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是纳税人日常咨询最集中的一类问题。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答复(答复时间 2019-11-20 至 2019-11-27,答复单位 安徽省税务局12366、厦门市税务局12366、浙江省12366 等),逐条标注来源,并附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供办税人员按图索骥。
一、本期问答速览
1. 即征即退企业取得专利费支付的费用,如专利授权费、专利申请费、专利答辩费、专利代理费、专利年费… 2. 外籍人员在中国个人租的房子,且取得了个人抬头的发票,不用于公司报销。该房租成本可以抵扣个税吗… 3. 招待客户的住宿费,如果开的是专票,进项可以抵扣吗? 4. 你好,我房地产公司是老项目简易征收企业,之前收入按3%预缴税款,现分批开增值税普通发票5%缴… **5. 单位员工出差在第三方服务平台(去哪儿)等定住宿服务,但是由第三方平台全额开具经纪代理服务… 6. 我想请教您,我们公司17年10月工商登记,因为是国家入库的PPP项目,当地税务也第一次接触,… 7. 单位组织在医院体检,医院开具“浙江省医疗门诊收费票据”。现因受票方遗失票据,医院表示无法重新… 8. 1、我单位2006年取得一处房产,价格5000万元,2017年进行了装修(装修时房产折旧后净… 9. 从生产者购进的零税率自产自销果树苗木如何抵扣?抵扣率是多少?目前我公司取得一张生产者自产自销… 10. 从生产者购进的免税自产自销果树苗木如何抵扣?抵扣率是多少?目前我公司取得一张生产者自产自销苗… 11. 请问税局要求我单位转出2017年12月一笔进项税29万元,我的业务真实,那么入库的库存商品已… 12. 关于金融商品转让的会计核算方面,如果企业当期除金融商品转让以外的其他业务的销项税额小于进项税… 13. 收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未写复核人和收款人是否允许抵扣? 14. 个人向公司出租商铺约定个人的税费需公司承担,这部分税金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抵扣,是否出租方个… 15. 外购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属于视同销售。增值税暂行条例只说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 16. 按政策规定,连续六个月期末增量留抵税额大于0,且第6个月留抵税额大于50万即可申请退税。我司… 17. 我公司有一自建于2005年的房产,一直自用。现因政策性拆迁,该房产被拆除。拆除时拆下来可回收… 18. 请问:1、我司印制2020年的台历、笔记本送给客户,取得印刷公司开具的专票,能否抵扣进项税额… 19. 我司为外贸企业,纯出口销售,享受出口退税政策,各项费用包括办公室租赁,公司车辆购买及维修、办… 20. 我公司属于生产型企业,在产品制造过程中有些供货商提供的货物有质量问题,我公司自行维修后找供货…**
二、官方答复汇编
即征即退企业取得专利费支付的费用,如专利授权费、专利申请费、专利答辩费、专利代理费、专利年费等有关专处方面费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请问:1、增值税纳税申报时,上述各项费用的进项税额哪些是在一般项目抵扣,哪些在即征即退项目抵扣。2、如果当期或当年度发生的软件专利费用为非当期或当年度销售的软件(即销售的软件为往以前年度完成的软件),请问当期发生的新的软件专利费用进项税在一般项目抵扣还时不即征即退项目抵扣?3、取得的非申报即征即退软件的专利申请费、专年年费其增值税进项税额在一般项目抵扣还是在即征即退项目抵扣?
【答复单位:福建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1-27】如您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是用于即征即退项目的,填报在即征即退列次抵扣,与您的业务发生时间无关;对于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应按照实际成本或销售收入比例确定软件产品应分摊的进项税额。 文件依据: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第六条的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销售其他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对于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应按照实际成本或销售收入比例确定软件产品应分摊的进项税额;对专用于软件产品开发生产设备及工具的进项税额,不得进行分摊。纳税人应将选定的分摊方式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自备案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变更。 专用于软件产品开发生产的设备及工具,包括但不限于用于软件设计的计算机设备、读写打印器具设备、工具软件、软件平台和测试设备。”
外籍人员在中国个人租的房子,且取得了个人抬头的发票,不用于公司报销。该房租成本可以抵扣个税吗?比如他的纯工资收入3万,自己租了5000元房子,5000元可以作为应纳税所得额的调减项吗?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1-26】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外籍个人符合居民个人条件的,可以选择享受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也可以选择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1994〕2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有关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54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港澳地区住房等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2004〕29号)规定,享受住房补贴、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津补贴免税优惠政策,但不得同时享受。外籍个人一经选择,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 自2022年1月1日起,外籍个人不再享受住房补贴、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津补贴免税优惠政策,应按规定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招待客户的住宿费,如果开的是专票,进项可以抵扣吗?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1-26】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和完税凭证。 纳税人凭完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资料不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六)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条第(四)项、第(五)项所称货物,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 因此,贵司取得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合法进项税额,如不属于上述不得抵扣进项的情形,可以做进项抵扣。
你好,我房地产公司是老项目简易征收企业,之前收入按3%预缴税款,现分批开增值税普通发票5%缴纳税款,可以抵加之前预缴的3%税款,2%的税款开票当期缴纳。请问2%的的税款是否可以抵扣预缴税款?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1-26】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当期销售额和5%的征收率计算当期应纳税额,抵减已预缴税款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抵减完的预缴税款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单位员工出差在第三方服务平台(去哪儿)等定住宿服务,但是由第三方平台全额开具经纪代理服务住宿费(专票)或者旅游服务住宿费(普票),请问合规吗,作为购买方是否可以抵扣入账企业差旅费?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1-25】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 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第二十条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根据《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解答》的通知》(冀国税函〔2013〕161号)规定: 十八、 企业发生差旅费、会议费税前扣除需要提供哪些资料? 企业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差旅费、会议费,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资料的,应能够提供证明其真实性的合法凭证,否则,不得在税前扣除。 差旅费的证明材料应包括:出差人员姓名、地点、时间、任务、支付凭证等。
我想请教您,我们公司17年10月工商登记,因为是国家入库的PPP项目,当地税务也第一次接触,对税种认证为建筑业还是服务业存在分歧,就说我们不着急登记,但是企业已经生产经营了,只是至今未开销项。19年9月做了税种认定,实名采集,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税政科现在说,我们19年9月之前取得的专票都要红冲重开,才允许抵扣,不然不允许抵扣。三证合一后,工商登记不就是税务登记了吗?请问我公司税务登记时间是以工商登记时间为准,还是以2019年9月到税务局做完税种认定为准?非常紧急?
【答复单位:湖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1-25】领取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后,无需再次进行税务登记,不再领取税务登记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税总函〔2015〕482号)文件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新设立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统称“企业”)领取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以下称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后,无需再次进行税务登记,不再领取税务登记证。企业办理涉税事宜时,在完成补充信息采集后,凭加载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可代替税务登记证使用。 根据《工商总局 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信息共享和联合监管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8〕11号)文件附件1“多证合一”企业办理涉税事项告知书相关规定,根据“多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精神,您完成工商注册登记即办理了税务登记。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就是您的税务登记证件,营业执照上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就是您的纳税人识别号。请您参照以下指引,到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涉税事宜: 一、领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新开业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统称“企业”),应当在首次发生纳税义务时持营业执照到税务机关办理涉税事宜,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按期申报、缴纳税款。 二、新开业的企业,可在经营地税务机关接受纳税辅导,办理发票、税收优惠等相关业务。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
单位组织在医院体检,医院开具“浙江省医疗门诊收费票据”。现因受票方遗失票据,医院表示无法重新开具。询问如下:1.企业是否可凭借医院原始票据“存根联”复印件加盖医院财务章后,进行财务会计处理?2.企业是否能凭上述凭证,作为企业抵扣所得税的正规凭证?如果不可以,如何解决?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19-11-22】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1、《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五十五条规定,: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要妥善保管会计凭证…… (五)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如有遗失,应当取得原开出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来凭证的号码、金额和内容等,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才能代作原始凭证。 根据《医疗收费票据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医疗收费票据,是指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为门诊、急诊、急救、住院、体检等患者提供医疗服务取得医疗收入时开具的收款凭证。”若缴款人不慎遗失财政票据,开票单位不得为其再开具财政票据,故建议缴款人向开票单位财务部门要求提供原财政票据存根联复印件(上面要加盖公章或财务章),并据此入账进行财务核算。 2.是否可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建议联系属地税务部门处理。
1、我单位2006年取得一处房产,价格5000万元,2017年进行了装修(装修时房产折旧后净值800万元),装修金额1500万元(包括装修和更换电梯等设施)。现拟对房产的部分房间出租,税率应适用5%还是9%?如果适用5%,是否需要对装修时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转出?如果需要转出按什么方式和比例转出?2、我单位是增值税全省汇总申报企业,2006年购入一处房产,2018年无偿从一个机构调拨到另一个机构(两个机构均为一般纳税人,调拨仅账务上划转,不需要支付任何对价,也没有过户),调入机构出租该房产时,是否也适用税率5%?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1-22】一、 一般纳税人出租不动产的适用税率是9%;出租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关于“取得的不动产”:纳税人(不含其他个人)以购买方式取得的不动产,暂以办理不动产权属登记的销售发票的开具时间作为不动产取得时间。 若房屋产权证和契税完税证明且二者所注明的时间不一致的,按照“孰先”的原则确定购买房屋的时间。即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早于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的,以房屋产权证注明的时间为购买房屋的时间;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早于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的,以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为购买房屋的时间。 因此,能否适用简易计税按照不动产的取得时间进行判断。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 第三十条 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不含固定资产)、劳务、服务,发生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情形(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除外)的,应当将该进项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无法确定该进项税额的,按照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 第三十一条 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发生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情形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净值×适用税率 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净值,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计提折旧或摊销后的余额。” 三、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第十四条 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调入机构出租该房产时,对于租入不动产取得时间,应按照租入合同约定的租期开始日计算。如果2018年租入的不动产目前再转租,按照适用税率9%缴纳增值税。
从生产者购进的零税率自产自销果树苗木如何抵扣?抵扣率是多少?目前我公司取得一张生产者自产自销苗木果树零税率增值税普通发票开票日期:2018年11月5日现在可以抵扣吗?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1-22】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一、是否可以抵扣需要根据您的身份、购进货物下一个环节是否涉及应征增值税。您可参阅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国务院第191次常务会议通过):“第八条 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进项税额计算公式: 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四)自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境内的不动产,从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代扣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准予抵扣的项目和扣除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 十、自2017年7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认证或登录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确认,并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申请稽核比对。 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6月30日前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执行。”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从生产者购进的免税自产自销果树苗木如何抵扣?抵扣率是多少?目前我公司取得一张生产者自产自销苗木果树免税增值税普通发票开票日期:2018年11月5日现在可以抵扣吗?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1-22】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一、是否可以抵扣需要根据您的身份、购进货物下一个环节是否涉及应征增值税。您可参阅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国务院第191次常务会议通过):“第八条 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进项税额计算公式: 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四)自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境内的不动产,从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代扣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准予抵扣的项目和扣除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 十、自2017年7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认证或登录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确认,并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申请稽核比对。 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6月30日前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执行。 ”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请问税局要求我单位转出2017年12月一笔进项税29万元,我的业务真实,那么入库的库存商品已售出,已结转成本了,因为这个增值税的进项已转出,企业所得税还用调增吗?
【答复单位:辽宁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1-2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的规定:“第三十一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税金,是指企业发生的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
关于金融商品转让的会计核算方面,如果企业当期除金融商品转让以外的其他业务的销项税额小于进项税额(即其他业务产生留抵税额),与此同时就金融商品转让这部分存在需要缴纳的增值税,能否将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转入销项税去抵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如果可以,在这样的会计处理下,在纳税期末进行纳税申报表的填写时要怎么填写,那个转让金融商品还是按原来的数额填写吗?还是按转出到销项税额后的余额的数值填写?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19-11-22】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三)销售额。 3.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销售额据实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
收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未写复核人和收款人是否允许抵扣?
【答复单位:辽宁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1-21】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的规定:“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的规定:“第十一条 专用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 (一)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 (二)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 (三)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四)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 对不符合上列要求的专用发票,购买方有权拒收。”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六)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条第(四)项、第(五)项所称货物,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
个人向公司出租商铺约定个人的税费需公司承担,这部分税金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抵扣,是否出租方个人的完税证明就能够入账?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1-2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第十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如果合同约定各项税费由租赁方承担的,则出租方实际取得的出租所得为“租金收入+各项税费(不含增值税)”,应以此作为计算依据。 完税并开具发票后承租方可按规定税前列支。
外购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属于视同销售。增值税暂行条例只说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的进项不得从销项中抵扣。请问外购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进项是否能抵扣,能不能提供政策依据?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1-21】财税〔2016〕36号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六)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此,没有明确政策表述外购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进项不能抵扣。但是外购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本身就属于非应税行为。
按政策规定,连续六个月期末增量留抵税额大于0,且第6个月留抵税额大于50万即可申请退税。我司从5月起开始有增量留抵税额,原本到了10月份时就满足了连续6个月的条件,但是由于特殊原因,未在11月申报期内申请退税,现计划在12月申报期内进行申请。且11月的增量留抵税额也满足条件,大于50万元。此时就已经连续7个月满足条件了。那么我司在12月填写退税申请表时,申请退税的金额,是按照10月(连续6个月满足条件)的期末留抵税额计算呢,还是按照11月(连续7个月满足条件)的期末留抵税额计算呢?谢谢解答,盼复?
【答复单位:广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1-21】您的提问不够清晰,如您司为非部分先进制造业纳税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0号)的规定,纳税人当期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60%。进项构成比例,为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内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0号)的规定,纳税人申请办理留抵退税,应于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次月起,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以下称申报期)内,完成本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提交《退(抵)税申请表》(见附件)。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可以在同一申报期内,既申报免抵退税又申请办理留抵退税。申请办理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应当按期申报免抵退税。当期可申报免抵退税的出口销售额为零的,应办理免抵退税零申报。纳税人既申报免抵退税又申请办理留抵退税的,税务机关应先办理免抵退税。办理免抵退税后,纳税人仍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再办理留抵退税。此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的规定,《退(抵)税申请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0号附件)修订并重新发布(附件1)。因此,您可查看上述文件的相关规定。涉及具体征管问题请向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咨询。如仍有疑问
我公司有一自建于2005年的房产,一直自用。现因政策性拆迁,该房产被拆除。拆除时拆下来可回收物品:包括电梯、中央空调、钢架、线缆等原本合并计入房产原值的物品被回收,获得废品收入。这些物品原购进时未抵扣进项税,购进时计入在建工程,再合并转入固定资产-房产。请问这笔废品收入,我司能否按照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简易征收缴纳增值税(税率3%减按2%征收)?
【答复单位:四川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1-20】四川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规定:“四、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 (一)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二)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三)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本通知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规定:“二、下列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优惠政策继续执行,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一)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按下列政策执行: 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固定资产,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的规定执行。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属于以下两种情形的,可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同时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该固定资产。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应税行为,销售其按照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 本公告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并已经征税的事项,不再调整;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四、以上文件中“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修改为“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热线或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我们的人工服务时间为9:00-17:00(节假日除外)
请问:1、我司印制2020年的台历、笔记本送给客户,取得印刷公司开具的专票,能否抵扣进项税额?2、我司接待客户,发生的餐费、住宿费,取得专票,能否抵扣进项税额?期待您的说细解答?
【答复单位:广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1-20】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的相关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六)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本条第(四)项、第(五)项所称货物,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因此,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接受应税劳务或应税服务,如属于允许抵扣的范围且取得合法的扣税凭证可予以抵扣进项税额。如用于上述不得抵扣范围或没有取得合法的扣税凭证的则不可抵扣。如无法自行判断,请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相关资料,由其依法进行核定。涉及具体征管问题请向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咨询。
我司为外贸企业,纯出口销售,享受出口退税政策,各项费用包括办公室租赁,公司车辆购买及维修、办公费用、运费等费用是否能进项抵扣;预计公司会开展部分国内销售业务,以上各项费用是否能进项扣除,进项抵扣的标准和原则是什么,是内销和外销按什么比例分摊吗,还是历年费用进项都可以抵扣?
【答复单位:宁波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1-20】宁波市12366呼叫中心答复:出口退税:退还的是按退税率计算的商品采购环节的进项税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关于增值税税率中,第三款规定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出口货物在出口销售虽然没有征税,但不是免税,而是征税税率为零。出口免税:是指某一商品在出口环节不予退税,但可以享受免税政策。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因此,用于出口货物的内陆运输费用、经营费用等抵扣要分析其出口的是可退税货物还是免税货物,即出口免税的货物它的相关费用的进项税金不得抵扣。 第十六条 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减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 一般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者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
我公司属于生产型企业,在产品制造过程中有些供货商提供的货物有质量问题,我公司自行维修后找供货商进行索赔及罚款,这种索赔款我公司是否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对方是否可以抵扣进项税?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1-2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令第691号)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因此,购买方向销售方单独收取的违约金、补偿款、罚款不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不得开具增值税发票。
三、新旧口径提示(2026 对照)
四、办理提示
答复时效:本篇答复时间为 2019-11-20 至 2019-11-27。其中增值税相关的表述,如与 2026-01-01 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不一致的,以新法及现行有效文件为准。 属地口径:12366 答复由各地税务机关作出,具有属地性;跨省经营或情形复杂的,应以主管税务机关的最终口径为准。 个案差异:同类问题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合同、票据、资金流等具体事实,不可直接套用;重大事项请留存资料并事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时效查询:办理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 12366 确认最新口径与所需资料清单。
五、政策依据
- 设定依据(文号引用)
-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本篇为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留言答复的整理汇编(共 20 条,答复时间 2019-11-20 至 2019-11-27)。所引文件以答复原文所述为准;标注 ✓ 的条文已与本地法规库全文逐条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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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话: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官方答复(2019-11-20 至 2019-11-27),含办理要点与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具体个案仍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