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是纳税人日常咨询最集中的一类问题。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答复(答复时间 2020-09-08 至 2020-09-23,答复单位 厦门市税务局12366、广东省税务局12366、河北省税务局12366 等),逐条标注来源,并附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供办税人员按图索骥。
一、本期问答速览
1. 政策:财税〔2017〕37号文规定,一般纳税人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2. 进项留抵税额是否允许抵减简易计税方法形成的欠税?留言时间:2020-09-22您好!我在20… 3. 小额贷款公司借款用于放贷的资金,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实际抵扣链条没有断,进项税能否进行抵扣?… 4. 我们是内蒙古达茂旗的一个风电企业,我们的国补是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首批补贴清单… 5. 我司收到一张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货物名称栏没有显示税收分类编码名称,请问这张… 6. 我公司是一般纳税人,从一家苗木种植生产公司购进一批苗木,用于道路施工绿化,我公司自己栽植和养… 7. 你好,我们2010年2月买的一辆小汽车自用,我们不是物流企业,是一般纳税人,当时进项税没有抵… 8. A公司是政府与社会资本共同成立的PPP项目公司,投资建设运营某条高速公路,PPP项目合同中约… 9. 外购已纳消费税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在何时或那个环节抵扣已纳消费税?比如外购高档香水精(消… 10. 公司为转登记纳税人,一般纳税人期间的销售货物发票单价开错(当时开的单价低了),由于转登记时不… 11. 在项目所在地需要按照一般计税缴纳税款,错用成简易计税缴纳,能否按照一般计税来进行开票及抵扣抵… 12. 企业存在少计收入,同时未取得据以确认进项税额的合法票据,税局在稽查过程中已认定企业存在税收征… 13. 您好,我单位是生产型出口企业,适用免抵退税办法,同时使用增量留底退税,本月形成一般增值税应纳… 14. 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取得特运车站汽车票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15. 我公司是一般纳税人,一般计税缴纳增值税。我取得不动产租赁5%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我认证… 16. 非正常原因有两个:税收优惠和季节性停工。我认为不全面,还有企业出现技术改造等导致进项大于销项… 17. 房产公司既有新项目,也有老项目,同时还有简易计税的收入。在这期间发生的无法划分的增值税进项税… 18. 我司为一般纳税人,前期无收入,一直抵扣,现转为了小规模纳税人,请问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后,已经抵… 19. 符合条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转登记日当期期末留抵税额,计入“应交税费-待… 20. 您好!我司是小规模纳税人,主营:不动产租赁、物业管理。营改增之后,个别租户要求我们开具“物业…
二、官方答复汇编
政策:财税〔2017〕37号文规定,一般纳税人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从2019年4月1日起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0%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9%。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问题:我司是一般纳税人,生产13%税率的货物。1、供应商为一般纳税人,开具9%农产品专用发票,我司购进时可以抵扣9%。那么1%加计抵扣,是购进时就可以加计抵扣,还是需等生产领用时才可以抵扣。2、供应商为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的是3%农产品专用发票,我司购进时可以抵扣3%。还是直接按9%计算抵扣,另外1%加计抵扣,是购进时就可以加计抵扣,还是需等生产领用时才可以抵扣?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9-23】《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0%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9%。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九、本公告自2019年4月1日起执行。” 根据现行增值税政策规定,2019年4月1日后,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在购入当期,应遵从农产品抵扣的一般规定,按照9%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如果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则在生产领用当期,再加计抵扣1个百分点。 因此,问题1及问题2所述情况,在购入当期,按照9%计算抵扣进项税额,若是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在生产领用当期,再加计抵扣1个百分点。
进项留抵税额是否允许抵减简易计税方法形成的欠税?留言时间:2020-09-22您好!我在2020年9月22日已经提交过这个问题,但是您的的解答实际是没有回答问题。请针对我提的问题明确回答是否正确。如不正确,请回答不正确的法律依据。不要答非所问?
【答复单位:辽宁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9-2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的规定:“第三十一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 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第三十二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第六十四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八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除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增值税进项留抵税额抵减查补税款欠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169号)的规定:“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拖欠纳税检查应补缴的增值税税款,如果纳税人有进项留抵税额,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用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12号)的规定,用增值税留抵税额抵减查补税款欠税。” 您所描述的问题有税收筹划的风险。
小额贷款公司借款用于放贷的资金,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实际抵扣链条没有断,进项税能否进行抵扣?算是普惠金融,后续是否可能像旅客运输运输一样放宽政策进行抵扣?
【答复单位:宁波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9-22】宁波市12366呼叫中心答复:根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六)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 目前还未放开。
我们是内蒙古达茂旗的一个风电企业,我们的国补是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首批补贴清单发电项目公示表(第三阶段)35项企业,对于我们并网的认定是2017-4-13,这部分的补贴标准是0.21元/度左右,1.想问下这部分的补贴是否是中央财政补贴,能否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处理;2.对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三)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我们有关补贴的文件是2020年8月才下来,是否可以认为我们的合同约定的收款时间是2020年8月,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也是这个时间?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9-2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规定:“七、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本公告实施前,纳税人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继续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财政补贴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3号)执行;已经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可以按现行红字发票管理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发票将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从销售额中扣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第191次常务会议通过)规定:“第十九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二)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建议您参考以上文件规定,若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销售电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对于是否属于中央财政补贴建议向主管税务机关具体咨询。
我司收到一张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货物名称栏没有显示税收分类编码名称,请问这张发票是否可以正常抵扣?
【答复单位:广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9-2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5号)的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时,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对应的简称会自动显示并打印在发票票面“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或“项目”栏次中。此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4号)的规定,税务总局在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中更新了《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纳税人应当按照更新后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开具增值税发票。因此,收款方应当按照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及实际经营业务的内容如实向付款方开具发票。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涉及具体征管问题请向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咨询。
我公司是一般纳税人,从一家苗木种植生产公司购进一批苗木,用于道路施工绿化,我公司自己栽植和养护。合同约定销售方送货到我们工地现场,苗木总价50万元,销售方开具了销售农产品免税发票50万元。请问,我公司可以按照发票金额50万元乘以9%计算进项税额吗?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9-21】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般纳税人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符合条件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进项税额不得抵扣情形建议参考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
你好,我们2010年2月买的一辆小汽车自用,我们不是物流企业,是一般纳税人,当时进项税没有抵扣,2020年1月卖掉,请问一下我们是按(卖价/1.130.13)计算增值税,还是按简易计税(卖价/1.030.02)计算增值税?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9-21】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号)规定: 1.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538号)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2.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 (1)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2)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3)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3.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4.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该固定资产,及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应税行为,销售其按照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的,可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因此,如你司购进小汽车时已经是一般纳税人了,且小汽车用于生产经营,现在销售应按不含税销售额*13%缴纳增值税。
A公司是政府与社会资本共同成立的PPP项目公司,投资建设运营某条高速公路,PPP项目合同中约定当该高速年度实际通行费收入低于年度保底通行费收入时,差额由政府予以补贴。该条高速公路与2018年年底通车试运行,2019年的实际通行费收入低于合同约定的年度最低通行费收入,取得政府差额补助4亿元,请问该项差额补助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是否与2020年1月8号第3项的性质一样?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9-2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规定: 七、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本公告实施前,纳税人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继续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财政补贴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3号)执行;已经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可以按现行红字发票管理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发票将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从销售额中扣减。 国家税务总局(政策解读): 七、财政补贴收入是否缴纳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明确“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由于中央财政补贴不属于向“购买方收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财政补贴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3号)明确“纳税人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2017年底,《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91号)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进行了修改,将第六条修改为“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因此,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外购已纳消费税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在何时或那个环节抵扣已纳消费税?比如外购高档香水精(消费税征税范围内),不含税购入金额为40万,内含已纳消费税40*0.15=6万,当月全部领用生产高档香水,但生产的高档香水当月未销售。请问当月能否抵扣已纳的消费税6万元?
【答复单位:湖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9-21】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33号)文件第七条规定,关于已纳税款的扣除。 下列应税消费品准予从消费税应纳税额中扣除原料已纳的消费税税款: (一)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杆头、杆身和握把为原料生产的高尔夫球杆。 (二)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木制一次性筷子为原料生产的木制一次性筷子。 (三)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实木地板为原料生产的实木地板。 (四)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石脑油为原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 (五)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润滑油为原料生产的润滑油。 已纳消费税税款抵扣的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消费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6号)文件第三条规定,关于计税依据问题。 (三)下列应税消费品可以销售额扣除外购已税消费品买价后的余额作为计税价格计征消费税: 1.外购已税烟丝生产的卷烟; 2.外购已税酒和酒精生产的酒(包括以外购已税白酒加浆降度,用外购已税的不同品种的白酒勾兑的白酒,用曲香、香精对外购已税白酒进行调香、调味以及外购散装白酒装瓶出售等等); 3.外购已税化妆品生产的化妆品; 4.外购已税护肤护发品生产的护肤护发品; 5.外购已税珠宝玉石生产的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6.外购已税鞭炮、焰火生产的鞭炮、焰火。 外购已税消费品的买价是指购货发票上注明的销售额(不包括增值税税款)。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用外购和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征收消费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94号)文件规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消费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30号)的规定,纳税人用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烟丝、已税酒及酒精等8种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在计征消费税时可以扣除外购已税应税消费品的买价或委托加工收回应税消费品的已纳消费税税款。各地税务机关反映,这一规定在执行中存在着以下两方面问题:第一,两种扣除方法之间税收负担不平衡,而且用外购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与用自产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这两种生产经营方式之间,也存在着税收负担不平衡的矛盾。第二,在确定当期扣除数额方面,没有明确是按当期销售所实际耗用的数量计算,还是按当期投入生产的数量计算,因此而导致各地在政策执行上的不统一。为解决存在的问题,现通知如下: 一、对于用外购的已税烟丝、已税酒及酒精等8种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的应税消费品,在计税时准予扣除外购的应税消费品已纳的消费税税款,停止实行以销售额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后的余额为计税依据计征消费税的办法。 综上所述,请您直接联系当地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由其依据相关政策法规并结合贵单位实际经营情况实事求是来认定。湖北省电子税务局(https://etax.hubei.chinatax.gov.cn/portal/)——公众服务——办税地图——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联系电话。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
公司为转登记纳税人,一般纳税人期间的销售货物发票单价开错(当时开的单价低了),由于转登记时不存在转入待抵扣进项税的数额,现进行红冲后,要进行补充如何填写在小规模纳税人申报表中?
【答复单位:山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9-19】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规定:“五、转登记纳税人在一般纳税人期间销售或者购进的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自转登记日的下期起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的,调整转登记日当期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一)调整后的应纳税额小于转登记日当期申报的应纳税额形成的多缴税款,从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当期的应纳税额中抵减;不足抵减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二)调整后的应纳税额大于转登记日当期申报的应纳税额形成的少缴税款,从“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中抵减;抵减后仍有余额的,计入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当期的应纳税额一并申报缴纳。” 因此,您需要调整转登记日当期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
在项目所在地需要按照一般计税缴纳税款,错用成简易计税缴纳,能否按照一般计税来进行开票及抵扣抵减?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9-18】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 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六)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条第(四)项、第(五)项所称货物,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 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七)建筑服务。 4.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企业存在少计收入,同时未取得据以确认进项税额的合法票据,税局在稽查过程中已认定企业存在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第四项情形,据此对企业所得税采用核定征收补税方式;同时对增值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五条规定采用少计收入直接乘以适用增值税税率补税,请问,增值税适用依据是否存在错误,应按税收征管法第二条、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规定采用核定征收?
【答复单位:青海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9-14】青海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偷税行为如何确定偷税数额和补税罚款的通知》(国税发〔1998〕66号) 一、关于偷税数额的确定 (一)由于现行增值税制采取购进扣税法计税,一般纳税人有偷税行为,其不报、少报的销项税额或者多报的进项税额,即是其不缴或少缴的应纳增值税额。因此,偷税数额应当按销项税额的不报、少报部分或者进项税额的多报部分确定。如果销项、进项均查有偷税问题,其偷税数额应当为两项偷税数额之和。 (二)纳税人的偷税手段如属账外经营,即购销活动均不入账,其不缴或少缴的应纳增值税额即偷税额为账外经营部分的销项税额抵扣账外经营部分中已销货物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已销货物的进项税额按下列公式计算: 已销货物进项税额=账外经营部分购货的进项税额-账外经营部分存货的进项税额 二、关于税款的补征 偷税款的补征入库,应当视纳税人不同情况处理,即:根据检查核实后一般纳税人当期全部的销项税额与进项税额(包括当期留抵税额),重新计算当期全部应纳税额,若应纳税额为正数,应当作补税处理,若应纳税额为负数,应当核减期末留抵税额(企业账务调整的具体方法,见《增值税日常稽查办法》)。 三、关于罚款 对一般纳税人偷税行为的罚款,应当按照本通知第一条的规定计算确定偷税数额,以偷税数额为依据处理。
您好,我单位是生产型出口企业,适用免抵退税办法,同时使用增量留底退税,本月形成一般增值税应纳税额10万元,免抵税额10万元,但同时退回增量进项税额30万元,而附加税计税基础里面抵减一般增值税10万元后,还剩20万未在当期进行抵减,不知能否继续抵减免抵税额部分的计税基础?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9-11】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八条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试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五)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办理免抵退税后,仍符合本公告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退还留抵税额……(六)纳税人取得退还的留抵税额后,应相应调减当期留抵税额。按照本条规定再次满足退税条件的,可以继续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留抵税额,但本条第(一)项第1点规定的连续期间,不得重复计算。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0号)规定,四、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可以在同一申报期内,既申报免抵退税又申请办理留抵退税。……五、申请办理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应当按期申报免抵退税。当期可申报免抵退税的出口销售额为零的,应办理免抵退税零申报。六、纳税人既申报免抵退税又申请办理留抵退税的,税务机关应先办理免抵退税。办理免抵退税后,纳税人仍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再办理留抵退税。……十五、纳税人应在收到税务机关准予留抵退税的《税务事项通知书》当期,以税务机关核准的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冲减期末留抵税额,并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相应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22栏“上期留抵税额退税”。 三、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25号)第一条规定,经国家税务局正式审核批准的当期免抵的增值税税额应纳入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计征范围,分别按规定的税(费)率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四、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 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80号)规定, 对实行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允许其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征)依据中扣除退还的增值税税额。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纳税人既申报免抵退税又申请办理留抵退税的,税务机关应先办理免抵退税。办理免抵退税后,纳税人仍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再办理留抵退税。对于经国家税务局正式审核批准的当期免抵的增值税税额应纳入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计征范围,分别按规定的税(费)率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而对实行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允许其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征)依据中扣除退还的增值税税额。建议您按照上述规定并结合实际业务确认您单位附加税的计税(征)依据。具体事宜您可联系主管税务机关确认。
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取得特运车站汽车票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购买方名称应该填写公司名称还是个人名称呢,还是公司跟个人抬头都可以?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0-09-1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规定,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 (二)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以取得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税额为进项税额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购买方“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等信息,应当与实际抵扣税款的纳税人一致,否则不予抵扣。
我公司是一般纳税人,一般计税缴纳增值税。我取得不动产租赁5%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我认证抵扣的时候,是按5%还是9%抵扣进项?
【答复单位:12366北京中心12366;答复时间:2020-09-11】12366北京中心答复: 您好,请参阅《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第191次常务会议通过):“第八条 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因此,应按照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即“税额”栏注明的增值税额)抵扣。
非正常原因有两个:税收优惠和季节性停工。我认为不全面,还有企业出现技术改造等导致进项大于销项等情况,也属于企业经营过程中的正常原因。因此导致的不能评为a级对企业造成损失?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9-09】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第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本评价年度不能评为A级: (一)实际生产经营期不满3年的; (二)上一评价年度纳税信用评价结果为D级的; (三)非正常原因一个评价年度内增值税或营业税连续3个月或者累计6个月零申报、负申报的; (四)不能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并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向税务机关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 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纳税信用管理若干业务口径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5号)第五条规定:“非正常原因一个评价年度内增值税或营业税连续3个月或者累计6个月零申报、负申报的,不能评为A级。 正常原因是指:季节性生产经营、享受政策性减免税等正常情况原因。非正常原因是除上述原因外的其他原因。按季申报视同连续3个月。” 因此,若企业有由于非正常原因一个评价年度内增值税或营业税连续3个月或者累计6个月零申报的情况, 则纳税信用不能评为A级。
房产公司既有新项目,也有老项目,同时还有简易计税的收入。在这期间发生的无法划分的增值税进项税该如何计算?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是以销售额为基数进行进项税转出的计算,计算原理和增值税暂行条例是一样的;根据总局公告【2019】18号的规定: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简易计税、免税房地产项目建设规模÷房地产项目总建设规模),这里是以总建筑规模即建筑面积为基数进行进项税转出的计算。请问1、房产公司的进项税转出应该怎样计算?2、以建筑面积为基数进行计算的话,老项目建设完成销售了(有销售完和未销售完两种情况),这时老项目的建筑规模该如何计算?3、如果以销售额基数进行计算的话,房产公司以预售方式销售商品房,取得是预售房款,未结转营业收入,这里的销售额该如何计算?4、如果老项目全部销售完了,即没有老项目了,只有新项目,按总局公告【2019】18号的规定,房产公司的进项税都可以抵扣,不存在进项税转出的问题,这样理解对吗?
【答复单位:新疆纳税服务中心12366;答复时间:2020-09-09】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第191次常务会议通过)第六条的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 同时又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一般计税方法的销售额不包括销项税额,纳税人采用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 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简易计税方法的销售额不包括其应纳税额,纳税人采用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第三十七条的规定,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但不包括以下项目: (一)代为收取并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 经与相关部门核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分摊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时免税项目销售额如何确定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529号)文件是对湖南省税务局的批复文件,建议您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执行。 因此,请您比照上述文件执行。
我司为一般纳税人,前期无收入,一直抵扣,现转为了小规模纳税人,请问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后,已经抵扣的挂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借方余额的进项税怎么办?
【答复单位:山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9-08】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 四、转登记纳税人尚未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以及转登记日当期的期末留抵税额,计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核算。
符合条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转登记日当期期末留抵税额,计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如果该转登记纳税人以后又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转登小规模纳税人前的原留抵税额再次转登记一般纳税人后能不能继续申报抵扣?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9-08】您提交的问题已转办至相关部门,答复内容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第四条规定,转登记纳税人尚未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及转登记日当期的期末留抵税额,计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核算。转登记纳税人如再次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将之前转登记日当期的期末留抵税额转回为当期期初留抵税额。
您好!我司是小规模纳税人,主营:不动产租赁、物业管理。营改增之后,个别租户要求我们开具“物业管理费”专用发票。我司一直在电子税务局申请代开“物业管理费”专票,但今天申请:审核不通过,给的原因看附件;后致电办税服务厅前台,被告知:服务类发票不能开具专票、拿到此类专票的客户也不能抵扣进项。现在。我想请问一下物业管理公司向一般纳税人收取的“物业管理费”能否开具专用发票,不能的话,有什么法律条文支持?谢谢,我司管理的物业是纯商业的,不是居民小区?
【答复单位:广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9-08】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另外,根据《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的决定》(国令第691号)的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应税销售行为的购买方为消费者个人的;(二)发生应税销售行为适用免税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实行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的简易办法,并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因此,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不属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形,纳税人可根据其实际需要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另外,有关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具体规定,详细建议您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官网(http://www.chinatax.gov.cn),在“纳税服务->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涉税查询->税法查询”栏目查看《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关于做好增值税发票使用宣传辅导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附件《增值税发票开具指南》的相关规定。涉及具体征管问题请向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咨询。
三、新旧口径提示(2026 对照)
四、办理提示
答复时效:本篇答复时间为 2020-09-08 至 2020-09-23。其中增值税相关的表述,如与 2026-01-01 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不一致的,以新法及现行有效文件为准。 属地口径:12366 答复由各地税务机关作出,具有属地性;跨省经营或情形复杂的,应以主管税务机关的最终口径为准。 个案差异:同类问题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合同、票据、资金流等具体事实,不可直接套用;重大事项请留存资料并事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时效查询:办理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 12366 确认最新口径与所需资料清单。
五、政策依据
- 设定依据(文号引用)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本篇为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留言答复的整理汇编(共 20 条,答复时间 2020-09-08 至 2020-09-23)。所引文件以答复原文所述为准;标注 ✓ 的条文已与本地法规库全文逐条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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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话: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官方答复(2020-09-08 至 2020-09-23),含办理要点与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具体个案仍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