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性塑料制品处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里是一条三款的结构:一千二百二十五条。
三款管三种人、三个环节、三种罚法。
第一款管生产者和销售者——生产、销售不可降解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罚得最重:没收产品、货值一倍至三倍、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还能吊销许可证。
第二款管使用者——企业事业单位用,罚一万至十万;个体户、小摊贩这类其他生产经营者用,罚五百至五千。
第三款管报告义务——没按规定报告使用、回收情况的,直接借用第二款的罚格。
这一条最值得注意的地方,是它对两类人做了相反方向的调整。 对生产企业,旧法根本不罚,法典一下子罚到货值三倍加吊销许可证;对小经营者,旧法按一万至十万罚,法典降到五百至五千,上限降了二十倍。
先看这几个要点
- 一千二百二十五条三款,主体、执法部门、罚格三样都不同。
- 第一款生产销售端: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产品,货值一倍至三倍,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吊销许可证。
- 第二款使用端:商务、邮政等部门,责令改正,企业事业单位一万至十万,其他生产经营者五百至五千。
- 第三款未报告:依第二款处罚,即一万至十万或五百至五千。
- 「五百元」是整章最低的罚款下限。
- 「吊销许可证」这一处是本节唯一。
- 旧固废法只罚使用端和报告义务,不罚生产销售端。
一、三款逐字读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五条
- 违反本法规定,未遵守国家有关禁止、限制生产、销售不可降解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的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 违反本法规定,未遵守国家有关禁止、限制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的规定的,由商务、邮政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对企业事业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他生产经营者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违反本法规定,未按照国家规定报告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的使用、回收情况的,依照前款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义务在第九百九十八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九百九十八条
- 国家依法禁止和限制生产、销售、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鼓励、引导减少使用和积极回收一次性塑料制品,推广应用可循环、易回收、可降解且无害的替代产品。
- 商品零售场所开办单位、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和快递企业、外卖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商务、邮政管理等部门报告一次性塑料制品的使用、回收情况。
对照义务条款和罚则,有三处值得说。
第一处,义务条款把生产、销售、使用三个环节并列,罚则把生产销售和使用拆成两款。
第三款说「未按照国家规定报告……情况的,依照前款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前款」指第二款,就是使用端那一款。所以报告义务的罚格是:企业事业单位一万至十万,其他生产经营者五百至五千。
第二处,第二款的报告主体和罚则的适用主体不完全对应。
第九百九十八条第二款的报告主体是四类:商品零售场所开办单位、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快递企业、外卖企业。这四类都是企业,通常是「企业事业单位」档,罚一万至十万。
但如果一家快递企业是个体工商户登记的,它算「企业事业单位」还是「其他生产经营者」?条文没给答案。从罚则的立法目的看,区分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是为了体现过罚相当,个体工商户性质的小快递点应当按「其他生产经营者」对待。这个解释有空间,也有争议。
第三处,第一款的「情节严重」挂在吊销许可证上。
吊销许可证是行政许可法上的最重处罚之一。一次性塑料制品的生产销售通常涉及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等。条文的「许可证」指哪一个,没写明。从执法实践看,通常是市场监管部门颁发的与生产经营直接相关的许可证件。
吊销的后果比罚款重得多。 罚款是钱,吊销是资格。企业面对吊销风险,值得投入的应对资源远高于面对罚款。
二、和旧法比:一加一减
这一条不是凭空写的。它的前身是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相关条款,那部法已经在 2026 年 8 月 15 日与法典同日废止。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九条
- 国家依法禁止、限制生产、销售和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
- 商品零售场所开办单位、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和快递企业、外卖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商务、邮政等主管部门报告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的使用、回收情况。
- 国家鼓励和引导减少使用、积极回收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推广应用可循环、易回收、可降解的替代产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六条
- 违反本法规定,未遵守国家有关禁止、限制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的规定,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告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的使用情况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邮政等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把旧罚则和法典对照,变化集中在三处。
| 项目 | 原固废法第一百零六条 | 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五条 | 变化方向 |
|---|---|---|---|
| 生产、销售禁限塑料制品 | 未规定罚则 | 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产品,货值一倍至三倍,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吊销许可证 | 从不可罚到重罚 |
| 使用禁限塑料制品,企业事业单位 | 一万元至十万元 | 一万元至十万元 | 不变 |
| 使用禁限塑料制品,其他生产经营者 | 按一万元至十万元罚,不分主体 | 五百元至五千元 | 大幅降低,上限降二十倍 |
| 未报告使用回收情况 | 一万元至十万元 | 依第二款,一万至十万或五百至五千 | 分主体分档 |
| 执法主体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邮政等主管部门 | 商务、邮政等部门 | 去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
| 生产销售端执法主体 | 无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新增 |
这是一加一减的结构。
加的是生产销售端。旧固废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写了「禁止、限制生产、销售和使用」,但第一百零六条的罚则只写「未遵守……使用……的规定」,把生产销售端漏掉了。义务写了,罚则没跟上,这是旧法的一个漏洞。
法典把这个漏洞补上了。一千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专门管生产销售,罚法从零直接跳到货值一倍至三倍加吊销许可证。
减的是小经营者。旧法第一百零六条不分主体,一万元至十万元一刀切。一个小面馆用了几毛钱的塑料袋,被罚一万,这在旧法下是合法的。法典把它降到五百至五千,这是过罚相当原则的落地。
这个一加一减,直接决定了时间效力的判断。
2026 年 8 月 15 日之前生产销售禁限塑料制品的行为,旧法没有罚则,按一千零五十七条从旧兼从轻,新规定不认为是违法的(旧法下不可罚),不适用新规定。不能拿法典一千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去追旧账。
2026 年 8 月 15 日之前小经营者使用禁限塑料制品、在法典施行后被查处的,旧法罚一万至十万,新法罚五百至五千,新法更轻,适用新法。 这时候从旧兼从轻是实实在在地为当事人减负。
三、要件核对表
| 款 | 义务条款 | 主体要件 | 行为要件 | 罚格 | 执法主体 |
|---|---|---|---|---|---|
| 第一款 | 998 第一款 | 生产者、销售者 | 未遵守国家有关禁止、限制生产、销售不可降解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的规定 | 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产品,货值一倍至三倍,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吊销许可证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 第二款前段 | 998 第一款 | 企业事业单位,作为使用者 | 未遵守国家有关禁止、限制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的规定 | 责令改正,一万元至十万元 | 商务、邮政等部门按职责分工 |
| 第二款后段 | 998 第一款 | 其他生产经营者,作为使用者 | 同上 | 责令改正,五百元至五千元 | 同上 |
| 第三款 | 998 第二款 | 商品零售场所开办单位、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快递企业、外卖企业 | 未按国家规定报告一次性塑料制品的使用、回收情况 | 依第二款,一万至十万或五百至五千 | 商务、邮政等部门按职责分工 |
四行,四个组合。
第一行最容易被忽略的是「生产、销售」两个动作合在一起罚。一家企业只生产不销售(比如受托代工),算不算?条文说「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代工产品的货值按什么算?这些都是争点。
第二行和第三行的分界是主体身份。企业事业单位一万起,其他生产经营者五百起。同一个行为,主体身份不同,罚款下限差二十倍。 认定主体身份时,看营业执照的类型、看经营规模、看是否雇工,不只看招牌。
第四行最容易错的是「依照前款」的理解。第三款不是独立罚格,它借用第二款的罚格。所以执法机关作决定时,援引的条文必须是一千二百二十五条第三款加第二款,不能只引第三款。
四、五百元这一档意味着什么
第二款后段「对其他生产经营者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罚款下限五百元,是整章最低的。
这个数字值得单独说。
它改变了执法的经济性。 对一个小摊贩罚五百元,执法成本(取证、告知、决定、送达、可能的复议应诉)可能远超五百元。这意味着执法机关对小经营者更倾向于责令改正、教育、免罚,而不是真的去罚这笔钱。
它也给了小经营者一个明确的预期。 以前听到「禁塑令」觉得跟自己没关系,或者听说有人被罚一万觉得天塌了。现在知道上限是五千,下限是五百,可以算得出成本。
它还给了一个适用从轻减轻的锚点。 一千零五十六条第三款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处罚」。五百元这一档的存在,说明立法者已经把小经营者的情况考虑进去了,执法时再以「情节轻微」主张不予处罚,理由更充分。
实务中要注意:五百至五千这一档只适用于「其他生产经营者」,不适用于企业事业单位。一家公司用禁限塑料制品,不能主张自己是「其他生产经营者」按五百罚。公司就是公司。
五、报告义务那一款怎么用
第三款是三款里最短的一句,但用起来最容易错。
「未按照国家规定报告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的使用、回收情况的,依照前款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三个要点。
要点一,报告义务只落在四类主体身上。 第九百九十八条第二款点名:商品零售场所开办单位、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快递企业、外卖企业。不是所有用塑料制品的企业都有报告义务。
一家制造业工厂用塑料袋包装产品,它不是商品零售场所,不是电商平台,不是快递企业,不是外卖企业,就没有第九百九十八条第二款的报告义务。没报告,不构成违法。
要点二,报告的内容是「使用、回收情况」,不是采购量。 报告的口径按国家规定,通常是按年度报告使用量和回收量。只报使用不报回收,或者只报总量不分类别,都可能构成「未按照国家规定报告」。
要点三,罚格借用第二款,但主体身份仍然要分。 平台企业、快递企业、外卖企业一般都是企业,落一万至十万;商品零售场所开办单位如果是公司,也是企业;如果是个体工商户开的夫妻店,理论上可以主张五百至五千。
这一款的实务风险集中在外卖和快递两个行业。 这两个行业用量大、链条长,报告口径复杂。总部报了,加盟商、承包商报不报?条文说「快递企业」「外卖企业」,通常理解为经营主体本身,加盟商是独立主体的,各自报各自的。
六、和固废管理其他条款的分界
一次性塑料制品属于固体废物,但罚则不都在这一条。分清楚三条线。
第一条线,禁限塑本身。 生产、销售、使用禁限塑料制品,走一千二百二十五条第一、二款。这条线管的是「不该用的东西被用了」。
第二条线,塑料废弃物乱扔乱堆。 随意丢弃、倾倒塑料废弃物造成污染,走固废那一节(一千一百六十九条至一千一百八十条),罚的是「废弃物处置不当」。这条线罚格高得多,单位十万至一百万。
第三条线,一次性塑料制品的回收利用设施。 属于生活垃圾管理范畴,走生活垃圾分类和处理的条款。
这三条线不重叠,但可能并存。 一家餐馆既用了禁限塑料餐盒(违反第一款或第二款),又把废弃餐盒倒在门口(违反固废条款),是两个违法行为,可以分别处罚。这不是一事二罚,是两件事。
七、边界:这一条用不上的四种情形
用不上第一种,产品是可降解的。 条文管的是「不可降解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可降解的、可循环的替代产品,不在禁限范围内。这里的争点是企业声称「可降解」但实际不符合降解标准,那要另按虚假宣传或者产品标准违法处理,不是一千二百二十五条。
用不上第二种,主体不在报告义务范围内。 第九百九十八条第二款只列了四类主体。不在其中的企业,没有报告义务。
用不上第三种,行为发生在旧法时期且已终了。 2026 年 8 月 15 日之前生产销售禁限塑料制品的,旧法无罚则,不能按法典追。这一点前面已经说过,但实务中最容易被忽略,值得再说一遍。
用不上第四种,属于其他塑料污染问题。 比如塑料微珠添加到化妆品里、塑料垃圾进口、渔网渔具废弃在海里,各有各的条款,不走一千二百二十五条。
八、企业和小店各自该做什么
对生产销售企业,三件事。
第一件,核产品是不是禁限目录内的。 国家有关禁止、限制生产销售一次性塑料制品的规定是分批次、分类别推进的,不是所有塑料制品一刀切。要按现行目录核自己的产品。
第二件,核许可证风险。 情节严重会吊销许可证。这意味着合规不能只算罚款账,要算资格账。一次严重的禁限塑违法,可能让企业失去生产资格。
第三件,核货值口径。 罚货值一倍至三倍,货值怎么算直接决定数额。已销售和库存分不分开、按标价还是售价、代工产品按谁的货值算,都要提前想清楚。
对小店和个体户,两件事。
第一件,换掉禁限塑料制品。 成本不高,一件几毛钱的替代品,比一次五百元的罚款划算。
第二件,收到责令改正就改。 第二款是「责令改正」加罚款,不是「拒不改正才罚」——注意这一处和本节其他条款不同,一千二百二十五条第二款是直接罚。改正了也还是要罚,但改正可以作为从轻情节。
九、三句话
第一句,这一条对生产企业是加码,对小经营者是减负,方向相反。 生产销售端旧法不罚,法典罚货值一到三倍还能吊销许可证;小经营者旧法罚一万至十万,法典降到五百至五千。
第二句,五百元这一档只给「其他生产经营者」,公司不能主张。 主体身份按营业执照、经营规模、是否雇工认定,不按招牌。
第三句,报告义务只落在四类主体身上,不是所有用塑料制品的企业都有。 不在四类里的企业,没报告不构成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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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名:污染环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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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分析基于 2026 年 10 月核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文本,与 2020 年修订的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文本作对照。以上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禁限一次性塑料制品的具体目录与分批实施范围,请以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现行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