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花税是纳税人日常咨询最集中的一类问题。印花税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答复(答复时间 2019-04-08 至 2019-07-09,答复单位 厦门市税务局12366、浙江省12366、河南省税务局12366 等),逐条标注来源,并附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供办税人员按图索骥。
一、本期问答速览
1. 代理客户做车辆年检,收的年检费用和手续费要交印花税吗 2. 30万元以下企业印花税是否免交 3. 请问,监控安装工程合同,包工包料,申报印花税时,按哪个条目申报呢? 4. 零售企业印花税是全额按合同记载的购销金额纳税吗?没有合同也是这样吗? 5. 购销合同印花税下调征收比例至25%,核定企业征收比例的依据? 6. 1、印花税业务:我公司签订的加工承揽合同、技术合同、租赁合同上均有列明其中增值税额多少。这种… 7. 沈阳市延迟缴纳土地出让金支付的利息部分,是否作为契税和印花税的计税依据?支付利息部分取得的票… 8. 你好,我司税种认定里没有印花税税种,那发生购销合同印花税是在电子税务网申报还是到柜台申报?是… 9. 我公司与房东签订的租赁合同未约定租金金额,只约定每季度以营业额百分比结算租金,但最终因我司经… 10. 我公司为房地产开发企业,想咨询房地产关于印花税的缴纳问题。当预售环节房地产企业需要缴纳产权转… 11. 含有包税合同条款的印花税是按换算后的含税价征收吗? 12. 请问:以前申报月份有正常申报印花税(购销合同),但该月份发生的股权转让或资本金到位当时未申报… 13. 物业服务企业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要按什么界定需要缴纳的印花税? 14. 税官您好!请问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是否要交合同印花税?我们公司一直以来都有交,但最近听同行说… 15. 银行与委托方、借款人三方签订的委托贷款合同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 16. 税务局要求企业每月都申报其他账簿印花税报表的依据是什么 17. 您好!新公司成立,还可以做印花税核定征收申请吗?如果可以,具体要提交什么资料办理? 18. 支付投资款和收到投资款是否要缴交印花税?如果要缴交按什么税目缴交? 19. 您好请问根据法院裁判文书(判决书、调解书或裁定书)等进行房屋过户,未另外书立书据的,是否需要… 20. 2018年6月签订购房合同,购买底商,2019年到税务局缴纳契税是否享受印花税减半征收的优惠…
二、官方答复汇编
代理客户做车辆年检,收的年检费用和手续费要交印花税吗?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19-07-09】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第二条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 1.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2.产权转移书据; 3.营业账簿; 4.权利、许可证照; 5.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1988)财税字第255号)“第十条 印花税只对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征税。”
30万元以下企业印花税是否免交?
【答复单位:江苏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7-08】江苏12366纳税服务热线:根据《关于贯彻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苏财税〔2019〕15号)第一条规定: 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照税额的50%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本次咨询仅供参考
请问,监控安装工程合同,包工包料,申报印花税时,按哪个条目申报呢?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7-08】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附件《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包括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立合同人按承包金额万分之三贴花。” 因此,安装监控按“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缴纳印花税。
零售企业印花税是全额按合同记载的购销金额纳税吗?没有合同也是这样吗?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6-26】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规定,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印花税。第二条 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1.购销……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第三条 纳税人根据应纳税凭证的性质,分别按比例税率或者按件定额计算应纳税额。具体税率、税额的确定,依照本条例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执行。……第七条 应纳税凭证应当于书立或者领受时贴花。第八条 同一凭证,由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签订并各执一份的,应当由各方就所执的一份各自全额贴花。……附件:印花税税目税率表……1购销合同,包括供应、预购、采购、购销、结合及协作、调剂、补偿、易货等合同,由立合同人按购销金额0.3‰贴花。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1988)财税字第255号)第四条规定,条例第二条所说的合同,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和其他有关合同法规订立的合同。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是指具有合同效力的协议、契约、合约、单据、确认书及其他各种名称的凭证。 三、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各种要货单据征收印花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0〕994号)第二条规定,商业企业开具的要货成交单据,是当事人之间建立供需关系,以明确供需各方责任的常用业务凭证,属于合同性质的凭证,应按规定贴花。 四、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第一条规定,对工业、商业、物资、外贸等部门使用的调拨单是否贴花?目前,工业、商业、物资、外贸等部门经销和调拨商品物资使用的调拨单(或其他名称的单、卡、书、表等),填开使用的情况比较复杂,既有作为部门内执行计划使用的,也有代替合同使用的。对此,应区分性质和用途确定是否贴花。凡属于明确双方供需关系,据以供货和结算,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应按规定贴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可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实际,对各种调拨单作出具体鉴别和认定。 五、根据《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的通知》(豫地税发〔2005〕第43号)规定,第二条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地方税务机关可以核定其印花税的计税依据:(一)未按规定建立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或未如实登记和完整保存应税凭证的;(二)拒不提供应税凭证或不如实提供应税凭证致使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的;(三)采用按其汇总缴纳办法的,未按地方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报送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报告,经地方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报告,逾期仍不报告的或者地方税务机关在检查中发现纳税人有未按规定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的。……第四条 地方税务机关依照印花税征收范围,对符合第二条规定范围的纳税人,按以下规定比例核定计税依据,依率征收印花税:(一)购销业务,分别按实际采购、销售或购销总额70%的比例核定计税依据,依照“购销合同”税目征收印花税;……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只要具有合同性质的购销往来凭证,要素虽不完全但明确了双方主要权利、义务,就应按规定缴纳印花税。暂不清楚您是核定征收还是查账征收,如为核定征收的纳税人,购销业务,分别按实际采购、销售或购销总额70%的比例核定计税依据,依照“购销合同”税目征收印花税。具体涉税事宜建议您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确认。
购销合同印花税下调征收比例至25%,核定企业征收比例的依据?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6-2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调整部分印花税核定征收比例有关事项的公告》( 厦税公告2018年第27号)规定,为进一步优化税收营商环境,促进我市实体经济和重点行业发展,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5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7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管征实际,对实行印花税核定征收的部分购销合同的核定比例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批发业务购销合同印花税核定比例调整为25%-70%。 二、零售业务购销合同印花税核定比例调整为25%-70%。 三、外贸业务购销合同印花税核定比例调整为15%-70%。 纳税人的经营行为包含上述两种以上情形的,按照其主营业务确定适用范围。
1、印花税业务:我公司签订的加工承揽合同、技术合同、租赁合同上均有列明其中增值税额多少。这种情况下,这三类合同可以按不含增值税金额计算印花税吗?2、我公司出租一房屋,按从租计算的房产税金额小于按从价计算的金额,这种情况下,可以仍按照从租计算该出租房屋的房产税吗?还是需要改为从价计算呢?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6-18】1、根据印花税条例规定,印花税依据合同所载金额确定计税依据。合同中所载金额和增值税分开注明的,按不含增值税的合同金额确定计税依据,未分开注明的,以合同所载金额为计税依据。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第三条规定:“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 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因此,贵司房产出租的,应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沈阳市延迟缴纳土地出让金支付的利息部分,是否作为契税和印花税的计税依据?支付利息部分取得的票据形式为何?
【答复单位:辽宁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6-12】1.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34号)规定:“一、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为承受人为取得该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全部经济利益。(一)以协议方式出让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为成交价格。成交价格包括土地出让金、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市政建设配套费等承受者应支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及其他经济利益。......” 印花税的计税依据和契税一致。 2.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第十条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属于下列非经营活动的情形除外: (一)行政单位收取的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 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的服务。 (三)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聘用的员工提供服务。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符合上述规定的,应取得相应的财政票据。 3.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 1.贷款服务。 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 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符合上述规定的,应当开具发票。
你好,我司税种认定里没有印花税税种,那发生购销合同印花税是在电子税务网申报还是到柜台申报?是汇总申报吗?申报期是什么时候?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6-11】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应纳税凭证应当在书立或者领受时贴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十四条规定:条例第七条所说的书立和领受时贴花,是指在合同的签订时、书据的立据时、账簿的启用时和证照的领受时贴花。同一应税凭证两方或两方以上当事人签订并各执一份的,各方都应就所执的一份各自全额贴花。“征收项目”含“增值税”、“消费税”,且当前日期在对应的认定有效期内,必须认定印花税。税种认定后,可通过网站办理印花税申报。因此,请联系主管税务机关税种认定后,再办理印花税申报。 2、除资金账簿外其他账簿按件贴花五元。印花税可在应税凭证上贴印花税票,也可以税收缴款书等完税凭证实行汇总缴纳,两者取其一。申报缴纳应纳印花税后,应把缴款书或电子缴税回单等的其中一联粘贴在应税凭证上。但一份凭证应纳印花税额超过500元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并将电子缴税回单粘贴于凭证上代替贴花。通过网站或上门申报税款的,可在签订合同的次月申报期内申报缴纳印花税,税款所属期为书立领受合同的当月。
我公司与房东签订的租赁合同未约定租金金额,只约定每季度以营业额百分比结算租金,但最终因我司经营不善,未最终结算,且已与房东协商减免租金不需支付,请问这种情况需要缴纳租赁合同印花税吗?何时缴纳?
【答复单位:广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6-06】12366广东省呼叫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1988)国税地字第25号)第四条规定:“……有些合同在签订时无法确定计税金额,如技术转让合同中的转让收入,是按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收取或是按实现利润分成的;财产租赁合同,只是规定了月(天)租金标准而却无租赁期限的。对这类合同,可在签订时先按定额五元贴花,以后结算时再按实际金额计税,补贴印花。” 请您参照上述政策进行判定,如无法自行判定,建议您带齐资料由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为您进行判定。
我公司为房地产开发企业,想咨询房地产关于印花税的缴纳问题。当预售环节房地产企业需要缴纳产权转移印花税,经咨询当地税务部门以后,获悉在确认收入环节按照主营业务收入还需要缴纳销售合同印花税。缴纳双重印花税这个是否符合印花税实施条例?还是房地产企业就缴纳这双重印花税呢?望请税务总局回复为盼~?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19-06-03】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62号) 四、对商品房销售合同按照产权转移书据征收印花税。
含有包税合同条款的印花税是按换算后的含税价征收吗?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5-29】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同一凭证,由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签订并各执一份的,应当由各方就所执的一份各自全额贴花。即,印花税按照合同上签订的价格全额贴花。
请问:以前申报月份有正常申报印花税(购销合同),但该月份发生的股权转让或资本金到位当时未申报相关印花税,现在补做修改申报需要做处罚吗?处罚依据及标准?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5-1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物业服务企业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要按什么界定需要缴纳的印花税?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5-16】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十条规定,印花税只对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征税。因此,印花税上无明确规定需征税的合同不需缴纳印花税。印花税相关税目税率请查看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网站“首页 > 税收宣传 > 税种介绍 >印花税>印花税税目税率表”。 在税目税率表中,没有列举物业费相关的服务项目,因而物业费不属于印花税征税范围。若物业服务企业书立、领受印花税税目税率表列举的凭证,应按规定缴纳印花税。
税官您好!请问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是否要交合同印花税?我们公司一直以来都有交,但最近听同行说,货代是代理公司,签的是货物运输代理协议,不需要交,所以想确认一下到底要不要交呢?缴交与不用交的依据是什么,是否有相关文件?盼复?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5-14】请根据实际业务实质判断是否属于印花税应税凭证。在货运业务中,凡是明确承、托运双方业务关系的运输单据均属于合同性质的凭证。鉴于目前各类货运业务使用的单据,不够规范统一,不便计税贴花,为了便于征管,规定以运费结算凭证作为各类货运的应税凭证。凡直接办理承、托运运费结算凭证的双方,均为货运凭证印花税的纳税人。税目“货物运输合同”,按运输费用万分之五贴花。 在代理业务中,代理单位与委托单位之间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凡仅明确代理事项、权限和责任的,不属于应税凭证,不贴印花。如对凭证不能确定是否应当纳税,为避免歧义,请携带凭证到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银行与委托方、借款人三方签订的委托贷款合同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19-05-05】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所签订的借款合同。立合同人按借款金额万分之零点五贴花。单据作为合同使用的,按合同贴花。”
税务局要求企业每月都申报其他账簿印花税报表的依据是什么?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4-19】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规定,第五条 印花税实行由纳税人根据规定自行计算应纳税额,购买并一次贴足印花税票(以下简称贴花)的缴纳办法。为简化贴花手续,应纳税额较大或者贴花次数频繁的,纳税人可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采取以缴款书代替贴花或者按期汇总缴纳的办法。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改变印花税按期汇总缴纳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04〕170号)规定,为进一步方便纳税人,简化印花税贴花手续,经研究决定,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二十二条“同一种类应纳税凭证,需频繁贴花的,应向当地税务机关申请按期汇总缴纳印花税。税务机关对核准汇总缴纳印花税的单位,应发给汇缴许可证。汇总缴纳的期限限额由当地税务机关确定,但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一个月”的规定,修改为“同一种类应纳税凭证,需频繁贴花的,纳税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是否采用按期汇总缴纳印花税的方式。汇总缴纳的期限为一个月。采用按期汇总缴纳方式的纳税人应事先告知主管税务机关。缴纳方式一经选定,一年内不得改变”。 三、根据《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豫地税发〔2005〕第43号)规定,第二条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地方税务机关可以核定其印花税的计税依据:(一)未按规定建立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或未如实登记和完整保存应税凭证的;(二)拒不提供应税凭证或不如实提供应税凭证致使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的;(三)采用按其汇总缴纳办法的,未按地方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报送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报告,经地方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报告,逾期仍不报告的或者地方税务机关在检查中发现纳税人有未按规定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的。……第七条 实行核定征收印花税的纳税人,应按月或按季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印花税,具体申报时间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确定。 因此,同一种类应纳税凭证,需频繁贴花的,纳税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是否采用按期汇总缴纳印花税的方式。汇总缴纳的期限为一个月。采用按期汇总缴纳方式的纳税人应事先告知主管税务机关。缴纳方式一经选定,一年内不得改变。实行核定征收印花税的纳税人,应按月或按季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印花税。
您好!新公司成立,还可以做印花税核定征收申请吗?如果可以,具体要提交什么资料办理?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4-15】印花税查账改核定属于依职权事项,不作为依申请事项。根据厦税公告2018年第11号规定,我市印花税纳税人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及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其印花税计税依据: (一)未按规定建立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或未如实登记和完整保存应税凭证的; (二)拒不提供应税凭证或不如实提供应税凭证致使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的; (三)采用按期汇总缴纳办法的,未按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报送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报告,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报告,逾期仍不报告的或者税务机关在检查中发现纳税人有未按规定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纳税人的实际生产经营收入,参考纳税人各期印花税纳税情况及当地同类行业或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或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应税凭证签订情况,在市局确定的幅度范围内确定核定征收比例。 因此,如符合核定征收印花税情形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你司是否符合核定征收印花税情形,建议与主管税务机关确认。
支付投资款和收到投资款是否要缴交印花税?如果要缴交按什么税目缴交?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4-11】投资方支付投资款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中所列举的合同范围,不征收印花税。对于被投资方而言,接受投资后,注册资金增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施行细则》第八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金账簿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5号)文件规定:记载资金的账簿按“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贴花后,以后年度资金总额比已贴花资金总额增加的,增加部分应按规定贴花。
您好请问根据法院裁判文书(判决书、调解书或裁定书)等进行房屋过户,未另外书立书据的,是否需要按照产权转移书据缴纳印花税?
【答复单位:广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4-10】12366广东省呼叫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印花税。”第二条规定:“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1.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2.产权转移书据;3.营业账簿;4.权利、许可证照;5.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1988)财税字第255号)第二条规定:“条例第一条所说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是指在中国境内具有法律效力,受中国法律保护的凭证。 上述凭证无论在中国境内或者境外书立,均应依照条例规定贴花。……”第四条规定:“条例第二条所说的合同,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和其他有关合同法规订立的合同。 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是指具有合同效力的协议、契约、合约、单据、确认书及其他各种名称的凭证。” 请您参照上述政策进行判定,如无法自行判定,建议您带齐资料由房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为您进行判定。
2018年6月签订购房合同,购买底商,2019年到税务局缴纳契税是否享受印花税减半征收的优惠政策?
【答复单位:12366北京中心12366;答复时间:2019-04-08】12366北京中心答复: 您好。 1、请参阅《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第五条受赠人转让受赠房屋的,以其转让受赠房屋的收入减除原捐赠人取得该房屋的实际购置成本以及赠与和转让过程中受赠人支付的相关税费后的余额,为受赠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受赠人转让受赠房屋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可以依据该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或其他合理方式确定的价格核定其转让收入。” 2、还涉及增值税和附加税。 3、请参阅《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01号):“一、对改造安置住房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改造安置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开发商与改造安置住房相关的印花税以及购买安置住房的个人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在商品住房等开发项目中配套建造安置住房的,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协议或棚户区改造合同(协议),按改造安置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 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改造安置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三、对经营管理单位回购已分配的改造安置住房继续作为改造安置房源的,免征契税。 四、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以下改造安置住房,按1%的税率计征契税;购买超过90平方米,但符合普通住房标准的改造安置住房,按法定税率减半计征契税。 五、个人因房屋被征收而取得货币补偿并用于购买改造安置住房,或因房屋被征收而进行房屋产权调换并取得改造安置住房,按有关规定减免契税。个人取得的拆迁补偿款按有关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六、本通知所称棚户区是指简易结构房屋较多、建筑密度较大、房屋使用年限较长、使用功能不全、基础设施简陋的区域,具体包括城市棚户区、国有工矿(含煤矿)棚户区、国有林区棚户区和国有林场危旧房、国有垦区危房。棚户区改造是指列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棚户区改造规划或年度改造计划的改造项目;改造安置住房是指相关部门和单位与棚户区被征收人签订的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协议或棚户区改造合同(协议)中明确用于安置被征收人的住房或通过改建、扩建、翻建等方式实施改造的住房。 七、本通知自2013年7月4日起执行。”
三、新旧口径提示(2026 对照)
四、办理提示
答复时效:本篇答复时间为 2019-04-08 至 2019-07-09。其中增值税相关的表述,如与 2026-01-01 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不一致的,以新法及现行有效文件为准。 属地口径:12366 答复由各地税务机关作出,具有属地性;跨省经营或情形复杂的,应以主管税务机关的最终口径为准。 个案差异:同类问题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合同、票据、资金流等具体事实,不可直接套用;重大事项请留存资料并事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时效查询:办理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 12366 确认最新口径与所需资料清单。
五、政策依据
- 设定依据(文号引用)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本篇为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留言答复的整理汇编(共 20 条,答复时间 2019-04-08 至 2019-07-09)。所引文件以答复原文所述为准;标注 ✓ 的条文已与本地法规库全文逐条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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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话:印花税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官方答复(2019-04-08 至 2019-07-09),含办理要点与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具体个案仍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