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年年休假没休完能折算成工资吗?能。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年休假、又经职工本人同意的,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 300% 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这里要特别分清:300% 里已经包含了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所以单位实际"另付"的部分通常是 200%——这是计算口径,而不是另一笔独立的三倍钱。此外,能不能拿、能拿几天,还取决于当年的工作年限和有没有落在"不享受当年年休假"的情形里。
先说结论
① 先看有没有假期——累计工作满 1 年不满 10 年的 5 天,满 10 年不满 20 年的 10 天,满 20 年的 15 天;
② 没休完可折钱——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经职工同意的,应休未休天数按日工资收入的 300% 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③ 看清"另付多少"——300% 里已含正常工作期间工资,单位实际另付通常为 200%(计算口径);
④ 有例外不享受——事假、病假累计到一定天数等情形,当年不享受年休假;
⑤ 不安排又不给要担责——单位既不安排、又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还要加付赔偿金。
一、年休假有几天:看累计工作年限
年休假天数是按累计工作年限分档的,不是按在本单位的年限:
- 累计工作满 1 年不满 10 年的,年休假 5 天;
- 累计工作满 10 年不满 20 年的,年休假 10 天;
- 累计工作满 20 年的,年休假 15 天。
另需注意,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二、没休完怎么折算
按《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第三款,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的日工资收入的 300% 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这里有个最容易被误会的点,需要说明清楚:
- 300% 的支付标准里,已经包含了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那部分工资(即 100%);
- 因此单位在正常发工资之外,实际需要"另付"的,通常是 200%;
- 例:某职工当月工资照发,另有若干天年休假未休,单位一般在已发工资之外,再按其日工资的 200% 补足差额;
- 上述"300% 含 100%"只是计算口径,不同地区对基数(月工资还是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认定也可能有差异。
换句话说,"300%"不等于单位要额外掏三倍的钱,而是工作期间工资加另付部分合成 300%。并且,"能折钱"的前提是"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且"经职工本人同意";单位安排了、职工自己不休的,一般不再另行折算。
三、哪些情形当年不享受年休假
条例第四条列了几种不享受当年年休假的情形,达到标准的,就不再主张当年的年休假或折算工资:
- 寒暑假——依法享受寒暑假,且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 事假——请事假累计 20 天以上,且单位按规定不扣工资的;
- 病假——满 1 年不满 10 年的累计 2 个月以上、满 10 年不满 20 年的累计 3 个月以上、满 20 年以上的累计 4 个月以上。
四、单位不安排也不支付怎么办
① 固定证据——劳动合同、工资条、考勤、请假记录,证明工作年限与当年未休天数;
② 书面主张——向单位提出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的要求,并保留送达记录;
③ 申请仲裁——协商不成,在仲裁时效内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可参阅劳动仲裁时效是多久;
④ 追究责任——单位既不安排又不支付的,可向主管部门反映,单位可能被责令限期改正,逾期还要加付赔偿金。
法条依据
-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第三款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常见问题
单位说"没休就作废",合法吗?
不一定。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又经职工本人同意的,应当就应休未休天数按 300% 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一律作废、分文不付"缺乏依据。
年休假可以跨年安排吗?
一般应在当年度内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的,可以跨 1 个年度安排。跨年后仍未休的,同样涉及折算。
折算基数按哪个月工资算?
条文表述为"日工资收入"。实践中多按职工本人工资折算,部分地区按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计算,具体口径要看当地裁判实践。
未休年休假工资的仲裁时效怎么算?
存在争议,有的按工资报酬处理、时效相对宽松,有的按一般争议起算。建议尽早主张并及时申请仲裁。
三点提醒:① 300% 里已含正常工作期间工资,别把"另付部分"想成三倍;② 主张折算要证明"未休"和"工作年限",考勤、请假记录是关键;③ 事假、病假达到条例第四条标准的,当年不再享受年休假,主张前先自查。
一句话总结
当年年休假没休完,能折算成工资: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经职工本人同意的,应休未休天数按日工资收入的 300% 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已含正常工作期间工资,单位实际另付通常为 200%。能否主张,还要看工作年限与是否落在不享受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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