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是纳税人日常咨询最集中的一类问题。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答复(答复时间 2019-05-08 至 2019-05-23,答复单位 厦门市税务局12366、广东省税务局12366、浙江省12366 等),逐条标注来源,并附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供办税人员按图索骥。
一、本期问答速览
1. 您好,我司收到一张税局开具的税收缴款书(银行经收专用),请问这张发票可以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 2. 用增值税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的,城建税能扣减以后属期的计税依据吗? 3. 我公司是一电商企业(一般纳税人)。从一茶叶企业(一般纳税人)购入包装好的茶叶(有礼盒包装,可… 4. 您好!我司2018年度由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转入了被合并企业可弥补的亏损15万元,该亏损金额我… 5. 尊敬的税官,你好。我司是自贸区厦门片区(保税港区)企业。现拟销售2009年购买的自己使用过的… 6. 一般纳税人,党团经费支出中,用于组织党员、团员参观革命教育基地,或者是组织进行爱国主义活动,… 7. 您好,我昨天去税务问,罕见病备案可自由选择,我想再确认下,假如对方未备案,开给我们13%的发… 8. 机动车统一销售发票的抵扣联联盖了销售单位的发票专用章,能用吗,是不是要退回去重新开具? 9. 公司员工出差乘坐长途大巴取得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可否做增值税进项抵扣?发票抬头为公司名称。如果可… 10. 你好,敝司在小规模期间2016年6月才购买的房产,因为在小规模期间取得的房产不能抵扣,那么我… 11. 您好,我司向供应商采购一批货物,供应商向我司开具相应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我司收到增值税专用… 12. 您好,我们是物业服务公司,是否享受那个加计抵减政策? 13. 物业公司代管的项目由物业公司向水务缴交业主自用水费及公共用水用费后再向业主收取水费及公摊水费… 14. 您好,我们是物业服务公司,是否享受加计抵减政策? 15. 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可以抵扣进项税额,请问企业是自行建表登记作为抵扣底稿就可以吗?是否还需要… 16. 出差去往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交通运输服务是否可以抵扣?税务政策是指国内交通运输服务在4月1日施… 17. 代扣代缴增值税取得的代扣代缴税收缴款凭证有抵扣期限吗? 18. 您好,请问,出口服务适用零税率情况下,按免抵退税申报时出现的免抵税额需要缴纳附加税么?查询财… **19. 开具人力资源服务劳务费代驾的电子普通发票,是否可以抵扣,滴滴出行开票的电子普通发票,是否… 20. 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联、抵扣联、邮政快递寄送中,由于快递员原因造成已开具专票发票联、抵…**
二、官方答复汇编
您好,我司收到一张税局开具的税收缴款书(银行经收专用),请问这张发票可以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吗?这张发票上面所列载的增值税税额,我司是否可以作为进项抵扣?
【答复单位:广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5-23】12366广东省呼叫中心答复: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一、根据《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8号)的规定,《税收缴款书(银行经收专用)》。由纳税人、税务机关、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向银行传递,通过银行划缴税款(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消费税除外)到国库时使用的纸质税收票证。其适用范围是:1.纳税人自行填开或税务机关开具,纳税人据以在银行柜面办理缴税(转账或现金),由银行将税款缴入国库;2.税务机关收取现金税款、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代征代售人代征税款后开具,据以在银行柜面办理税款汇总缴入国库;3.税务机关开具,据以办理“待缴库税款”账户款项缴入国库。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的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另外,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4号)的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税金,是指企业发生的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因此,纳税人发生的支出如取得合法、有效凭证及符合上述要求的,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如不符合,则不可扣除。另外,有关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的管理要求,详细建议您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网站,在“信息公开->税费法规”栏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的相关规定。三、根据《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的决定》(国令第691号)的相关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进项税额计算公式: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四)自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境内的不动产,从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代扣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准予抵扣的项目和扣除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另外,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上注明的增值税额。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和完税凭证。纳税人凭完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资料不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因此,如属于允许抵扣的范围且取得合法的扣税凭证可予以抵扣进项税额。如用于不得抵扣范围或没有取得合法的扣税凭证的则不可抵扣。详细建议您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网站,在“首页->信息公开->税费法规”栏目查看上述文件的相关规定。涉及具体征管问题请向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咨询。
用增值税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的,城建税能扣减以后属期的计税依据吗?
【答复单位:海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5-23】经批准用增值税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的部分,应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但应区分2种情况: 一、如果欠缴的增值税没有按规定缴纳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应按本期应纳增值税计算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若没有办理附加税费缓交手续,应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二、如果欠缴的增值税按规定缴纳了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应按本期应纳增值税减去欠缴的增值税后的余额计算应纳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我公司是一电商企业(一般纳税人)。从一茶叶企业(一般纳税人)购入包装好的茶叶(有礼盒包装,可以直接冲泡),放到电商平台,卖给线下客户。请问:我公司的增值税进项税额税率,增值税销项税额税率,分别是多少?
【答复单位:吉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5-2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 (财税字〔1995〕52号)第一条第(四)项规定:茶叶是指从茶树上采摘下来的鲜叶和嫩芽(即茶青),以及经吹干、揉拌、发酵、烘干等工序初制的茶。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包括各种毛茶(如红毛茶、绿毛茶、乌龙毛茶、白毛茶、黑毛茶等)。 精制茶、边销茶及掺对各种药物的茶和茶饮料,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我们认为贵公司销售的精制茶增值税税率为13%。增值税上并无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税率这一说法。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答复或核实判断为准。感谢提问。
您好!我司2018年度由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转入了被合并企业可弥补的亏损15万元,该亏损金额我都需要在哪些表上填报呢?另外在填报A106000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的时候,该亏损15万元填在该表格第11行第4列的时候,最终系统自动出来的结果是-15万元无法抵扣2018年度当年的盈利,请问下,为什么无法抵扣当年的盈利,而是要结转到以后年度弥补呢?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5-23】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第六条第(四)项规定,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合并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以及同一控制下且不需要支付对价的企业合并,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 1.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以被合并企业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2.被合并企业合并前的相关所得税事项由合并企业承继。 3.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截至合并业务发生当年年末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 4.被合并企业股东取得合并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其原持有的被合并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确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4号公告)规定,第二十六条《通知》第六条第(四)项所规定的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是指按《税法》规定的剩余结转年限内,每年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部分表单样式及填报说明的公告》(2018年57号)规定,《弥补亏损明细表》第4列“合并、分立转入的亏损额-可弥补年限5年”:填报企业符合企业重组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因合并或分立本年度转入的不超过5年亏损弥补年限规定的亏损额。合并、分立转入的亏损额按亏损所属年度填报,转入亏损以负数表示。 请遵照执行。
尊敬的税官,你好。我司是自贸区厦门片区(保税港区)企业。现拟销售2009年购买的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请问,该业务是否适用3%征收率减按2%的简易计税?若是,该如何办理相关手续?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5-21】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规定:“四、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 (一)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二)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三)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本通知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规定:“二、下列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优惠政策继续执行,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一)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按下列政策执行: 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固定资产,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的规定执行。” 你司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增值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可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特定的货物或提供应税服务,向税务机关申请采用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办理资料: 1.A04038《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征收备案表》2份。(纸质版) 2.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征收备案事项说明。(纸质版原件一份) 3.选择简易征收的产品、服务符合条件的证明材料,或者企业符合条件的证明材料。(纸质版复印件,一份)
一般纳税人,党团经费支出中,用于组织党员、团员参观革命教育基地,或者是组织进行爱国主义活动,或者是形势培训等的支出(包含在上述活动中用餐,住宿、租车、场地租用、聘请师资、购买门票及服装),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能否进项税额抵扣?请具体说明,企业无法自行判断是否属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答复单位:广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5-21】12366广东省呼叫中心答复: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根据《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的决定》(国令第691号)的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另外,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的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六)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本条第(四)项、第(五)项所称货物,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此外,根据上述文件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的规定,纳税人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因此,如属于允许抵扣的范围且取得合法的扣税凭证可予以抵扣进项税额。如用于上述不得抵扣范围或没有取得合法的扣税凭证的则不可抵扣。如无法自行判断,请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相关资料,由其依法进行核定。涉及具体征管问题请向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咨询。
您好,我昨天去税务问,罕见病备案可自由选择,我想再确认下,假如对方未备案,开给我们13%的发票,我们备案了,开3%的销售发票,那这样进项13%的票还能抵扣吗?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5-2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 因此,上述贵司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专用于简易计税项目,进项不得抵扣。
机动车统一销售发票的抵扣联联盖了销售单位的发票专用章,能用吗,是不是要退回去重新开具?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5-2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479号)第一条规定:“ 一、凡从事机动车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从2006年8月1日起,在销售机动车(不包括销售旧机动车)收取款项时,必须开具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以下简称《机动车发票》),并在发票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抵扣联和报税联不得加盖印章。” 因此,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抵扣联有加盖印章不符合上述文件规定,应退回重开。
公司员工出差乘坐长途大巴取得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可否做增值税进项抵扣?发票抬头为公司名称。如果可以抵扣,是否按发票的列示的税额抵扣?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19-05-20】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六条规定,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纳税人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暂按照以下规定确定进项税额: 1.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2.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 3.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的进项税额: 铁路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9%)×9% 4.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3%)×3% …… 九、本公告自2019年4月1日起执行。
你好,敝司在小规模期间2016年6月才购买的房产,因为在小规模期间取得的房产不能抵扣,那么我成为一般纳税人后19年5月才出售的房产,是否可以按简易征收?还是只能按适用税率征收?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5-20】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八款:“ 1.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 3.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应适用一般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按照5%的预征率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因此,一般纳税人出售其2016年6月取得的房产,应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您好,我司向供应商采购一批货物,供应商向我司开具相应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我司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后,不慎将发票联与抵扣联弄丢,对此,我司应如何处理才可以抵扣进项及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呢?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5-20】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联和抵扣联丢失按照以下处理。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 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第三条的规定:“简化丢失专用发票的处理流程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可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或《丢失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附件1、2,以下统称《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可凭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和《证明单》留存备查。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可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文件,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可将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和《证明单》留存备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八条规定,税前扣除凭证按照来源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 内部凭证是指企业自制用于成本、费用、损失和其他支出核算的会计原始凭证。内部凭证的填制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 外部凭证是指企业发生经营活动和其他事项时,从其他单位、个人取得的用于证明其支出发生的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等。因此,可以凭借丢失的专票的记账联复印件加盖公章以及《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凭证。
您好,我们是物业服务公司,是否享受那个加计抵减政策?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5-16】根据《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七条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政策)。 (一)本公告所称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四项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2019年3月31日前设立的纳税人,自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间的销售额(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2019年4月1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2019年4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规定,物业管理服务属于“商务辅助服务-企业管理服务”,属于39号公告所称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四项服务的现代服务范围。因此,物业服务公司若符合上述文件规定的加计抵减条件,可享受加计抵减政策。
物业公司代管的项目由物业公司向水务缴交业主自用水费及公共用水用费后再向业主收取水费及公摊水费,物业公司仅取得水务公司的收据(仅物业自用电开具进项发票),故向业主开具收据是否可以?若物业公司必须开具发票给业主,由于前期物业公司均未取得进项发票,而业主水费缴交普遍滞后,我司开票应如何衔接,是要从现在开始所有收取的水费均开发票,还是仅对已取得进项发票的水费给业主开具发票呢?物业公司水费是否适用简易征收,依据是什么呢?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5-16】物业公司为一般纳税人,公摊水费由物业公司实行代收转付,收取公摊水费后转付水务集团,增值税发票由水务集团开具给用户。实行代收转付收取的公摊水费按“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不作为物业公司物业费收入的价外费用,不征收增值税。 物业公司为小规模纳税人,代收公摊水电费、代收未抄表到户水电费均实行代收转付,收取用户水电费后转付供电公司、水务集团,增值税发票由供电公司、水务集团开具给用户。实行代收转付收取的水电费按“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不作为物业公司物业费收入的价外费用,不征收增值税。 如果不属于代收转付的情况,应视同转售服务。水务集团向物业公司开具发票,物业向业主取得水费时,再由物业公司开具发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业管理服务中收取的自来水水费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4号)规定,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纳税人,向服务接受方收取的自来水水费,以扣除其对外支付的自来水水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您好,我们是物业服务公司,是否享受加计抵减政策?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5-16】根据《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七条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政策)。 (一)本公告所称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四项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2019年3月31日前设立的纳税人,自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间的销售额(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2019年4月1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2019年4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规定,物业管理服务属于“商务辅助服务-企业管理服务”,属于39号公告所称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四项服务的现代服务范围。因此,物业服务公司若符合上述文件规定的加计抵减条件,可享受加计抵减政策。
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可以抵扣进项税额,请问企业是自行建表登记作为抵扣底稿就可以吗?是否还需要复印发票作为备查?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5-16】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您好,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重新修订的通知》(国税发〔2003〕53号)的规定,纳税人需要将抵扣进项税额的专用发票外其他发票的复印件单独装订备查。
出差去往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交通运输服务是否可以抵扣?税务政策是指国内交通运输服务在4月1日施行抵扣,那这个国内的定义有没有包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5-15】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自4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厦门到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属于国际旅客运输服务。纳税人提供国际旅客运输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或免税政策。相应地,购买国际旅客运输服务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代扣代缴增值税取得的代扣代缴税收缴款凭证有抵扣期限吗?
【答复单位:广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5-15】12366广东省呼叫中心答复: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自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纳税人凭完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资料不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因此,如属于允许抵扣的范围且取得合法的扣税凭证可按规定予以抵扣进项税额。另外,暂无文件明确来文所述凭证的抵扣期限。涉及具体征管问题请向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咨询。
您好,请问,出口服务适用零税率情况下,按免抵退税申报时出现的免抵税额需要缴纳附加税么?查询财税[2005]25号文,仅规定了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需要就免抵税额缴纳附加税,未规定生产企业出口服务也需要就免抵税额缴纳附加税,我们理解出口货物是实实在在享受了进项税的抵扣的,但是出口服务的进项税基本上没有(仅有购进的电脑及其他办公设备的进项税),如果出口服务也需要就免抵税额缴纳附加税未免太不合理,也无法体现出国家鼓励出口的宗旨?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19-05-09】有关城建税及两附加的答复如下: 1、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25号)规定,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全面实行免抵退办法后,“经国家税务局正式审核批准的当期免抵的增值税额应纳入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计征范围,分别按规定的税(费)率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对于生产企业出口服务实行免抵退办法的情形,尚无相关政策规定明确,因此对该情形,当期免抵的增值税额可暂不纳入计征范围。 2、对于生产企业出口软件服务实行免抵退政策,目前尚无相关政策规定其当期免抵的增值税额应纳入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征范围。因此,在财政部、总局另有规定前,可暂不纳入两教附计征范围。
开具人力资源服务劳务费代驾的电子普通发票,是否可以抵扣,滴滴出行开票的电子普通发票,是否可以抵扣?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5-09】根据《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六条规定,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纳税人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暂按照以下规定确定进项税额: 1.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2.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 3.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的进项税额: 铁路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9%)×9% 4.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3%)×3% …… 九、本公告自2019年4月1日起执行。 因此,如贵公司收到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票面的税率是9%或3%征收率的,即可抵扣。
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联、抵扣联、邮政快递寄送中,由于快递员原因造成已开具专票发票联、抵扣联丢失累计11份,需致税务窗口办理丢失手续及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抄报税证明单手续,请问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发票联丢失税务机关是否需对企业进行处罚?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5-08】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以及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丢失发票或者擅自损毁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三、新旧口径提示(2026 对照)
四、办理提示
答复时效:本篇答复时间为 2019-05-08 至 2019-05-23。其中增值税相关的表述,如与 2026-01-01 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不一致的,以新法及现行有效文件为准。 属地口径:12366 答复由各地税务机关作出,具有属地性;跨省经营或情形复杂的,应以主管税务机关的最终口径为准。 个案差异:同类问题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合同、票据、资金流等具体事实,不可直接套用;重大事项请留存资料并事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时效查询:办理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 12366 确认最新口径与所需资料清单。
五、政策依据
- 设定依据(文号引用)
-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本篇为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留言答复的整理汇编(共 20 条,答复时间 2019-05-08 至 2019-05-23)。所引文件以答复原文所述为准;标注 ✓ 的条文已与本地法规库全文逐条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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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话: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官方答复(2019-05-08 至 2019-05-23),含办理要点与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具体个案仍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