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是纳税人日常咨询最集中的一类问题。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答复(答复时间 2019-11-11 至 2019-11-14,答复单位 山东省税务局12366、广东省税务局12366、四川省税务局12366 等),逐条标注来源,并附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供办税人员按图索骥。

一、本期问答速览

1. 我司做了2019年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请问是否可以沿用财税(2018)年80号文 2. 我司属于咨询服务公司,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一般纳税人,现在我司有一笔境外收入,此收入全额征收百… 3. 请问,房地产企业预售房产预交的增值税可以跨房号、跨项目抵扣吗?比如:一、同一个项目的两套房屋… 4. 请问:面粉加工业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政策里,我省的单耗标准是1.4,那投入产出法计算公式"当期农… 5. 我司是一般纳税人(营改增),13年购入小汽车计入固定资产,无抵扣进项。现把小汽车无偿转让给同… 6. 请问:面粉加工业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政策里,假设某省的单耗标准是1.4,那投入产出法计算公式"当… 7. 一般纳税人取得销售不动产简易征收5%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可以抵扣吗 **8. 我公司收到建筑业协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税服务名称栏开具的是“建筑服务咨询费”,简称… 9. 一般纳税人符合转登记小规模纳税人条件,转登记之前尚有增值税留抵税额。转登记之后转入待抵扣进项… 10. 保险经纪公司属于现代服务-商务辅助服务-经济代理服务?适用增值税的加计抵减政策? 11. 旅行社代买的机票,然后开给我们纸质增值税普通发票,货物名称是经纪代理服务*代订机票产品,发票… 12.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第4号文件第六条: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 13. 公司走公账国外订货回来,小金额的情况小货件不用通海关报关税增值税的情况下,这个进项产品的成本… 14. 我们企业4月从一合作社购进农副产品,并取得合作社开具的增值税发票,购入农产品已使用,货款已转… 15. 2006年A公司购入设备,在2018年卖给B公司,开具3%专票,且已经抵扣。2019年B公司… 16. 请问适用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加计抵减额是按照什么算出来的,是当期发生的进项税额还是当期全部… 17. 所以宠物医院是符合生活性服务的,增值税15%加计抵减? 18. 2019年度过桥通行费发票,比如过江阴大桥30元,能计算抵扣5%进项税么 19. 我公司购入实物黄金(金砖),作为投资,可以要求对方给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么?在我司持有期间,进… 20. 你好,我公司是生产加工类一般纳税人,新建一幢厂房,委托建筑公司承建,建筑公司也是一般纳税人,…**

二、官方答复汇编

我司做了2019年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请问是否可以沿用财税(2018)年80号文?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1-14】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 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80号):“对实行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允许其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征)依据中扣除退还的增值税税额。”如您是实行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则可按规定适用上述文件。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我司属于咨询服务公司,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一般纳税人,现在我司有一笔境外收入,此收入全额征收百分之六的增值税,不属于免税和零税率的情况,现在想问一下,我们计算本期加计抵减发生额,是否需要剔除这笔境外收入所占进项税的比重来计提,还是本期进项税可以全额计提加计抵减?

【答复单位:广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1-13】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的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政策)。纳税人应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10%计提当期加计抵减额。按照现行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10%。另外,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的相关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六)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本条第(四)项、第(五)项所称货物,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此外,根据上述文件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的规定,纳税人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因此,纳税人应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10%计提当期加计抵减额。如属于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则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

请问,房地产企业预售房产预交的增值税可以跨房号、跨项目抵扣吗?比如:一、同一个项目的两套房屋(已达到销售条件),一月份收了两套房的定金,按3%预交了增值税,二月份一套房收了全款应按5%交增值税另一套房没见有收款,那么可以将一月份交的两套房的预交税金都扣除吗?二、如果是两个项目的房产呢?A项目达到征税条件,B项目没有达到,那么A可以抵扣B的预交增值税吗?如果按增值税法,留抵税金是不分项的,我们如何操作呢?

【答复单位:辽宁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1-1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规定:“第十四条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以下简称《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当期销售额和11%的适用税率计算当期应纳税额,抵减已预缴税款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抵减完的预缴税款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第十五条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当期销售额和5%的征收率计算当期应纳税额,抵减已预缴税款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抵减完的预缴税款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因此,按照上述文件规定预缴税款抵减应纳税额没有区分项目。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规定:“一、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

请问:面粉加工业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政策里,我省的单耗标准是1.4,那投入产出法计算公式"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当期销售货物数量*农产品单耗数量”里,“当期销售数量”还受单耗标准1.4限制吗?譬如:单耗标准1.4是按出分率71.4%(100/1.4)测算出来的,假如某企业采用最先进的加工设备,出分率达到77%,该企业能按出粉率77%生产出来的面粉实际销售数量和单耗标准1.4计算核定扣除进项税额吗?举个例子:同样投入10000斤小麦,出粉率71%只生产出7100斤面粉,出粉率77%可生产出7700斤面粉,假设生产出的面粉全部出售,那么,出粉率77%的我就可以按7700斤实际销量计算核定扣除进项税,这样理解正确吗?

【答复单位:山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1-13】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附件一:《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 四、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方法 (一)试点纳税人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货物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可按照以下方法核定: 1、投入产出法:参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包括行业公认标准和行业平均耗用值)确定销售单位数量货物耗用外购农产品的数量(以下称农产品单耗数量)。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依据农产品单耗数量、当期销售货物数量、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含税,下同)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率(以下简称“扣除率”)计算。公式为: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扣除率/(1+扣除率) 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当期销售货物数量(不含采购除农产品以外的半成品生产的货物数量)×农产品单耗数量 对以单一农产品原料生产多种货物或者多种农产品原料生产多种货物的,在核算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和平均购买单价时,应依据合理的方法归集和分配。 平均购买单价是指购买农产品期末平均买价,不包括买价之外单独支付的运费和入库前的整理费用。期末平均买价计算公式: 期末平均买价=(期初库存农产品数量×期初平均买价+当期购进农产品数量×当期买价)/(期初库存农产品数量+当期购进农产品数量) 十二、试点纳税人在计算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时,应按照下列顺序确定适用的扣除标准: (一)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不定期公布的全国统一的扣除标准。 (二)省级税务机关商同级财政机关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报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后公布的适用于本地区的扣除标准。 (三)省级税务机关依据试点纳税人申请,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核定程序审定的仅适用于该试点纳税人的扣除标准。 具体建议携带相关资料前往主管税务机关联系咨询。

我司是一般纳税人(营改增),13年购入小汽车计入固定资产,无抵扣进项。现把小汽车无偿转让给同属集团的其他下属公司,需要缴纳增值税吗?如果要,按什么税率?计价标准按残值吗?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1-13】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因此,你司无偿转让小汽车给同属集团的其他下属公司,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2、根据现行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分两种情况计税,一种为适用税率13%的一般计税,一种为适用3%征收率减按2%的简易计税(或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3、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征收的情形有:①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②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③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该固定资产;④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应税行为,销售其按照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⑤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固定资产。 因此,若你司不属于以上适用简易征收的情形,应按照13%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请问:面粉加工业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政策里,假设某省的单耗标准是1.4,那投入产出法计算公式"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当期销售货物数量*农产品单耗数量”里,“当期销售数量”还受单耗标准1.4限制吗?譬如:单耗标准1.4是按出分率71.4%(100/1.4)测算出来的,假如某企业采用最先进的加工设备,出分率达到77%,该企业能按出粉率77%生产出来的面粉实际销售数量和单耗标准1.4计算核定扣除进项税额吗?举个例子:同样投入10000斤小麦,出粉率71%只生产出7100斤面粉,出粉率77%可生产出7700斤面粉,假设生产出的面粉全部出售,那么,出粉率77%的我就可以按7700斤实际销量计算核定扣除进项税,这样理解正确吗?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1-13】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附件1《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称《实施办法》)第四条中“投入产出法”的有关规定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方法 (一)试点纳税人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货物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可按照以下方法核定: 1、投入产出法:参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包括行业公认标准和行业平均耗用值)确定销售单位数量货物耗用外购农产品的数量(以下称农产品单耗数量)。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依据农产品单耗数量、当期销售货物数量、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含税,下同)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率(以下简称“扣除率”)计算。公式为: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扣除率/(1+扣除率) 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当期销售货物数量(不含采购除农产品以外的半成品生产的货物数量)×农产品单耗数量 根据《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相关问题的公告》(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财政厅公告2014年第13)规定:“三、扣除标准 根据我省实际情况及测算结果,报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现公布《全省统一的扣除标准(农产品单耗数量)》(附件1)。 试点纳税人在计算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时,应按照下列顺序确定适用的扣除标准: (一)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不定期公布的全国统一的扣除标准。 (二)省国家税务局商省财政厅根据我省实际情况,报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后公布的适用于我省的扣除标准。 (三)省国家税务局依据试点纳税人申请,按照《实施办法》 第十三条规定的核定程序审定的仅适用于该试点纳税人的扣除标准。 附件:1.全省统一的扣除标准(农产品单耗数量)小麦单耗数量(公斤)为1.310。”

一般纳税人取得销售不动产简易征收5%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可以抵扣吗?

【答复单位:四川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1-13】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第二十五条规定,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计算公式为: 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买价,是指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在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价款和按照规定缴纳的烟叶税。 购进农产品,按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抵扣进项税额的除外。 (四)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自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六)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条第(四)项、第(五)项所称货物,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 (以上仅供参考

我公司收到建筑业协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税服务名称栏开具的是“建筑服务咨询费”,简称和名称不对应,这样的发票合规吗,进项税可以抵扣吗?可以税前扣除吗?

【答复单位:吉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1-13】《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第二十八条规定: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答复或核实判断为准。感谢提问。

一般纳税人符合转登记小规模纳税人条件,转登记之前尚有增值税留抵税额。转登记之后转入待抵扣进项税核算。如果后期小规模纳税人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再次成为一般纳税人后,之前留抵转入待抵扣进项税的金额是否可以再次抵扣,相关纳税申报如何操作?

【答复单位:山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1-1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 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一般纳税人,可选择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3号)第二条的规定,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或选择继续作为一般纳税人: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的有关规定,登记为一般纳税人。 (二)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下同)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下同)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 转登记日前经营期不满12个月或者4个季度的,按照月(季度)平均应税销售额估算上款规定的累计应税销售额。 四、转登记纳税人尚未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以及转登记日当期的期末留抵税额,计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核算。 尚未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计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时: (一)转登记日当期已经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应当已经通过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选择确认或认证后稽核比对相符;经稽核比对异常的,应当按照现行规定进行核查处理。已经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经稽核比对相符的,应当自行下载《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稽核结果通知书》;经稽核比对异常的,应当按照现行规定进行核查处理。 (二)转登记日当期尚未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转登记纳税人在取得上述发票以后,应当持税控设备,由主管税务机关通过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税务局端)为其办理选择确认。尚未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转登记纳税人在取得以后,经稽核比对相符的,应当由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稽核系统为其下载《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稽核结果通知书》;经稽核比对异常的,应当按照现行规定进行核查处理。 具体建议与主管税务机关联系咨询。

保险经纪公司属于现代服务-商务辅助服务-经济代理服务?适用增值税的加计抵减政策?

【答复单位:广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1-12】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的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政策)。本公告所称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四项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另外,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录《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的规定,现代服务,是指围绕制造业、文化产业、现代物流产业等提供技术性、知识性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商务辅助服务和其他现代服务。商务辅助服务,包括企业管理服务、经纪代理服务、人力资源服务、安全保护服务。因此,纳税人应根据上述文件的服务具体范围判断适用的加计抵减政策。详细建议您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网站,在“首页—>政策文件—>政策法规库”栏目查看上述文件的相关规定。如无法自行判断,请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相关资料,由其依法进行核定。涉及具体征管问题请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咨询了解。

旅行社代买的机票,然后开给我们纸质增值税普通发票,货物名称是经纪代理服务代订机票产品,发票上注明的进项可否抵扣?如果是电子普通发票,货物名称是经纪代理服务代订机票产品,发票上注明的进项可否抵扣?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19-11-12】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第191次常务会议通过)规定:“第八条 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 第九条 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根据《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六条规定,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纳税人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暂按照以下规定确定进项税额: 1.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2.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 3.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的进项税额: 铁路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9%)×9% 4.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3%)×3% …… 九、本公告自2019年4月1日起执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规定:“ 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 (一)《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六条所称“国内旅客运输服务”,限于与本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员工,以及本单位作为用工单位接受的劳务派遣员工发生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 由于字数限制,无法完全显示。全部内容发送给老师一般消息,烦请老师帮助黏贴文件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第4号文件第六条: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本公告下发前已预缴税款的,可以向预缴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我理解的是我们单位(小规模、季报)一个季度累计的销售额不超过30万元,其中有代开的专票以及自开的普票,三个问题:第一:我们代开预交的增值税是不是可以申请退税呢?第二:假如我们能够申请退专票代开预交的增值税,那么受票方收到我们的已退税的专票还能抵扣吗?第三:如果一个季度销售额30万内,全部自开专票,那么纳税申报时申报表如何填写?税款因为是自动的?

【答复单位:四川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1-1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第六条规定,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本公告下发前已预缴税款的,可以向预缴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国家税务总局(政策解读) 六、预缴增值税政策的适用问题 现行增值税实施了若干预缴税款的征管措施,比如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不动产、出租不动产等等。考虑到免税标准由3万元提高至10万元,纳税人的政策受益面和受益程度均有大幅提高,公告明确,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本公告下发前已经预缴税款的,可以向预缴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以上仅供参考

公司走公账国外订货回来,小金额的情况小货件不用通海关报关税增值税的情况下,这个进项产品的成本税是不是可以直接自己缴税,作为合理的进项成本?

【答复单位:福建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1-12】根据您的叙述,企业从境外购进货物,以对方开具的发票或者具有发票性质的收款凭证、相关税费缴纳凭证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未取得海关进口专用缴款书的,增值税不可进项扣除。 文件依据: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第十一条 企业从境外购进货物或者劳务发生的支出,以对方开具的发票或者具有发票性质的收款凭证、相关税费缴纳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规定:“第十九条 条例第九条所称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和农产品销售发票以及运输费用结算单据。”

我们企业4月从一合作社购进农副产品,并取得合作社开具的增值税发票,购入农产品已使用,货款已转账支付。现对方税务局发现该合作社有问题,请问我公司,实际发生的业务能不能抵扣?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1-11】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二十五条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计算公式为: 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买价,是指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在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价款和按照规定缴纳的烟叶税。 购进农产品,按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抵扣进项税额的除外。 (四)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自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立增值税失控发票快速反应机制的通知》(国税发〔2004〕123号)规定:“四、认证时失控发票和认证后失控发票的处理办法 认证系统发现的‘认证时失控发票’和‘认证后失控发票’经检查确属失控发票的,不得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 因此,您正常业务取得的农产品销售发票可以抵扣,但对方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失控发票不得抵扣。

2006年A公司购入设备,在2018年卖给B公司,开具3%专票,且已经抵扣。2019年B公司卖出该设备给C,B应该开多少税率的发票?

【答复单位:山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1-11】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8〕170号) 四、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 (一)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 (一)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按下列政策执行: 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固定资产,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的规定执行。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当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B公司销售旧设备按照适用税率13%开具发票。

请问适用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加计抵减额是按照什么算出来的,是当期发生的进项税额还是当期全部的进项税额,就是上期期末留抵的算不算?

【答复单位:吉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1-11】《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七条第(二)项规定:纳税人应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10%计提当期加计抵减额。按照现行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计算公式如下: 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10% 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上期末加计抵减额余额+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 上期期末留抵税额不参与计算加计抵减额。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答复或核实判断为准。感谢提问。

所以宠物医院是符合生活性服务的,增值税15%加计抵减?

【答复单位:广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1-11】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的规定,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15%政策)。本公告所称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生活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另外,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录《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的规定,生活服务,是指为满足城乡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类服务活动。包括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因此,纳税人应根据上述文件的服务具体范围判断是否适用加计抵减政策。详细建议您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网站,在“首页—>政策文件—>政策法规库”栏目查看上述文件的相关规定。 如无法自行判断,请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相关资料,由其依法进行核定。涉及具体征管问题请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咨询了解。

2019年度过桥通行费发票,比如过江阴大桥30元,能计算抵扣5%进项税么?

【答复单位:江苏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1-11】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第七条规定: “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按照以下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 (二)纳税人支付的桥、闸通行费,暂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桥、闸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桥、闸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5%)×5% (三)本通知所称通行费,是指有关单位依法或者依规设立并收取的过路、过桥和过闸费用。”

我公司购入实物黄金(金砖),作为投资,可以要求对方给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么?在我司持有期间,进项税金能否抵扣?如果后期卖出的话,要开多少税率的发票?请具体给出执行的参考条例?

【答复单位:山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1-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第191次常务会议通过) 一、根据财税〔2018〕32号文件规定,自2018年5月1日起,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 二、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文件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原适用16%和10%税率的,分别调整为13%、9%。 第二条 增值税税率: (一)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17%。 (二)纳税人销售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1%: 1.粮食等农产品、食用植物油、食用盐;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二甲醚、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三)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除本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6%。 (四)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境内单位和个人跨境销售国务院规定范围内的服务、无形资产,税率为零。 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第十二条 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为3%,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条 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进项税额计算公式: 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四)自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境内的不动产,从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代扣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准予抵扣的项目和扣除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 请详细说明您企业情况及业务,为了方便与您的沟通,能够及时解答您的问题,缩短网络流转时间,建议可以拨打12366纳税服务进行咨询。

你好,我公司是生产加工类一般纳税人,新建一幢厂房,委托建筑公司承建,建筑公司也是一般纳税人,厂房完工后,建筑公司开具给我们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内容建筑安装工程费,我公司可以抵扣吗?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1-11】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上注明的增值税额……第二十六条 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和完税凭证。……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六)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一、…… (四)进项税额。1.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试点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取得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不动产,不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融资租入的不动产以及在施工现场修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其进项税额不适用上述分2年抵扣的规定。 二、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五、自2019年4月1日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一条第(四)项第1点、第二条第(一)项第1点停止执行,纳税人取得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进项税额不再分2年抵扣。此前按照上述规定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可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因此,根据以上文件及您的描述,一般纳税人取得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且属于可抵扣范围的,可正常抵扣进项税额。您单位取得的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进项税额如符合上述文件规定,可自2019年4月份税款所属期起一次性抵扣完成。

三、新旧口径提示(2026 对照)

新旧法差异
增值税计税期间与申报期限
2025-12-31 前旧口径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为 1 日、3 日、5 日、10 日、15 日、1 个月或者 1 个季度;以 1 日、3 日、5 日、10 日、15 日为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 5 日内预缴税款(《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
2026-01-01 起新口径计税期间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取消了 1 日、3 日、5 日;以十日、十五日为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 5 日内预缴税款。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 15 日内申报纳税。季度计税仅限小规模纳税人和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信用社(《增值税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
进项税额抵扣范围
2025-12-31 前旧口径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限于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代扣代缴税收缴款凭证等(《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
2026-01-01 起新口径强调以合法有效扣税凭证为抵扣前提;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支付的道路通行费、购进农产品按 2026 年第 13 号公告规定计算抵扣;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6 年第 25 号公告进一步明确非应税交易对应的 5 类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增值税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四、办理提示

注意避坑

答复时效:本篇答复时间为 2019-11-11 至 2019-11-14。其中增值税相关的表述,如与 2026-01-01 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不一致的,以新法及现行有效文件为准。 属地口径:12366 答复由各地税务机关作出,具有属地性;跨省经营或情形复杂的,应以主管税务机关的最终口径为准。 个案差异:同类问题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合同、票据、资金流等具体事实,不可直接套用;重大事项请留存资料并事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时效查询:办理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 12366 确认最新口径与所需资料清单。

五、政策依据

法条依据
  • 设定依据(文号引用)
  •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试点实施办法》(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本篇为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留言答复的整理汇编(共 20 条,答复时间 2019-11-11 至 2019-11-14)。所引文件以答复原文所述为准;标注 ✓ 的条文已与本地法规库全文逐条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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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话: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官方答复(2019-11-11 至 2019-11-14),含办理要点与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具体个案仍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