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是纳税人日常咨询最集中的一类问题。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答复(答复时间 2019-03-27 至 2019-04-06,答复单位 厦门市税务局12366、江苏省税务局12366、广东省税务局12366 等),逐条标注来源,并附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供办税人员按图索骥。

一、本期问答速览

1. 我于2018年11月份参加软考(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考试,12月出成绩,合格标准公… 2. 旅客运输服务可以纳入进项税额抵扣范围,由于我司(建安企业)用工模式多样,比如劳务派遣或因为某… 3. 年终公司赠送给各股东的黄金可以作为福利费么?这个福利费的个人所得税如何申报?开的是专用发票,… 4. 我们企业原因导致第三方企业设备受损,我们付款维修了受损的这台设备并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然后… 5. 您好,老师,我想咨询一个问题,我公司是一家汽车4S店,2017年销售给一家企业一台车且开具的… 6. 我们是一般纳税人,有一张发票,是我们收购中药材收到的发票,对方是农业生产者。正常这个应该是免… 7. 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 8. 纳税人2019年4月1日前购进的农产品已按10%的扣除率申报抵扣进项税额,领用时加计扣除按2… 9. 增值税专票抵扣联丢失,发票联还在,还能抵扣吗?怎么处理? 10. 请问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发票为增值税普通发票可以抵扣进项税吗? 11. 我司取得旅客运输服务,例如滴滴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为我公司抬头,可以直接抵扣发票税金么? 12. 发票其他信息都完整,在网上也能认证到,就是二维码不完整,是否可以抵扣及入账? 13. 1.2018年领取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税总函2015【663】号,现今开票是否能继续使用该普票… 14. 税官:你好,我司是建筑施工企业,2019年4月1日后我司取得的增值税专票(含之前取得的)可以… 15. 异地常驻人员回机构所在地参加会议或报告工作,其发生的差旅费用是否能列支为差旅费,取得的机构所… 16. 增值税专票二维码不全有影响吗,税务部门来检查能不能通过? 17. 发票二维码不完整,可以抵扣和入账吗? 18. 我司是属于农产品加工行业,采购冻鱼皮加工成泡椒鱼皮、麻辣鱼皮等等再对外销售。采购冻鱼皮取得的… 19. 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中的第六条: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 20. 在计算销售额占比是否大于50%用来判断公司是否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时,融资租赁公司业务中的动产和…

二、官方答复汇编

我于2018年11月份参加软考(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考试,12月出成绩,合格标准公布于2019年1月,证书于2019年4月可以领取。按照个税app的流程,申报抵扣需要填写证书编号和批准日期,但是批准日期为考试日期也就是2018年,按现在的政策只能抵扣2018年度,这样的话每年下半年考试的考生,永远不可能抵扣当年的个税,因为证书编号出来都已经明年了?

【答复单位:江苏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4-06】江苏12366纳税服务热线:您好!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支付,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所以如您是2019年4月取得证书,在2019年当年进行扣除,专项附加扣除是2019年开始实施的,2018年取得的证书是不能扣除的。且职业资格证书必须是人社部发【2017】68号文件中分布的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中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和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的证书才可以扣除。

旅客运输服务可以纳入进项税额抵扣范围,由于我司(建安企业)用工模式多样,比如劳务派遣或因为某项特殊事项单次聘请的专家及临时用工等所发生的车票是否也可以作为我司进项税额抵扣项?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4-04】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六、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纳税人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暂按照以下规定确定进项税额:1.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2.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 3.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的进项税额:铁路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9%)×9% 4.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3%)×3%(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二十七条第(六)项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二条第(一)项第5点中“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修改为“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九、本公告自2019年4月1日起执行。特此公告。 因此,根据以上文件规定,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纳税人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如您企业取得车票为航空、铁路、公路、水路等客票的,按照以下几种方式分别计算进行税额: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 ;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的进项税额:铁路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9%)×9% ;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3%)×3%,以上内容供您参考了解,具体涉税事宜建议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确认。

年终公司赠送给各股东的黄金可以作为福利费么?这个福利费的个人所得税如何申报?开的是专用发票,认证后做进项税额转出对吗?以上3个疑问?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4-0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四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因此,需做视同销售处理,进项税额无须转出;另外,需按股息、红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我们企业原因导致第三方企业设备受损,我们付款维修了受损的这台设备并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然后把设备还给了第三方企业,请问我们的这张发票税金能抵扣吗?

【答复单位:四川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4-03】根据财税〔2016〕36号第二十五条规定,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计算公式为: 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买价,是指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在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价款和按照规定缴纳的烟叶税。 购进农产品,按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抵扣进项税额的除外。 (四)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自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六)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条第(四)项、第(五)项所称货物,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

您好,老师,我想咨询一个问题,我公司是一家汽车4S店,2017年销售给一家企业一台车且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当时把机动车发票第二联抵扣联加盖了发票专用章,现在该企业上级公司审计要求我店开具该张发票的红字发票。我想问,开具红字发票需要开具红字发票信息表,这红字发票信息表应该由哪家公司开具?现在该企业说他们无法开具红字发票信息表,要求我公司开具,请问我公司应该取得该企业的什么资料才能开具红字发票信息表并且开具此红字发票和蓝字发票?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4-02】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 )规定: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以下方法处理: (一)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详见附件),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未用于申报抵扣、但发票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的,购买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销售方开具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以及购买方未用于申报抵扣并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的,销售方可在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销售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二)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网络接收纳税人上传的《信息表》,系统自动校验通过后,生成带有“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的《信息表》,并将信息同步至纳税人端系统中。 (三)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新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应与《信息表》一一对应。 (四)纳税人也可凭《信息表》电子信息或纸质资料到税务机关对《信息表》内容进行系统校验。 二、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照一般纳税人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方法处理。 三、纳税人需要开具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可以在所对应的蓝字发票金额范围内开具多份红字发票。红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需与原蓝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一一对应。

我们是一般纳税人,有一张发票,是我们收购中药材收到的发票,对方是农业生产者。正常这个应该是免税的,但是这个发票上面有3%税率,想问这种发票可以用来抵扣吗;以前看的政策里面只有购买农业生产者生产的免税农产品才可以抵扣,所以想确认下这种发票可不可以用来抵扣?

【答复单位:广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4-02】12366广东省呼叫中心答复: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您的提问不够清晰。一、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的规定,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按下列规定抵扣进项税额:(一)除本条第(二)项规定外,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的农产品维持原扣除力度不变。(三)继续推进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进项税额已实行核定扣除的,仍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号)执行。其中,《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2〕38号印发)第四条第(二)项规定的扣除率调整为11%;第(三)项规定的扣除率调整为按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执行。(四)纳税人从批发、零售环节购进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蔬菜、部分鲜活肉蛋而取得的普通发票,不得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五)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既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又用于生产销售其他货物服务的,应当分别核算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和其他货物服务的农产品进项税额。未分别核算的,统一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或以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第(三)项和本通知所称销售发票,是指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而开具的普通发票。二、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的规定,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1%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10%。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16%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2%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另外,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的规定,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0%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9%。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此外,根据《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的决定》(国令第691号)的规定,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进项税额计算公式: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四)自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境内的不动产,从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代扣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准予抵扣的项目和扣除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因此,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上述增值税扣税凭证且符合抵扣条件的,可按上述规定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另外,如取得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而开具的普通发票,不得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详细建议您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网站,在“信息公开->税费法规”栏目查看上述文件的相关规定。涉及具体征管问题请向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咨询。

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应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前往办税服务厅)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这个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在电子税务局上哪里提交呢?现在貌似没找到?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4-01】根据《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七条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政策)。” 税款所属期4月份的税款,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因此,适用加计扣除政策的纳税人,可于5月申报期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

纳税人2019年4月1日前购进的农产品已按10%的扣除率申报抵扣进项税额,领用时加计扣除按2%的,由于购进的农产品未全部领用,剩余的部分如果在2019年4月1日后用于生产或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可在领用当期加计扣除2%的进项税额?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19-03-31】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二、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0%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9%。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增值税专票抵扣联丢失,发票联还在,还能抵扣吗?怎么处理?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3-29】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文件规定,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请问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发票为增值税普通发票可以抵扣进项税吗?

【答复单位:12366北京中心12366;答复时间:2019-03-28】12366北京中心答复: 您好,请参阅《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六、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纳税人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暂按照以下规定确定进项税额: 1.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2.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 3.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的进项税额: 铁路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9%)×9% 4.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3%)×3% ” 文件规定明确,国内旅客运输服务纸质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属于可抵扣凭证。

我司取得旅客运输服务,例如滴滴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为我公司抬头,可以直接抵扣发票税金么?

【答复单位:江苏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3-28】江苏12366纳税服务热线:您好!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 六、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纳税人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暂按照以下规定确定进项税额: 1.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但该文件是4月1日执行所以发票必须是2019年4月1日后开具的才可以。

发票其他信息都完整,在网上也能认证到,就是二维码不完整,是否可以抵扣及入账?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3-28】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规定:第十一条 专用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 (一)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 (二)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 (三)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四)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 对不符合上列要求的专用发票,购买方有权拒收。因此,发票不完整请退回重开。

1.2018年领取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税总函2015【663】号,现今开票是否能继续使用该普票?2.2019年4月后,员工报销上海到韩国的飞机票是否能作进项抵扣?(国内购入,机票上写着含有税费)?

【答复单位:江苏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3-28】江苏12366纳税服务热线:您好!1、一般发票没有有效期(除换版外),目前因为发票监制章的问题,印有原各地税务局发票监制章的发票在2019年1月1日后需要换成新的国家税务总局监制的发票才能使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因原本就是国家税务总局监制的不在此范围内。但如果领取发票后长时间未开的,各地可能会有不同的要求(有些地方会要求领取后三个月未开的要缴销重新领取),所以建议与主管局联系确认。 2、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 六、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 国际的不在可以抵扣的范围内。

税官:你好,我司是建筑施工企业,2019年4月1日后我司取得的增值税专票(含之前取得的)可以实行加计抵扣吗?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3-28】规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七、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政策)。 (一)本公告所称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四项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因此,建筑服务不适用。

异地常驻人员回机构所在地参加会议或报告工作,其发生的差旅费用是否能列支为差旅费,取得的机构所在地住宿费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能抵扣,所得税是否需要调整?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3-28】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因此,住宿费所取得的进项,如果属于个人消费等不得抵扣的情形,则该进项税额不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另外,帐务处理请根据财务制度要求操作。

增值税专票二维码不全有影响吗,税务部门来检查能不能通过?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3-28】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规定:第十一条 专用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 (一)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 (二)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 (三)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四)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 对不符合上列要求的专用发票,购买方有权拒收。因此,发票开具不完整请退回重开。

发票二维码不完整,可以抵扣和入账吗?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3-27】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规定:第十一条 专用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 (一)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 (二)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 (三)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四)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 对不符合上列要求的专用发票,购买方有权拒收。 因此,发票开具不完整请退回重开。

我司是属于农产品加工行业,采购冻鱼皮加工成泡椒鱼皮、麻辣鱼皮等等再对外销售。采购冻鱼皮取得的发票是税率10%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我想问下我司是否适用按12%扣除率进行进项税抵扣?

【答复单位:广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3-27】12366广东省呼叫中心答复: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的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0%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9%。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本公告自2019年4月1日起执行。因此,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可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如无法自行判断,请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相关资料,由其依法进行核定。涉及具体征管问题请向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咨询。

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中的第六条: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那如果是滴滴开具的那种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购买方是公司或个人都可以进项抵扣吗?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3-27】《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六、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纳税人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暂按照以下规定确定进项税额: 1.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2.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 3.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的进项税额: 铁路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9%)×9% 4.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3%)×3% 因此,根据上述规定目前可以,但如果后续总局有新文件或市局有新执行口径,以最新为准!

在计算销售额占比是否大于50%用来判断公司是否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时,融资租赁公司业务中的动产和不动售后回租业务的销售额是否属于四项服务中的销售额?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3-27】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七、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政策)。 (一)本公告所称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四项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融资性售后回租属于金融服务的贷款服务,因此不符合文件所规定的服务。

三、新旧口径提示(2026 对照)

新旧法差异
增值税计税期间与申报期限
2025-12-31 前旧口径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为 1 日、3 日、5 日、10 日、15 日、1 个月或者 1 个季度;以 1 日、3 日、5 日、10 日、15 日为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 5 日内预缴税款(《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
2026-01-01 起新口径计税期间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取消了 1 日、3 日、5 日;以十日、十五日为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 5 日内预缴税款。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 15 日内申报纳税。季度计税仅限小规模纳税人和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信用社(《增值税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
进项税额抵扣范围
2025-12-31 前旧口径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限于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代扣代缴税收缴款凭证等(《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
2026-01-01 起新口径强调以合法有效扣税凭证为抵扣前提;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支付的道路通行费、购进农产品按 2026 年第 13 号公告规定计算抵扣;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6 年第 25 号公告进一步明确非应税交易对应的 5 类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增值税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四、办理提示

注意避坑

答复时效:本篇答复时间为 2019-03-27 至 2019-04-06。其中增值税相关的表述,如与 2026-01-01 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不一致的,以新法及现行有效文件为准。 属地口径:12366 答复由各地税务机关作出,具有属地性;跨省经营或情形复杂的,应以主管税务机关的最终口径为准。 个案差异:同类问题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合同、票据、资金流等具体事实,不可直接套用;重大事项请留存资料并事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时效查询:办理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 12366 确认最新口径与所需资料清单。

五、政策依据

法条依据
  • 设定依据(文号引用)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本篇为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留言答复的整理汇编(共 20 条,答复时间 2019-03-27 至 2019-04-06)。所引文件以答复原文所述为准;标注 ✓ 的条文已与本地法规库全文逐条核对。

相关事项与延伸阅读

与本期主题相关的办理指南与解读:

· 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386) · 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387) · 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388) · 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389) · 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390) · 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391) · 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392) · 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393)

一句话: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官方答复(2019-03-27 至 2019-04-06),含办理要点与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具体个案仍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