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节七条罚则,管的是三样东西:化学物质、电磁辐射、光污染。听起来是三个不相干的话题,法典把它们塞进同一节,是因为它们有一个共同点——都不是传统的「排污」,都没有排放口,都没有浓度折算,抓不到一个看得见的烟囱。
这一节一共七条,第一千二百零四条到第一千二百一十条。前一条是转引,后六条是罚则。六条罚则对上去,只能覆盖第九分编三十条义务里的六项。
这个数字落差不是立法疏漏,是立法选择。 化学物质和电磁辐射这两块,国家一直是「法典定原则、专门法规定细则」的双层结构。法典把义务写全,把罚则收紧,剩下的大量违规情形故意留给专门立法去处理。看清这一层,才知道一个案子该往哪条路上走。
先看这几个要点
- 第九分编三十条:化学物质九条(六百四十四至六百五十二)、电磁辐射十四条(六百五十三至六百六十六)、光污染七条(六百六十七至六百七十三)。
- 第十一节七条:一千二百零四转引,一千二百零五至一千二百一十是罚则。
- 六条罚则覆盖六项义务:新污染物清单管控措施、新化学物质登记证(分两条:不按证、无证)、电磁辐射设施、超限值产品、光污染设施。
- 二十四条义务没有本节罚则,本节也没有兜底条款。
- 罚款下限最低五千元(一千二百一十条光污染),上限最高二百万元(一千二百零六条、一千二百零七条的拒不改正档)。
- 本节零双罚、零拘留、一处吊销、四处停业关闭。
一、第九分编到底写了多少条
第九分编在第二编(污染防治)的最后,标题是「化学物质污染风险管控、电磁辐射和光污染防治」。三章,三十条。
| 章 | 条文范围 | 条数 | 核心制度 |
|---|---|---|---|
| 第三十四章 化学物质污染风险管控 | 六百四十四至六百五十二 | 9 | 风险管控体系、信息调查、风险评估、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 |
| 第三十五章 电磁辐射污染防治 | 六百五十三至六百六十六 | 14 | 排放标准、适用区域划定、产品限值、设施分类管理、防治措施、自行监测 |
| 第三十六章 光污染防治 | 六百六十七至六百七十三 | 7 | 光污染定义、照明产品光限值、设施设计安装使用、玻璃幕墙、分区管理 |
三十条义务里,最要紧的是三个制度抓手。
第一个是清单。 六百四十九条授权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公布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明确禁止、限制等环境风险管控措施。清单是动态的,可以调整。这一条是整章的操作枢纽——所有管控措施都挂在清单上,不在清单里的化学物质,这一条管不着。
第二个是登记证。 六百五十条建立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制度,生产、进口新化学物质要在事前向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请登记。六百五十一条把话说死:禁止无证生产、进口新化学物质,禁止不按证的要求生产、进口,也禁止用别人无证生产、进口的新化学物质来生产产品。这一条一句话装了三层禁止,罚则上被拆成两条。
第三个是设施分类。 六百五十八条把电磁辐射设施分成一类、二类、三类,按排放水平和对周边环境的影响来分。分类之后,义务是递进的:所有运行单位都要优化布局、配套建设防治设施(六百五十九条);一类、二类还要做功率控制、方向调整、屏蔽隔离、自行监测、定期报告(六百六十条);一类还要设警示标识、设围栏、新建改建扩建要避让人口密集区域(六百六十一条)。
光污染一章最短,七条,核心是六百七十一条那一句:广告屏、广告牌、灯箱、媒体立面墙、道路、体育场、施工场地等,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合理设计、安装、使用照明设施,定期保养维护,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轻光污染。这一句的义务主体是「等」字后面那一串设施的经营者,不是照明产品的生产者。
二、第十一节七条,各管一段
这一句是转引条款,作用是告诉执法者:第九分编的违规行为,罚则在本节找。它和第十节(放射性)的第一条写法有细微差别——第十节那条写的是「违反本法第二编第八分编等规定」,多一个「等」字,因为放射性领域的部分义务散落在其他分编。第九分编这一条没有「等」字,指向很干净:就在第九分编里找义务,就在本节里找罚则。
七条的分工是这样的:
| 条 | 管的违规 | 义务来源 | 罚格档次 |
|---|---|---|---|
| 1204 | 转引 | 全分编 | 无罚则 |
| 1205 | 不按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的禁止、限制措施生产、进口、使用 | 649 | 两档加停业关闭 |
| 1206 | 不按新化学物质登记证的要求生产、进口 | 651 前半 | 两档加吊销加停业关闭 |
| 1207 | 无证生产、进口新化学物质,或用无证者的新化学物质生产产品 | 651 后半 | 两档加停业关闭 |
| 1208 | 未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电磁辐射超标、未采取防治措施 | 659、660 | 一档加「可以」限产停产 |
| 1209 | 生产、进口、销售超过电磁辐射限值的产品 | 657 | 货值倍数加停业关闭 |
| 1210 | 广告屏等设施未采取措施防止、减轻光污染 | 671 | 先改正,拒改才罚 |
注意一千二百零八条的限定语:未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这一句把已经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电磁辐射设施排除在外,那些单位超标排放,走的是排污许可管理条例那一套(超许可排放),不是这一条。这个限定在实务上很关键,它决定了同一个超标事实,可能有两个完全不同的处罚依据和罚格。
三、六项义务被拷上了,剩下二十四条没有
把三十条义务和六条罚则对一遍,被覆盖的只有六项:
- 六百四十九条——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的禁止、限制措施(1205)
- 六百五十一条前半——不按登记证要求(1206)
- 六百五十一条后半——无证生产、进口(1207)
- 六百五十九条、六百六十条——电磁辐射设施未采取防治措施、未自行监测(1208 覆盖「未依法采取电磁辐射污染防治措施防止、减轻电磁辐射污染」,以及超标排放)
- 六百五十七条——产品超过电磁辐射限值(1209)
- 六百七十一条——广告屏等设施未采取光污染防治措施(1210)
其余二十四条义务,本节一个字都没有。这里面包括:
- 六百四十七条的化学物质污染信息调查,企业不按规定提供物理化学性质、数量、用途、危害特性、排放等信息;
- 六百四十八条的有毒有害化学物质替代推进;
- 六百五十五条、六百六十九条的规划环节考虑电磁辐射、光污染影响;
- 六百五十六条的电磁环境质量标准适用区域划定;
- 六百六十一条一类设施的警示标识、围栏、避让人口密集区域;
- 六百六十二条排污许可证应当记载电磁辐射设施的工作频率、发射功率、场强;
- 六百六十三条移动式信息发射设施的防护距离;
- 六百六十四条多个设施共用装置的叠加影响;
- 六百七十二条玻璃幕墙材料;
- 六百七十三条光污染防治分区管理。
更要紧的是:第十一节没有兜底条款。 第十二节最后有一千二百一十九条,「违反本法有关生态保护义务,本节未规定行政处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予以处罚」,把本节管不到的义务一把转出去。第十一节没有这一句。
这意味着什么?一个企业不按六百四十七条提供化学物质信息,执法机关在第十一节里找不到任何一条可以援引的罚则。它只能去别的法律里找,而别的法律有没有对应条款,取决于那部法管不管这件事。
这是个实实在在的执法缝隙。 化学品信息调查是风险评估的基础数据来源,数据拿不到,清单就定不准;但企业不提供,本节罚不了。实务中这类情形通常走两条路:一是落到《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或者部门规章的申报义务上;二是用「拒不接受监督检查」这类程序性条款变相处罚。两条路都不如一条实体罚则来得直接。
四、六档罚格,摆在一起看
六条罚则的罚格结构完全不一样,这是本节最有意思的地方。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五条
- 违反本法规定,未按照重点管控新污染物禁止或者限制环境风险管控措施要求,生产或者进口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中的化学物质,或者使用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中化学物质生产产品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化学物质生产、进口、使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一千二百零五条是标准的三段式:首档十万元到五十万元,拒不改正跳到五十万元到一百万元并加限产停产,情节严重再加停业关闭。三段之间,罚款上限翻一倍,中间靠「拒不改正」这道门槛隔开。
一千二百零六条和一千二百零七条的骨架一样,数字高一级:首档二十万元到一百万元,拒不改正一百万元到二百万元。差别只有一处——一千二百零六条在情节严重档多了一句「吊销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证书」。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二百零八条
- 违反本法规定,未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一)超过电磁辐射排放标准排放电磁辐射;(二)未依法采取电磁辐射污染防治措施防止、减轻电磁辐射污染。
一千二百零八条是全节最弱的一条。首档二万元到二十万元,是全节最低的罚款区间(除光污染那一档)。拒不改正的处理是「可以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注意这个「可以」,不是「责令」,也不是「并处」。而且拒不改正不加罚款,罚格停在二十万元不动。
一个电磁辐射设施连续两年超标、两次被责令改正都不动,按这一条,罚款上限还是二十万元,能加的只有一道可选的限产停产。这个设计明显比前三条软。
一千二百零九条又换了一种算法。它不设罚款区间,直接按货值算倍数: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倍率罚的好处是自动跟货值挂钩,卖得多罚得多;坏处是货值认定本身就是一个争点——按出厂价、批发价还是市场零售价,差一倍是很常见的事。
一千二百一十条是另一种结构,先给改正机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条
- 违反本法规定,广告屏、广告牌、灯箱、媒体立面墙、道路、体育场、施工场地等,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轻光污染,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交通出行的,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次只责令改正,不罚款;拒不改正才罚五千元到五万元。这是本节唯一一条首档不罚的条款,也是全节罚款下限最低的一条。
把六条摆在一起,罚格分布是这样的:
| 条 | 首档 | 拒改档 | 最高后果 | 罚款上限 |
|---|---|---|---|---|
| 1205 | 10–50 万 | 50–100 万 | 停业关闭 | 100 万 |
| 1206 | 20–100 万 | 100–200 万 | 吊销登记证、停业关闭 | 200 万 |
| 1207 | 20–100 万 | 100–200 万 | 停业关闭 | 200 万 |
| 1208 | 2–20 万 | 不加罚 | 「可以」限产停产 | 20 万 |
| 1209 | 货值 1–5 倍 | 无拒改档 | 停业关闭 | 按货值浮动 |
| 1210 | 不罚,责令改正 | 0.5–5 万 | 无 | 5 万 |
上下一比,跨度是四十倍:二万元起和货值五倍,不是一个量级的处罚。
五、四处停业关闭、一处吊销、零双罚
第十一节里,能直接关门的有四处:一千二百零五条、一千二百零六条、一千二百零七条、一千二百零九条。四处的共同前提都是「情节严重」,而且都要「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这个批准程序不是走形式。《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把责令停业、关闭列为需要集体讨论的重大处罚种类,实务中要走听证告知、法制审核、集体讨论,再报政府批准。一个县级生态环境局自己发文关门,程序上是站不住的。
吊销只有一处,一千二百零六条的登记证书。这一处的设计很讲究:一千二百零六条管的是有证但不按证来,所以能吊证;一千二百零七条管的是根本没证,无证可吊,只能关门。两条罚格数字一样,后果差一个吊销,道理就在这里。
双罚和拘留,本节一处都没有。 全节没有出现「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也没有出现「拘留」。这一点和固废节形成鲜明对照:固废节有三处双罚、一处拘留。放射节也是零双罚零拘留(那一节的罚人通道在《核安全法》里)。
化学物质、电磁辐射、光污染三块,人身责任全部落在本节之外。化学物质这块,落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法》的处罚条款;电磁辐射这块,职业接触造成的职业病走《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六百六十六条明确转出);光污染这块,人身损害走民事侵权。
对律师来说,这个结构决定了两件事。第一,代理企业时,抗辩的主战场是罚格和门槛,不是「罚不罚人」,因为本节根本不罚人。第二,代理受害人时,行政处罚这条线只能拿到停止侵害和罚款,人身损害赔偿必须另起民事诉讼,两件事不能混在一份材料里讲。
六、执法主体的四种写法
本节七条里,执法主体写了四种不同的表述,这不是文字游戏,每一种对应不同的管辖规则。
第一种: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其他负有化学物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
一千二百零五条、一千二百零六条、一千二百零七条都用这个写法。一千二百零六条和一千二百零七条的表述是「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化学物质生产、进口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一千二百零五条多两个字「使用」。这个差别对应义务的差别:一千二百零五条管的是使用清单物质生产产品,所以要把「使用」的监管部门算进来。
「按照职责分工」这四个字,对应六百四十六条列的那一串部门: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农业农村、商务、卫生健康、海关、市场监督管理、疾病预防控制、药品监督管理。九个部门加生态环境部,十个口子。
第二种: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机构。
一千二百零八条、一千二百零九条用这个写法。「部门、机构」里的「机构」,指的是生态环境部设在地方的督察局、流域海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这类派出机构。这个表述比「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宽,也模糊——它没有指明到底是哪一级。
第三种:四个部门按职责分工。
一千二百一十条光污染,点了四个名: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这是全节唯一明确点名的多部门条款。
点四个部门的道理在义务本身:广告屏、灯箱、媒体立面墙归住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道路照明归交通运输或者住建;体育场归体育部门但通常由住建代管;施工场地夜间照明归住建和生态环境;交通标志灯、道路监控补光灯归公安交管。一个光污染投诉打进来,先要判断是哪一类设施,才知道敲哪个部门的门。
第四种:没有写执法主体。
一千二百零四条是转引,不写主体,正常。
问题出在一千二百零五条至一千二百零七条的「按照职责分工」上。这五个字在实务中经常变成推诿的理由:生态环境部门说这是生产环节,归工信;工信说这是污染排放,归生态环境。遇到这种情况,救济路径是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履行法定职责,而不是在几个部门之间来回递材料。
七、本节之外,还有一层罚则
化学物质这块最容易被忽略的一点:法典第十一节不是唯一战场。
《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的罚则比本节重得多。无生产配额许可证生产消耗臭氧层物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原料、产品和违法所得,拆除、销毁设备设施,并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款。这个上限是法典一千二百零五条的五倍。而且那部条例第四十条明确写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它能罚人,法典这一节不能。
《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法》同理。危化品的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全流程有自己的许可和罚则体系,法典第九分编基本不碰。第九分编六百四十四条那句「生产、进口、储存、运输、销售、使用、处置化学物质,应当遵守国家规定」,是一个总括性义务,具体规则全在危化法和各个管理条例里。
外来物种这块也一样。《外来入侵物种管理办法》2025 年修订,源头预防、监测预警、治理修复三章,配自己的责任条款。
这就带出本节最实际的办案问题:竞合。 一种物质既在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里,又是消耗臭氧层物质,还属于危险化学品,同一个生产行为可能同时踩三部法。这时候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处理,还是分别处罚?
答案是前者:一个行为,一个罚款,取高的。但要注意,「一个行为」的认定本身有争议——生产是一种行为,销售是另一种,储存又是另一种。如果企业既无证生产又擅自销售,那是两个行为,可以分别罚。
八、时间效力:清单和登记证都是老制度,罚则是新罚则
这一节的时间效力问题比放射节复杂,因为义务和罚则的「新」「旧」不同步。
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是 2022 年底首批公布的,2023 年起施行;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制度更早,从 2003 年的《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就开始跑了。电磁辐射的排放标准、光污染的照明标准,也都有各自的既有规范。
也就是说,义务早就存在,罚则是新的。 违法行为发生在新法施行前,按第一千零五十七条的从旧兼从轻,要回到行为发生时的法律。而那时候的罚则,可能是《环境保护法》的相关条款,可能是部门规章的处罚条款,也可能根本没有罚则——只有责令改正。
这一点对存量案件影响很大。2026 年 8 月 15 日之前无证生产新化学物质,当时的依据是《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的处罚条款(部门规章,罚款上限通常较低);之后按法典一千二百零七条,首档就是二十万元到一百万元。同一种行为,前后罚格差了一个数量级。
判断顺序要固定下来:
| 要件 | 具体内容 | 依据 | 查证方向 |
|---|---|---|---|
| 行为时点 | 生产、进口、使用的起止日期 | 法典 1057 条 | 合同、报关单、生产记录、出入库单 |
| 是否持续 | 行为是否跨 2026 年 8 月 15 日 | 行政处罚法 36 条 | 持续性证据、最后一次行为时间 |
| 对应条文 | 落在 1205 还是 1206、1207,或根本不在本节 | 法典 644—673 | 物质是否在清单、是否有登记证 |
| 罚格比较 | 新旧罚格孰轻 | 法典 1057 条 | 旧法罚则原文与现行条文并列 |
| 执法主体 | 是否属于法定机关、有无越权 | 法典 1205—1210 | 三定方案、委托执法文件 |
九、边界:这一节管不到什么
写这一节最容易犯的错,是把所有带「化学」「辐射」「光」字样的案子都往里塞。实际上它的射程有明确边界。
第一,管不到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 危化品的许可、储存、运输、重大危险源,走危化法。法典第九分编关心的是「污染环境」,不是「安全生产」。一个危化品仓库爆炸,是安全生产事故;一个危化品仓库渗漏污染土壤,才可能进第九分编的射程。
第二,管不到电离辐射。 电磁辐射在本节的定义是「人类活动产生的超过国家电磁辐射排放标准的非电离辐射」(六百五十三条)。X 光、γ 射线、放射性同位素,全部归第十节和《核安全法》,不在这一节。
第三,管不到职业接触。 六百六十六条明确:在职业活动中接触电磁辐射造成的职业病防治,适用职业病防治法律的规定。一个基站维护工人因长期接触射频电磁场生病,走工伤和职业病,不走这一节。
第四,管不到光污染造成的人身损害。 本节一千二百一十条只处理「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交通出行」的行政违法,且要先责令改正。居民因对面广告屏夜间强光失眠、就医,损失赔偿走民事,请求权基础是相邻关系或者环境污染责任,不是这一条。
第五,管不到已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电磁辐射设施的超标排放。 一千二百零八条开头就把这类单位排除了,它们走排污许可这一条线。
十、三句话
第一句,这一节是「三合一」的窄节。 三十条义务、六条罚则、零兜底,覆盖率只有五分之一。这不是立法粗糙,是把细则留给专门立法的结果。
第二句,罚格跨度四十倍,最软的是电磁辐射设施那一档。 二万元到二十万元,拒不改正不加罚,只能「可以」限产停产。代理这类案件,把火力集中在「是否属于未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和「是否超过排放标准」两个点上,比争罚格高低有用得多。
第三句,竞合是这一节最常见的实战问题。 一种物质同时受法典、专门条例、危化法约束时,先数行为个数,再按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别指望一次行为罚三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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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分析基于 2026 年 10 月核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与相关行政法规文本,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个案请以违法行为发生时点、物质是否列入清单以及完整卷宗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