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费与非税收入是纳税人日常咨询最集中的一类问题。社会保险费与非税收入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答复(答复时间 2019-11-04 至 2019-12-14,答复单位 河南省税务局12366、厦门市税务局12366、福建省税务局12366 等),逐条标注来源,并附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供办税人员按图索骥。
一、本期问答速览
1. 我于19年12月13日21点在,但是银… 2. 企业招用退役军人享受抵税,有要求是2011年11月1日及以后退役的人员才可以抵吗? 3. 我有个朋友是低保户,今天(2019.12.10)上午社区工作人员通知她说,她的低保资格被取消… 4. 情况说明:平顶山分公司准备注销时,被主管税局告知2015年、2016年度的“残疾人就业保证金… 5. 公司今年准备注销时,税局告知我们2015年、2016年度的“残疾人就业保证金”未申报缴纳,残… 6. 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规定台港澳居民在内地工作企业必须要为其缴交… 7. 残保金的滞纳金交的时候可以不超过本金 8. 2019年产生的大病医疗费用,在年底申报时扣除年度如何选择,是选2019还是2020? 9. 我公司成立未满了3年,职工人数30人以下,符合免残保金,需要把残保金税种核上,零申报吗 10. 我公司没有药品经营许可证,但是有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里面有“6840体外诊断试剂”这… 11. 请问公司是2014年5月注册的,公司目前职工人数是2人,符合地方税务局皖残联2015年6号文… 12. 2019年11月8日通过厦门税务APP“银联一卡通委托代扣”申请了新生儿社保费,为什么一直没… 13. 我司是从事文化传播的公司,开展公益和非公司性活动时会根据活动的需要聘请实习的大学生来参与工作… 14. 厦门湖里区一私企工贸公司,亲戚用我身份证做法人,2015年后他公司就经营不善,导致员工走了,… 15. 兼职人员在外单位交社保且领取工资薪金,兼职人员在本单位不交社保只领取工资薪金,合法吗 16. 兼职的董事、监事在外单位交社保且按月领取工资薪金,那么挂职董事、监事能否在本单位不交社保且按… 17. 我一个人工资20000元,请问:我个人的住房公积金最高可以扣除多少钱?假如我个人扣3500元… 18. 2016年社保缴费重复了怎么办?应该找谁? 19. 用支付宝缴纳社保费扣款成功,为什么没有记录显示,交了三个人的,有一个不显示,不知道什么原因? 20. 1.派遣人员的残保金由派遣公司承担还是用人单位承担?2.是给派遣人员开支及缴纳保险一方承担残…
二、官方答复汇编
我于19年12月13日21点在,但是银行已扣除费用250元,怎么解决?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2-14】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社会保险费改由地方税务机关征收的通告》(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社会保险费改由地方税务机关征收的通告)规定:“一、自2017 年1月1日起, 河南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改由地方税务机关统一征收。地方税务机关依法履行社会保险费缴费登记、申报征收、清欠、检查和处罚等职责。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费中的原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费部分自2017年4月1日起改由地方税务机关统一征收。 二、社会保险费改由地方税务机关统一征收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时将核定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应缴费额传递给地方税务机关,作为地方税务机关据实征收的依据。……” 因此,自2017年1月1日起,河南省行政区域内社会保险费改由税务机关统一征收。目前税务机关仅负责社保费征收工作,如您遇到税务机关因征缴过程产生的问题确需退费的,由税务机关受理退费申请,并按规定退费流程办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因制定征缴计划等造成多收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受理退费申请,并按规定退费流程办理。社保退付流程目前全省没有统一的规定,请您咨询当地税务机关或当地社保部门,以当地税务机关或当地社保部门答复为准。
企业招用退役军人享受抵税,有要求是2011年11月1日及以后退役的人员才可以抵吗?
【答复单位:福建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2-13】企业招用的退役士兵如果符合下列文件规定的情形,可以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规定:“二、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5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 …… 三、本通知所称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是指依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 中央军委令第608号)的规定退出现役并按自主就业方式安置的退役士兵。 …… 五、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既可以适用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又可以适用其他扶持就业专项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可以选择适用最优惠的政策,但不得重复享受。 六、本通知规定的税收政策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纳税人在2021年12月31日享受本通知规定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继续实施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6号)自2019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 退役士兵以前年度已享受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满3年的,不得再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前年度享受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且符合本通知规定条件的,可按本通知规定享受优惠至3年期满。”
我有个朋友是低保户,今天(2019.12.10)上午社区工作人员通知她说,她的低保资格被取消了,让她自己缴纳2020年的城乡居民医保(每人250元),她上午就通过微信缴了费。今天下午社区工作人员又通知她说,不用个人缴纳了,问:她已缴纳的钱该怎退呢?
【答复单位:山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2-10】社会保险费退付采取税务机关受理核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医疗保障部门(以下简称“人社或医保部门”)退还的方式。(一)税务机关受理缴费人退费申请,核验后将退费信息传递给人社或医保部门;特殊政策退费,由税务部门受理初核后,提交人社或医保部门复核。(二)人社或医保部门根据确认的退费申请,按旬集中向财政部门提交用款计划。(三)财政部门确认后,将退费金额从财政专户划拨至人社或医保部门的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户。(四)人社或医保部门将款项退还缴费人,按月将已办理的退费信息传递至同级税务机关进行退费销号。
情况说明:平顶山分公司准备注销时,被主管税局告知2015年、2016年度的“残疾人就业保证金”未申报缴纳,“残保金”分别为5632.64元,5720.7元,合计11353.34元。在大厅申报时,显示“残保金”逾期加收的“滞纳金”分别为40132.56元、30291.11元,合计70423.67元,“滞纳金”已经超过”未缴纳残保金”本金的6倍以上。问题:主管税局征管部门及大厅人员知道“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数额。”政策,但却被告知只能按照系统自动计算显示的“残保金11353.34元加上滞纳金70423.67元,合计81777.01元一起缴纳,不能修改为”本金加上一倍的滞纳金”申报补交22706.68元(即11353.34✖2=22706.68元),被告知的原因为税务系统并没有对此种问题做相关操作或流程处理说明,也不知道如何在申报系统操作,也不知道具体找哪个部门或科室或人员解决。请问我要按照“残保金加一倍滞纳金“补交残保金22706.68元(即11353.34✖2=22706.68元),应该找哪个部门或科室或人员操作补申报、缴纳?相关操作步骤或流程是怎么申报的?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2-10】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48号)附件2第二十三条规定,河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2009年9月27日省政府令第127号公布)将第十二条第三款修改为: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缴款通知书确定的缴款数额和期限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逾期不缴纳或者不能足额缴纳的,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应缴金额5‰的滞纳金,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数额。 由于暂不清楚您单位所属主管税务机关,无法做出进一步核实。具体处理事宜建议您联系主管税务机关确认。
公司今年准备注销时,税局告知我们2015年、2016年度的“残疾人就业保证金”未申报缴纳,残保金金额分别为5632.64元,5720.7元,合计11353.34元。但去大厅申报时,显示残保金逾期加收的滞纳金分别为40132.56元、30291.11元,合计70423.67元,滞纳金已经超过未缴纳残保金的6倍。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标准应当告知当事人。“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当地残联确认,残保金加收征滞纳金累积不得超过本金。但税局大厅人员税局系统自动计算滞纳金,无法修改,只能按照系统显示的滞纳金缴纳。请问税务局征收“残疾人就业保证金”滞纳金是否可以超过要征收的“残疾人就业保证金”本金?请问我要按照“残保金加一倍滞纳金补交残保金,应该怎么操作缴纳?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2-09】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48号)附件2第二十三条规定,河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2009年9月27日省政府令第127号公布)将第十二条第三款修改为: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缴款通知书确定的缴款数额和期限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逾期不缴纳或者不能足额缴纳的,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应缴金额5‰的滞纳金,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数额。 由于暂不清楚您单位所属主管税务机关,无法做出进一步核实。具体处理事宜建议您联系主管税务机关确认。
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规定台港澳居民在内地工作企业必须要为其缴交社保,税务这边会从什么时候开始征收?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2-05】《港澳台居民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保保险暂行办法》于2020年1月1日施行。厦门在2005年有份文,厦劳社(2005)260号,《关于在厦就业的台湾、香港、澳门居民纳入社会保险统筹范围的通知》,从2005年10月执行。
残保金的滞纳金交的时候可以不超过本金?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2-05】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48号)附件2第二十三条规定,河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2009年9月27日省政府令第127号公布)将第十二条第三款修改为: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缴款通知书确定的缴款数额和期限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逾期不缴纳或者不能足额缴纳的,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应缴金额5‰的滞纳金,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数额。 因此,请您按照上述文件规定执行,具体涉税事宜建议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确认。
2019年产生的大病医疗费用,在年底申报时扣除年度如何选择,是选2019还是2020?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2-0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文件规定:"第三条 纳税人享受符合规定的专项附加扣除的计算时间分别为:...(三)大病医疗。为医疗保障信息系统记录的医药费用实际支出的当年。第四条...享受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的纳税人,由其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自行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扣除。"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您2019年产生的符合文件规定可以扣除的大病医疗费用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自行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扣除时选择扣除年份为2019年度。
我公司成立未满了3年,职工人数30人以下,符合免残保金,需要把残保金税种核上,零申报吗?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2-03】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河南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2019年河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及申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公告》(豫残联【2019】49号)规定,四、审核、申报方式 参加残疾人就业审核和申报缴纳残保金可选择网上审核、申报或现场审核、申报的方式进行。依照有关规定,不需缴纳残保金的用人单位也应进行“零申报”。……六、优惠政策办理(一)优惠政策 1.新成立小规模企业的免征政策。工商注册登记未满3年、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可在剩余时期内按规定免征残保金。……(三)办理流程 1.新成立的小规模企业免缴: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自动享受…… 二、根据《财政部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18号) 规定,二、(一)扩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免征范围。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免征范围,由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在职职工总数20人(含)以下小微企业,调整为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调整免征范围后,工商注册登记未满3年、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可在剩余时期内按规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七、本通知自2017年4月1日起执行。 三、根据《河南省税务局税收业务规范》规定,2.1.6税(费)种认定【一、事项类别】发起方式:人工发起(税务机关)/信息驱动……网上办理:否……【二、业务概述】税(费)种认定是指税务机关通过获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或受托代征人等课征主体(以下统称“纳税人”)报告的身份信息、纳税人首次进行纳税(费)申报时提供的税种信息,以及税收征管工作中依法取得的其他相关信息,通过建立后台数据模型,或通过人工判断对纳税人的认定有效期、申报期限、纳税(费)期限、税率或单位税额、预算分配比例等税(费)种征收属性进行认定的工作。……【四、办理规范】……(三)注意事项 纳税人已完成身份信息报告或签订委托协议,在进行首次纳税(费)申报前,需要进行税(费)种认定。 因此,工商注册登记未满3年、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可在剩余时期内按规定免征残保金。如您符合残保金优惠政策,可在申报时自动享受。首次进行残保金申报需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费)种认定。不需缴纳残保金的用人单位也应进行“零申报”。
我公司没有药品经营许可证,但是有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里面有“6840体外诊断试剂”这一项,我上游企业适用“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制成的生物制品简易征收3%”,我销售该产品,是否也可以适用3%简易征收?
【答复单位:山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1-29】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三)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下列货物,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1.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小型水力发电单位,是指各类投资主体建设的装机容量为5万千瓦以下(含5万千瓦)的小型水力发电单位。 2.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 3.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粘土实心砖、瓦)。 4.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 5.自来水。 6.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 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二、财税〔2009〕9号文件第二条第(三)项和第三条“依照6%征收率”调整为“依照3%征收率”。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生物制品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0号) 一、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生物制品,可以选择简易办法按照生物制品销售额和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药品经营企业,是指取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药品经营许可证》,获准从事生物制品经营的药品批发企业和药品零售企业。 二、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生物制品,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36个月内不得变更计税方法。 请详细说明您企业情况及业务,为了方便与您的沟通,能够及时解答您的问题,缩短网络流转时间,建议可以拨打12366纳税服务进行咨询。
请问公司是2014年5月注册的,公司目前职工人数是2人,符合地方税务局皖残联2015年6号文的情况,请问申报残保金前要备案吗?带哪些资料?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1-29】2015年1月1日(含1月1日)后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小型微型企业,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在职职工总数的1.5%,且在职职工总数在20人以下(含20人)的,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免征36个月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自 2017年4月1日起,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 3 年内, 在职职工总数 30 人(含) 以下的小微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企业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超过3年的,不能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上一年度在职职工总数的1.5%,达不到比例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计算公式如下: 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 -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自2018年4月1日起,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上限,由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 3 倍降低至2倍。
2019年11月8日通过厦门税务APP“银联一卡通委托代扣”申请了新生儿社保费,为什么一直没有划转?如果过了划转期,我去柜台办理的话需要怎么办理?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1-28】新生儿最迟在参保月底前办妥银行代扣手续,参保次月4日至25日扣缴费款,应保证扣费期间银行账户有足额款项可扣费。因代扣费款不成功或其他原因未及时缴纳医疗保险费款的,可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官网 ,进入“我要查询-社保缴费及查询”栏目,使用“银联在线缴费”自行补缴医疗保险费款;也可手机关注“厦门税务”微信公众号,点击菜单“社保服务—社保缴费查询”,用银联缴费功能自行补缴医疗保险费款;或到办税服务厅办理补缴。若到办税服务厅补缴,需提供新生儿户口簿,办理前先通过“厦门税务”,经办人应携带本人身份证件原件并在约定时间内取号办理。
我司是从事文化传播的公司,开展公益和非公司性活动时会根据活动的需要聘请实习的大学生来参与工作,请问这部分发放给实习大学生的工资和补贴要并入公司发放的工资总额里缴交工会经费吗?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1-28】根据市总工会要求:企业事业单位应拨缴工会的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和补偿金,按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作为征缴基数。根据全国总工会工财字(95)11号文件和国家统计局有关文件精神,职工范围包括:固定职工、合同制职工、长期临时工、临时工、季节性用工等;工资总额应严格按照一九九○年一月一日国家统计局令第一号发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执行。工资总额包括: 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请根据上述文件并结合你司实际自行判定,如有不明之处,请咨询市总工会或可在市总工会网站(www.xmgh.org)查询。 市总工会 2661083(传真) 12351
厦门湖里区一私企工贸公司,亲戚用我身份证做法人,2015年后他公司就经营不善,导致员工走了,没退社保,人也找不到,现要我交滞纳金好几万,我都没参与运营,太冤了,金额巨大,税务部门也没及时提醒,请问可以申请渠道减免吗?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1-26】社保系统在每月月初根据人员参保信息自动生成社保人员本月应缴账目,参保单位应按月申报缴纳当月的社会保险费。社保费的申报时间为每月4日至25日。用人单位登录厦门市电子税务局,首页有待办事项提醒。 根据上述问题描述,若参保单位逾期缴费,参保单位需进行补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若是员工已离职,但用人单位未在员工离职当月底前办理社保减员手续,造成次月仍产生社保应征账的,用人单位可申请账目纠错,不用为员工缴纳无任职期间的社保费。
兼职人员在外单位交社保且领取工资薪金,兼职人员在本单位不交社保只领取工资薪金,合法吗?
【答复单位:湖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1-20】关于“兼职人员在外单位交社保且领取工资薪金,兼职人员在本单位不交社保只领取工资薪金,合法吗”的问题,属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业务范围,由当地人社部门来认定。 纳税人同时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在税务处理方面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7号)文件第二十五条规定,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情形包括:(一)从两处以上取得综合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的余额超过6万元; (二)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中一项或者多项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的余额超过6万元; (三)纳税年度内预缴税额低于应纳税额; (四)纳税人申请退税。 第二十八条规定,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时,可以向扣缴义务人提供专项附加扣除有关信息,由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时减除专项附加扣除。纳税人同时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并由扣缴义务人减除专项附加扣除的,对同一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只能选择从一处取得的所得中减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文件第一条规定,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纳税申报。 取得综合所得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当依法办理汇算清缴:(一)从两处以上取得综合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后的余额超过6万元; (二)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中一项或者多项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的余额超过6万元; (三)纳税年度内预缴税额低于应纳税额; (四)纳税人申请退税。 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纳税人,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纳税人有两处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选择向其中一处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纳税人没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纳税人办理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应当准备与收入、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捐赠、享受税收优惠等相关的资料,并按规定留存备查或报送。 纳税人取得综合所得办理汇算清缴的具体办法,另行公告。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
兼职的董事、监事在外单位交社保且按月领取工资薪金,那么挂职董事、监事能否在本单位不交社保且按月领取工资薪金。此工资薪金是否合法?
【答复单位:湖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1-20】关于“兼职人员在外单位交社保且领取工资薪金,兼职人员在本单位不交社保只领取工资薪金,合法吗”的问题,属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业务范围,由当地人社部门来认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121号)文件第二条规定,关于董事费征税问题。(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第八条规定的董事费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税方法,仅适用于个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且不在公司任职、受雇的情形。 (二)个人在公司(包括关联公司)任职、受雇,同时兼任董事、监事的,应将董事费、监事费与个人工资收入合并,统一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
我一个人工资20000元,请问:我个人的住房公积金最高可以扣除多少钱?假如我个人扣3500元可以吗?有具体的文件没有?
【答复单位:福建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1-06】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 文件依据: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 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第二条规定:“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等规定精神,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具体标准按照各地有关规定执行。 单位和个人超过上述规定比例和标准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2016年社保缴费重复了怎么办?应该找谁?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1-04】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社会保险费改由地方税务机关征收的通告》(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社会保险费改由地方税务机关征收的通告)规定,一、自2017 年1月1日起, 河南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改由地方税务机关统一征收。地方税务机关依法履行社会保险费缴费登记、申报征收、清欠、检查和处罚等职责。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费中的原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费部分自2017年4月1日起改由地方税务机关统一征收。二、社会保险费改由地方税务机关统一征收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时将核定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应缴费额传递给地方税务机关,作为地方税务机关据实征收的依据。…… 因此,自2017年1月1日起,河南省行政区域内社会保险费改由税务机关统一征收。您在2016年重复缴纳社保费,建议您参考上述文件规定,目前税务机关仅负责社保费征收工作,政策制定和解释由社保部门负责,您可拨打社保部门咨询热线12333或到社保部门进行详细咨询。
用支付宝缴纳社保费扣款成功,为什么没有记录显示,交了三个人的,有一个不显示,不知道什么原因?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1-04】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如您需要缴纳社保费,可通过以下方式进行缴纳:(1)网上申报缴费。通过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电子税务局缴费,该系统由航天金穗公司开发维护并提供技术支持,如您遇到具体操作问题,您可以拨打400-011-0088热线向航天金穗公司详细咨询。(2)通过15家银行缴费。(中国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河南省农村信用社、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兴业银行、中原银行、中国光大银行、中国民生银行、洛阳银行、华夏银行、郑州银行)。(3)通过微信缴费。(“河南税务”公众号,点击右下角“微服务”,办理社保费缴纳)。(4)通过支付宝缴费。(支付宝缴费进入支付宝,选择“城市服务”---“社保”---“自然人缴纳社保费”)。(5)通过手机APP缴费。手机下载 河南省网上税务局(移动版),通过“社保费”-“选择缴费类型”-“输入相关信息”进行缴费。(6)通过税务部门纳税服务大厅窗口、自助办税终端缴费。 因此,如果您通过支付宝缴纳社保费,成功扣款但是没有缴费记录,那么您可以携带身份证件到当地税务部门纳税服务大厅查询缴费结果,也可以通过手机下载 河南省网上税务局(移动版),通过“社保费”-“选择缴费类型”-“输入相关信息”-“查询缴费情况”来查询缴费结果。
1.派遣人员的残保金由派遣公司承担还是用人单位承担?2.是给派遣人员开支及缴纳保险一方承担残保金,还是固定由哪一方承担,还是双方约定哪方都可以。3.如果是约定的话,承担方需要给对方公司提供什么手续,以方便对方公司留存以备税务查账?
【答复单位:黑龙江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1-04】根据黑财综[2016]48号文件,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用人单位将残疾人录用为在编人员或依法与就业年龄段内的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且实际支付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方可计入用人单位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所以,缴纳单位的残保金在职职工数和残疾人就业数依据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情况确定,相应承担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三、新旧口径提示(2026 对照)
四、办理提示
答复时效:本篇答复时间为 2019-11-04 至 2019-12-14。其中增值税相关的表述,如与 2026-01-01 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不一致的,以新法及现行有效文件为准。 属地口径:12366 答复由各地税务机关作出,具有属地性;跨省经营或情形复杂的,应以主管税务机关的最终口径为准。 个案差异:同类问题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合同、票据、资金流等具体事实,不可直接套用;重大事项请留存资料并事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时效查询:办理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 12366 确认最新口径与所需资料清单。
五、政策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本篇事项的通用程序依据;具体条文见该法)
- > ★本篇为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留言答复的整理汇编(共 20 条,答复时间 2019-11-04 至 2019-12-14)。所引文件以答复原文所述为准;标注 ✓ 的条文已与本地法规库全文逐条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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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会保险费与非税收入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573) · 社会保险费与非税收入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574) · 社会保险费与非税收入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575) · 社会保险费与非税收入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576) · 社会保险费与非税收入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577) · 社会保险费与非税收入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578) · 社会保险费与非税收入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579) · 社会保险费与非税收入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580)
一句话:社会保险费与非税收入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官方答复(2019-11-04 至 2019-12-14),含办理要点与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具体个案仍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