胁的是国家税款本身,入罪只要 10 万元,500 万元就到十年以上直至无期;虚开普票最高只有七年。最容易做错的事,是把「没少缴税」当万能辩点——2024 年司法解释后,专票罪要求「骗抵税款目的」,但只要有抵扣造成税款被骗损失,目的推定就很难推翻。

先把结论说清

关键结论

三层判断:

① 看票种: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和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走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专票以外的普通发票,走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虚开发票罪)。同一个「虚」字,法定最高刑一个到无期、一个七年。

② 看目的与损失:依法释〔2024〕4 号第十条第二款,为虚增业绩、融资、贷款等不以骗抵税款为目的,没有因抵扣造成税款被骗损失的,不以本罪论处。这是专票罪实质出罪口,也是辩护主战场。

③ 看数额档:专票虚开税款 10 万元定罪,50 万元「数额较大」(三年以上十年以下),500 万元「数额巨大」(十年以上或无期);普票票面金额 50 万元「情节严重」(二年以下),250 万元「情节特别严重」(二年以上七年以下)。

操作路径

序号做什么具体怎么办依据
1分清涉案发票票种调取全部涉案发票清单,区分专票、普票、可以抵扣退税的其他发票,分别计数额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五条之一
2核查有无实际抵扣查受票方是否已申报抵扣、抵扣多少,无抵扣损失的争取不按本罪处理法释〔2024〕4 号第十条
3收集交易真实性证据合同、物流、资金流三流一致的材料,证明存在真实应抵扣业务法释〔2024〕4 号第十条
4补缴税款挽回损失补缴税款、挽回税收损失并有效合规整改的,可以从宽甚至不起诉法释〔2024〕4 号第二十一条
5专票普票分别辩护两罪并存时要求分别计数额、分别量刑,避免普票数额被并入专票计算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

分界与判断

场景一:环开对开做业绩。 A、B 公司互相虚开、金额对等,没有税款流失——依第十条第二款不以虚开专票罪论处;但若其中一方将专票用于抵扣,性质立变。

场景二:为贷款融资找票充流水。为了贷款规模虚开专票、未抵扣的,不构成虚开专票罪,可能按虚开发票罪或其他犯罪处理;已抵扣造成税款损失的,按虚开专票罪办。

场景三:既开专票又开普票。同一行为人两票都虚的,分别构成两罪,专票按税款数额、普票按票面金额各自套档;以伪造的专票虚开的,仍按虚开专票罪追究。

办案机关的思路:先核票种和抵扣流向,再问目的(有无真实交易、税款去向),最后按法释〔2024〕4 号的数额与情节档对号入座。税务稽查移送的案件会附抵扣明细,这是定性证据核心。

规则的边界

档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虚开发票罪(普票)
入罪虚开税款 10 万元以上情节严重:票面 50 万元以上,或 100 份以上且 30 万元以上
中档50 万元以上「数额较大」: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情节特别严重:票面 250 万元以上,或 500 份以上且 150 万元以上
高档500 万元以上「数额巨大」: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最高七年

入库案例

真实案例
入库编号 2024-05-1-146-001 · 霸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要旨不以骗抵国家税款为目的,为虚增业绩、融资、贷款等,以其他单位名义对外签订销售合同,由该单位收取货款、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未造成国家税款被骗损失的,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与本文的关系本文讲虚开专票与普票怎么分,本要旨立住两罪共同的出罪底线:不以骗抵国家税款为目的,为虚增业绩、融资、贷款等虚开且未造成国家税款被骗损失的,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对应正文「分界先看对象,定性先看目的」:专票普票的差异在条文与刑档,而目的要件是两罪共用的总闸门,目的不端正才谈数额。

常见疑问

问:代开发票、金额开高了算虚开吗? 答:有实际业务但开具金额、品名与实际不符的,依法释〔2024〕4 号第十二条属于虚开发票;涉及专票且抵扣的,按虚开专票罪处理。

问:介绍别人虚开也算犯罪吗? 答:算。刑法第二百零五条把「介绍他人虚开」明确列为虚开行为之一,四类行为(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任居其一即可构罪。

问:把普票错按专票辩,后果差多少? 答:差出一个数量级。普票最高七年,专票 500 万元以上即可到十年以上或无期——票种定性是此类案件第一争点。

对照条文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虚开本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税款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虚开税款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虚开发票票面金额五十万元以上的;(二)虚开发票一百份以上且票面金额三十万元以上的;(三)五年内因虚开发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虚开发票,票面金额达到第一、二项规定的标准60%以上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一)虚开发票票面金额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二)虚开发票五百份以上且票面金额一百五十万元以上的;(三)五年内因虚开发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虚开发票,票面金额达到第一、二项规定的标准60%以上的。

最后归结

票种定罪名、抵扣定生死:专票看税款、10 万入罪 500 万到顶档,普票看票面、最高七年——先争票种和骗抵目的,再谈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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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具体请以律师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见为准。本文法条核对日期:2026 年 10 月,条文取自本地法规库现行有效版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