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是纳税人日常咨询最集中的一类问题。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答复(答复时间 2019-09-16 至 2019-09-21,答复单位 厦门市税务局12366、江苏省税务局12366、湖北省税务局12366 等),逐条标注来源,并附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供办税人员按图索骥。

一、本期问答速览

1. 1、解除劳动合同一次性补偿金,需替员工代缴个税吗?2、车船发票可以抵扣进项,怎么算法?文件是… 2. 研发型公司经常会组织一些专业的研讨会邀请专家来参加过程中专家会发生一些交通费开会期间的餐费住… 3. 我公司是母公司的分公司A,因业务需要,同属于母公司的另一分公司B的员工需要在我公司报销,请问… 4. 我公司开发有A、B两个项目,目前A项目已达到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正式申报纳税,B项目尚未达到纳… 5. 我公司取得湖南省农业专业合作社的免税农产品发票,注明免税字样,请问能否进项税抵扣 6. 请问国税总局公告201931号第六条里所说的“承包舱位”的定义是什么?如果向托运人收取的价款… 7. 请问一下,我公司支付给个人的劳务报酬(如专家讲课费),当月未超过20000万,是否可以根据《… 8. 文件中提到客运服务的进项税抵扣仅限于与单位签订合同的本单位员工,我想问的是如果是单位报销应届… 9. 收到一张滴滴打车电子普通发票,如下图,请问能否作为增值税进项抵扣?另外,滴滴打车开具的运输发… 10. 我司在5-6月取得的几张增值税专用发票中,对方开票的时候在购买方资料栏里的开户行里将“中国建… 11. 逾期的增值税发票申请抵扣,上报省局后多久能批复 12. 政府还贷高速公路专用收据可以抵税吗?抵税几个点? 13. 一般纳税人既有简易计税项目又有一般计税项目的,其取得的进项税额如何抵扣?例如:农村信用合作联… 14. 融资租赁售后回租业务(租赁合同于2017年1月签订)中,承租人将已经抵扣了进项税额的设备(2… 15. 尊敬的税务局:我是司一般纳税人,由总部(厦门)采购固定资产,采购时的进项已在总部抵扣。总部调… 16. 您好,我们公司属于外贸企业但是也有内销业务,我们出口机器时在国内的运费取得的专票可以抵扣内销… 17. 我公司提供零税率服务,当期零税率服务出口退税申报时计算的免抵退税额为30万,当期留抵税额为3… 18. 我司属于来料加工企业,在加工一批保税品的时候发生火灾,烧毁部分半成品。我司已按要求缴纳加工半… 19. 一般纳税人当期月销售额不到10万,根据财税2016【12】号应该享受减免教育附加和地方教育附… 20. 尊敬的税务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

二、官方答复汇编

1、解除劳动合同一次性补偿金,需替员工代缴个税吗?2、车船发票可以抵扣进项,怎么算法?文件是哪个?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9-21】1、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因此,单位支付给员工的一次性补偿金,应由单位办理扣缴申报。 2、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 六、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纳税人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暂按照以下规定确定进项税额: 1.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2.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 3.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的进项税额: 铁路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9%)×9% 4.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3%)×3%

研发型公司经常会组织一些专业的研讨会邀请专家来参加过程中专家会发生一些交通费开会期间的餐费住宿费等需要来我们公司据实报销请问此类费用的增值税能否抵扣,所得税能否税前列支,有没有什么其他涉税事项?

【答复单位:江苏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9-20】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六)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第一条规定: “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 (一)《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六条所称“国内旅客运输服务”,限于与本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员工,以及本单位作为用工单位接受的劳务派遣员工发生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 (二)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以取得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税额为进项税额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购买方“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等信息,应当与实际抵扣税款的纳税人一致,否则不予抵扣。 (三)纳税人允许抵扣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2019年4月1日及以后实际发生,并取得合法有效增值税扣税凭证注明的或依据其计算的增值税税额。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为增值税扣税凭证的,为2019年4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纳税人取得进项发票用于生产经营且不属于上述不得抵扣范围的,可以认证抵扣进项税。

我公司是母公司的分公司A,因业务需要,同属于母公司的另一分公司B的员工需要在我公司报销,请问该员工发生的旅客运输服务的火车票是否可以在我公司进项税中抵扣。31号公告中所指的“本单位”是不是以“纳税主体”进行界定?

【答复单位:山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9-2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规定:“ 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 (一)《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六条所称“国内旅客运输服务”,限于与本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员工,以及本单位作为用工单位接受的劳务派遣员工发生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 (二)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以取得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税额为进项税额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购买方“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等信息,应当与实际抵扣税款的纳税人一致,否则不予抵扣。 (三)纳税人允许抵扣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2019年4月1日及以后实际发生,并取得合法有效增值税扣税凭证注明的或依据其计算的增值税税额。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为增值税扣税凭证的,为2019年4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我公司开发有A、B两个项目,目前A项目已达到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正式申报纳税,B项目尚未达到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处于预缴状态,请问A项目是否可以抵扣B项目已预缴的增值税?

【答复单位:吉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9-20】吉林省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第十四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以下简称《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当期销售额和11%的适用税率计算当期应纳税额,抵减已预缴税款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抵减完的预缴税款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第十五条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当期销售额和5%的征收率计算当期应纳税额,抵减已预缴税款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抵减完的预缴税款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 第二十二条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当期销售额和5%的征收率计算当期应纳税额,抵减已预缴税款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抵减完的预缴税款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答复或核实判断为准。感谢提问。

我公司取得湖南省农业专业合作社的免税农产品发票,注明免税字样,请问能否进项税抵扣?

【答复单位:湖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9-2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令第691号》文件第八条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进项税额计算公式: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文件第二条第六款规定,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按下列规定抵扣进项税额:(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第(三)项和本通知所称销售发票,是指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而开具的普通发票。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

请问国税总局公告201931号第六条里所说的“承包舱位”的定义是什么?如果向托运人收取的价款包括运费、代理报关费、操作费等,是否所有的收费都适用“交通运输服务”还是分类(运费适用“交通运输服务”&其他适用“经纪代理服务”)?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19-09-20】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规定:“ 六、关于运输工具舱位承包和舱位互换业务适用税目 (一)在运输工具舱位承包业务中,发包方以其向承包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交通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承包方以其向托运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交通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 运输工具舱位承包业务,是指承包方以承运人身份与托运人签订运输服务合同,收取运费并承担承运人责任,然后以承包他人运输工具舱位的方式,委托发包方实际完成相关运输服务的经营活动。” 国家税务总局(政策解读) 六、关于运输工具舱位承包和舱位互换业务适用税目 舱位承包业务中,对承包方来说,其以承运人身份对外承揽运输业务,然后通过承包他人运输工具舱位的方式委托对方实际完成相关运输服务,属于提供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应以承揽该运输业务向托运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交通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对发包方来说,是以运输工具舱位承包的方式,使用自有运输工具实际提供了运输服务,因此,发包方应以其向运输工具舱位承包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交通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

请问一下,我公司支付给个人的劳务报酬(如专家讲课费),当月未超过20000万,是否可以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九条规定,用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抵扣的凭证?

【答复单位:江苏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9-19】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 (七)生活服务。 学历教育服务,包括学前教育、各类培训、演讲、讲座、报告会等。 若专家为企业提供各类培训、演讲、讲座、报告会,则属于增值税的非学历教育服务,企业应取得发票作为所得税的扣除凭证。

文件中提到客运服务的进项税抵扣仅限于与单位签订合同的本单位员工,我想问的是如果是单位报销应届生新员工从家里来的路费中的火车票还能抵扣吗,因为来的时候肯定还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只有三方协议?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9-19】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区、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1.国内旅客运输服务,限于与本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员工,以及本单位作为用工单位接受的劳务派遣员工发生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2.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六)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条第(四)项、第(五)项所称货物,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

收到一张滴滴打车电子普通发票,如下图,请问能否作为增值税进项抵扣?另外,滴滴打车开具的运输发票哪些能抵扣?

【答复单位:辽宁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9-19】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规定:“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 (一)《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六条所称“国内旅客运输服务”,限于与本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员工,以及本单位作为用工单位接受的劳务派遣员工发生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 (二)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以取得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税额为进项税额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购买方“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等信息,应当与实际抵扣税款的纳税人一致,否则不予抵扣。 (三)纳税人允许抵扣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2019年4月1日及以后实际发生,并取得合法有效增值税扣税凭证注明的或依据其计算的增值税税额。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为增值税扣税凭证的,为2019年4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我司在5-6月取得的几张增值税专用发票中,对方开票的时候在购买方资料栏里的开户行里将“中国建设银行闽候尚干支行”开成了“中国建设银行闽候分行”,目前无法退回重开,这样的增值税专票能否进行认证抵扣,发票是否有效?

【答复单位:福建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9-19】福建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发票应据实开具,销售方需按照实际情况正确填开发票。不符合发票开具规范的,不可作为有效凭证扣除。 文件依据: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逾期的增值税发票申请抵扣,上报省局后多久能批复?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9-19】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0号)规定,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真实交易但由于客观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未能按照规定期限办理认证、确认或者稽核比对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逐级上报,由省税务局认证并稽核比对后,对比对相符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允许纳税人继续抵扣其进项税额。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由于除本公告第二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的,仍应按照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规定执行……附件 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管理办法……五、省税务局对上报的资料进行案头复核,并对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信息进行认证、稽核比对,对资料符合条件、稽核比对结果相符的,允许纳税人继续抵扣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所注明或计算的税额。……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和您的描述,逾期增值税发票申请抵扣上报时间请您参考上述文件规定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处理。

政府还贷高速公路专用收据可以抵税吗?抵税几个点?

【答复单位:广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9-19】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的规定,纳税人支付的道路通行费,按照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抵扣进项税额。本通知所称通行费,是指有关单位依法或者依规设立并收取的过路、过桥和过闸费用。另外,根据《交通运输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开具等有关事项的公告》(交通运输部公告2017年第66号)的相关规定,通行费电子发票开具规定:(一)通行费电子发票分为以下两种:1.左上角标识“通行费”字样,且税率栏次显示适用税率或征收率的通行费电子发票(以下称征税发票)。2.左上角无“通行费”字样,且税率栏次显示“不征税”的通行费电子发票(以下称不征税发票)。(二)ETC后付费客户和用户卡客户索取发票的,通过经营性收费公路的部分,在发票服务平台取得由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开具的征税发票;通过政府还贷性收费公路的部分,在发票服务平台取得暂由ETC客户服务机构开具的不征税发票。(三)ETC预付费客户可以自行选择在充值后索取发票或者实际发生通行费用后索取发票。在充值后索取发票的,在发票服务平台取得由ETC客户服务机构全额开具的不征税发票,实际发生通行费用后,ETC客户服务机构和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均不再向其开具发票。客户在充值后未索取不征税发票,在实际发生通行费用后索取发票的,通过经营性收费公路的部分,在发票服务平台取得由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开具的征税发票;通过政府还贷性收费公路的部分,在发票服务平台取得暂由ETC客户服务机构开具的不征税发票。此外,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及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的相关规定,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六)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本条第(四)项、第(五)项所称货物,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纳税人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因此,如属于允许抵扣的范围且取得合法的扣税凭证可予以抵扣进项税额。如用于上述不得抵扣范围或没有取得合法的扣税凭证的则不可抵扣。若您对此仍有疑问,您也可拨打广东税务12366选择对应的税费种类咨询了解或携带相关资料到税务机关进一步了解。

一般纳税人既有简易计税项目又有一般计税项目的,其取得的进项税额如何抵扣?例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既有简易计税项目又有一般计税项目,其购进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取得的进项税额,是否可以全部抵扣一般计税项目产生的销项税额?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9-19】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六)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条第(四)项、第(五)项所称货物,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 …… 第二十九条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上述公式依据年度数据对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清算。” 因此,上述财税〔2016〕36号附件 1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应按照上述第二十九条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融资租赁售后回租业务(租赁合同于2017年1月签订)中,承租人将已经抵扣了进项税额的设备(2014年5月购入并取得专用发票)作为租赁物进行融资。现由于经营困难,承租人持续违约,出租人解除租赁合同并将所有权属于出租人的租赁物收回进行处置。请问:处置租赁物的发票是由承租人开具?还是由出租人开具?1)如应由出租人开具,因设备进项税额在承租人处抵扣,出租人无相应的进项税额抵扣,是否可以按4%减半的征收率开具发票?还是按13%税率开具发票?如按13%开具发票,出租人能否就设置销售享受3%即征即退优惠?2)如应由承租人开具,如果承租人已破产无法开具发票,出租人又该如何处理?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9-18】一、上述情况,你司因法律原因获得该租赁物所有权。现处置该租赁物,就由你司开具发票。发票开具税率为13%。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和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你司处置租赁物,不属于提供融资租赁服务,不享受上述政策。

尊敬的税务局:我是司一般纳税人,由总部(厦门)采购固定资产,采购时的进项已在总部抵扣。总部调拨到该固定资产至分支机构(营业部)使用后,报废收入应当确认在营业部还是总部?税收应该缴纳在营业部还是总部?是否有相关政策规定?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9-18】总部调拨固定资产至分支机构,该固定资产的所有权仍属于总部。因此,报废收入应确认为总部的收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 增值税纳税地点的规定,由总部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若你司在所述整个业务流转过程中,有其他特殊情况,请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做进一步的判定。

您好,我们公司属于外贸企业但是也有内销业务,我们出口机器时在国内的运费取得的专票可以抵扣内销时的增值税吗?我看规定的是用于免税项目取得的进项税不得抵扣,但是出口适用税率是0税率,不是免税吧,那么和出口相关的发生各种费用取得专票应该可以抵扣内销时的增值税吗?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9-18】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的决定》(国令第691号)规定,第二条 增值税税率:……(四)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五)境内单位和个人跨境销售国务院规定范围内的服务、无形资产,税率为零。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第十条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 二、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附件1:……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六)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三、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二条规定,增值税退(免)税办法……(二)免退税办法。不具有生产能力的出口企业(以下称外贸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货物劳务,免征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予以退还。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如您单位是外贸企业,适用增值税免退税办法,出口货物劳务,免征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予以退还。建议您参考上述文件规定,具体事宜您可联系主管税务机关确认。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

我公司提供零税率服务,当期零税率服务出口退税申报时计算的免抵退税额为30万,当期留抵税额为3万,当期免抵税额为27万,请问当期免抵的增值税额27万是否适用财税【2005】25号文缴纳附加税27*0.12=3.24万?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9-18】“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摊开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四第四条规定:四、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服务或者无形资产,如果属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实行免征增值税办法。如果属于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生产企业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外贸企业外购服务或者无形资产出口实行免退税办法,外贸企业直接将服务或自行研发的无形资产出口,视同生产企业连同其出口货物统一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同时根据文件(财税【2005】25号)第一条的规定:经国家税务局正式审核批准的当期免抵的增值税税额应纳入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计征范围,分别按规定的税(费)率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我司属于来料加工企业,在加工一批保税品的时候发生火灾,烧毁部分半成品。我司已按要求缴纳加工半成品的原料进口关税和增值税,并取得缴款凭证。我们前面有咨询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二)项规定以及《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年36号)附件1第二十七、二十八条的规定,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如不属于上述规定的管理不善造成损失的,进项可以抵扣。希望能够咨询一下,我们这次火灾是造成货物烧毁,而非被盗、丢失、霉烂变质,在这种情况下,烧毁这部分货物缴交的增值税能否抵扣?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9-1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二)项规定以及《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年36号)附件1第二十七、二十八条的规定,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如不属于上述规定的管理不善造成损失的,进项可以抵扣。

一般纳税人当期月销售额不到10万,根据财税2016【12】号应该享受减免教育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且在电子税务局申报时系统自动减免了“两费”。但当期进项税额转出4万,需缴增值税2万。请问当期能享受减免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吗?盼复?

【答复单位:湖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9-16】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文件规定,自2016年2月1日起,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据此,如果符合上述条件,则可以享受该项优惠政策;反之,如果不符合上述情形,则不能享受该项优惠政策。请您直接联系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并由其依据相关政策法规并结合贵公司实际经营情况来认定。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

尊敬的税务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第三条,其他政策(一)纳税人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按照经纪代理服务缴纳增值税,其销售额不包括受客户单位委托代为向客户单位员工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一般纳税人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问题:此项规定中“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开具普通发票应该按照什么税率开具。”如果按照人力资源外包的适用税率进行开具,那么这部分代发的工资和社保费是否缴納增值税,因按此文件规定这部分不属于销售额,应该不缴纳增值税税款,但是按照适用税率开具发票在增值税申报时就会存在税款问题,请问如何进行解决!?

【答复单位:大连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9-16】大连市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 您在网站上的咨询已收悉,现就您所咨询的问题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规定: 三、其他政策 (一)纳税人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按照经纪代理服务缴纳增值税,其销售额不包括受客户单位委托代为向客户单位员工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一般纳税人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应按照增值税应税品目相应的税率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在申报增值税时可通过扣除项目来扣除这部分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 综上所述,请按照上述文件规定执行。 以上回复仅供参考,感谢您对税务工作的理解与支持。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

三、新旧口径提示(2026 对照)

新旧法差异
增值税计税期间与申报期限
2025-12-31 前旧口径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为 1 日、3 日、5 日、10 日、15 日、1 个月或者 1 个季度;以 1 日、3 日、5 日、10 日、15 日为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 5 日内预缴税款(《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
2026-01-01 起新口径计税期间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取消了 1 日、3 日、5 日;以十日、十五日为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 5 日内预缴税款。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 15 日内申报纳税。季度计税仅限小规模纳税人和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信用社(《增值税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
进项税额抵扣范围
2025-12-31 前旧口径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限于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代扣代缴税收缴款凭证等(《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
2026-01-01 起新口径强调以合法有效扣税凭证为抵扣前提;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支付的道路通行费、购进农产品按 2026 年第 13 号公告规定计算抵扣;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6 年第 25 号公告进一步明确非应税交易对应的 5 类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增值税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四、办理提示

注意避坑

答复时效:本篇答复时间为 2019-09-16 至 2019-09-21。其中增值税相关的表述,如与 2026-01-01 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不一致的,以新法及现行有效文件为准。 属地口径:12366 答复由各地税务机关作出,具有属地性;跨省经营或情形复杂的,应以主管税务机关的最终口径为准。 个案差异:同类问题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合同、票据、资金流等具体事实,不可直接套用;重大事项请留存资料并事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时效查询:办理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 12366 确认最新口径与所需资料清单。

五、政策依据

法条依据
  • 设定依据(文号引用)
  •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本篇为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留言答复的整理汇编(共 20 条,答复时间 2019-09-16 至 2019-09-21)。所引文件以答复原文所述为准;标注 ✓ 的条文已与本地法规库全文逐条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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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话: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官方答复(2019-09-16 至 2019-09-21),含办理要点与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具体个案仍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