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费与非税收入是纳税人日常咨询最集中的一类问题。社会保险费与非税收入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答复(答复时间 2019-09-13 至 2019-10-31,答复单位 厦门市税务局12366、河南省税务局12366、山东省税务局12366 等),逐条标注来源,并附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供办税人员按图索骥。
一、本期问答速览
1. 公司香港籍员工2015年入职,当初的政策并未强制要求缴交社保,自2018年10月员工办理居住… 2. 没有成立工会的企业,需要缴纳工会经费嘛?如果需要缴纳,根据的是哪个政策? 3.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可以在网上缴费吗? 4. 营改增之后,残保金计提和缴纳的账务处理是否变更为计提时:借:税金及附加贷:应交税费-残保金缴… 5. 劳务派遣人员的工会经费是由用工单位交还是派遣单位交?劳务派遣人数是否纳入残疾人保障金的用工人… 6.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4号所附声明中,生活服务业下的“10.社会工作”至“15.代理… 7. 社保费等由财务局征收了,征收政策是什么?政策什么时候开始实施?是否企业必须给员工缴纳社保等费… 8. 公司有残疾人不交残保金,还用去税务走什么手续吗? 9. 财税201921号具体怎么执行?比如企业在2014年招聘的退役军人能从2019年1月1日开始… 10. 您好,根据财税〔2019〕21号和桂财税〔2019〕13号规定,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签… 11. 在上两个季度申报中,附加税出现城建税减半征收,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减免了,想问一下具体… 12. 您好:我公司是一家月子中心,与产妇签订合同,产后出院直接接到我们的月子中心,为母子提供30天… 13. 比如我公司受地方举办一个马拉松体育比赛活动,收到政府采购款100万,社会上又获得50万的赞助… 14. 单位为员工支付的补充医疗保险保费涉税的有关规定有哪些? 15. 你好,请问:一个企业同时招用退役士兵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员(或下岗失业人员),能不能同时享受退役… 16. 请问残疾人保障金的上年在职职工人数是按总人数还是平均人数来算? 17. 您好!我单位是国家事业单位,靠近铁路装车站有块闲置空地,可以装车前临时放煤,经请示上级主管部… 18. 您好,我是翔安区一家国企,我司代建的一个项目,业主是区事业单位,已跟业主签订代建合同。在项目… 19. 一、9月.11日原单位最后一次发工资(及缴纳医保社保),中间泉州新单位还没有开始缴纳的话,那… 20. 未核定的税种也需要申报吗?我们申报系统里需申报的税种未提示有工会经费,公司实际也无工会经费,…
二、官方答复汇编
公司香港籍员工2015年入职,当初的政策并未强制要求缴交社保,自2018年10月员工办理居住证后才开始为其缴交社保,现在如需补缴2015年-2018年9月的社保,需提供什么资料,要支付滞纳金吗?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0-31】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社保费的缴纳是以个人与用人单位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因此,如双方无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及个人是不允许补缴无劳动关系期间的社保费。如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任职单位应从与员工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缴社保,包括试用期。为台港澳人员补缴社保费办理材料请查看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网站“首页 > 纳税服务 > 办税指南 > 社会保险费及非税收入 >6.1.15 社会保险费账目补缴及纠错”。 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2011年6月以后(含6月)的社会保险费,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没有成立工会的企业,需要缴纳工会经费嘛?如果需要缴纳,根据的是哪个政策?
【答复单位:福建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0-30】开业投产满一年仍未成立工会的企业其按月向地方总工会缴纳工资总额2%的工会筹备金和工资总额0.5%的补偿金,全额委托税务机关代征。 文件依据: 根据《福建省总工会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关于印发的通知》(闽工〔2019〕52号)规定:“第三条 ……开业投产满一年仍未成立工会的企业其按月向地方总工会缴纳工资总额2%的工会筹备金和工资总额0.5%的补偿金,全额委托税务机关代征。 …… 第五条 缴费单位应当在开业投产(开业投产日期从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计算)一年内组建工会。开业投产一年内成立工会的,自成立工会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拨缴工会经费登记;开业投产满一年仍未成立工会的,自开业投产满一年后的30日内,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拨缴工会经费登记。首次办理拨缴工会经费登记的缴费单位,应填报《福建省缴纳工经费登记表》(见附件1),经地方总工会审核后,作为税机关代征缴费登记依据。”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可以在网上缴费吗?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0-30】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您可通过以下方式进行网上缴纳:(1)通过微信缴费。“河南税务”公众号,点击下面“微服务”-“社保费缴纳”,办理社保费缴纳。(2)通过支付宝缴费。进入支付宝,选择“城市服务”-“社保”-“自然人社保征收”,办理社保费缴纳。(3)通过“网上税务局-河南省税务局”APP手机终端缴费。手机下载“河南省网上税务局(移动版)”,通过“首页”-“我的税费”-“缴税费”-“社保费”缴费,办理社保费缴纳。(4)通过微信钱包缴费。点击“支付”-“生活缴费”-“社保医保”缴费,办理社保费缴纳。具体问题建议联系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
营改增之后,残保金计提和缴纳的账务处理是否变更为计提时:借:税金及附加贷:应交税费-残保金缴纳时:借:应交税费-残保金贷:银行存款?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19-10-29】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2号)第九条规定,残保金“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没有分设地方税务局的地方,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对保障金征收机关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这一规定表明残保金具有“准税收”性质。又根据财会[2016]22号文《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有关规定,"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名称调整为"税金及附加"科目,故建议残保金计入“税金及附加”科目核算。
劳务派遣人员的工会经费是由用工单位交还是派遣单位交?劳务派遣人数是否纳入残疾人保障金的用工人数?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0-28】1.根据《江西省总工会、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劳务派遣公司工会工作的意见》(赣工发[2011]9号)文件精神,文件中明文规定:"要依法保障被派遣劳动者的开展活动和工会工作的经费。根据《工会法》《江西省实施〈工会法〉办法》和相关政策规定,用工单位要根据被派遣劳动者工资总额2%的比例,在劳务派遣费用中列支工会经费,同时应在劳务派遣协议中明确约定,并拨付给劳务派遣公司工会。工会经费的主管部门是工会部门,关于您咨询的问题,解释权在工会部门,如您还有疑问,可以向工会部门进行咨询;2.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的通知》(财税〔2015〕72号)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以劳务派遣用工的,计入派遣单位在职职工人数。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4号所附声明中,生活服务业下的“10.社会工作”至“15.代理业”是依据什么文件归属于生活服务业的?
【答复单位:山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0-18】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生活服务,是指为满足城乡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类服务活动。包括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
社保费等由财务局征收了,征收政策是什么?政策什么时候开始实施?是否企业必须给员工缴纳社保等费用?具备什么样的条件必须给员工缴纳社保等费用?
【答复单位:山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0-15】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和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公告》(2018年第21号)根据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相关部署,山东省范围内(不含青岛)机关事业单位的社会保险费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交由税务机关征收。 企业社保缴纳建议您具体与社保部门联系咨询。
公司有残疾人不交残保金,还用去税务走什么手续吗?
【答复单位:山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0-14】根据《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山东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山东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综[2018]31号)第十条 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当配合保障金征收机关做好保障金征收工作。 用人单位应于每年4月30日前,按规定如实向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上年本单位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未按规定时限申报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 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于每年6月30日前,将审核确定后的用人单位上年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提供给同级保障金征收机关。 第十一条 保障金实行按年缴纳。 用人单位应于每年7月1日—10月31日,向办理税务登记或扣缴税款登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保障金,据实申报本单位上年在职职工人数、上年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经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审核后的上年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等信息。用人单位应对申报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财税201921号具体怎么执行?比如企业在2014年招聘的退役军人能从2019年1月1日开始连续3年享受抵减税金吗?
【答复单位:江苏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0-11】根据《江苏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省退役军人事务厅转发》(苏财税〔2019〕25号)规定:“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以每人每年9000元的定额标准,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文件规定:“二、……企业按招用人数和签订的劳动合同时间核算企业减免税总额,在核算减免税总额内每月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企业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算减免税总额的,以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为限;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大于核算减免税总额的,以核算减免税总额为限。 纳税年度终了,如果企业实际减免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算减免税总额,企业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以差额部分扣减企业所得税。当年扣减不完的,不再结转以后年度扣减。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在企业工作不满1年的,应当按月换算减免税限额。计算公式为:企业核算减免税总额=Σ每名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本年度在本单位工作月份÷12×具体定额标准。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三、本通知所称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是指依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 中央军委令第608号)的规定退出现役并按自主就业方式安置的退役士兵。 本通知所称企业是指属于增值税纳税人或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企业等单位。 四、……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将以下资料留存备查:l.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中国人民解放军义务兵退出现役证》《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证》或《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义务兵退出现役证》《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士官退出现役证》;2.企业与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签订的劳动合同(副本),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记录;3.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本年度在企业工作时间表(见附件)。 五、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既可以适用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又可以适用其他扶持就业专项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可以选择适用最优惠的政策,但不得重复享受。 六、本通知规定的税收政策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纳税人在2021年12月31日享受本通知规定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继续实施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6号)自2019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 退役士兵以前年度已享受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满3年的,不得再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前年度享受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且符合本通知规定条件的,可按本通知规定享受优惠至3年期满。” 因此,企业此前招聘的退役军人以前年度未享受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且符合本通知规定条件的,可按本通知规定享受优惠至3年期满。
您好,根据财税〔2019〕21号和桂财税〔2019〕13号规定,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每人每年9000元抵减税款。请问如果企业是19年之前招用的退役士兵,19年之前因不符合行业要求没有享受优惠,现在19年新政策对企业行业没有要求,现在能否享受?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0-10】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9〕21号 二、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5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 企业按招用人数和签订的劳动合同时间核算企业减免税总额,在核算减免税总额内每月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企业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算减免税总额的,以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为限;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大于核算减免税总额的,以核算减免税总额为限。 纳税年度终了,如果企业实际减免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算减免税总额,企业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以差额部分扣减企业所得税。当年扣减不完的,不再结转以后年度扣减。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在企业工作不满1年的,应当按月换算减免税限额。计算公式为:企业核算减免税总额=Σ每名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本年度在本单位工作月份÷12×具体定额标准。 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三、本通知所称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是指依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 中央军委令第608号)的规定退出现役并按自主就业方式安置的退役士兵。 本通知所称企业是指属于增值税纳税人或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企业等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落实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桂财税〔2019〕13号 二、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以每人每年9000元的定额标准,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 三、本通知规定的税收政策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若有其他疑问可拨打0771-12366,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在上两个季度申报中,附加税出现城建税减半征收,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减免了,想问一下具体政策依据?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0-09】河南税务12366指挥中心答复: 您好!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规定,三、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四、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本通知第三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二、根据《河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有关政策的通知》(豫财税政〔2019〕7号)第一条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对我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50%的税额幅度减征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三、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规定,一、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三、本通知自2016年2月1日起执行。 因此,由于暂不清楚您的具体情况,您可参考上述规定执行,具体事宜您也可以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咨询确认。
您好:我公司是一家月子中心,与产妇签订合同,产后出院直接接到我们的月子中心,为母子提供30天的照顾、护理、食宿等服务。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商务部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根据文件第三条“、本公告所称社区是指聚居在一定地域范围内的人们所组成的社会生活共同体,包括城市社区和农村社区。为社区提供养老服务的机构,是指在社区依托固定场所设施,采取全托、日托、上门等方式,为社区居民提供养老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社区养老服务是指为老年人提供的生活照料、康复护理、助餐助行、紧急救援、精神慰藉等服务。为社区提供托育服务的机构,是指在社区依托固定场所设施,采取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方式,为社区居民提供托育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社区托育服务是指为3周岁(含)以下婴幼儿提供的照料、看护、膳食、保育等服务。为社区提供家政服务的机构,是指以家庭为服务对象,为社区居民提供家政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社区家政服务是指进入家庭成员住所或医疗机构为孕产妇、婴幼儿、老人、病人、残疾人提供的照护服务,以及进入家庭成员住所提供的保洁、烹饪等服务。”从立法精神角度,国家现在是扶持养老、托育、家政行业的,在养老与托育方面,文件提到了”依托固定场所设施“,而家政提到的是“进入家庭成员住所或医疗机构”,那么,孕产妇的照护服务,也可以在提供家政服务的专用场所(如月子中心)来完成家政服务。同样也是家政服务,也是为提高人们的整体生活质量而发生的家政服务。请问:月了中心是否可能享受2019年第76号税收优惠?总局是否有相关政策的进一步解读?
【答复单位:山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0-07】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 为支持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发展,现就有关税费政策公告如下: 一、为社区提供养老、托育、家政等服务的机构,按照以下规定享受税费优惠政策: (一)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三、本公告所称社区是指聚居在一定地域范围内的人们所组成的社会生活共同体,包括城市社区和农村社区。 为社区提供养老服务的机构,是指在社区依托固定场所设施,采取全托、日托、上门等方式,为社区居民提供养老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社区养老服务是指为老年人提供的生活照料、康复护理、助餐助行、紧急救援、精神慰藉等服务。 为社区提供托育服务的机构,是指在社区依托固定场所设施,采取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方式,为社区居民提供托育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社区托育服务是指为3周岁(含)以下婴幼儿提供的照料、看护、膳食、保育等服务。 为社区提供家政服务的机构,是指以家庭为服务对象,为社区居民提供家政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社区家政服务是指进入家庭成员住所或医疗机构为孕产妇、婴幼儿、老人、病人、残疾人提供的照护服务,以及进入家庭成员住所提供的保洁、烹饪等服务。 因此,上述文件不包括月子中心,具体建议与主管税务机关联系咨询。
比如我公司受地方举办一个马拉松体育比赛活动,收到政府采购款100万,社会上又获得50万的赞助费,要求在比赛场地放对方公司图标。我公司主要职能是策划组织比赛活动,对于此比赛的广告都是包给广告公司做。请问我公司需要交文化事业税吗?交多少.?
【答复单位:四川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0-01】请参考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6〕25号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广告服务的广告媒介单位和户外广告经营单位,应按照本通知规定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广告媒介单位和户外广告经营单位在境内提供广告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广告服务接受方为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扣缴义务人。 三、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单位(以下简称缴纳义务人)应按照提供广告服务取得的计费销售额和3%的费率计算应缴费额,计算公式如下: 应缴费额=计费销售额*3% 计费销售额,为缴纳义务人提供广告服务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减除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的含税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
单位为员工支付的补充医疗保险保费涉税的有关规定有哪些?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9-29】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三十五条规定,……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三、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 基本医疗保险费 失业保险费 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规定,……一、企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超过规定的比例和标准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因此,企业所得税方面:企业为任职受雇的员工支付的补充医疗保险费,可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个人所得税方面:单位超过规定比例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由于暂不清楚您具体咨询哪个税种,无法针对性答复。具体事宜您可联系主管税务机关确认。
你好,请问:一个企业同时招用退役士兵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员(或下岗失业人员),能不能同时享受退役士兵(财税[2019]21号)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员(财税[2019]22号)优惠政策?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9-26】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一、根据《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税务局 贵州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黔财税〔2019〕15号):“ 五、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既可以适用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又可以适用其他扶持就业专项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可以选择适用最优惠的政策,但不得重复享受。 ”二、根据《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税务局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贵州省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黔财税〔2019〕16号):“ 三、企业招用就业人员既可以适用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又可以适用其他扶持就业专项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可以选择适用最优惠的政策,但不得重复享受。”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请问残疾人保障金的上年在职职工人数是按总人数还是平均人数来算?
【答复单位:海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9-24】根据《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海南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的通知》(琼财非税〔2016〕1489号)第九条规定:“保障金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计算公式如下: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在职职工总人数×1.5%-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以劳务派遣用工的,计入派遣单位在职职工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是指上年本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实际人数,不满1年的按月计算。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以公式计算结果为准,可以不是整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均工资,按用人单位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除以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计算。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和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均为上年实际月份的平均数。用人单位存续不到一年的,按实际月份计算征收保障金;成立不到一个月的,不征收保障金。” 因此,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为上年实际月份的平均数。
您好!我单位是国家事业单位,靠近铁路装车站有块闲置空地,可以装车前临时放煤,经请示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将这块场地有偿租给供煤商使用,协议商定按吨煤收取费用,财政部门核定为"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收入"税后部分让上缴国库。现在需要确定开税后,在上缴国库前需交哪些税种?
【答复单位:山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9-18】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不动产租赁服务应缴纳增值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规定,凡缴纳增值税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都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规定,凡缴纳增值税的单位和个人,除按照《国务院关于筹措农村学校办学经费的通知》的规定,缴纳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的单位外,都应当依照本规定缴纳教育费附加。根据《财政部关于统一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统一开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统一为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和消费税税额的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印花税。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1.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2.产权转移书据;3.营业账簿;4.权利、许可证照;5.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
您好,我是翔安区一家国企,我司代建的一个项目,业主是区事业单位,已跟业主签订代建合同。在项目办理农转用时,国土局开具了一张给业主的耕地占用税通知单,需在一个月内缴交,逾期需交滞纳金,我司作为代业主单位,先行垫付了90几万耕地占用税,并已办理完国土批复的用地红线等手续。现向厦门市土地开发总公司请款回垫付的耕地占用税,对方意见是耕地占用税应由业主缴交,不同意缴交的有效性,除非税务局承认代建单位可以先行替业主代缴,这样才可以同意拨付。特征询贵局代建单位是否可以先行垫付缴交耕地占用税,后再向业主部门请回垫付款,望能及时回复?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9-16】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八号)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占用耕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为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占用耕地建设农田水利设施的,不缴纳耕地占用税。 本法所称耕地,是指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 第十六条规定:“本法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2007年12月1日国务院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二、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 生态环境部关于发布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81号)附件第二条规定:“经批准占用耕地的,纳税人为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标明的建设用地人;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未标明建设用地人的,纳税人为用地申请人,其中用地申请人为各级人民政府的,由同级土地储备中心、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政府委托的其他部门、单位履行耕地占用税申报纳税义务。 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纳税人为实际用地人。” 上述情况,税法规定了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为用地申请人,是否代缴暂无规定。若你司已代为缴税,有关款项的问题,请自行与用地申请人协调处理。
一、9月.11日原单位最后一次发工资(及缴纳医保社保),中间泉州新单位还没有开始缴纳的话,那本人应该在什么时候之前去自缴医保社保才不会造成断缴呢?要如何办理个人参保?需要什么材料?二、由于近日正好要做一个手术,要怎么样缴纳,才可以正常刷医保卡?三、厦门户口,要去泉州工作,医保社保是否可以不做转移,保留在厦门吗?四、若户口一直在厦门,退休时在哪里领取退休金?退休时候可以将泉州医保社保转回厦门吗?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9-16】一、本市户籍人员从单位离职后,可办理独立个人参保。参保个人可凭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到就近的办税服务厅办理参保,代办还需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办理时间为每月4日至月底工作日。目前我局办税服务厅实行全预约服务,纳税人办理各项涉税(费)业务需通过“厦门税务”,经办人应携带本人身份证件原件并在约定时间内取号办理。 若已有新任职单位,则应在新任职单位办理参保。 上述第二至四问,属于社保待遇及社保基金的转移接续问题,不属我局业务范围。请向医保中心及社保部门进一步咨询。电话:12333
未核定的税种也需要申报吗?我们申报系统里需申报的税种未提示有工会经费,公司实际也无工会经费,税务局工作人员说我们未按时申报要进行罚款。请问未核定的税种必须申报吗?
【答复单位:四川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9-13】根据关于印发《成都市地税部门统一代征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实施办法》的通知 成工发[2007]2号一、代征范围 (一)成都市区域内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社会组织应依法缴纳的工会经费,未建立工会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社会组织应缴纳的工会筹备金,属于代征范围。 二、计提拨缴标准 各单位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2%计提、拨缴的工会经费或工会经费筹备金。 四、缴纳办法 地税部门代征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采取与税收征管同步的方式实行按季征收,季末的次月缴纳。即每年4月、7月、10月和次年1月征收上季度的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
三、新旧口径提示(2026 对照)
四、办理提示
答复时效:本篇答复时间为 2019-09-13 至 2019-10-31。其中增值税相关的表述,如与 2026-01-01 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不一致的,以新法及现行有效文件为准。 属地口径:12366 答复由各地税务机关作出,具有属地性;跨省经营或情形复杂的,应以主管税务机关的最终口径为准。 个案差异:同类问题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合同、票据、资金流等具体事实,不可直接套用;重大事项请留存资料并事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时效查询:办理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 12366 确认最新口径与所需资料清单。
五、政策依据
- 设定依据(文号引用)
- · 《社会保险法》(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本篇为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留言答复的整理汇编(共 20 条,答复时间 2019-09-13 至 2019-10-31)。所引文件以答复原文所述为准;标注 ✓ 的条文已与本地法规库全文逐条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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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话:社会保险费与非税收入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官方答复(2019-09-13 至 2019-10-31),含办理要点与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具体个案仍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