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税是纳税人日常咨询最集中的一类问题。土地增值税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答复(答复时间 2020-11-30 至 2021-01-08,答复单位 安徽省税务局12366、河南省税务局12366、吉林省税务局12366 等),逐条标注来源,并附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供办税人员按图索骥。

一、本期问答速览

1. 餐饮业纳税人销售外卖食品,按什么征收品目征收增值税? 2. 一老项目,因施工企业破产倒闭,该项目工程成本票据无法开具,开发商无法取得工程成本票据。该项目… 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税总函〔2016〕309号)附件:《土地… 4. 您好,我是一家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A企业),2020年8月中标某政府安置房项目开发项目,… 5. 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从政府、财政等部门取得的财政补贴、奖励、土地出让金返还、税收返还等财政补贴… 6.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土增清算过程中,因为使用的大部分是自有资金,账面只有部分财务费用,企业自行选… 7. 生产企业A投资100%控股B生产企业,B生产企业投资100%控股C生企业。为了经营管理实现统… 8. 土地增值税清算后,本月发生销售情况如下:销售第一个清算项目库存的商业门面房200㎡,取得销售… 9. 清算后尾盘销售如何纳税?土地增值税清算后,本月发生销售情况如下:销售第一个清算项目库存的商业… 10. 河北省在土增税清算中,对工程人员的工资计入开发间接费用准予扣除,但是对于其对应的五险一金不准… 11. 河南省荥阳市房地产行业预收款的预计毛利率是多少 12. 具体问题内容详见附件请问:1.甲公司在填报《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三)(非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 13. 您好,我是一家房地产企业,现在遇到两个疑惑,烦请解答:一是国税发[2006]187号第四条第… 14. 请问,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中取水产生的水资源税,是否可以做开发成本 15. 房地产开发公司取得政府出让的土地使用权,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土让合同并支付土地出让金后缴纳… 16. 您好:房地产开发公司,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约定:配套建设建设廉租住房,建成后,由政府按国家给… 17. 房地产开发公司招拍挂获取土地,支付给第3方拍卖公司的佣金,是否计入土地成本? 18. 我单位是一家酒店公司,3年前因经营困难,采用售后回租方式出售房产融资500万,按期交付租金,… 19. 请问土地增值税清算中关于利息据实扣除需要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规定中,这里的金融机构是特指商业银… 20. 您好,请问一下(1)佛山的房地产企业,开发销售的项目中,包含了有产权的地下车位,请问在计算土…

二、官方答复汇编

餐饮业纳税人销售外卖食品,按什么征收品目征收增值税?

【答复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1-08】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 第九条的规定,提供餐饮服务的纳税人销售的外卖食品,按照“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

一老项目,因施工企业破产倒闭,该项目工程成本票据无法开具,开发商无法取得工程成本票据。该项目收入能够可靠计量,但因无法确定成本而土地增值税清算,按税法规定需采用核定方式征收。请问该项目如果按核定征收清算,其征收率如何确定?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1-04】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1号规定:“第四十七条 在土地增值税清算过程中,发现纳税人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应按核定征收方式对房地产项目进行清算: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二)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三)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确定转让收入或扣除项目金额的; (四)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企业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清算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清算,逾期仍不清算的; (五)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按照收入金额的一定比例实行核定征收的,核定征收率不得低于5%。”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税总函〔2016〕309号)附件:《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三)(非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适用)》填表说明第二条第(一)项第2点规定:“2.项目名称:填写纳税人转让的房地产项目全称。”请问:纳税人转让的房地产项目全称具体如何填写?填写依据什么?是否有明确的文件规定?请逐一予以明确回答?

【答复单位:吉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2-30】12366吉林中心答复: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税总函〔2016〕309号)附件:《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三)(非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适用)》填表说明第二条第(一)项第2点规定:“2.项目名称:填写纳税人转让的房地产项目全称。” 针对该项说明暂无进一步解读,建议据实填写或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确认。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为准。感谢提问。

您好,我是一家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A企业),2020年8月中标某政府安置房项目开发项目,2020年12月在向政府第一次请款时,要求在项目所在地成立分公司,但当时中标拿地的A企业已缴纳土地出让金并取得土地出让金的行政事业收据。按财税[2016]140第八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包括多个房地产开发企业组成的联合体)受让土地向政府部门支付土地价款后,设立项目公司对该受让土地进行开发,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由项目公司按规定扣除房地产开企业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因A企业成立的是分公司,非独立核算的子公司,是否还需要签订三方协议?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2-28】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房地产开发企业(包括多个房地产开发企业组成的联合体)受让土地向政府部门支付土地价款后,设立项目公司对该受让土地进行开发,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由项目公司按规定扣除房地产开发企业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公司、政府部门三方签订变更协议或补充合同,将土地受让人变更为项目公司; (二)政府部门出让土地的用途、规划等条件不变的情况下,签署变更协议或补充合同时,土地价款总额不变; (三)项目公司的全部股权由受让土地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持有。 贵企业成立项目公司进行开发土地的,按文件规定执行,可由项目公司扣除土地价款。

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从政府、财政等部门取得的财政补贴、奖励、土地出让金返还、税收返还等财政补贴性收入,在计征土地增值税时,是否直接冲减相关扣除项目金额。烦请核实?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2-28】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1号规定:“第三十八条 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是指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其中,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是指纳税人依据有关土地转让、出让合同、协议及其补充协议以货币或者其他形式支付的款项。依据有关土地转让、出让合同、协议及其补充协议,政府或有关单位、部门以扶持、奖励、补助、改制或其他形式返还、支付、拨付给纳税人或其控股方、关联方的金额应从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中剔除。”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土增清算过程中,因为使用的大部分是自有资金,账面只有部分财务费用,企业自行选择按照计算比例扣除,这样清算对企业更有利。请问,企业是否拥有利息扣除的选择权——或者据实扣除,或者计算扣除。请明确回答能否?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2-23】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8号)规定,第六条 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二)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三)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规定,第七条 条例第六条所列的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具体为:(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是指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二)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以下简称房增开发)的成本,是指纳税人房地产开发项目实际发生的成本(以下简称房增开发成本),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三)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费用(以下简称房地产开发费用),是指与房地产开发项目有关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按本条(一)、(二)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的5%以内计算扣除。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按本条(一)、(二)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的10%以内计算扣除。上述计算扣除的具体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 第三条规定,(一)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在按照“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的5%以内计算扣除。(二)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的10%以内计算扣除。全部使用自有资金,没有利息支出的,按照以上方法扣除。上述具体适用的比例按省级人民政府此前规定的比例执行。(三)房地产开发企业既向金融机构借款,又有其他借款的,其房地产开发费用计算扣除时不能同时适用本条(一)、(二)项所述两种办法。(四)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已经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的利息支出,应调整至财务费用中计算扣除。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按本条(一)、(二)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的5%以内计算扣除。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按本条(一)、(二)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的10%以内计算扣除。房地产开发企业既向金融机构借款,又有其他借款的,其房地产开发费用计算扣除时不能同时适用本条(一)、(二)项所述两种办法。建议您参考上述文件规定,具体涉税事宜您可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确认。

生产企业A投资100%控股B生产企业,B生产企业投资100%控股C生企业。为了经营管理实现统一标准化、规范化,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经董事会通过,B企业吸收合并C企业,A企业吸收合并B企业,在吸收合并过程中,不涉及股份支付,也不涉及股权转让,也不涉及第三方公司。(双方并帐)根据土地增值税的定义“土地增值税是指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因此,在合并过程中,不符合缴纳土地增值税的定义,不用缴纳土地增值税。请问对于是否缴纳土地增值税予以明确?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2-22】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7号)规定: 二、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合并为一个企业,且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原企业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合并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五、上述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不适用于房地产转移任意一方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情形。

土地增值税清算后,本月发生销售情况如下:销售第一个清算项目库存的商业门面房200㎡,取得销售收入300万元,销售普通住宅300㎡,取得销售收入240万元,销售幼儿园200㎡,取得销售收入140万元(以前此项目清算时商业门面房成本3800元/㎡、普通住宅4200元/㎡、幼儿园成本3500元/㎡);销售第二个清算项目库存的普通住宅150㎡,取得销售收入220万元,销售普通住宅150㎡,取得销售收入100万元,(以前此项目清算时商业门面房成本4000元/㎡、普通住宅4400元/㎡);销售第三个清算项目库存的门面房400㎡,取得销售收入600万元,转让无产权车位800㎡,取得销售收入80万元(以前此项目清算时商业门面房成本4200元/㎡、无产权车位5000元/㎡)。请问本月如何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是三个项目合并一起分房屋业态征收土地增值税还是按照每个清算项目分业态征收土地增值税?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2-21】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1号规定:“第四十九条 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未转让的房地产,清算后销售或有偿转让的(以下简称清算后转让的),纳税人应按月汇总进行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申报时,扣除项目金额按清算时的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不含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乘以清算后转让的面积再加上清算后转让时缴纳的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计算。 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不含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房地产开发项目总扣除项目金额(不含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总建筑面积”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7号附件2财产和行为税税源明细表规定:“五、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清算后尾盘销售适用 (一) 表头项目 1.本表适用于从事房地产开发并转让的纳税人,在清算后尾盘销售时填报,各行次应按不同房产类型分别填写。…… 3.项目名称填写纳税人所开发并转让的且经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全称;项目编码为纳税人进行房地产项目登记时,税务机关按照一定的规则赋予的编码,此编码会跟随项目的预缴清算尾盘销售全过程。”

清算后尾盘销售如何纳税?土地增值税清算后,本月发生销售情况如下:销售第一个清算项目库存的商业门面房200㎡,取得销售收入300万元,销售普通住宅300㎡,取得销售收入240万元,销售幼儿园200㎡,取得销售收入140万元(以前此项目清算时商业门面房成本3800元/㎡、普通住宅4200元/㎡、幼儿园成本3500元/㎡);销售第二个清算项目库存的普通住宅150㎡,取得销售收入220万元,销售普通住宅150㎡,取得销售收入100万元,(以前此项目清算时商业门面房成本4000元/㎡、普通住宅4400元/㎡);销售第三个清算项目库存的门面房400㎡,取得销售收入600万元,转让无产权车位800㎡,取得销售收入80万元(以前此项目清算时商业门面房成本4200元/㎡、无产权车位5000元/㎡)。请问本月如何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是三个项目合并一起分房屋业态征收土地增值税还是按照每个清算项目分业态征收土地增值税?

【答复单位:大连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2-21】大连市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规定, 八、清算后再转让房地产的处理 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未转让的房地产,清算后销售或有偿转让的,纳税人应按规定进行土地增值税的纳税申报,扣除项目金额按清算时的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乘以销售或转让面积计算。 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清算时的扣除项目总金额÷清算的总建筑面积 纳税人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必须按不同类型房地产项目分别核算增值额,该项规定同样应适用于清算后再转让房地产土地增值税的计算。 感谢您对税务工作的理解与支持。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

河北省在土增税清算中,对工程人员的工资计入开发间接费用准予扣除,但是对于其对应的五险一金不准予扣除;税务局依据是1995税务局正列举文件:开发间接费:指企业为直接组织和管理开发项目所发生的,且不能将其归属于特定成本对象的成本费用性支出。主要包括管理人员工资、职工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劳动保护费、工程管理费、周转房摊销以及项目营销设施建造费等。这个正列举里面没有五险一金,以此为不准予扣除,我作为企业一方,绝对不能认同?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2-2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规定: 第七条 条例第六条所列的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具体为: 开发间接费用,是指直接组织、管理开发项目发生的费用,包括工资、职工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劳动保护费、周转房摊销等。

河南省荥阳市房地产行业预收款的预计毛利率是多少?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2-16】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规定,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境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第八条 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由各省、自治、直辖市税务局按下列规定进行确定:(一)开发项目位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城区和郊区的,不得低于15%。 (二)开发项目位于地级市城区及郊区的,不得低于10%。(三)开发项目位于其他地区的,不得低于5%。(四)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不得低于3%。……第九条 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应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毛利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二、根据《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加强房地产企业所得税和土地增值税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9号)第一条第规定,(二)加强查帐征收企业所得税管理……1.按期预缴实行查帐征收的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应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毛利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预缴企业所得税。计税毛利率按下列规定进行测算确定:(1)开发项目位于郑州市城区和郊区的,不得低于15%。(2)开发项目位于省辖市城区及郊区的,不得低于10%。(3)开发项目位于其他地区的,不得低于5%。(4)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不得低于3%。对开发项目内配套建设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以及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项目中配套建设的商铺、车库、车位等产品的,应按不同项目分别核算预售收入,并按照对应的计税毛利率计算预计毛利额。不能分别核算的,一律从高适用计税毛利率。 因此,根据相关规定,计税毛利率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八条从低适用。经向相关处室核实,目前,荥阳市房地产企业所得税预计毛利率为5%。具体涉税事宜建议您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确认,国家税务总局荥阳市税务局办税服务厅热线电话:0371-64912366。

具体问题内容详见附件请问:1.甲公司在填报《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三)(非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适用)》时,“项目名称”栏填报乙公司取得的《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上所确定的“项目名称”,是否正确?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税总函〔2016〕309号)所附《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三)(非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适用)》填表说明中第二条第(二)款中“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三)的各主要项目内容,应根据纳税人转让的房地产项目作为填报对象。纳税人如果同时转让两个或两个以上房地产的,应分别填报。”,甲公司整体转让一处办公楼a,按照转让全部312套房产取得的全部价款合计金额填报《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三)(非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适用)》,是否正确?如不正确,其理由是什么?

【答复单位:吉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2-14】1、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税总函〔2016〕309号)中附表填表说明,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二)(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清算适用)中项目名称是填写纳税人所开发并转让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全称。《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三)(非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适用)》中项目名称需填写纳税人转让的房地产项目全称。 申报表三中纳税人为甲公司,项目名称不应填报乙公司取得的《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信息,应按甲公司房产证或不动产证上信息进行填报。 2、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税总函〔2016〕309号) 所附《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三)(非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适用)》填表说明中第二条第(二)款中“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三)的各主要项目内容,应根据纳税人转让的房地产项目作为填报对象。纳税人如果同时转让两个或两个以上房地产的,应分别填报。 甲公司同时转让两个以上房地产,应分别申报,分别计算增值额。

您好,我是一家房地产企业,现在遇到两个疑惑,烦请解答:一是国税发[2006]187号第四条第(二)款,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所附送的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的凭证或资料不符合清算要求或不实的,地方税务机关可参照当地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建安造价定额资料,结合房屋结构、用途、区位等因素,核定上述四项开发成本的单位面积金额标准,并据以计算扣除。具体核定方法由省税务机关确定。豫地税函【2007】16号第二条第二款,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所附送的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的凭证或资料不符合清算要求或不实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核定征收方式征收土地增值税。该条款现已被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3号文件废止,请问2020年的清算中对凭证或资料不符合清算要求或不实的问题,有没有出台最新规定?我公司现在该按照哪个文件规定执行?二是国家税务总局【2009】91号文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发布后,豫地税函〔2009〕188号河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部分条款已经被2019年第3号废止,请问河南省有没有出台关于清算管理规程方面的最新文件?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2-14】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四条规定,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所附送的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的凭证或资料不符合清算要求或不实的,税务机关可参照当地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建安造价定额资料,结合房屋结构、用途、区位等因素,核定上述四项开发成本的单位面积金额标准,并据以计算扣除。具体核定方法由省税务机关确定。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规定,第十一条 对于符合本规程第九条规定,应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项目,纳税人应当在满足条件之日起9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清算手续。对于符合本规程第十条规定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项目,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是否进行清算;对于确定需要进行清算的项目,由主管税务机关下达清算通知,纳税人应当在收到清算通知之日起90日内办理清算手续。应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纳税人或经主管税务机关确定需要进行清算的纳税人,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拒不清算或不提供清算资料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处理。……第十三条 主管税务机关收到纳税人清算资料后,对符合清算条件的项目,且报送的清算资料完备的,予以受理;对纳税人符合清算条件、但报送的清算资料不全的,应要求纳税人在规定限期内补报,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补齐清算资料后,予以受理;对不符合清算条件的项目,不予受理。上述具体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确定。主管税务机关已受理的清算申请,纳税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撤销。 三、根据《河南省税务局税收业务规范》规定,1.3.13.4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三、政策依据】……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全文;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全文……1.3.13.2房地产项目尾盘销售土地增值税申报【三、政策依据】……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全文……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针对土地增值税清算中对凭证或资料不符合清算要求或不实的问题仍参考国税发〔2006〕187号)第四条规定;豫地税函〔2009〕188号部分条款废止目前仍参考国税发〔2009〕91号规定。目前河南省尚未出台关于清算管理规程方面的最新文件。建议您参考上述规定,具体事宜您可联系主管税务机关确认。

请问,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中取水产生的水资源税,是否可以做开发成本?

【答复单位:四川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2-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以下简称房地产开发成本)的成本,是指纳税人房地产开发项目实际发生的成本(以下简称房增开发成本),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 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包括土地征用费、耕地占用税、劳动力安置费及有关地上、地下附着物拆迁补偿的净支出、安置动迁用房支出等。 前期工程费,包括规划、设计、项目可行性研究和水文、地质、勘察、测绘、“三通一平”等支出。 建筑安装工程费,是指以出包方式支付给承包单位的建筑安装工程费,以自营方式发生的建筑安装工程费。 基础设施费,包括开发小区内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污、排洪、通讯、照明、环卫、绿化等工程发生的支出。 公共配套设施费,包括不能有偿转让的开发小区内公共配套设施发生的支出。 开发间接费用,是指直接组织、管理开发项目发生的费用,包括工资、职工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劳动保护费、周转房摊销等。”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如有其他疑问请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四川12366纳税服务中心

房地产开发公司取得政府出让的土地使用权,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土让合同并支付土地出让金后缴纳契税的计税依据是什么,比如: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总金额为100万,契税为100万3%还是(100万/1.09)3%,如是(100万/1.09)3%的计算方式,我们和政府签订的土地合同金额未进行价税分离,且取得的非税收入收据也为进行价税分离,契税计算是否还适用(100万/1.09)3%的计算方式?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2-09】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24号)第四条规定:“契税的计税依据: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为成交价格;……”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财法字〔1997〕52号)第九条规定:“条例所称成交价格,是指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价格。包括承受者应交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三、根据《关于营改增后契税 房产税 土地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号)第一条规定,计征契税的成交价格不含增值税。 四、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免征增值税。

您好:房地产开发公司,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约定:配套建设建设廉租住房,建成后,由政府按国家给地方的补贴标准回购。两个问题:1、廉租住房是否按:市场价应回购总面积,确认土地成本或拆迁补偿费及土地征用费?2、廉租住房是否按:回购价应回购总面积,确认销售收入?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2-09】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1.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规定:“第五条 开发产品销售收入的范围为销售开发产品过程中取得的全部价款,包括现金、现金等价物及其他经济利益。企业代有关部门、单位和企业收取的各种基金、费用和附加等,凡纳入开发产品价内或由企业开具发票的,应按规定全部确认为销售收入;未纳入开发产品价内并由企业之外的其他收取部门、单位开具发票的,可作为代收代缴款项进行管理。第十一条 企业在进行成本、费用的核算与扣除时,必须按规定区分期间费用和开发产品计税成本、已销开发产品计税成本与未销开发产品计税成本。 第十二条 企业发生的期间费用、已销开发产品计税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准予当期按规定扣除。 第十三条 开发产品计税成本的核算应按第四章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 已销开发产品的计税成本,按当期已实现销售的可售面积和可售面积单位工程成本确认。可售面积单位工程成本和已销开发产品的计税成本按下列公式计算确定: 可售面积单位工程成本=成本对象总成本÷成本对象总可售面积 已销开发产品的计税成本=已实现销售的可售面积×可售面积单位工程成本”。 2.土地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1号规定:“第三十四条 纳税人转让房地产的收入包括转让房地产的全部价款及有关的经济收益。…… 第三十五条 土地增值税清算扣除项目包括: (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二)房地产开发成本,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 第三十八条 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是指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其中,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是指纳税人依据有关土地转让、出让合同、协议及其补充协议以货币或者其他形式支付的款项。依据有关土地转让、出让合同、协议及其补充协议,政府或有关单位、部门以扶持、奖励、补助、改制或其他形式返还、支付、拨付给纳税人或其控股方、关联方的金额应从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中剔除。 第三十九条 拆迁补偿费按以下方法确认: (一)纳税人用建造的本项目房地产安置回迁户的,安置用房按视同销售处理,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三条(一)款规定确认收入,同时将此确认为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拆迁补偿费。纳税人支付给回迁户的补差价款,计入拆迁补偿费;回迁户支付给纳税人的补差价款,应抵减本项目拆迁补偿费。 (二)纳税人采取异地安置,异地安置的房屋属于自行开发建造的,房屋价值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计算,计入本项目的拆迁补偿费;异地安置的房屋属于购入的,以实际支付的购房支出计入拆迁补偿费。” 您可结合上述文件规定与主管税务机关核实。

房地产开发公司招拍挂获取土地,支付给第3方拍卖公司的佣金,是否计入土地成本?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2-08】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1.增值税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按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对应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1+9%) 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建筑面积÷房地产项目可供销售建筑面积)×支付的土地价款 其中支付的土地价款,是指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或受政府委托收取土地价款的单位直接支付的土地价款。在计算销售额时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土地价款,应当取得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 2.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税发〔2009〕31号规定:“第二十七条开发产品计税成本支出的内容如下: (一)土地征用费及拆迁补偿费。指为取得土地开发使用权(或开发权)而发生的各项费用,主要包括土地买价或出让金、大市政配套费、契税、耕地占用税、土地使用费、土地闲置费、土地变更用途和超面积补交的地价及相关税费、拆迁补偿支出、安置及动迁支出、回迁房建造支出、农作物补偿费、危房补偿费等。…… (六)开发间接费。指企业为直接组织和管理开发项目所发生的,且不能将其归属于特定成本对象的成本费用性支出。主要包括管理人员工资、职工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劳动保护费、工程管理费、周转房摊销以及项目营销设施建造费等。” 3.土地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1号规定规定:“第三十五条 土地增值税清算扣除项目包括: (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二)房地产开发成本,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 (三)房地产开发费用。 (四)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第三十八条 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是指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其中,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是指纳税人依据有关土地转让、出让合同、协议及其补充协议以货币或者其他形式支付的款项。依据有关土地转让、出让合同、协议及其补充协议,政府或有关单位、部门以扶持、奖励、补助、改制或其他形式返还、支付、拨付给纳税人或其控股方、关联方的金额应从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中剔除。”

我单位是一家酒店公司,3年前因经营困难,采用售后回租方式出售房产融资500万,按期交付租金,房产所有权已经进行变更。现合同到期将房产经协商以原价500万进行回购,现想询问这次交易是否需要缴纳契税。以及此次交易卖方土地增值税如何计算。因房产以原价回购,土地增值税是否为0?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2-06】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1.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售后回租方式进行融资等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82号)第一条规定:“对金融租赁公司开展售后回租业务,承受承租人房屋、土地权属的,照章征税。对售后回租合同期满,承租人回购原房屋、土地权属的,免征契税。” 不符合上述文件规定情形的,应按规定缴纳契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24号)第四条规定:“契税的计税依据: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为成交价格;…… 前款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并且无正当理由的,或者所交换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明显不合理并且无正当理由的,由征收机关参照市场价格核定。 2.根据您的描述,房产所有权已经变更的,按纳税人转让旧房计征土地增值税。 转让旧房的,应按房屋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以及在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作为扣除项目金额计征土地增值税。对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未支付地价款或不能提供已支付的地价款凭据的,不允许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凡不能取得评估价格,但能提供购房发票的,经当地税务部门确认,《条例》第六条第(一)、(三)项规定的扣除项目的金额,可按发票所载金额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 对于转让旧房及建筑物,既没有评估价格,又不能提供购房发票的,地方税务机关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第35条的规定,实行核定征收。

请问土地增值税清算中关于利息据实扣除需要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规定中,这里的金融机构是特指商业银行还是别的金融机构也可以,就比如说我们集团下属的财务公司,也属于金融机构,我们建设期间的借款也都是向财务公司借,那么财务公司提供的证明可以在不超过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的情况下据实扣除吗?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2-02】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第七条规定,……(三)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费用(以下简称房地产开发费用),是指与房地产开发项目有关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按本条(一)、(二)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的5%以内计算扣除。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按本条(一)、(二)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的10%以内计算扣除。上述计算扣除的具体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二、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税函〔2010〕220号)第三条规定,房地产开发费用的扣除问题 (一)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二)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的10%以内计算扣除。全部使用自有资金,没有利息支出的,按照以上方法扣除。上述具体适用的比例按省级人民政府此前规定的比例执行。(三)房地产开发企业既向金融机构借款,又有其他借款的,其房地产开发费用计算扣除时不能同时适用本条(一)、(二)项所述两种办法。(四)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已经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的利息支出,应调整至财务费用中计算扣除。” 因此,这里的金融机构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的银行性金融机构。商业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确定,是由商业银行根据人民银行总行的规定及授权确定。利息的上浮幅度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超过上浮幅度的部分不允许扣除。对于超过贷款期限的利息部分和加罚的利息不允许扣除。建议您参考上述文件规定,并结合企业实际业务计算相关利息费用进行扣除。具体事宜您可向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确认。

您好,请问一下(1)佛山的房地产企业,开发销售的项目中,包含了有产权的地下车位,请问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有产权的地下车位是否分摊土地成本?是否有政策依据,还是地方执行口径?(2)广东省内,还有哪些地市,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有产权车位要求分摊土地成本?

【答复单位:佛山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1-3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5号) 及其解读规定,同一清算单位内发生的成本、费用,能按照受益对象直接归集的,按照直接成本法计入相应房地产类型扣除;不能按照受益对象直接归集的成本、费用,原则上按照不同类型房地产可售建筑面积比例计算分摊;对占地相对独立的不同类型房地产,可按占地面积法计算分摊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 地上部分与地下部分土地成本分摊的方法,即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其补充协议注明,地下部分不缴纳土地出让金或者地上部分与地下部分分别缴纳土地出让金的,土地出让金应直接归集到对应的受益对象(地上部分或地下部分)。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一切以现行税法及税收政策的具体规定为准。

三、新旧口径提示(2026 对照)

新旧法差异
增值税计税期间与申报期限
2025-12-31 前旧口径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为 1 日、3 日、5 日、10 日、15 日、1 个月或者 1 个季度;以 1 日、3 日、5 日、10 日、15 日为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 5 日内预缴税款(《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
2026-01-01 起新口径计税期间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取消了 1 日、3 日、5 日;以十日、十五日为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 5 日内预缴税款。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 15 日内申报纳税。季度计税仅限小规模纳税人和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信用社(《增值税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2025-12-31 前旧口径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
2026-01-01 起新口径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采取预收款方式的,以货物实际开始发出日与合同约定发出日孰先确定;销售不动产,以不动产权属登记日与实际交付日孰先确定;金融机构发放贷款逾期 90 天应收未收利息的,暂按现行规定处理(《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6 年第 13 号公告)

四、办理提示

注意避坑

答复时效:本篇答复时间为 2020-11-30 至 2021-01-08。其中增值税相关的表述,如与 2026-01-01 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不一致的,以新法及现行有效文件为准。 属地口径:12366 答复由各地税务机关作出,具有属地性;跨省经营或情形复杂的,应以主管税务机关的最终口径为准。 个案差异:同类问题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合同、票据、资金流等具体事实,不可直接套用;重大事项请留存资料并事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时效查询:办理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 12366 确认最新口径与所需资料清单。

五、政策依据

法条依据
  • 设定依据(文号引用)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本篇为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留言答复的整理汇编(共 20 条,答复时间 2020-11-30 至 2021-01-08)。所引文件以答复原文所述为准;标注 ✓ 的条文已与本地法规库全文逐条核对。

相关事项与延伸阅读

与本期主题相关的办理指南与解读:

· 土地增值税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596) · 土地增值税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597) · 土地增值税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598) · 土地增值税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599) · 土地增值税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600) · 土地增值税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601) · 土地增值税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602) · 土地增值税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603)

一句话:土地增值税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官方答复(2020-11-30 至 2021-01-08),含办理要点与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具体个案仍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