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是纳税人日常咨询最集中的一类问题。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答复(答复时间 2019-06-22 至 2019-07-09,答复单位 厦门市税务局12366、江苏省税务局12366、广东省税务局12366 等),逐条标注来源,并附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供办税人员按图索骥。
一、本期问答速览
1. 您好,我想请问下一般纳税人收到的运输服务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和铁路、公路、航空运输车票的进项税… 2. 2019年的高速公路通行费纸质发票还能进项抵扣吗 3. 公司一般纳税人,员工办理公司业务,符合进项税抵扣要求。乘坐火车时,取得一张火车票(记载旅客信… 4. 税官好: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 5. 一般纳税人将外购的礼品无偿赠送给客户,能否抵扣进项? 6. 我想问下,建筑业异地预缴分包抵扣的问题,我公司5月底名称变更,但是6月分包开的发票上面用的还… 7. 您好,我公司是做水资源环保设备研发、销售的小微型企业,现省外企业委托我方开发水资源软件,是否… 8. 我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某公司,专用发票上的银行是A银行,但因我司A银行账号异常,我司出具… 9. 公司请老师来培训,需要为老师支付差旅。发生的客运发票注明的旅客身份信息是该老师,我司可以抵扣… 10. 请问一下,有家企业收到的虚开发票在以前年度抵扣了进项税,今年税务局查出来了,作为虚开发票处理… 11. 我是物流公司,我这边通过互联网物流平台,平台是无车承运人,通过平台找车产生无车承运业务,我用… 12. 关于纳税人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前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9号… 13. 请问我们是网上销售商品的天猫给我们开的增值税发票是缺货违约金这种可不可以抵扣增值税可不可以税… 14. 公司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已到税务局进行了认证,由于原办税人员辞职,当月没有在增值税纳税… 15. 请问,公司聘请培训机构的讲师来单位授业,合同约定讲师的食宿费由被授业单位承担。所有单据都是合… 16. 我是新成立的一般人公司,购买免税的大米,请问进项税额的扣除率是9%吗?公司销售大米有散装大米… 17. 我公司涉及食堂对外提供工作餐的业务,目前我公司每月底,根据食堂外卖餐次与自用餐次占比,将当月… 18. 发票清单只有一份,可以再复印一份放在抵扣联里吗.. 19. 生活性服务业加计抵减政策注意事项及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了解 20. 建筑企业,有园林绿化项目,3月份购的农产品并开具了发票,因没支付货款,对方没给我们发票,到5…
二、官方答复汇编
您好,我想请问下一般纳税人收到的运输服务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和铁路、公路、航空运输车票的进项税额一定要在当月抵扣吗?当月取得的是否可以留到下期申报抵扣?
【答复单位:广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7-09】根据《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的规定,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纳税人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暂按照以下规定确定进项税额:1.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2.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3.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的进项税额:铁路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9%)×9%。4.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3%)×3%。(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二十七条第(六)项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二条第(一)项第5点中“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修改为“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本公告自2019年4月1日起执行。因此,详细建议您可查看上述文件的相关规定。另外,自2019年4月1日起,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的进项税额允许抵扣。现行政策未对除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外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凭证设定抵扣期限。涉及具体征管问题请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咨询了解。
2019年的高速公路通行费纸质发票还能进项抵扣吗?
【答复单位:广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7-09】一、根据《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的决定》(国令第691号)的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另外,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的相关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六)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本条第(四)项、第(五)项所称货物,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此外,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的规定,纳税人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的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另外,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的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按照以下规定抵扣进项税额:纳税人支付的道路通行费,按照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抵扣进项税额。2018年1月1日至6月30日,纳税人支付的高速公路通行费,如暂未能取得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可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不含财政票据,下同)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高速公路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高速公路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3%)×3% 。本通知所称通行费,是指有关单位依法或者依规设立并收取的过路、过桥和过闸费用。此外,根据《交通运输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开具等有关事项的公告》(交通运输部公告2017年第66号)的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符合规定的通行费电子发票后,应当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登录本省(区、市)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的通行费电子发票信息。按照有关规定不使用网络办税的特定纳税人,可以持税控设备前往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由税务机关工作人员通过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税务局端)为其办理通行费电子发票选择确认。因此,如属于允许抵扣的范围且取得合法的扣税凭证可予以抵扣进项税额。如用于上述不得抵扣范围或没有取得合法的扣税凭证的则不可抵扣。如无法自行判断,请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相关资料,由其依法进行核定。涉及具体征管问题请向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咨询。
公司一般纳税人,员工办理公司业务,符合进项税抵扣要求。乘坐火车时,取得一张火车票(记载旅客信息)和一张火车票补票(未记载旅客信息,但记载原火车票票据号码)。请问该火车票补票,可否计算进项税进行抵扣?
【答复单位:山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7-08】《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六、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纳税人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暂按照以下规定确定进项税额: 1.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2.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 3.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的进项税额: 铁路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9%)×9% 4.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3%)×3% 因此,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发票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未要求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纳税人取得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铁路车票、其他客票需要注明旅客身份信息。
税官好: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的规定,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是指: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和配套设施问:对于以建筑物为载体的消防系统维修业务,是依据上文的理解,视为“修缮服务”,还是仍可视为设备的“修理劳务'以上,盼复,非常?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7-08】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 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 一、销售服务......(四)建筑服务。 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设施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3.修缮服务。 修缮服务,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补、加固、养护、改善,使之恢复原来的使用价值或者延长其使用期限的工程作业。建议结合实际业务进行判定。
一般纳税人将外购的礼品无偿赠送给客户,能否抵扣进项?
【答复单位:江苏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7-05】江苏12366纳税服务热线:您好!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因此,企业将外购的礼品无偿赠送给客户属于增值税视同销售的行为。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 因此,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不在上述范围内的可以抵扣。 本次咨询仅供参考
我想问下,建筑业异地预缴分包抵扣的问题,我公司5月底名称变更,但是6月分包开的发票上面用的还是我原公司名称,纳税人识别号没有变更,那这个发票还能抵扣吗?
【答复单位:江苏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7-04】江苏12366纳税服务热线:您好!根据《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 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开票开时填写的信息应与税务登记信息一致。 本次咨询仅供参考
您好,我公司是做水资源环保设备研发、销售的小微型企业,现省外企业委托我方开发水资源软件,是否有免退税福利,应如何开具发票;或者如果我们签订技术合同,按技术合同认定我方只能开具“零税率普票”才能免增值税,那对方是否就没有进项抵扣了。期待您的回答?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7-03】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 (二十六)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1.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是指《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转让技术”、“研发服务”范围内的业务活动。技术咨询,是指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业务活动。 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是指转让方(或者受托方)根据技术转让或者开发合同的规定,为帮助受让方(或者委托方)掌握所转让(或者委托开发)的技术,而提供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且这部分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价款与技术转让或者技术开发的价款应当在同一张发票上开具。 2.备案程序。试点纳税人申请免征增值税时,须持技术转让、开发的书面合同,到纳税人所在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并持有关的书面合同和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文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查。 …… 请根据你司业务实质,结合上述文件规定,判断是否属于免征增值税项目。免征增值税开具发票应选择税率为“免税”,不是零税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因此,免征增值税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我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某公司,专用发票上的银行是A银行,但因我司A银行账号异常,我司出具账号变更函给某公司,某公司是否可以按我司账号变更函上的B银行账号汇款?这样是否会导致发票抵扣税受影响?
【答复单位:福建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7-01】福建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您好!根据您的描述,发票应据实开具,银行账户应开具您企业实际收款账户。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国家的相关政策规定为准,感谢您的咨询。希望我们的服务能为您提供帮助,感到满意,顺祝生活愉快! 文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第二十八条规定:“ 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公司请老师来培训,需要为老师支付差旅。发生的客运发票注明的旅客身份信息是该老师,我司可以抵扣吗?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6-29】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这里指的是与本单位建立了合法用工关系的雇员,所发生的国内旅客运输费用允许抵扣其进项税额。合法的用工关系建议参考劳动合同用工或者劳务派遣用工,如果都不是的话则不得抵扣。
请问一下,有家企业收到的虚开发票在以前年度抵扣了进项税,今年税务局查出来了,作为虚开发票处理让企业补缴了对应的增值税及滞纳金,那汇算清缴的时候除了对应的成本需要纳税调增,补缴的增值税呢?可以税前列支吗?需要调增吗?处理方式是否存在善意虚开发票和非善意的区别?
【答复单位:江苏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6-27】江苏12366纳税服务热线:您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第五条 企业发生支出,应取得税前扣除凭证,作为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相关支出的依据。 第十四条 企业在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过程中,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可凭以下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 (一)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 (二)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 (三)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 (四)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 (五)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 (六)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 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为必备资料。
我是物流公司,我这边通过互联网物流平台,平台是无车承运人,通过平台找车产生无车承运业务,我用公司公户付运费给平台也就是付给无车承运人,平台付运费给个体司机那边。在这个业务当中无车承运人即是承运人又是托运人,个体司机是实际托运人,最后无车承运人给我开具9%的无运输工具承运运输增值税发票。这种无车承运的运输发票我们物流公司可以当做进项抵扣吗?
【答复单位:山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6-2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第191次常务会议通过) 第八条 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进项税额计算公式: 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四)自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境内的不动产,从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代扣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第九条 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
关于纳税人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前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9号)中:一、纳税人自办理税务登记至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期间,未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未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简易计算应纳税额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其在此期间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可以在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抵扣进项税额。这个“自办理税务登记”可不可以理解为公司成立时在税务局办理的税务登记。如我司办理税务登记为2018年1月6日,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为2019年6月17日,生效日为2019年7月1日。我司至今未发生收入。那么根据2015年59号公告可不可以理解:1、我司在2018年1月6日至2019年6月30日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都可以直接抵扣?2018年1月6日前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抵扣?2、如第1条可以那么2018年1月6日至2019年6月30日取得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可不可以退回要求重开专票也可以抵扣。3、我司在2018年1月6日至2019年6月30日取得的专票中有些到今已过了360天,能不能抵扣?如何抵扣?
【答复单位:广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6-26】12366广东省呼叫中心答复: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前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9号)的规定,纳税人自办理税务登记至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期间,未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未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简易计算应纳税额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其在此期间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可以在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抵扣进项税额。因此,如符合上述文件规定情形,取得属于允许抵扣的范围且取得合法的扣税凭证可予以抵扣进项税额。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关于做好增值税发票使用宣传辅导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附件《增值税发票开具指南》的规定,纳税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应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因此,如不符合作废或红冲的条件,不得进行作废重开或红冲重开的操作。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的相关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认证或登录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确认,并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6月30日前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执行。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7号)的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证通过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认证通过的当月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核算当期进项税额并申报抵扣,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因此,如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上述规定期限内进行认证,并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另外,如不属于客观原因造成的增值税扣税凭证未能按照规定期限办理认证的,则视同放弃抵扣。此外,详细建议您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网站,在“首页->信息公开->税费法规”栏目查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增值税 消费税有关涉税事项办理程序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6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0号)的相关规定。涉及具体征管问题请向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咨询。
请问我们是网上销售商品的天猫给我们开的增值税发票是缺货违约金这种可不可以抵扣增值税可不可以税前扣除?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6-2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91号)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六)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本条第(四)项、第(五)项所称货物,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本通知附件规定的内容,除另有规定执行时间外,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八条规定,税前扣除凭证按照来源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 内部凭证是指企业自制用于成本、费用、损失和其他支出核算的会计原始凭证。内部凭证的填制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外部凭证是指企业发生经营活动和其他事项时,从其他单位、个人取得的用于证明其支出发生的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如若您取得的发票符合上述情形,其进项税额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并且可以作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凭证。
公司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已到税务局进行了认证,由于原办税人员辞职,当月没有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报表中进行当期进项申报填列,请问这个已认证的发票还能在后续的申报中进行申报吗?如能,需提供什么资料和手续?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6-25】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8号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已认证或已采集上报信息但未按照规定期限申报抵扣;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及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稽核比对结果相符但未按规定期限申报抵扣,属于发生真实交易且符合本公告第二条规定的客观原因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允许纳税人继续申报抵扣其进项税额。 二、客观原因包括如下类型: (一)因自然灾害、社会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未按期申报抵扣; (二)有关司法、行政机关在办理业务或者检查中,扣押、封存纳税人账簿资料,导致纳税人未能按期办理申报手续; (三)税务机关信息系统、网络故障,导致纳税人未能及时取得认证结果通知书或稽核结果通知书,未能及时办理申报抵扣; (四)由于企业办税人员伤亡、突发危重疾病或者擅自离职,未能办理交接手续,导致未能按期申报抵扣; (五)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提供资料:tgzl (1)《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申请单》; (2)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情况说明。纳税人应详细说明未能按期办理认证、确认或者稽核比对的原因,并加盖企业公章。其中,对客观原因不涉及第三方的,纳税人应说明的情况具体为:发生自然灾害、社会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原因的,纳税人应详细说明自然灾害或者社会突发事件发生的时间、影响地区、对纳税人生产经营的实际影响等;纳税人变更纳税地点,注销旧户和重新办理税务登记的时间过长,导致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的,纳税人应详细说明办理搬迁时间、注销旧户和注册新户的时间、搬出及搬入地点等;企业办税人员擅自离职,未办理交接手续的,纳税人应详细说明事情经过、办税人员姓名、离职时间等,并提供解除劳动关系合同及企业内部相关处理决定。 (3)客观原因涉及第三方的,应提供第三方证明或说明。具体为:企业办税人员伤亡或者突发危重疾病的,应提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医院证明;有关司法、行政机关在办理业务或者检查中,扣押增值税扣税凭证,导致纳税人不能正常履行申报义务的,应提供相关司法、行政机关证明;增值税扣税凭证被盗、抢的,应提供公安机关证明;买卖双方因经济纠纷,未能及时传递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应提供卖方出具的情况说明;邮寄丢失或者误递导致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的,应提供邮政单位出具的说明。 (4)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电子信息; (5)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复印件(复印件必须整洁、清晰,在凭证备注栏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企业公章,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必须裁剪成与原票大小一致)。 若有其他疑问可拨打0771-12366,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请问,公司聘请培训机构的讲师来单位授业,合同约定讲师的食宿费由被授业单位承担。所有单据都是合规专票,那么:1、对于增值税来说:讲师的住宿费、机票费用可以作为进项抵扣项,留抵扣除么?2、对于企业所得税来说:讲师的食、宿、交通费,可以作为“职工教育经费”税前列支么?3、以上如果不可以,请给出政策依据?
【答复单位:山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6-25】增值税:根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六)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条第(四)项、第(五)项所称货物,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的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这里指的是与本单位建立了合法用工关系的雇员,所发生的国内旅客运输费用允许抵扣其进项税额。 因此,公司为讲师(非雇员)支付的旅客运输费用,不能纳入抵扣范围。 企业所得税:讲师的食、宿、交通费,不属于《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 财建〔2006〕317号文件)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列支范围,具体税前列支科目建议与单位财务人员进行联系落实。
我是新成立的一般人公司,购买免税的大米,请问进项税额的扣除率是9%吗?公司销售大米有散装大米,有密封袋和礼盒包装,请问销售的税率是多少?
【答复单位:吉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6-25】《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0%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9%。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按下列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一)除本条第(二)项规定外,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您公司销售的散装大米,密封袋大米和礼盒大米如果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文件规定的范围之内,则适用税率为9%;如果未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文件规定的范围之内,则适用税率为13%。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答复或核实判断为准。感谢提问。
我公司涉及食堂对外提供工作餐的业务,目前我公司每月底,根据食堂外卖餐次与自用餐次占比,将当月食堂消耗的农产品成本按外卖餐次占比计算抵扣进项税额。详见附件?
【答复单位:辽宁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6-25】根据《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继续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星河范围的公告》(2018年2号)第一条规定,自2018年5月1日起,除农产品进项税额全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或取得的农产品进项税额全部用于应税服务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外,将购进农产品并且全部或者部分取得农产品收购发票、销售发票抵扣进项税额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范围(以下简称核定扣除纳税人),其购进农产品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均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实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附件1《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抵扣。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二十九条规定,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上述公式依据年度数据对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清算。
发票清单只有一份,可以再复印一份放在抵扣联里吗..?
【答复单位:江苏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6-24】江苏12366纳税服务热线:您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 )附件7:附件2-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DOC 相关说明 本清单一式两联:第一联,销售方留存;第二联,销售方送交购买方。 文件未要求复印清单。 本次咨询仅供参考
生活性服务业加计抵减政策注意事项及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了解?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6-23】关于加计抵减政策及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的相关规定,请参阅《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0号以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文件执行。
建筑企业,有园林绿化项目,3月份购的农产品并开具了发票,因没支付货款,对方没给我们发票,到5月底才给我们,在6月申报抵扣中却要求我更改按照9%申报抵扣,这是为什么?我认为是3月的发票,应该按照10%来计算抵扣?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19-06-22】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0%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9%。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 九、本公告自2019年4月1日起执行。 纳税人取得农产品自产自销免税发票,按抵扣时间计算扣除率。
三、新旧口径提示(2026 对照)
四、办理提示
答复时效:本篇答复时间为 2019-06-22 至 2019-07-09。其中增值税相关的表述,如与 2026-01-01 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不一致的,以新法及现行有效文件为准。 属地口径:12366 答复由各地税务机关作出,具有属地性;跨省经营或情形复杂的,应以主管税务机关的最终口径为准。 个案差异:同类问题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合同、票据、资金流等具体事实,不可直接套用;重大事项请留存资料并事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时效查询:办理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 12366 确认最新口径与所需资料清单。
五、政策依据
- 设定依据(文号引用)
-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本篇为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留言答复的整理汇编(共 20 条,答复时间 2019-06-22 至 2019-07-09)。所引文件以答复原文所述为准;标注 ✓ 的条文已与本地法规库全文逐条核对。
相关事项与延伸阅读
与本期主题相关的办理指南与解读:
· 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386) · 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387) · 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388) · 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389) · 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390) · 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391) · 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392) · 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393)
一句话: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官方答复(2019-06-22 至 2019-07-09),含办理要点与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具体个案仍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