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是纳税人日常咨询最集中的一类问题。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答复(答复时间 2020-02-17 至 2020-02-26,答复单位 厦门市税务局12366、广东省税务局12366、河北省税务局12366 等),逐条标注来源,并附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供办税人员按图索骥。
一、本期问答速览
1. 房地产新项目,每月预缴增值税,支付工程款取得的进项税是否可在月度纳税申报中抵扣?相对应的土地… 2. 根据山西省农产品收购及抵扣增值税管理办法(修订)(根据公告〔2012〕第2号修订)中第六条规… 3. 请问酒店2020年一月份给供应商结算了2019年的货款,如果享受免税,这部分的进项税额是否可… 4. 您好,请问我企业享受地方政府“产业扶持”财政补贴,是以地方税收综合贡献作为参考依据的,请问这… 5. 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如何认证抵扣?麻烦说明认证步骤流程 6. 请教一个问题:根据财税2020第8号公告,生活服务免征增值税,我司是物业管理公司,2月份收到… 7. 我公司属于建筑业,从银行贷款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是否可以进行抵扣?贷款用途为项目购… 8. 对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 9. 你好,敝司是一家运输公司,按规定运输疫情所需物资是免增值税的,但是我们还是有应税项目,那我们… 10. 疫情期间免征增值税,取得的进项发票可以抵扣吗?对外开具的普通发票是有税率的发票还是无税率的发… 11. 我司是房地产开发公司,某公司购买一个商铺全额付款,但项目未竣工交付,请问可以按9%的税率开具… 12. 新型冠状病毒免税期间,我们餐饮业收到供应商开具专票进项税能否抵扣? 13. 生活服务业一般纳税人可以在2020年2月申报所属期1月增值税时,1月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仍按… 14. 我们2019年3月缴纳了增值税,2019年7-12月留抵增加至90万,请问能留抵退税么,?如… 15. 我司是一般纳税人,2月向武汉医院分别捐赠自产和外购抗击新冠肺炎疫情物资一批,请问此批捐赠物资… 16. 我们属于生活服务业的住宿业,总局联合财政部发布的8号公告以及总局发布的《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税收… 17. 我司从2019年5月起开始有增量留抵税额,在2020年1月份申报期内进行申请留抵退税并得到税… 18. 你好,公司年会差旅费、住宿费支出算不算福利费,进项要不要转出?,请提供政策依据 19. 疫情期间,我司是生活服务业纳税人,1月份开具6%的增值税专用发票,6%的增值税普通发票。请问… 20.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的回复,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未按期…
二、官方答复汇编
房地产新项目,每月预缴增值税,支付工程款取得的进项税是否可在月度纳税申报中抵扣?相对应的土地款怎么抵扣?如何计算?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2-26】根据《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的决定》(国令第691号)规定: 第八条 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进项税额计算公式: 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四)自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境内的不动产,从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代扣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准予抵扣的项目和扣除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第九条 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规定: 第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按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对应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计算销售额。销售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销售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1+11%) 第五条 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建筑面积÷房地产项目可供销售建筑面积)×支付的土地价款 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建筑面积,是指当期进行纳税申报的增值税销售额对应的建筑面积。 房地产项目可供销售建筑面积,是指房地产项目可以出售的总建筑面积,不包括销售房地产项目时未单独作价结算的配套公共设施的建筑面积。 支付的土地价款,是指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或受政府委托收取土地价款的单位直接支付的土地价款。
根据山西省农产品收购及抵扣增值税管理办法(修订)(根据公告〔2012〕第2号修订)中第六条规定:纳税人在本省境内收购农业生产者个人销售的自产农产品时,按规定开具收购发票。以上规定中的“在本省境内收购“是否可以理解为无论哪个省种植的农产品只要收购地点在山西就可开具收购发票?
【答复单位:山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2-26】根据《山西省农产品收购及抵扣增值税管理办法(修订)》(根据公告〔2012〕第2号修订)规定:“第六条 纳税人在本省境内收购农业生产者个人销售的自产农产品时,按规定开具收购发票。” 文件并未对农产品的种植地做出规定。
请问酒店2020年一月份给供应商结算了2019年的货款,如果享受免税,这部分的进项税额是否可以抵扣?如果可以,那一月份是否要在系统中勾选?按照国税发1996年155号文件第五条考虑,应该可以抵扣吧?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2-26】根据《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的决定》(国令第691号)规定: 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第十条规定: 自2017年7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认证或登录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确认,并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申请稽核比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规定: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7年1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取消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的期限。纳税人在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当通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对上述扣税凭证信息进行用途确认。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6年12月31日及以前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超过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期限,但符合规定条件的,仍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50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6号、2018年第31号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有关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78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规定,继续抵扣进项税额。 八、本公告第一条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二条至第七条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您好,请问我企业享受地方政府“产业扶持”财政补贴,是以地方税收综合贡献作为参考依据的,请问这样的财政补贴收入是否应当缴纳增值税?地方税收贡献是否属于:2019年第45号公告第七条“与...收入或数量直接挂钩的”?
【答复单位:辽宁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2-26】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规定:“七、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本公告实施前,纳税人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继续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财政补贴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3号)执行;已经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可以按现行红字发票管理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发票将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从销售额中扣减。 八、本公告第一条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二条至第七条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如何认证抵扣?麻烦说明认证步骤流程?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2-26】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3号),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下简称“海关缴款书”)后如需申报抵扣或出口退税,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仅注明一个缴款单位信息的海关缴款书,应当登录本省(区、市)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以下简称“选择确认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或出口退税的海关缴款书信息。通过选择确认平台查询到的海关缴款书信息与实际情况不一致或未查询到对应信息的,应当上传海关缴款书信息,经系统稽核比对相符后,纳税人登录选择确认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或出口退税的海关缴款书信息。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注明两个缴款单位信息的海关缴款书,应当上传海关缴款书信息,经系统稽核比对相符后,纳税人登录选择确认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或出口退税的海关缴款书信息。 六、本公告第一条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本公告第二条至第五条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 具体操作流程您可以关注“厦门税务”微信公众号,2020-02-27号推文“来了,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抵扣流程” 。
请教一个问题:根据财税2020第8号公告,生活服务免征增值税,我司是物业管理公司,2月份收到外包清洁公司开来的免税发票,势必造成我物业公司的税负增加,正常情况下,清洁公司是给我司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进项抵扣。类似这种问题,国家给清洁公司免了增值税,但是给物业公司增加了税负,请问,这该如何平衡?
【答复单位:广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2-25】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的规定,纳税人按照8号公告和9号公告有关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或者作废原发票,再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并开具普通发票。因此,您可查看上述文件的相关规定。涉及具体征管问题请向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咨询。
我公司属于建筑业,从银行贷款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是否可以进行抵扣?贷款用途为项目购买材料资金贷款?
【答复单位:四川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2-25】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第二十五条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计算公式为: 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买价,是指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在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价款和按照规定缴纳的烟叶税。 购进农产品,按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抵扣进项税额的除外。 (四)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自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
对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及附加。这条的意思是讲:进项税额可以抵扣,销项又可以免是吗?视同销售第8条是这样讲的:(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这个进项可抵,销项也要计算?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2-2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因此,免征增值税项目,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你好,敝司是一家运输公司,按规定运输疫情所需物资是免增值税的,但是我们还是有应税项目,那我们车辆发生的油费过路费还有汽车维修费等这些原本可以抵扣的进项,如果敝司可以区分使用在应税还是免税项目的金额,贵局是如何来来认定企业区分项目的准确性?还有如果企业不能区分,又该如何处理?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2-24】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第二十九条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上述公式依据年度数据对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清算。”
疫情期间免征增值税,取得的进项发票可以抵扣吗?对外开具的普通发票是有税率的发票还是无税率的发票?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2-23】根据《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的决定》(国令第691号)规定: 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国家税务总局(政策解读)规定: (三)纳税人发生符合8号公告和9号公告规定的免征增值税行为,在开具发票时应当注意哪些事项?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适用免税规定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据此,纳税人发生符合8号公告和9号公告规定的免征增值税行为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是可以视情况开具不同类型的普通发票。需要说明的是,纳税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等注明税率或征收率栏次的普通发票时,应当在税率或征收率栏次填写“免税”字样。
我司是房地产开发公司,某公司购买一个商铺全额付款,但项目未竣工交付,请问可以按9%的税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吗?开具后对方可以抵扣吗?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2-23】1、如果房管部门认定项目未竣工销售属于预售,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第九条第 (十一)项增加6“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用于纳税人收取款项但未发生销售货物、应税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情形。 “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下设601 “预付卡销售和充值”、602“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603 “已申报缴纳营业税未开票补开票”。 使用“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编码,发票税率栏应填写“不征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若房管局认定该项目属于正式上市销售,则收取的款项可以按9%的税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六)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条第(四)项、第(五)项所称货物,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 ...... 本通知附件规定的内容,除另有规定执行时间外,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购买方经营过程中取得的进项发票,如不属于上述规定不得抵扣范围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新型冠状病毒免税期间,我们餐饮业收到供应商开具专票进项税能否抵扣?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2-22】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六)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如您取得的专票属于上述情形,则不能进行进项税额的抵扣。
生活服务业一般纳税人可以在2020年2月申报所属期1月增值税时,1月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仍按正常纳税申报、1月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享受免税申报(对应的进项税额做进项转出),剩余的进项税额还可以加计抵减15%,请问这样操作可以么?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2-21】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 三、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应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15%计提当期加计抵减额。按照现行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已按照15%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计算公式如下: 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15% 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上期末加计抵减额余额+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
我们2019年3月缴纳了增值税,2019年7-12月留抵增加至90万,请问能留抵退税么,?如果能退税,那么3月份留抵额怎么算,如果不能,请解释下原因?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2-21】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八、自2019年4月1日起,试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1.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2.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的;4.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的;5.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二)本公告所称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3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三)纳税人当期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60% ……(四)纳税人应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留抵税额。…… 二、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部分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4号)规定,一、自2019年6月1日起,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部分先进制造业纳税人,可以自2019年7月及以后纳税申报期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1.增量留抵税额大于零; 2.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 4.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 5.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二、本公告所称部分先进制造业纳税人,是指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生产并销售非金属矿物制品、通用设备、专用设备及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三、本公告所称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3月31日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四、部分先进制造业纳税人当期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0号)规定,三、纳税人申请办理留抵退税,应于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次月起,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以下称申报期)内,完成本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提交《退(抵)税申请表》(见附件)。……九、纳税人在办理留抵退税期间发生下列情形的,按照以下规定确定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一)因纳税申报、稽查查补和评估调整等原因,造成期末留抵税额发生变化的,按最近一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期末留抵税额确定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二)纳税人在同一申报期既申报免抵退税又申请办理留抵退税的,或者在纳税人申请办理留抵退税时存在尚未经税务机关核准的免抵退税应退税额的,应待税务机关核准免抵退税应退税额后,按最近一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期末留抵税额,扣减税务机关核准的免抵退税应退税额后的余额确定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 四、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规定,三、关于部分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退(抵)税申请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0号附件)修订并重新发布(附件1)。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如您是部分先进制造业纳税人,自2019年6月1日起,同时符合上述文件规定条件,可以自2019年7月及以后纳税申报期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如果您是非部分先进制造业纳税人,自2019年4月1日起,同时符合上述文件规定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3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2019年3月的期末留抵税额您可以通过《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期末留抵税额确定。两种情况下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计算公式不同,您可参照上述文件规定执行。纳税人申请办理留抵退税,应于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次月起,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以下称申报期)内,完成本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提交《退(抵)税申请表》。具体涉税事宜您可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咨询确认。
我司是一般纳税人,2月向武汉医院分别捐赠自产和外购抗击新冠肺炎疫情物资一批,请问此批捐赠物资的进项税额是否要作进项税额转出(包括自产和外购的进项税)?
【答复单位:广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2-20】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的相关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六)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本条第(四)项、第(五)项所称货物,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不含固定资产)、劳务、服务,发生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情形(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除外)的,应当将该进项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无法确定该进项税额的,按照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另外,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的规定,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因此,如用于上述不得抵扣范围或没有取得合法的扣税凭证的则不可抵扣。另外,纳税人应按上述规定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如无法自行判断,请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相关资料,由其依法进行核定。涉及具体征管问题请向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咨询。
我们属于生活服务业的住宿业,总局联合财政部发布的8号公告以及总局发布的《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指引》,自2020年1月享受免税政策。1、免税收入对应进项税需转出,我司为住宿业,收入均为当期确认收入销项,租金支付是阶段预付(如半年),收入销项与租金进项期间不完全配比。请问:进项税转出认定的标准是什么?是按免税当月收到进项发票进行为基数?还是需要根据权责配比原则对应期间转出?举例:假设2020年1-4月我们享受生活服务业收入免税政策。2020年1月-6月的租金我们在2019年12月预付,专票在19年12月完成认证,这部分进项税额是否需要按照权责口径在2020年1-4月做对应金额进项税转出。2、我们项目前期投入所收到的发票(已在2020年1月1日前勾选抵扣认证)所产生的进项税是否需要按照比例在享受免税政策期间做进项税额转出。3、我们同时有4个项目,性质都是生活服务业的住宿业。其中有1个项目已经正式运营,并产生了收入;另外3个还在建设当中,没有产生收入。请问,疫情期间享受免税政策后,我们3个在建项目(没有产生收入)产生的进项税是否需要进项税额转出?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2-19】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第二十九条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上述公式依据年度数据对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清算。
我司从2019年5月起开始有增量留抵税额,在2020年1月份申报期内进行申请留抵退税并得到税局同意。那么下一次再申请增量留抵退税是从2020年1月开始重新计算6个月增量大于0的时间周期吗?而且第二次提交申请的增量留抵退税金额也是与2019年3月留抵税额相比较吗?谢谢解答,盼复?
【答复单位:广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2-19】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的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试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本公告所称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3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纳税人取得退还的留抵税额后,应相应调减当期留抵税额。按照本条规定再次满足退税条件的,可以继续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留抵税额,但本条第(一)项第1点规定的连续期间,不得重复计算。因此,您可查看上述文件的相关规定。涉及具体征管问题请向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咨询。如仍有疑问
你好,公司年会差旅费、住宿费支出算不算福利费,进项要不要转出?,请提供政策依据?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2-19】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 根据贵司描述,若进项税额用于集体福利,则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疫情期间,我司是生活服务业纳税人,1月份开具6%的增值税专用发票,6%的增值税普通发票。请问专票部分不免税,开具的普票部分是否享受免税。2、免税的对应的进项税哪些需要做进项税转出,是否租金、水电、购进原材料的进项税,都需要做进项税转出。3、据了解,滴滴汽车在疫情期间享受免税,我司疫情期间收到滴滴公司开具的3%的电子普票,能否做计算抵扣进项税?
【答复单位:上海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2-18】您的提问收悉。现针对您的提问简要回复如下: 1.符合8号公告免税政策条件的纳税人,1月份已经按适用税率开具的普通发票可以享受免税。 2.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对于其中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应按第二十九条规定的公式计算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3.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以取得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税额为进项税额,因此你公司收到滴滴公司开具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电子普通,发票上按3%征收率计算并注明的税额可以作为进项税额抵扣。 以上回复内容仅供参考,涉及实际操作问题以主管税务机关的判定为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的回复,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未按期申报抵扣的原因即使不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有关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78号)中规定的客观原因,也可申报抵扣。请问实际申报纳税时,如何进行抵扣?谢谢,盼复!?
【答复单位:广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2-17】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的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7年1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取消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的期限。纳税人在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当通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对上述扣税凭证信息进行用途确认。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6年12月31日及以前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超过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期限,但符合规定条件的,仍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50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6号、2018年第31号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有关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78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规定,继续抵扣进项税额。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8号)的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符合本公告规定未按期申报抵扣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可按照本公告附件《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管理办法》的规定,申请办理抵扣手续。因此,您可参考上述规定。
三、新旧口径提示(2026 对照)
四、办理提示
答复时效:本篇答复时间为 2020-02-17 至 2020-02-26。其中增值税相关的表述,如与 2026-01-01 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不一致的,以新法及现行有效文件为准。 属地口径:12366 答复由各地税务机关作出,具有属地性;跨省经营或情形复杂的,应以主管税务机关的最终口径为准。 个案差异:同类问题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合同、票据、资金流等具体事实,不可直接套用;重大事项请留存资料并事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时效查询:办理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 12366 确认最新口径与所需资料清单。
五、政策依据
- 设定依据(文号引用)
-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本篇为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留言答复的整理汇编(共 20 条,答复时间 2020-02-17 至 2020-02-26)。所引文件以答复原文所述为准;标注 ✓ 的条文已与本地法规库全文逐条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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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话: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官方答复(2020-02-17 至 2020-02-26),含办理要点与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具体个案仍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