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费与非税收入是纳税人日常咨询最集中的一类问题。社会保险费与非税收入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答复(答复时间 2019-12-17 至 2023-03-21,答复单位 厦门市税务局12366、河南省税务局12366、安徽省税务局12366 等),逐条标注来源,并附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供办税人员按图索骥。
一、本期问答速览
1. 在泰康保险购买的补充养老保险可以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 2. 卫辉市豫北化工有限公司从2021年没有给工人缴纳社保,医保交到2021年9月也停了,请问怎么… 3. 如果我司成立了工会,工会标志怎么修改成“已成立工会”? 4. 新型冠状肺炎疫情期间,针对疫情生产企业享受简易征收的检测试剂,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可以享受简易征… 5. 1、怎样办理厦门社保延迟缴纳?2、这次疫情导致的社保延迟缴纳会对员工办理厦门居住证或者落户、… 6. 事业单位房屋出租收入全额上缴财政厅,是否还需要交税,如果开具非税收入票据,请问在什么地方领取… 7. 人力资源公司性质为一般纳税人,选择差额征收,有劳务派遣,为劳务派遣人员缴纳的社保,公积金,代… 8. 根据财税【2005】25号文,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实行增值税免抵退办法的,需就免抵部分缴纳城建税… 9. 一级残疾人居民医保应免缴250元,可在手机上? 10. 你好,公司为员工缴交社医保,入职时是按试用期工资基数去缴交社医保的,如果三个月后转正是否基数… 11. 给律所合伙人代缴的公积金和社保可以进公司费用吗? 12. 一般纳税人实行差额征税方式,水利基金的计税依据是差额前收入还是差额后收入? 13. 我公司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有“其他娱乐业经营”这一项,但是实际经营项目没有娱乐业这一项,我想… 14. 城镇医疗交费的截止日期到什么时候啊 15. 人在外地打工,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可以不交吗?有影响吗 16. 老师,您好!我单位是注册在厦门的公司,由于账务处理都在上海,想咨询一下关于年度税审的问题:1… 17. 我们家是贫困户,以前都不用交居民医保,今天村里通知说让交,后来在山西税务总局APp上交费了,… 18.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重复交费如何申请退款 19. 请问:我们是一家生产医疗器械企业,打算出口美国,根据美国食品药物管理局(简称FDA)的规定,… 20. 您好,我公司于2019年11月15日网上扣款缴纳社保,次月产生滞纳金,征管所长以实际入库日期…
二、官方答复汇编
在泰康保险购买的补充养老保险可以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吗?泰康保险机构购买的补充养老保险属于财税〔2009〕27号中补充养老保险的概念吗?
【答复单位:江西12366;答复时间:2023-03-21】您反映的问题已转办至相关部门,反馈内容如下: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 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因此,你单位在泰康保险机构为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可按财税〔2009〕27号文件的相关规定税前扣除。
卫辉市豫北化工有限公司从2021年没有给工人缴纳社保,医保交到2021年9月也停了,请问怎么办呢?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3-01】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社会保险费改由地方税务机关征收的通告》规定,一、自2017 年1月1日起, 河南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改由税务机关统一征收。税务机关依法履行社会保险费缴费登记、申报征收、清欠、检查和处罚等职责。……二、社会保险费改由地方税务机关统一征收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时将核定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应缴费额传递给地方税务机关,作为税务机关据实征收的依据。用人单位按照社会保险政策规定依法自行申报,税务机关据实征收;单位职工应缴费额,由税务机关委托用人单位根据社会保险政策规定代扣代缴,并在规定时限内向税务机关足额缴纳;……缴费单位和个人应当对申报事项的合法性和真实性负责。……四、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的具体办法和措施,由省税务局会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另行制定,并及时告知缴费单位和个人。 因此,自2017 年1月1日起,河南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改由税务机关统一征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时将核定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应缴费额传递给地方税务机关,作为税务机关据实征收的依据。税务机关依法履行社会保险费缴费登记、申报征收、清欠、检查和处罚等职责。鉴于各地处理方式不同,具体处理建议您联系当地税务机关进一步确认,由此给您带来的不便,敬请谅解。
如果我司成立了工会,工会标志怎么修改成“已成立工会”?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2-12】工会经费标志的数据来源于市总工会。市总工会每月月底将当月工会标志发生变更的信息发送税务部门,税务部门在次月初更新工会标志。因此,企业工会标志发生变更的,税务信息系统次月方可查询到。 如在“标志”认定上有疑义,请向工会部门咨询。 市总工会 2661083(传真) 思明区工会-5880951 湖里区工会-5722290 集美区工会-6063224 海沧区工会-6587307 同安区工会-7894685 翔安区工会-7889583
新型冠状肺炎疫情期间,针对疫情生产企业享受简易征收的检测试剂,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可以享受简易征收吗?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2-1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生物制品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0号)规定,现将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生物制品有关增值税问题公告如下: 一、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生物制品,可以选择简易办法按照生物制品销售额和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药品经营企业,是指取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药品经营许可证》,获准从事生物制品经营的药品批发企业和药品零售企业。 二、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生物制品,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36个月内不得变更计税方法。 三、本公告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综上所述,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若符合上述规定,可以选择简易办法按照生物制品销售额和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1、怎样办理厦门社保延迟缴纳?2、这次疫情导致的社保延迟缴纳会对员工办理厦门居住证或者落户、购车及车牌摇号等有影响吗?3、如果所属期2月份的社保费3月或者更晚才缴纳,那还能在员工2月份的税前工资对其社保个人部分进行预扣再计算工资吗?或者可以把员工承担社保金额与公司承担社保金额分开来缴纳吗?比如按时交员工个人承担社保金额,延迟交公司承担社保金额可以吗?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2-07】1、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共渡难关若干措施的通知》(厦府规[2020]3号)规定:“十、缓缴社会保险费。对受疫情影响导致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确实无法按时办理参保登记和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由税务部门按规定允许其在疫情结束后补办登记和缴纳社会保险费,延长期限最长6个月,不征收滞纳金。缓缴期满后,企业足额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不影响参保人员待遇。” 企业如何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已在开发网上申请业务,近期将出台相应的公告及办理流程,请您近期留意我局网站通知。 2、是否对办理厦门居住证或者落户、购车及车牌摇号等有影响,请咨询相关主管部门。 3、如因延期缴纳2月份的社保费,导致个人负担的社保未在2月的收入额中扣除的问题,该问题我们已通过电话形式答复,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 4、单位及个人承担的社保费,是并成一笔账目,无法拆分。
事业单位房屋出租收入全额上缴财政厅,是否还需要交税,如果开具非税收入票据,请问在什么地方领取?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1-17】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以外,由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利用国家权力、政府信誉、国有资源(资产)所有者权益等取得的各项收入。具体包括: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 (二)政府性基金收入; (三)罚没收入; (四)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 (五)国有资本收益; (六)彩票公益金收入; (七)特许经营收入; (八)中央银行收入; (九)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 (十)主管部门集中收入; (十一)政府收入的利息收入; (十二)其他非税收入。 本办法所称非税收入不包括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指计入缴存人个人账户部分)。 非税收入票据实行凭证领取、分次限量、核旧领新制度。 执收单位使用非税收入票据,一般按照财务隶属关系向同级财政部门申领。 如果您取得的收入不属于非税收入的范围则需要按照所涉及的税种依法缴纳税款。不得使用非税收入票据。
人力资源公司性质为一般纳税人,选择差额征收,有劳务派遣,为劳务派遣人员缴纳的社保,公积金,代发的工资是不是都是差额的成本部分?如果都作为差额成本,那为劳务派遣人员缴纳的社保公积金个人部分,需要踢出来吗?不做成本吗?
【答复单位:湖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1-16】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文件第一条规定,劳务派遣服务政策。 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选择差额纳税的纳税人,向用工单位收取用于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劳务派遣服务,是指劳务派遣公司为了满足用工单位对于各类灵活用工的需求,将员工派遣至用工单位,接受用工单位管理并为其工作的服务。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
根据财税【2005】25号文,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实行增值税免抵退办法的,需就免抵部分缴纳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我公司是郑州一家生产型出口企业,请问是否需要就当期免抵税额缴纳附加税?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1-15】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25号)规定,一、经国家税务局正式审核批准的当期免抵的增值税额应纳入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计征范围,分别按规定的税(费)率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二、2005年1月1日前,已按免抵的增值税税额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不再退还,未征的不再补征。 三、本通知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经国家税务局正式审核批准的当期免抵的增值税额应纳入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计征范围,当期免抵税额需作为附加税的计税依据计算缴纳附加税。
一级残疾人居民医保应免缴250元,可在手机上?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1-12】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平稳有序做好社会保险费征管职责划转后征缴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8〕180号)第三条规定:“社会保险费退付采取税务机关受理核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医疗保障部门(以下简称“人社或医保部门”)退还的方式。具体流程如下: (一)税务机关受理缴费人退费申请,核验后将退费信息传递给人社或医保部门;特殊政策退费,由税务部门受理初核后,提交人社或医保部门复核。 (二)人社或医保部门根据确认的退费申请,按旬集中向财政部门提交用款计划。 (三)财政部门确认后,将退费金额从财政专户划拨至人社或医保部门的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户。 (四)人社或医保部门将款项退还缴费人,按月将已办理的退费信息传递至同级税务机关进行退费销号。” 社保退付流程目前全省没有统一的规定,请您咨询当地税务机关或当地社保部门,以当地税务机关或当地社保部门答复为准。
你好,公司为员工缴交社医保,入职时是按试用期工资基数去缴交社医保的,如果三个月后转正是否基数可以调整为全额工资的基数去缴交社医保,还是要等每年5-6月统一调整才可以进行调整,如果到5-6月统一调整,能否直接上报全额工资的基数去缴交社医保?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1-11】新参保(在本单位新参保,而不是从未参保的员工)员工,以合同约定的起薪当月的工资作为缴费基数。在一个社保年度内,如无特殊变动,缴费基数保持不变。 参保单位办理年度申报,应如实向税务机关申报参保职工的上一会计年度的月平均工资,作为社会保险下一社保年度缴费基数的依据。工资计算口径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90年1号令)执行。
给律所合伙人代缴的公积金和社保可以进公司费用吗?
【答复单位:湖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1-08】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49号)文件第一条规定,律师个人出资兴办的独资和合伙性质的律师事务所的年度经营所得,从2000年1月1日起,停止征收企业所得税,作为出资律师的个人经营所得,按照有关规定,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在计算其经营所得时,出资律师本人的工资、薪金不得扣除。 第四条规定,律师事务所支付给雇员(包括律师及行政辅助人员,但不包括律师事务所的投资者,下同)的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第十条规定,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自2000年1月1日起执行,其余自2000年9月1日起执行。 根据《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文件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个体工商户包括: (一)依法取得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体工商户; (二)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从事办学、医疗、咨询等有偿服务活动的个人; (三)其他从事个体生产、经营的个人。 第二十一条规定,个体工商户实际支付给从业人员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个体工商户业主的费用扣除标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 个体工商户业主的工资薪金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第二十二条规定,个体工商户按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其业主和从业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个体工商户为从业人员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从业人员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
一般纳税人实行差额征税方式,水利基金的计税依据是差额前收入还是差额后收入?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1-08】1.根据《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征收管理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综〔 2004〕第 1102号)文件规定:六、对于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的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以其账簿记载或财务报表中所列的正确的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作为计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依据;对账证不全,不能准确反映其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比照地方税收征管实行核定方式征收。 根据皖政〔2012〕54号第三条规定:(二)凡有销售收入和营业收入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按其上年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0.6‰征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其中,银行(含信用社)按上年利息收入的0.4‰征收,保险公司按上年保费收入的0.4‰征收;各类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按上年业务收入的0.6‰征收。 2.根据财税〔2016〕12号规定:“一、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我公司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有“其他娱乐业经营”这一项,但是实际经营项目没有娱乐业这一项,我想请教一下,这样的话要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吗?
【答复单位:福建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1-0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娱乐服务的单位和个人或提供广告服务的广告媒介单位和户外广告经营单位,应当按规定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文件依据: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25号)规定:“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广告服务的广告媒介单位和户外广告经营单位,应按照本通知规定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二、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6〕60号)规定:“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娱乐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称缴纳义务人),应按照本通知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25号)的规定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三、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娱乐服务,是指为娱乐活动同时提供场所和服务的业务。 具体包括:歌厅、舞厅、夜总会、酒吧、台球、高尔夫球、保龄球、游艺(包括射击、狩猎、跑马、游戏机、蹦极、卡丁车、热气球、动力伞、射箭、飞镖)”
城镇医疗交费的截止日期到什么时候啊?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1-02】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 尊敬的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根据桂人社发〔2017〕1号及桂人社规 〔 2018 〕 14 号文件规定,城乡居民应当在每年的9月1日至12月31日缴纳新年度基本医疗保险费,享受新年度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部分城乡居民按时缴费有困难的,可以延迟至新年度的2月底。城乡居民(出生未超过3个月的新生儿及困难、特殊人群除外),在当年6月30日前参保缴费的,只需缴纳个人缴费标准部分。在7月1日至12月31日参保缴费的,应由个人一次性缴纳当年财政补助标准和个人缴费标准的费用。 若有其他疑问可拨打0771-12366,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人在外地打工,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可以不交吗?有影响吗?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2-25】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省医疗保障局 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做好2020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征缴工作的通知》(黔医保发【2019】50号):“二、完善城乡居民医保征缴方式。城乡居民医保个人按自然年度缴费,以集中征缴为主、零星缴费为补充。在政府统一组织下,多方协作配合,税务部门集中征收或委托代征等方式进行费款征收......” 税务机关负责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费的征收,如您有相关政策问题,请您直接咨询相关社保部门或直接拨打12333进行反馈。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老师,您好!我单位是注册在厦门的公司,由于账务处理都在上海,想咨询一下关于年度税审的问题:1.厦门市税务局对企业年度税审有什么要求?2.如果需要做年度税审,我公司打算委托上海(非厦门)的会计师事务所(非税务师事务所)出具税审报告,这样是否可行?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2-25】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2011年第25号公告)第二十七、二十九、三十条等均规定应由有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专项报告的情形。其他情形没有硬性要求需要出具税审报告,纳税人可自愿选择是否需要出具税审报告。 2、只要是有资质的涉税服务机构,均不受地域限制。
我们家是贫困户,以前都不用交居民医保,今天村里通知说让交,后来在山西税务总局APp上交费了,交完后没2天,又说不用交了,我就想问问这个钱怎么在审请退回?
【答复单位:山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2-22】社会保险费退付采取税务机关受理核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医疗保障部门(以下简称“人社或医保部门”)退还的方式。(一)税务机关受理缴费人退费申请,核验后将退费信息传递给人社或医保部门;特殊政策退费,由税务部门受理初核后,提交人社或医保部门复核。(二)人社或医保部门根据确认的退费申请,按旬集中向财政部门提交用款计划。(三)财政部门确认后,将退费金额从财政专户划拨至人社或医保部门的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户。(四)人社或医保部门将款项退还缴费人,按月将已办理的退费信息传递至同级税务机关进行退费销号。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重复交费如何申请退款?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2-19】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社会保险费改由地方税务机关征收的通告》(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社会保险费改由地方税务机关征收的通告)规定:“一、自2017 年1月1日起, 河南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改由地方税务机关统一征收。税务机关依法履行社会保险费缴费登记、申报征收、清欠、检查和处罚等职责。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费中的原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费部分自2017年4月1日起改税务机关统一征收。 二、社会保险费改由税务机关统一征收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时将核定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应缴费额传递给税务机关,作为税务机关据实征收的依据。……” 因此,自2017年1月1日起,河南省行政区域内社会保险费改由税务机关统一征收。经核实,税务机关因征缴过程产生的问题确需退费的,由税务机关受理退费申请,并按规定退费流程办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因制定征缴计划等造成多收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受理退费申请,并按规定退费流程办理。暂不清楚您缴纳社保的归属地哪里,目前社保退付流程目前全省没有统一的规定,涉及具体的办理流程问题请您咨询当地税务机关或当地社保部门,以当地税务机关或当地社保部门答复为准。
请问:我们是一家生产医疗器械企业,打算出口美国,根据美国食品药物管理局(简称FDA)的规定,在美国销售的医疗器械,必须经FDA的监督检验方可销售。每年需要付一笔FDA论证费及代理服务费(有美国当地代理公司办理)。我们支付境外的论证费及服务费是否需要在国内缴纳增值税并自履行代扣代缴义务?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2-19】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二条 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 (一)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或者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 (二)所销售或者租赁的不动产在境内; (三)所销售自然资源使用权的自然资源在境内;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 (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 (二)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无形资产。 (三)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综上,境外单位向境内单位提供服务,若不属于上述文件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则属于增值税纳税人。若其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
您好,我公司于2019年11月15日网上扣款缴纳社保,次月产生滞纳金,征管所长以实际入库日期19日为由,让我司缴纳滞纳金,请问,是否合理?我司是否可以申请删除滞纳金欠缴信息?
【答复单位:辽宁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2-1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规定:“第三十一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 ...... 第三十二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三、新旧口径提示(2026 对照)
四、办理提示
答复时效:本篇答复时间为 2019-12-17 至 2023-03-21。其中增值税相关的表述,如与 2026-01-01 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不一致的,以新法及现行有效文件为准。 属地口径:12366 答复由各地税务机关作出,具有属地性;跨省经营或情形复杂的,应以主管税务机关的最终口径为准。 个案差异:同类问题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合同、票据、资金流等具体事实,不可直接套用;重大事项请留存资料并事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时效查询:办理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 12366 确认最新口径与所需资料清单。
五、政策依据
- 设定依据(文号引用)
-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本篇为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留言答复的整理汇编(共 20 条,答复时间 2019-12-17 至 2023-03-21)。所引文件以答复原文所述为准;标注 ✓ 的条文已与本地法规库全文逐条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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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话:社会保险费与非税收入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官方答复(2019-12-17 至 2023-03-21),含办理要点与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具体个案仍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