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费与非税收入是纳税人日常咨询最集中的一类问题。社会保险费与非税收入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答复(答复时间 2020-06-27 至 2020-09-14,答复单位 厦门市税务局12366、河南省税务局12366、河北省税务局12366 等),逐条标注来源,并附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供办税人员按图索骥。
一、本期问答速览
1. 征收企业自备电厂的自发自用电量的可再生能源附加等非税收入项目共有哪些项目?为什么是这些项目?… 2. 内蒙古征收企业自备电厂的自发自用电量的可再生能源附加等非税收入项目共有哪些项目?为什么是这些… 3. 公司已在社保局做社保登记,电子税局进行申报时,提示缴费人没有进行社保登记,查询不到缴费人核定… 4. 我是一个外地务工人员,户口不在这里,因为孩子上学没办法参加工作,请问自己缴纳医社保最低要多少… 5. 按照:《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六十四条没有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和命令依据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6. 之前在公司缴纳的养老金,现在不在公司干了,怎么转到个人缴纳? 7. 我们成了了一家医疗门诊部,在卫生局领取了医疗执业许可证,没有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营业执照,可以… 8. 根据财税〔2019〕46号,抵免当年应缴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支出是否包含委托高校研发相… 9. 请问聘用超过60岁,已经享受基本养老待遇的农民,所付工资产生所得税是按照工资薪金,还是劳务报… 10. 常住厦门,父母在厦门都有参保,孩子幼儿园,上学都有参保,由于在厦门无法读初中,转到角美读初中… 11. 何时按照税总函〔2020〕8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明细申报管理试点工作的… 12. 为员工购买的意外伤害险,重大疾病保险是否可以归属到补充医疗保险?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 13. 我于2005年12月,到新乡白鹭化纤投资集团公司工作,至今公司没有给我缴纳社保,听说现在追缴… 14. 1.社保2020.6月增员,增员后6月减员,社保没有交上。7月份带上:社会保险费账目纠错(补… 15. 疫情期间文化事业建设费有免交的政策吗? 16. 小孩子的社保缴费没有绑定银联一卡通委托,但是登记了家庭共济和健康账户代缴。小孩子的社保会直接… 17. 请你局认真思考此政策问题吧!!!1、对执行“免抵退”的生产型出口企业,对其“免抵”税征收城建… 18. 您好,我想了解下。为什么我的宝宝社保卡4月办的卡交了320元,6月又扣除了360元的社保卡费… 19. 2020年6月未成年人医保为什么还没扣费 20.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微信支付,显示支付成功,但销账失败,最终支付失败,这是怎么回事
二、官方答复汇编
征收企业自备电厂的自发自用电量的可再生能源附加等非税收入项目共有哪些项目?为什么是这些项目?就是征收这些项目的依据是什么?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9-14】企业自备电厂征收的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划转税务征收,其他项目请咨询其他相关部门。 具体文件规定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号)规定: 一、自2016年1月1日起,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不含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西藏自治区)居民生活和农业生产以外全部销售电量的基金征收标准,由每千瓦时1.5分提高到每千瓦时1.9分。 三、切实加强企业自备电厂等基金征收管理。企业自备电厂(含利用余热余压发电、煤矸石发电等资源综合利用和热电联产企业自备电厂)自发自用电量,以及大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电量,均应纳入基金征收范围,各地不得擅自减免或缓征。对企业自备电厂以前年度欠缴基金,要足额补征。国家电网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自治区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和地方独立电网企业要切实履行基金代征责任,对经营范围内企业自备电厂应缴纳的基金,要及时足额征收。与电网不联接没有电费结算关系的企业自备电厂,由财政部驻所在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直接征收基金。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要切实履行基金征管职责,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基金征收到位,并及时上缴中央国库。 四、各级财政、价格、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基金征收管理和落实电价调整政策的监督检查,对违规多征、减征、免征或缓征基金以及不按规定调整电价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法律责任。
内蒙古征收企业自备电厂的自发自用电量的可再生能源附加等非税收入项目共有哪些项目?为什么是这些项目?就是征收这些项目的依据是什么?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9-1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等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征管职责划转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3号)规定:“ 一、自2019年1月1日起,原由财政部驻地方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负责征收的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农网还贷资金、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中央水库移民扶持基金(含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三峡水库库区基金、跨省际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三峡电站水资源费、核电站乏燃料处理处置基金、免税商品特许经营费、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核事故应急准备专项收入,以及国家留成油收入、石油特别收益金,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征收范围、对象、标准及收入分成等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内政发〔2018〕46号文件和内政办发〔2012〕123号文件相关内容的通知》(内政字〔2019〕80号)规定:“ 二、将《内蒙古自治区企业自备电厂运行管理暂行办法》中的“第二十八条 自备电厂应严格按照国家及自治区有关规定足额向电网企业缴纳系统备用费和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农网还贷资金、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对于取得相关认证证书的资源综合利用(余热、余压和煤矸石发电)和热电联产机组免征政府性基金以及附加。”修改为“第二十八条 自备电厂应严格按照国家及自治区有关规定足额向电网企业缴纳系统备用费和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农网还贷资金、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
公司已在社保局做社保登记,电子税局进行申报时,提示缴费人没有进行社保登记,查询不到缴费人核定信息,无法进行申报是否要到税务局做社保信息关联,需要提供什么资料?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9-05】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河南省税务局税收业务规范》规定,2.1.2.1社会保险参保缴费信息关联【一、事项类别】发起方式:信息驱动……网上办理:否……【二、业务概述】1.用人单位(城乡居民虚拟户)参保缴费信息关联(1)是将社保经办机构的用人单位参保登记信息和税务部门税务登记信息关联起来,是社会保险费征管的首要环节,是缴费单位纳入税务机关管理的标志。进行用人单位社保费参保缴费信息关联前,必须进行过税务主体登记(如设立税务登记或组织临时登记)。(2)用人单位在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后,社保经办机构通过社保费共享信息平台、介质导入或人工采集方式将社保登记信息及时传递给税务机关进行参保缴费信息关联。(3)参保缴费信息关联不直接产生登记主体,也不独立生成纳税人识别号,只是对已完成税务登记的主体在缴纳社保费时所需信息的一种补充登记。社保费参保缴费信息关联不得改变登 记主体的登记注册类型、行业等,如需变更,应先进行税务主体登记的变更。(4)参保缴费信息关联过程中,税费状态应分离,不因为缴纳社保费影响税收征管,也不能因为税收征收管理影响社保费正常征缴管理,应该正视税费征管的差异性。税务登记状态与缴 费关联登记状态不做强制关联,若缴费人税务登记状态为“注销”“非正常”时,系统允许税务机关参照税务管辖规则对费源实施管理。(5)城乡居民社保费虚拟户参保缴费信息关联,由采用社保费虚拟户方式管理的学校、村居民委员会等组织,持有关证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城乡居民社保费虚拟户参保缴费关联 登记。办理社保费虚拟户参保缴费关联登记时,关联要素以社保经办机构部门传递的城乡居民所在乡镇街道、村组社区及学校等相关信息为准。城乡居民社保费虚拟户所提供拟关联城乡居民, 无法完成关联或者变更关联关系的,要先在社保经办机构部门办理相关信息变更后,再由税务机关关联。(6)税务机关应将参保缴费信息关联结果向社保经办机构进行反馈。……【四、办理规范 】……(二)办理环节流转环节 ……1.启动 税务机关接收到共享平台、介质方式或特色软件传递的缴费人参保缴费信息后,由缴费人缴 费信息关联启动角色启动本流程。参保登记信息通过信息共享平台(或特色软件)传递时,启动 角色为系统。通过介质方式导入或上门人工采集关联时,启动角色为关联岗位人员。 2.关联 缴费人参保缴费信息关联,采用信息共享平台信息导入(系统应提供通过界面提供介质批量 (单条)导入方式,作为应急处理方案),系统进行自动匹配关联。对于无法自动关联的,触发 人工干预。……纳税服务部门 将《社会保险费参保缴费信息关联表》进行归档。……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用人单位参保缴费信息关联是将社保经办机构的用人单位参保登记信息和税务部门税务登记信息关联起来,是社会保险费征管的首要环节,是缴费单位纳入税务机关管理的标志。如您单位已做社保登记,尚未关联的,需要到税务机关办理社会保险参保缴费信息关联业务。社会保险参保缴费信息关联属于信息驱动事项,没有规定统一的携带资料。该业务可通过网上办理,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电子税务局系统由航天金穗公司开发维护并提供技术支持,具体操作问题,您可以拨打400-011-0088热线向航天金穗公司进行咨询。如您需要到办税服务厅办理该项业务,具体携带资料建议您联系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各办税服务厅电话,您可以登陆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网站(http://henan.chinatax.gov.cn),在“首页”-“办税地图”中查询具体电话。
我是一个外地务工人员,户口不在这里,因为孩子上学没办法参加工作,请问自己缴纳医社保最低要多少钱一个月?怎么缴?去哪里办理?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9-03】根据《关于持有厦门市居住证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意见的通知》(厦人社[2018]125号)有关规定,2018年7月起,持有厦门市居住证人员可以个人身份在厦门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一、办理条件: 1、持有本市签发的居住证未就业的外来户籍人员。 3、参保年龄必须符合必须年满16周岁但男不超过60周岁,女不超过50周岁。 4、超过上述参保年龄的,必须出具人社局开具的养老保险缴费满10年的证明。二、办理材料:(一)持有厦门市居住证的非本市户籍人员参保提供以下材料: 1.厦门市居住证原件; 2.代办还需代办人身份证原件;(二)符合以个人身份继续参保缴费的超龄非本市户籍人员参保提供以下材料: 1.身份证或户口簿或有效厦门市居住证原件; 2.代办还需代办人身份证原件; 3.如我局未查询到厦门人社部门缴费年限电子数据的,还提供由厦门人社部门出具的“在厦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累计满10年”的缴费证明;如我局查询到缴费年限电子数据的,该证明可不提供。 办理时间为每月4日至月底工作日。可关注“厦门税务"微信公众号,在对话框录入“办税服务厅”,即可查看办税服务厅地址、工作时间和联系电话。办理前先通过微信公众号进行预约,经办人应携带本人身份证件原件并在约定时间内取号办理。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49号)的规定:“2020年社会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下限可继续执行2019年个人缴费基数下限标准。居住证持有人可自愿选择上年全省全口径城镇就业人员平均工资60%-300%七档的标准按20%比例自行缴纳,或选择以2019年个人缴费基数下限按20%比例缴纳。 《2020.07—2021.06个人缴费标准参考表》请点击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网站首页“社保服务>费种费率>2020.07—2021.06个人缴费标准参考表”。 也可以直接在支付宝平台搜索框输入“厦门税务掌上办税厅”进行参保,打开支付宝App,在首页搜索“厦门税务掌上办税厅”,进入小程序。然后点击右下角【我】进入登录页面,选择【刷脸登录】。输入姓名和身份证号,点击【开始人脸识别】,进入身份验证环节,根据提示采集本人人脸。 完成验证后,参保人可点击【办税厅-社保服务】下的【独立个人参保】,进入“新增参保信息”,按要求填写信息后【确认】,进入“选择参保身份及缴费档次”步骤,点击【确认参保】,即可完成独立个人参保。 参保成功会产生缴费用户号,但要在“厦门税务”微信公众号“掌上办税-社保服务—银联一卡通委托”中查询缴费用户号或直接绑定委托。参保的当月不扣款,参保次月扣2个月费用(参保当月及次月),以后按月扣费。扣费时间:每月4日—25日。
按照:《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六十四条没有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和命令依据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减损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不得设置市场准入和退出条件,不得干预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涉及市场主体权利义务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法定要求和程序予以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管理依据。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一、严格依法行政,防止乱发文件(一)严禁越权发文。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不得违法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另外,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修正本)第二十条电网企业依照本法第十九条规定确定的上网电价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所发生的费用,高于按照常规能源发电平均上网电价计算所发生费用之间的差额,由在全国范围对销售电量征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偿。第二十一条电网企业为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而支付的合理的接网费用以及其他合理的相关费用,可以计入电网企业输电成本,并从销售电价中回收。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二节规章第七十九条国务院各部、...,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部门规章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规范,不得增加本部门的权力、减少本部门的法定职责。请问税务局,按照哪个法律、法规,销售电量包括自备电厂的自发电量、自发自用电量的?无依据那会增加企业负担,会引起不利的行政诉讼以及极坏的国内外影响,破坏我国好不容易建立起来的正在不断完善的营商环境,极大地阻碍“六保”、“六稳”工作?
【答复单位:山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8-2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等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征管职责划转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3号)一、自2019年1月1日起,原由财政部驻地方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负责征收的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农网还贷资金、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中央水库移民扶持基金(含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三峡水库库区基金、跨省际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三峡电站水资源费、核电站乏燃料处理处置基金、免税商品特许经营费、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核事故应急准备专项收入,以及国家留成油收入、石油特别收益金,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 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的缴费人省级电网企业(含各级子公司)、企业自备电厂、地方独立电网企业(含地方供电企业)。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由山东省税务局按月向电网企业征收,实行直接缴库,收入全额上缴中央国库。电力用户应缴纳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按照下列方式由电网企业代征: (一)大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电量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由代为输送电量的电网企业代征; (二)地方独立电网销售电量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由地方电网企业在向电力用户收取电费时一并代征; (三)企业自备电厂自发自用电量应缴纳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由所在地电网企业代征; (四)其他社会销售电量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由省级电网企业在向电力用户收取电费时一并代征。
之前在公司缴纳的养老金,现在不在公司干了,怎么转到个人缴纳?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8-19】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社会保险费征缴体制加强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的通知》(豫政[2016]77号)第二条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核定用人单位应缴费额,作为地方税务机关据实征收的依据;核定单位职工和其他个人的缴费基数,向地方税务机关传递相关信息;社会保险稽核;记录和管理社会保险个人账户,接受缴费个人查询,定期寄送个人权益记录单。 因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办理社会保险变更,您需要办理的业务属于社会保险费变更登记业务。建议您直接联系当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变更,社保服务热线为:12333。 建议您参考上述文件规定,具体事宜建议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确认。
我们成了了一家医疗门诊部,在卫生局领取了医疗执业许可证,没有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营业执照,可以办理税务登记吗?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8-18】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以及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8号)规定: 附件:4.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第二条 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均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前款规定以外的纳税人,除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外,也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有扣缴税款义务的扣缴义务人(国家机关除外),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根据财税〔2019〕46号,抵免当年应缴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支出是否包含委托高校研发相关的支出?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8-04】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财税〔2019〕46号规定:“三、自2019年1月1日起,纳入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范围的试点企业,兴办职业教育的投资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可按投资额的30%比例,抵免该企业当年应缴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试点企业属于集团企业的,其下属成员单位(包括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对职业教育有实际投入的,可按本通知规定抵免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允许抵免的投资是指试点企业当年实际发生的,独立举办或参与举办职业教育的办学投资和办学经费支出,以及按照有关规定与职业院校稳定开展校企合作,对产教融合实训基地等国家规划布局的产教融合重大项目建设投资和基本运行费用的支出。 试点企业当年应缴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不足抵免的,未抵免部分可在以后年度继续抵免。试点企业有撤回投资和转让股权等行为的,应当补缴已经抵免的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您可参考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建设产教融合型企业实施办法(试行)》规定。
请问聘用超过60岁,已经享受基本养老待遇的农民,所付工资产生所得税是按照工资薪金,还是劳务报酬来计算呢?是不是不需要缴纳社保?
【答复单位:江苏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8-03】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82号)规定:“……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在减除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界定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526号)规定:“退休人员再任职,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受雇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协议),存在长期或连续的雇用与被雇用关系; (二)受雇人员因事假、病假、休假等原因不能正常出勤时,仍享受固定或基本工资收入; (三)受雇人员与单位其他正式职工享受同等福利、社保、培训及其他待遇; (四)受雇人员的职务晋升、职称评定等工作由用人单位负责组织。”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7号)规定:“二、关于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的界定条件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界定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526号)第三条中,单位是否为离退休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再作为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的界定条件。
常住厦门,父母在厦门都有参保,孩子幼儿园,上学都有参保,由于在厦门无法读初中,转到角美读初中,想继续给孩子在厦门参保,应该如何办理?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7-24】在本市随父或母居住,其父或母在本市用人单位就业并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并办理《居住证》的非本市户籍未成年人可办理未成年人医疗保险。问题所述该未成年人跨市就读,不随父或母居住,则不符合参保条件。
何时按照税总函〔2020〕8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明细申报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的要求开展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以及农网还贷资金等政府非税收入项目不再交给电网而是交给税务局的?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7-17】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等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征管职责划转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3号)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原由财政部驻地方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负责征收的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农网还贷资金、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中央水库移民扶持基金(含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三峡水库库区基金、跨省际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三峡电站水资源费、核电站乏燃料处理处置基金、免税商品特许经营费、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核事故应急准备专项收入,以及国家留成油收入、石油特别收益金,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
为员工购买的意外伤害险,重大疾病保险是否可以归属到补充医疗保险?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7-13】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第一条规定,企业职工因公出差乘坐交通工具发生的人身意外保险费支出,准予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3.根据财税〔2009〕27号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具体补充医疗保险范围建议联系社会保障部门核实。
我于2005年12月,到新乡白鹭化纤投资集团公司工作,至今公司没有给我缴纳社保,听说现在追缴社保归税务局管了,是不是该向你局投诉?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7-12】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社会保险费征缴体制加强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的通知》(豫政[2016]77号)的规定,第二条:(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核定用人单位应缴费额,作为地方税务机关据实征收的依据;核定单位职工和其他个人的缴费基数,向地方税务机关传递相关信息;社会保险稽核;记录和管理社会保险个人账户,接受缴费个人查询,定期寄送个人权益记录单;…… 因此对于您反映的社保费欠缴问题,应先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用人单位应为其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并向主管税务机关传递征缴计划,然后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征收。(国地税合并后该文件仍沿用)。鉴于税务机关只负责社保费的征收工作,社保费的核定、审核等管理仍由社保部门负责,建议您直接联系社保经办机构,服务热线为:12333。
1.社保2020.6月增员,增员后6月减员,社保没有交上。7月份带上:社会保险费账目纠错(补缴)申报表去柜台办理,需要带上公章吗?还是申请表盖公章,办理人带上原身份证去柜台办理就可以了?这个算是补缴还是正常缴费。2.6月份产生的医疗自费费用,需要怎么申请报销?(同项目5月在医院社保卡有显示报销)?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7-09】1、《社会保险费账目纠错(补缴)申报表》需要加盖公章,及经办人身份证。 您想确认是否属于补缴,应该由各相关部门根据我局提供的社保证明,自行判断。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应于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员工办理参保手续,如果未及时办理参保,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2、税务部门会在社保费申报入库后将入库信息传递到医保经办机构,医保经办机构再对账目进行处理及相关待遇的落实。因此,医保待遇问题不属我局业务范围,请咨询劳动保障部门。电话:12333。
疫情期间文化事业建设费有免交的政策吗?
【答复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7-08】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电影等行业税费支持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5号)第三条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第四条规定,本公告发布之日前,已征的按照本公告规定应予免征的税费,可抵减纳税人和缴费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税费或予以退还。
小孩子的社保缴费没有绑定银联一卡通委托,但是登记了家庭共济和健康账户代缴。小孩子的社保会直接从大人的健康账户扣费吗,目前看到还是未缴费?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6-30】根据《厦门市医疗保障局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的通知》(厦医保〔2020〕76号),2020医保年度(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厦门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筹资标准的个人缴纳部分由原来的每人每年320元调整为360元。 为确保参保人医保卡从新医保年度(2020年7月1日)起正常使用,我局将于6月24日起开始征收2020医保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请有关参保人员于6月底前完成缴费;办理了一卡通委托代扣的参保人员,需确保在代扣银行账户内存足款项。为照顾6月份因特殊原因未扣款成功的缴费人,我局将于7月份继续补扣。 已建立了厦门“家庭医疗共济网”的城乡居民参保人员,应在税务部门发出扣款前通过微信公众号“厦门医疗保障”进行健康账户代缴登记的,医保局将直接从其“家庭医疗共济网”的家庭成员健康账户扣款。税务部门收到医保局反馈健康账户扣缴信息后,将不再从其委托银行卡进行扣款。若其健康账户未能成功扣款的,税务部门将从城乡医保参保人员的委托银行卡扣款。 因此,若您已通过微信公众号“厦门医疗保障”进行健康账户代缴登记,且健康账户有足够余额,医保局将直接从其“家庭医疗共济网”的家庭成员健康账户扣款,请您耐心等待。
请你局认真思考此政策问题吧!!!1、对执行“免抵退”的生产型出口企业,对其“免抵”税征收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是对其“免+抵”增值税征收还是对其“免抵”的“抵”增值税部分征收?137073932392、这是个特别重大的政策问题,我提的问题很清楚很直接,请明确答复吧?是对其“免+抵”增值税征收还是对其“免抵”的“抵”内销增值税部分征收?3、迫切迫切希望你局提请总局对此政策做出解释,避免全国个别省市县对此政策理解错误,导致误征——该征的部分没有征、不该征的部分误征了!4、笔者可以给出正确答案:是对其“免抵”的“抵”内销增值税部分征收!?
【答复单位:山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6-29】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 五、增值税免抵退税和免退税的计算 3.当期应退税额和免抵税额的计算 (1)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则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 (2)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则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0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5〕25号) 一、经国家税务局正式审核批准的当期免抵的增值税税额应纳入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计征范围,分别按规定的税(费)率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因此,财税〔2005〕25号文件规定的当期免抵的增值税税额是按照文件(财税〔2012〕39号)中当期免抵税额计算公式所计算出的免抵税额。
您好,我想了解下。为什么我的宝宝社保卡4月办的卡交了320元,6月又扣除了360元的社保卡费用,有操作问题嘛?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6-29】对于新生儿,4月份缴的是出生年度的医保费,即2019医保年度(2019年7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 根据《厦门市医疗保障局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的通知》(厦医保〔2020〕76号),2020医保年度(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厦门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筹资标准的个人缴纳部分由原来的每人每年320元调整为360元。因此,6月份扣的是新医保年度的医疗保险费。
2020年6月未成年人医保为什么还没扣费?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6-29】根据《厦门市医疗保障局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的通知》(厦医保〔2020〕76号),2020医保年度(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厦门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筹资标准的个人缴纳部分由原来的每人每年320元调整为360元。 为确保参保人医保卡从新医保年度(2020年7月1日)起正常使用,我局将于6月24日起开始征收2020医保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请有关参保人员于6月底前完成缴费;办理了一卡通委托代扣的参保人员,需确保在代扣银行账户内存足款项。为照顾6月份因特殊原因未扣款成功的缴费人,我局将于7月份继续补扣。 因此,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从6月24日起由系统随机发送扣费,您只需在扣款期间存足款项即可。在系统未发送扣费前,您也可以手机关注“厦门税务”微信公众号,点击菜单“掌上办税-社保服务—社保缴费查询”,用银联缴费功能自行在线缴费。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微信支付,显示支付成功,但销账失败,最终支付失败,这是怎么回事?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6-27】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社保费扣款失败存在多种情况,具体处理方法如下:(一)若缴费系统界面显示账户余额不足支付,缴费人需要补足账户余额后重新缴款。 (二)若缴费系统界面显示银行账号与户名不符,缴费人需要与主管税务机关、开户银行核对三方协议信息内容。 (三)若缴费系统界面显示共享参数表中无此预算科目或辅助标志错误,缴费人需要与主管税务机关确认核定信息是否有误。 (四)若缴费系统界面显示账号不存在、未签约、状态错、不允许扣款、银行系统内部错误,缴费人需要与开户银行核对账户信息。 (五)若缴费系统界面显示核心征管连接税库银超时、与国库通讯超时保障、通信异常、税库银系统无法访问、MQ发送信息失败、系统当前非工作状态、非该种业务受理时间、税库银本地服务失败、作废、原交易状态不明等提示,缴费人可先行退出操作界面,重新发起缴费要求。 若系统界面显示其他提示内容,可按照操作界面提示操作,若仍然无法处理,建议缴费人咨询主管税务机关。 根据您的描述,暂不清楚您的具体情况,无法做出针对性答复。请您参照上述处理方法执行,具体事宜您也可以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咨询确认。
三、新旧口径提示(2026 对照)
四、办理提示
答复时效:本篇答复时间为 2020-06-27 至 2020-09-14。其中增值税相关的表述,如与 2026-01-01 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不一致的,以新法及现行有效文件为准。 属地口径:12366 答复由各地税务机关作出,具有属地性;跨省经营或情形复杂的,应以主管税务机关的最终口径为准。 个案差异:同类问题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合同、票据、资金流等具体事实,不可直接套用;重大事项请留存资料并事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时效查询:办理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 12366 确认最新口径与所需资料清单。
五、政策依据
- 设定依据(文号引用)
- · 《实施细则》(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本篇为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留言答复的整理汇编(共 20 条,答复时间 2020-06-27 至 2020-09-14)。所引文件以答复原文所述为准;标注 ✓ 的条文已与本地法规库全文逐条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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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会保险费与非税收入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573) · 社会保险费与非税收入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574) · 社会保险费与非税收入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575) · 社会保险费与非税收入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576) · 社会保险费与非税收入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577) · 社会保险费与非税收入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578) · 社会保险费与非税收入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579) · 社会保险费与非税收入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580)
一句话:社会保险费与非税收入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官方答复(2020-06-27 至 2020-09-14),含办理要点与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具体个案仍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