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是纳税人日常咨询最集中的一类问题。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答复(答复时间 2019-10-18 至 2019-10-23,答复单位 厦门市税务局12366、江苏省税务局12366、福建省税务局12366 等),逐条标注来源,并附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供办税人员按图索骥。
一、本期问答速览
1. 你好,进项发票,晚于报关单出口日期,可以退税吗?10月25日发票系统要升级,出口船期是在10… 2. 先问一下专票开票地址对方单位少开了大楼名称,可以进行抵扣吗?比如单位地址是XX市XX区xx路… 3. 我是注册的个人公司(独资),主要在亚马逊美国卖东西,货物是国内采购然后分批次发到亚马逊美国的… 4. 我公司为房地产企业一般纳税人,目前所开发的楼盘均为老项目,增值税适用的简易征收。但以后还会开… 5. 2019年4月之前购进的不动产进行抵扣,怎么申报报表 6. 银行贷款的利息支出,在没有获取增值税发票的情况下可否抵扣进项税额? 7. 我公司是一家连锁超市(一般纳税人),现从自产自销农业专业合作社购进新鲜蔬菜取得免税增值税普通… 8. 外贸型企业取得用于出口的进项发票,勾选后在增值税申报表附表二的“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未申报抵扣… 9. 你好,我们家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现采购一批扶贫村的农产品(地瓜、芋头等)4000元,做对… 10. 员工出差原机票费用1000元,后面因为改签日期发生费用195元,这195元单独取得了电子行程… 11. 我司于2014年1月開具專用發票給客戶湘西聯通,因發票傳遞不慎,客戶未收到發票,無法付款。我… 12. 我取得银行承兑汇票的手续费开的专票可不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13. 您好,我公司是一家房开企业,准备发包施工图设计服务和工程监理服务,我公司能否和施工图设计企业… 14. 2017年4月出口的货物,因产品质量问题于2019年9月退运,在退运报关入境环节缴纳的进口增… 15. 背景:我司是一家生产型企业,客户之一是京东,根据目前电商行业的惯例,客户可以7天无理由退货,… 16.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退还的留抵税额后,是否计入其他收益,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17. 物业公司是否属于增值税加计15%抵扣的“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的“生活性服务… 18. 增值税综合服务平台对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的勾选统计确认签名有哪些特殊规定 19. 我单位去年取得了一般纳税人资格,因为我们是事业单位,资金来源分别为财政拨款和自有资金,财政拨… 20. 经了解,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发布了《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留抵退税有关事项的通知》通知中针对…
二、官方答复汇编
你好,进项发票,晚于报关单出口日期,可以退税吗?10月25日发票系统要升级,出口船期是在10月29日的,能在10月31日开进项发票或者11月1日开进项发票。会不会影响退税?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0-23】停机期间纳税人可采取离线方式开具增值税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规定:“五、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免退税的申报 (一)申报程序和期限 ……将适用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销售额填报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免税货物销售额’栏。 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收齐有关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货物增值税、消费税免退税申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的,企业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以外的其他时间也可办理免退税申报。逾期的,企业不得申报免退税。
先问一下专票开票地址对方单位少开了大楼名称,可以进行抵扣吗?比如单位地址是XX市XX区xx路xx楼xx层,现在开成XX市XX区xx路xx层?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0-23】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 (四)销售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填写不动产名称及房屋产权证书号码(无房屋产权证书的可不填写),“单位”栏填写面积单位,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要求,需要备注不动产的详细地址,故您取得的专票需要退回重开,不能进行进项税抵扣。 若有其他疑问可拨打0771-12366,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我是注册的个人公司(独资),主要在亚马逊美国卖东西,货物是国内采购然后分批次发到亚马逊美国的仓库,有客户网上下单亚马逊再去发货给客户,这中间我们跟客户没有直接接触,所以就没有发票产生,现在想问下,像我这种情况只有进项发票而没有出项发票的应该要怎么核算交税呢?非常?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0-2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第四条 除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外,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下统称应税销售行为),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第五条 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按照销售额和本条例第二条规定的税率计算收取的增值税额,为销项税额。销项税额计算公式: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第十一条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实行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的简易办法,并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因此,上述不管有无开票,都应该全部参与计算缴纳增值税。
我公司为房地产企业一般纳税人,目前所开发的楼盘均为老项目,增值税适用的简易征收。但以后还会开发新的项目,现在日常经营管理过程中取得的专用发票,比如购买办公用品、办公车辆使用费(和工程项目支出不相关的,)请问取得的这些专票我们现在是否可以勾选认证,留作以后有新项目时抵扣?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0-23】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摊开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二十七条 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六)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一、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租入固定资产、不动产,既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又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全额抵扣。” 因此,您企业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没有用于不得抵扣的项目,符合抵扣条件还是可以正常抵扣。
2019年4月之前购进的不动产进行抵扣,怎么申报报表?
【答复单位:江苏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0-23】“江苏省12366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司》(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5号)规定,本公告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3号附件1中《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五)》同时废止。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一条第(四)项第1点、第二条第(一)项第1点停止执行,纳税人取得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进项税额不再分2年抵扣。此前按照上述规定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可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因此,可在《附列资料(二)》第8b栏“其他”“税额”列填写同时按照表中所列计算公式计入第4栏“其他扣税凭证”。需要注意的是,由于这笔不动产进项税额是前期结转产生的,因此不应计入本表第9栏“(三)本期用于购建不动产的扣税凭证”中。
银行贷款的利息支出,在没有获取增值税发票的情况下可否抵扣进项税额?
【答复单位:福建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0-23】不可以的。 文件依据: 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 (六)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
我公司是一家连锁超市(一般纳税人),现从自产自销农业专业合作社购进新鲜蔬菜取得免税增值税普通发票,我公司可以计算进项抵扣吗?(注:我公司在销售蔬菜享受免税政策)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纳税人购进自产自销的农产品可以计算进项抵扣的”?
【答复单位:湖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0-23】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文件第二条规定,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按下列规定抵扣进项税额:(一)除本条第(二)项规定外,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的农产品维持原扣除力度不变。 (三)继续推进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进项税额已实行核定扣除的,仍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号)执行。其中,《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2〕38号印发)第四条第(二)项规定的扣除率调整为11%;第(三)项规定的扣除率调整为按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执行。 (四)纳税人从批发、零售环节购进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蔬菜、部分鲜活肉蛋而取得的普通发票,不得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 ??? ?(五)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既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又用于生产销售其他货物服务的,应当分别核算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和其他货物服务的农产品进项税额。未分别核算的,统一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或以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第(三)项和本通知所称销售发票,是指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而开具的普通发票。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文件第二条规定,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1%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10%。第三条规定,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16%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2%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第六条规定,本通知自2018年5月1日起执行。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文件第二条规定,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0%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9%。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第九条规定,本公告自2019年4月1日起执行。 ????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
外贸型企业取得用于出口的进项发票,勾选后在增值税申报表附表二的“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未申报抵扣”。请问:发票有误应如何处理?我司(购方)在开具红字信息申请表应,应选择“已抵扣”还是“未抵扣”?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0-23】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规定:"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以下方法处理: (一)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详见附件),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未用于申报抵扣、但发票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的,购买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销售方开具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以及购买方未用于申报抵扣并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的,销售方可在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销售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二)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网络接收纳税人上传的《信息表》,系统自动校验通过后,生成带有"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的《信息表》,并将信息同步至纳税人端系统中。 (三)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新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应与《信息表》一一对应。 (四)纳税人也可凭《信息表》电子信息或纸质资料到税务机关对《信息表》内容进行系统校验。 2、开具红字信息申请表应选择“已抵扣”。
你好,我们家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现采购一批扶贫村的农产品(地瓜、芋头等)4000元,做对外销售。村委没有发票只开具了收据,收据能否做为我们入账的原始凭证,并享受农产品的进项税优惠。如果不能入账,对方要到税务代开发票吗?
【答复单位:山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0-23】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 第十六条 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直接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先征收税款,再开具发票。税务机关根据发票管理的需要,可以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委托其他单位代开发票。 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八条 税前扣除凭证按照来源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 内部凭证是指企业自制用于成本、费用、损失和其他支出核算的会计原始凭证。内部凭证的填制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 外部凭证是指企业发生经营活动和其他事项时,从其他单位、个人取得的用于证明其支出发生的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等。 第九条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税务总局对应税项目开具发票另有规定的,以规定的发票或者票据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根据以上文件规定,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时应当如实开具发票。
员工出差原机票费用1000元,后面因为改签日期发生费用195元,这195元单独取得了电子行程单,请问这个行程单可以用于抵扣吗?
【答复单位:山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0-22】根据《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六、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纳税人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暂按照以下规定确定进项税额: 1.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2.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 3.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的进项税额: 铁路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9%)×9% 4.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3%)×3% 九、本公告自2019年4月1日起执行。
我司于2014年1月開具專用發票給客戶湘西聯通,因發票傳遞不慎,客戶未收到發票,無法付款。我司于2019年7月在廣州日報刊登遺失聲明,并由東莞石碣稅務局出具《丟失增值稅專用發票已報稅證明單》因發票開具于2014年,銷購方納稅織別號因三證合一原因和現納稅識別號有一點小的區別現想確認,客戶是否可以依據以下文件入帳?---加蓋公章的發票復印件,《丟失增值稅專用發票已報稅證明單》,和報紙遺失聲明。?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0-22】湖南省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朋友: 您好,您所提交的问题已收悉。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三、简化丢失专用发票的处理流程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可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或《丢失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附件1、2,以下统称《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可凭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和《证明单》留存备查。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可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如有疑问
我取得银行承兑汇票的手续费开的专票可不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答复单位:四川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0-22】请参考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第二十五条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计算公式为: 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买价,是指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在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价款和按照规定缴纳的烟叶税。 购进农产品,按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抵扣进项税额的除外。 (四)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自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六)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条第(四)项、第(五)项所称货物,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
您好,我公司是一家房开企业,准备发包施工图设计服务和工程监理服务,我公司能否和施工图设计企业的总公司签订合同,合同中约定由施工图设计企业的分公司提供具体服务,产生的服务款项由我公司转入施工图设计企业分公司的账户,由施工图设计企业分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供我公司入账和抵扣,因为我有看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该公告中提到建筑企业可以这样来操作,不知能否适用于施工图设计企业和工程监理企业?麻烦解答一下?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0-22】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 二、建筑企业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后,以内部授权或者三方协议等方式,授权集团内其他纳税人(以下称“第三方”)为发包方提供建筑服务,并由第三方直接与发包方结算工程款的,由第三方缴纳增值税并向发包方开具增值税发票,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的建筑企业不缴纳增值税。发包方可凭实际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6. (2)鉴证服务,是指具有专业资质的单位受托对相关事项进行鉴证,发表具有证明力的意见的业务活动。包括会计鉴证、税务鉴证、法律鉴证、职业技能鉴定、工程造价鉴证、工程监理、资产评估、环境评估、房地产土地评估、建筑图纸审核、医疗事故鉴定等。”,您的业务属于现代服务—鉴证咨询服务中的鉴证服务,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规定是建筑企业。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2017年4月出口的货物,因产品质量问题于2019年9月退运,在退运报关入境环节缴纳的进口增值税,能否凭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作为进项税额进行抵扣?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0-22】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令第691号)第八条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第十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 ??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40号)第五十五条规定,因品质或者规格原因,出口货物自出口放行之日起1年内原状退货复运进境的,纳税义务人在办理进口申报手续时,应当按照规定提交有关单证和证明文件。经海关确认后,对复运进境的原出口货物不予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海关进口增值税抵扣管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号)中规定,税务机关将进口货物取得的属于增值税抵扣范围的海关缴款书信息与海关采集的缴款信息进行稽核比对。经稽核比对相符后,海关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可作为进项税额在销项税额中抵扣。稽核比对不相符,所列税额暂不得抵扣,待核查确认海关缴款书票面信息与纳税人实际进口业务一致后,海关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可作为进项税额在销项税额中抵扣。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您公司的货物出口放行已超过一年退运,需要缴纳进口增值税,通过稽核比对后,如符合上述文件规定,根据海关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可作为进项税额在销项税额中抵扣。
背景:我司是一家生产型企业,客户之一是京东,根据目前电商行业的惯例,客户可以7天无理由退货,但是,我司产品一旦客户拆包并且使用过的话,我司也无法进行第二次销售,因此只能进行报废处理。政策: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以及《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本人的问题:客户退货的产品后进行报废,不满足以上非正常损失的规定,因此是否可在销项税额进行抵扣,无需进行进项税转出?如果不能在销项税额抵扣,需要进项税转出的,其政策依据是什么,多谢?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19-10-21】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第191次常务会议通过)规定: 第八条 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进项税额计算公式: 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四)自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境内的不动产,从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代扣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准予抵扣的项目和扣除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若不属于文件规定不得抵扣的情况,可按规定进项抵扣,涉及具体操作建议联系主管税务机关确认。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退还的留抵税额后,是否计入其他收益,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19-10-21】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六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三)项所称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 行政事业性收费 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规定:“一、财政性资金 (一)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 本条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所称国家投资,是指国家以投资者身份投入企业、并按有关规定相应增加企业实收资本(股本)的直接投资。” 不符合上述文件规定的收入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物业公司是否属于增值税加计15%抵扣的“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的“生活性服务业”而适用这个政策?
【答复单位:江苏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0-19】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二、本公告所称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生活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一: (六)现代服务。 现代服务,是指围绕制造业、文化产业、现代物流产业等提供技术性、知识性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商务辅助服务和其他现代服务。 8.商务辅助服务。 商务辅助服务,包括企业管理服务、经纪代理服务、人力资源服务、安全保护服务。 (1)企业管理服务,是指提供总部管理、投资与资产管理、市场管理、物业管理、日常综合管理等服务的业务活动。 (七)生活服务。 生活服务,是指为满足城乡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类服务活动。包括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 因此,物业服务属于现代服务而不属于生活服务,不适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的15%加计抵扣政策。
增值税综合服务平台对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的勾选统计确认签名有哪些特殊规定?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0-19】根据国税发〔2010〕40号 第七条 辅导期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抵扣联、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及运输费用结算单据应当在交叉稽核比对无误后,方可抵扣进项税额。 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将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扩大到所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后,可以自愿使用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出口退税或者代办退税的增值税发票信息。
我单位去年取得了一般纳税人资格,因为我们是事业单位,资金来源分别为财政拨款和自有资金,财政拨款主要用于和我单位职责相关的审计、绩效评价等,有部分委托事务所进行,可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请问此种情况,我单位取得的进项发票可以抵扣吗?从经营销项来看,我单位自有资金有和审计、评价等咨询服务相关的销项产生,但财政拨款没有相关销项产生;从经营进项来看,我单位自有资金和财政拨款均有审计、评价类的咨询进项。经和相关的事业单位沟通,大家认为自有资金产生的进项可以抵扣,但考虑到财政拨款没有销项产生,所以财政拨款取得进项没有抵扣。请税务部门明确像我单位这种情况,财政拨款取得的进项是否可以抵扣,从我们掌握情况看,大部分事业单位对财政拨款进项是否可以抵扣均有疑虑,为防范税收风险,基本没有抵扣的,考虑到多数事业单位都有财政拨款的进项,如果允许抵扣,那么将为我们事业单位一般纳税人减轻很大的增值税负担?
【答复单位:四川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0-18】请参考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第二十五条规定,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计算公式为: 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买价,是指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在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价款和按照规定缴纳的烟叶税。 购进农产品,按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抵扣进项税额的除外。 (四)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自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经了解,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发布了《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留抵退税有关事项的通知》通知中针对部分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及时确认纳税义务又有留抵税额如何办理期末留抵退税问题做出回复通知中提到“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不动产项目,除了按规定预缴税款外,应同时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但我司项目仍处于预售阶段,根据福建省国税局下发的《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问题解答20170119房地产企业营改增有关问题解答(二)》第七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以下方式确认:以纳税人办理产权登记的时间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先开具适用税率增值税发票的,以发票开具时间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我司远未到达“办理产权登记的时间”,故不存在“未及时确认纳税义务”的情形。对此情况,请贵局给出明确解释,针对未达到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房地产开发公司(其余条件均符合2019年39号公告中所列示的留抵退税条件),并不属于“未及时“确认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否可进行增量留抵退税?
【答复单位:福建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0-18】您所述《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留抵退税有关事项的通知》文件已废止。符合以下文件规定条件的纳税人,即可按规定享受留抵退税政策。 文件依据: 一、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八、自2019年4月1日起,试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 (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1.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 2.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的; 4.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的; 5.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 二、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部分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4号 )规定:“一、自2019年6月1日起,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部分先进制造业纳税人,可以自2019年7月及以后纳税申报期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 1.增量留抵税额大于零; ??? 2.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 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 ??? 4.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 ??? 5.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
三、新旧口径提示(2026 对照)
四、办理提示
答复时效:本篇答复时间为 2019-10-18 至 2019-10-23。其中增值税相关的表述,如与 2026-01-01 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不一致的,以新法及现行有效文件为准。 属地口径:12366 答复由各地税务机关作出,具有属地性;跨省经营或情形复杂的,应以主管税务机关的最终口径为准。 个案差异:同类问题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合同、票据、资金流等具体事实,不可直接套用;重大事项请留存资料并事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时效查询:办理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 12366 确认最新口径与所需资料清单。
五、政策依据
- 设定依据(文号引用)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本篇为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留言答复的整理汇编(共 20 条,答复时间 2019-10-18 至 2019-10-23)。所引文件以答复原文所述为准;标注 ✓ 的条文已与本地法规库全文逐条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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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话: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官方答复(2019-10-18 至 2019-10-23),含办理要点与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具体个案仍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