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是纳税人日常咨询最集中的一类问题。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答复(答复时间 2020-07-16 至 2020-07-28,答复单位 山东省税务局12366、广东省税务局12366、安徽省税务局12366 等),逐条标注来源,并附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供办税人员按图索骥。
一、本期问答速览
1. 我司6月申请由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7月成为小规模纳税人。因6月底于京东购买一批办… 2. 你好。我司是一般纳税人企业,于2016年2月26日与某建安公司签订办公楼《施工合同书》一份(… 3. 税务师考试2019年11月,批准日期是2019.11.10日,2020年7月25日收到证书,… 4. 你好!问题是:我们企业本月只有进项发票而没有销项发票,且没有签订购销合同,在这种情况下,需要… 5. 我公司2018年2月取得房屋租赁发票,当月增值税发票已经勾选认证,但是会计入账时未入账抵扣,… 6. 贷款利息是否能抵扣,由银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7.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一、出售方是否有权查询自身向购买方出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情况关… 8. 1、2017年开始自建办公楼及厂房,后期建成后用于出租,其在建过程中发生的进项税是按照一次性… 9. 您好,请问我公司的食堂及员工宿舍楼的房屋建筑物维费用,会计上作为了维修费。需要作为福利费进行… 10. 你好。我们于2016年3月签订办公楼建造合同一份,造价1100万元,合同未明确发票开具事宜,… 11. 有一张已开发票抵扣联丢失未认证,要怎么处理,需要罚款吗 12. 取得的铁路运输发票能抵扣进项税额吗?如果能是计算抵扣吗? 13. 我单位属于成品油经销企业,性质属于小规模纳税人,主要经营业务是汽车零配件,附带销售润滑油,根… 14. 据国税2016年第18号文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一… 15. 请问下,现在取得的高速公路通行费发票,可以进行进项抵扣不?还是说要取得相应电子发票才行?具体… 16. 我公司同时用于一般计税和简易计税的经营租赁不动产和发生的装饰装修费用产生的进项税额是否可以全… 17. 我公司为一般纳税人,从小规模处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3%发票金额5万,税额0.15万元,用于直接… 18. 我司是一家植物油生产企业。我司从农户个人手中收购经过初步压榨后的芝麻饼,作为我司用于生产植物… 19. 我公司进行审计,发现了2019年1月份认证了一份发票,于3月份进行的申报抵扣,3月份可以申报… 20. 我公司有一般计税和简易计税两种增值税纳税方式,经营租赁的不动产以及发生的装修费进项税额是否可…
二、官方答复汇编
我司6月申请由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7月成为小规模纳税人。因6月底于京东购买一批办公用品,7月才收到京东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请问如何进行进项税额抵扣?如需前往税务机关进行认证,应携带什么资料证明我司所发生的业务所属期为一般纳税人期间?
【答复单位:广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7-28】您的提问不够清晰。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的规定,转登记纳税人尚未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以及转登记日当期的期末留抵税额,计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核算。尚未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计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时:(一)转登记日当期已经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应当已经通过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选择确认或认证后稽核比对相符;经稽核比对异常的,应当按照现行规定进行核查处理。已经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经稽核比对相符的,应当自行下载《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稽核结果通知书》;经稽核比对异常的,应当按照现行规定进行核查处理。(二)转登记日当期尚未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转登记纳税人在取得上述发票以后,应当持税控设备,由主管税务机关通过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税务局端)为其办理选择确认。尚未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转登记纳税人在取得以后,经稽核比对相符的,应当由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稽核系统为其下载《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稽核结果通知书》;经稽核比对异常的,应当按照现行规定进行核查处理。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等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号)的规定,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后,如需用于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或申请出口退税、代办退税,应当登录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确认发票用途。因此,转登记纳税人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应按上述规定处理。二、根据《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的决定》(国令第691号)的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实行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的简易办法,并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因此,您司应按照上述文件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若您对此仍有疑问,您也可拨打广东税务12366选择对应的税费种类咨询了解或携带相关资料到税务机关进一步了解。涉及具体征管问题请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咨询了解。
你好。我司是一般纳税人企业,于2016年2月26日与某建安公司签订办公楼《施工合同书》一份(当时未实行“营改增”),合同未约定发票开具事宜;合同造价1600万元;约定3月1日开工,当年7月31日前完工。至今,工程款绝大部分已支付,且于2019年10月10日取得该办公楼《不动产登记证书》,但发票一直未取得。多次催要发票,对方以合同未约定为理由拒绝开具!后经协商,对方虽答应开具增值税发票,但相应税点(11%增值税及城建、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费附加均由我司承担)。请问:1、对方拒不开具发票的做法是否有道理,法律对此(合同虽未注明,但开具发票是否法定义务)有无界定?2、对方若补开增值税发票,我司可否全额抵扣?3、若对方执意拒不开具发票,是否会影响我司所计提“固定资产折旧”的企业所得税前列支?4、或请给予更好的专业建议?
【答复单位:山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7-28】1、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第二十条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2、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二十五条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9%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计算公式为: 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买价,是指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在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价款和按照规定缴纳的烟叶税。 购进农产品,按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抵扣进项税额的除外。 (四)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自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六)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条第(四)项、第(五)项所称货物,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 3、《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第五条 企业发生支出,应取得税前扣除凭证,作为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相关支出的依据。 第九条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企业接受应税服务应当取得发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若销售方企业存在税收违法行为,可通过该企业所在区主管税务机关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进行举报。
税务师考试2019年11月,批准日期是2019.11.10日,2020年7月25日收到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当年抵扣,按规定无法抵扣,请问如何处理?
【答复单位:山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7-27】根据《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国发〔2018〕41号)第八条 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学历(学位)教育期间按照每月400元定额扣除。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不能超过48个月。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 第十条 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应当留存相关证书等资料备查。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应以证书上注明的日期为准,若未按规定享受扣除,具体建议与主管税务机关联系咨询。
你好!问题是:我们企业本月只有进项发票而没有销项发票,且没有签订购销合同,在这种情况下,需要缴纳印花税吗?如果需要交,印花税的计税依据又是什么,是不含税销售额还是含税销售额?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印花税属于行为税,全体立合同人都需要缴纳,所以我的理解是购货方和销售方都需要缴纳,因此,收到进项发票的一方也需要缴纳,请问这么理解对不对?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7-27】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印花税。” 2.根据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购销合同由立合同人按购销金额0.3‰贴花,如有下列情形的,税务机关核定纳税人印花税计税依据:(一)未按规定建立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或未如实登记和完整保存应税凭证的; (二)拒不提供应税凭证或不如实提供应税凭证致使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的; (三)采用按期汇总缴纳办法的,未按地方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报送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报告,经地方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报告,逾期仍不报告的或者地方税务机关在检查中发现纳税人有未按规定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的。 3.纳税人根据应纳税凭证的性质,按规定据实计算申报应纳税额。合同中所载金额和增值税分开注明的,按不含增值税的合同金额确定计税依据;未分开注明的,以合同所载金额为计税依据。
我公司2018年2月取得房屋租赁发票,当月增值税发票已经勾选认证,但是会计入账时未入账抵扣,现发现该问题后,是否可以继续抵扣进项税金,烦请税局领导指点?
【答复单位:山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7-27】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7年1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取消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的期限。纳税人在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当通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对上述扣税凭证信息进行用途确认。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发票已勾选但未实际抵扣,建议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抵扣。
贷款利息是否能抵扣,由银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7-26】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 5.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6)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一、出售方是否有权查询自身向购买方出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情况关于出售方是否有权向购买方所属税务分局查询“出售方向购买方出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情况”,浙江省12366税务热线和地方税务局的意见不一致。1.一种意见认为,“出售方向购买方出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情况”属于自身涉税信息,出售方有权查询。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涉税信息查询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1号)第七条纳税人可以通过网站、客户端软件、自助办税终端等渠道,经过有效身份认证和识别,自行查询税费缴纳情况、纳税信用评价结果、涉税事项办理进度等自身涉税信息。2.另一种意见认为,“出售方向购买方出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情况”不属于自身涉税信息,出售方无权查询。二、出售方的代理律师是否有权查询涉税信息关于出售方的代理律师是否有权向购买方所属税务分局查询“出售方向购买方出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情况”,《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管理暂行办法》和《关于在民事诉讼和执行程序中试行律师调查令的若干意见》的规定并不一致。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93号)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只有公检法可以对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进行查询。2.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在民事诉讼和执行程序中试行律师调查令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浙高法〔2018〕109号)规定持令律师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律师费》等有关规定在人民法院调查令授权范围内向接受调查人调查收集证据。但是,实务中,地方税务分局通常以《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管理暂行办法》为由不同意出售方的代理律师依法查询“出售方向购买方出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情况”。恳请答复!此致!?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0-07-25】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一、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抵扣情况信息属于购买方相关信息,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与第三方相关属于依申请公开信息,公开需经过第三方同意。根据《涉税信息查询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二款,依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此办法调整范围,应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处理。 二、《关于民事诉讼和执行程序中试行律师调查令的若干意见》(浙高法109号)规定是对《律师法》的规定的具体化,在规定范围内,应执行省高院规定的。其他领域,应按照税务总局规定执行。
1、2017年开始自建办公楼及厂房,后期建成后用于出租,其在建过程中发生的进项税是按照一次性抵扣还是分两年抵扣?2、若是分两年抵扣,因在建超过两年,未发生经营业务,其剩余进行税额还能进行认证抵扣吗?(为未有经营业务,进项税暂未认证抵扣)3、公司租赁的办公室,进行的装修费和采购中央空调的进项税能抵扣吗?是按照一次性抵扣还是分两年抵扣?4、公司建造的车棚,用来停放公司车辆,对方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可以抵扣吗?5、上述车棚是归属于固定资产还是计入长期待摊费用?金额在四万元左右。折旧年限是是多少?6、电梯的进项税能抵扣吗?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7-24】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1.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五、自2019年4月1日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一条第(四)项第1点、第二条第(一)项第1点停止执行,纳税人取得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进项税额不再分2年抵扣。此前按照上述规定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可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符合抵扣条件,可按规定抵扣。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7年1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取消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的期限。纳税人在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当通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对上述扣税凭证信息进行用途确认。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6年12月31日及以前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超过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期限,但符合规定条件的,仍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50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6号、2018年第31号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有关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78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规定,继续抵扣进项税额。 3. 符合抵扣条件,可按规定抵扣。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全文失效)规定:“第三条 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购进货物和设计服务、建筑服务,用于新建不动产,或者用于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并增加不动产原值超过50%的,其进项税额依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不动产原值,是指取得不动产时的购置原价或作价。 上述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购进货物,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五、自2019年4月1日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一条第(四)项第1点、第二条第(一)项第1点停止执行,纳税人取得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进项税额不再分2年抵扣。此前按照上述规定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可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4.符合抵扣条件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具体可参考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一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5.企业所得税法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 (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四)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 (五)电子设备,为3年。 6.符合抵扣条件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具体可参考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一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您好,请问我公司的食堂及员工宿舍楼的房屋建筑物维费用,会计上作为了维修费。需要作为福利费进行进项税转出吗?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需要作为福利费进行纳税调整吗?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7-24】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二、关于工资薪金总额问题 《实施条例》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条所称的“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三、关于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 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二、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4号)第二十一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四、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附件1……第二十七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六)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及您的描述,如您单位发生的维修费支出,属于用于集体福利项目,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已抵扣的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企业所得税上所称的“职工福利费”有明确的核算范围,上述范围包括职工食堂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企业发生的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允许扣除,需要做纳税调增。建议您参考上述文件规定并结合实际业务进行界定,具体事宜您可联系主管税务机关确认。
你好。我们于2016年3月签订办公楼建造合同一份,造价1100万元,合同未明确发票开具事宜,当时未实行营改增。目前款项大部分已支付,《不动产证书》已办理完毕,发票未开具。我们敦促对方开具发票,对方答应可以开具11%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但要我们承担税费。请问:1、对方要求是否合理:2、若取得对方开具的增票,我司是否可以全额抵扣增值税?
【答复单位:山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7-2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第191次常务会议通过)第十九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二)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的规定:第四十五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二)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三)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的,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四)纳税人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五)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二十五条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9%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计算公式为: 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买价,是指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在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价款和按照规定缴纳的烟叶税。 购进农产品,按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抵扣进项税额的除外。 (四)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自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六)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条第(四)项、第(五)项所称货物,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 请详细说明您的情况及业务,为了方便与您的沟通,能够及时解答您的问题,缩短网络流转时间,建议可以拨打12366纳税服务进行咨询。
有一张已开发票抵扣联丢失未认证,要怎么处理,需要罚款吗?
【答复单位:广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7-23】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以及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8号)的相关规定,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等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号)的规定,纳税人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抵扣联,可凭相应发票的发票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或退税凭证。因此,您可详细参考上述文件的相关规定。另外,有关办理发票遗失报告的具体流程及所需资料,详细建议您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官方网站(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在“首页->纳税服务->办税指南->发票办理->发票开具和保管”栏目查看“发票遗失、损毁报告”的相关内容。二、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的规定,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以及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丢失发票或者擅自损毁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因此,您可参考上述规定。详细建议您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网站(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在“首页—>政策文件—>政策法规库”栏目查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8号)附件《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试行)》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修订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7号)的相关规定。
取得的铁路运输发票能抵扣进项税额吗?如果能是计算抵扣吗?
【答复单位:山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7-23】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第二十五条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计算公式为: 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买价,是指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在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价款和按照规定缴纳的烟叶税。 购进农产品,按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抵扣进项税额的除外。 (四)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自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六、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纳税人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暂按照以下规定确定进项税额: 1.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2.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 3.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的进项税额: 铁路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9%)×9% 4.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3%)×3% 请详细说明您的情况及业务,为了方便与您的沟通,能够及时解答您的问题,缩短网络流转时间,建议可以拨打12366纳税服务进行咨询。
我单位属于成品油经销企业,性质属于小规模纳税人,主要经营业务是汽车零配件,附带销售润滑油,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第一号公告,成品油开具都要用税控系统里面的成品油模块开具,但是问题是我属于小规模无法在发票综合服务平台上勾选进项发票进行认证,再进行成品油进项下载,没有进项下载就不存在库存开具成品油发票,请问是否一定要升为一般纳税人才行,那就强制让我单位无法享受复工复业的小规模优惠了?
【答复单位:湖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7-2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号)文件规定,成品油经销企业开具成品油发票前,应登陆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确认已取得的成品油专用发票、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信息,并通过成品油发票开具模块下载上述信息。 综上所述,请您直接联系当地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由其依据相关政策法规并结合贵单位实际经营情况实事求是来认定。湖北省电子税务局(https://etax.hubei.chinatax.gov.cn/portal/)——公众服务——办税地图——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联系电话。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
据国税2016年第18号文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按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对应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计算销售额,请问,购买土地时缴纳的契税和缴纳的大市政配套建设费是否可作为土地价款抵扣销售额?
【答复单位:广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7-21】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房地产老项目除外),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受让土地时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试点纳税人按照上述4-10款的规定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上述凭证是指:(1)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2)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对签收单据有疑议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3)缴纳的税款,以完税凭证为合法有效凭证。(4)扣除的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向政府支付的土地价款,以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5)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纳税人取得的上述凭证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另外,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的规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三)项第 10点中“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包括土地受让人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土地前期开发费用和土地出让收益等。此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的规定,在计算销售额时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土地价款,应当取得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因此,您司可根据上述文件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判断。如无法自行判断,请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相关资料,由其依法进行判定。涉及具体征管问题请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咨询了解。
请问下,现在取得的高速公路通行费发票,可以进行进项抵扣不?还是说要取得相应电子发票才行?具体有什么规定呢?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7-21】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规定:“七、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按照以下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一)纳税人支付的道路通行费,按照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抵扣进项税额。”
我公司同时用于一般计税和简易计税的经营租赁不动产和发生的装饰装修费用产生的进项税额是否可以全额抵扣?
【答复单位:四川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7-20】财税〔2016〕36号 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六)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条第(四)项、第(五)项所称货物,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如有其他疑问请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我公司为一般纳税人,从小规模处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3%发票金额5万,税额0.15万元,用于直接销售,计算抵扣额可以按照5*9%计算吗?中级经济法教材?
【答复单位:新疆纳税服务中心12366;答复时间:2020-07-20】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因此,请您比照上述文件执行。
我司是一家植物油生产企业。我司从农户个人手中收购经过初步压榨后的芝麻饼,作为我司用于生产植物油的原材料。对方作为农户个人无法开具增值税发票,请问芝麻饼是否属于增值税规定的农产品范畴,能否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用于进项抵扣?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7-20】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其中农产品,是指初级农产品。 2.农产品的征税范围可参考财税字〔1995〕52号文件规定。 根据财税字〔1995〕52号规定:“一、植物类(七)油料植物 油料植物是指主要用作榨取油脂的各种植物的根、茎、叶、果实、花或者胚芽组织等初级产品,如菜子(包括芥菜子)、花生、大豆、葵花子、蓖麻子、芝麻子、胡麻子、茶子、桐子、橄榄仁、棕榈仁、棉籽等。 提取芳香油的芳香油料植物,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3.芝麻饼是否属于初级农产品建议与当地主管税务局进一步核实。 属于一般纳税人收购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可以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符合抵扣条件的,可以按照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我公司进行审计,发现了2019年1月份认证了一份发票,于3月份进行的申报抵扣,3月份可以申报抵扣吗,现在有了2019年45号文,第八条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执行,已处理的事项不再调整,是不是不用进项转出了?
【答复单位:山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7-17】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 现将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公告如下: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7年1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取消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的期限。纳税人在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当通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对上述扣税凭证信息进行用途确认。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6年12月31日及以前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超过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期限,但符合规定条件的,仍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50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6号、2018年第31号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有关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78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规定,继续抵扣进项税额。 国家税务总局(政策解读) 解读一:一、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的认证确认等期限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1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不再需要在360日内认证确认等,已经超期的,也可以自2020年3月1日后,通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进行用途确认。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6年12月31日及以前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超过认证确认等期限,但符合相关条件的,仍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50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6号、2018年第31号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有关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78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规定,继续抵扣其进项税额。
我公司有一般计税和简易计税两种增值税纳税方式,经营租赁的不动产以及发生的装修费进项税额是否可以全额抵扣?
【答复单位:四川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7-16】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六)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条第(四)项、第(五)项所称货物,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如有其他疑问请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三、新旧口径提示(2026 对照)
四、办理提示
答复时效:本篇答复时间为 2020-07-16 至 2020-07-28。其中增值税相关的表述,如与 2026-01-01 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不一致的,以新法及现行有效文件为准。 属地口径:12366 答复由各地税务机关作出,具有属地性;跨省经营或情形复杂的,应以主管税务机关的最终口径为准。 个案差异:同类问题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合同、票据、资金流等具体事实,不可直接套用;重大事项请留存资料并事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时效查询:办理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 12366 确认最新口径与所需资料清单。
五、政策依据
- 设定依据(文号引用)
-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有关问题的公告》(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本篇为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留言答复的整理汇编(共 20 条,答复时间 2020-07-16 至 2020-07-28)。所引文件以答复原文所述为准;标注 ✓ 的条文已与本地法规库全文逐条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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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话: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官方答复(2020-07-16 至 2020-07-28),含办理要点与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具体个案仍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