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是纳税人日常咨询最集中的一类问题。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答复(答复时间 2019-05-24 至 2019-06-11,答复单位 厦门市税务局12366、广东省税务局12366、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12366 等),逐条标注来源,并附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供办税人员按图索骥。
一、本期问答速览
1. 2019年通行费还能抵税吗 2. 我司工厂一栋综合楼共七层,1、2层为办公楼,3至7月为宿舍楼,原值3000万元,对其中的宿舍… 3. 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是否还… 4. 请问增值税专用发票上销售方仅填列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的信息,而开户行及账号为空。此… 5.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6. 我公司是一般纳税人,取得公司抬头的网约车专车增值税专票,是否可以抵扣? 7. 广州企业开具给深圳企业的专用发票丢失,12366广东省呼叫中心答复:1、纳税人丢失增值税专用… 8. 您好,我公司是一家新疆国有公司,在浙江嘉兴市秀洲区设有一家子公司,为响应国资国企改革“四个一… 9. 您好:主管税务局通知我公司去年收到的发票中有一家销售方现在变成走逃企业,发票在去年已认证。请… 10. 我公司为生产服装公司,近日按公司名称购买大众CC小车一部金额40万、税额5.2万元。请问:1… 11. 请问与本单位建立了合法用工关系的雇员,所发生的国内旅客运输费用允许抵扣其进项税额。从哪几方面… 12. 因为去台湾地区出差,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如去机场路上滴滴打车)取得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 13. 问题:目前广州市税务局已取消“丢失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等涉税事项办理,广州市纳税人向深圳市… 14. 税务所工作人员你们好:我公司于2014年进口一批旧设备用于生产汽车配件,但至今从未营业,缴纳… 15. 目前北京市税务局、广州市税务局已取消“丢失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等涉税事项办理,以上地区纳税… 16. 我司于去年取得破产企业拍卖的资产,其中包含厂房、机器设备、原材料、半成品等,我司仅保留厂房用… 17. 我们集团内部其他公司人员来我们公司出差帮忙工作,他们的可不可以抵扣?他们和我们公司没有劳务合… 18. 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文,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可抵扣进项税,那么如发生退票费,… 19. 老师:你好!水电企业,因水电开发移民补偿而承担移民安置房建设工程,建好后将移民安置房交付移民… 20. 付汇到境外代扣代缴的增值税可作进项抵扣,请问这部份进项还可做加计抵减吗?
二、官方答复汇编
2019年通行费还能抵税吗?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6-11】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规定:“七、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按照以下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一)纳税人支付的道路通行费,按照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抵扣进项税额。 2018年1月1日至6月30日,纳税人支付的高速公路通行费,如暂未能取得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可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不含财政票据,下同)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高速公路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高速公路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3%)×3% 2018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纳税人支付的一级、二级公路通行费,如暂未能取得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可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 一级、二级公路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一级、二级公路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5%)×5% (二)纳税人支付的桥、闸通行费,暂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桥、闸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桥、闸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5%)×5% (三)本通知所称通行费,是指有关单位依法或者依规设立并收取的过路、过桥和过闸费用。 ”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我司工厂一栋综合楼共七层,1、2层为办公楼,3至7月为宿舍楼,原值3000万元,对其中的宿舍楼进行装修,宿舍楼部分用来公用当仓库,部分闲置,部分出租,装修于2019年4月份完工并取得装修费用200万元(结算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认证抵扣。对出租部分我司选用简易计税方式。因装修费用因不超过原值的50%,会计在长摊待摊费用科目进行核算。请问:1、5月份该宿舍楼使用情况为:部分自用当仓库,部分闲置,部分出租,那么,进项税额要转出吗,怎么计算?2、6月份该宿舍楼使用情况为:部分闲置,部分出租,那么,进项税额要转出吗,怎么计算?3、7月份该宿舍楼使用情况为:全部出租,那么,进项税额要转出吗,怎么计算?法律依据?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6-08】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六)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条第(四)项、第(五)项所称货物,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 因此,若你司取得的进项,不属于上述不得抵扣的情况,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第三十一条 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发生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情形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净值×适用税率 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净值,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计提折旧或摊销后的余额。” 因此,若你司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发生第二十七条规定情形的,按照上述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是否还可以加计扣除?加计扣除率是多少?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6-06】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如您想咨询的问题为加计抵减扣除政策,您可参阅文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符合条件的即可享受加计抵减扣除政策。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请问增值税专用发票上销售方仅填列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的信息,而开户行及账号为空。此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可以接收?是否会影响增值税抵扣及对应费用的所得税前扣除?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6-06】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一条的规定:“专用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 (一)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 (二)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 (三)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四)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 对不符合上列要求的专用发票,购买方有权拒收。” 因此,专票开具应做到项目齐全,对于不规范的专票建议退回重开。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请问:1、生产企业生产出质量不合格的产品后销毁的损失,是否属于非正常损失?2、采购的原材料在生产产品过程中发现质量不符合生产要求,但按采购合同约定不符合退货条件无法退货,发生的材料销毁损失,是否属于非正常损失,是否需要转出进项税额?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6-05】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您好,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二十八条规定: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因此,1.不属于。2.不属于,不需要。
我公司是一般纳税人,取得公司抬头的网约车专车增值税专票,是否可以抵扣?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6-05】《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以下简称“39号公告 ”)规定,自4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上述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应用于生产经营所需。你司取得的网约专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若符合上述规定,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广州企业开具给深圳企业的专用发票丢失,12366广东省呼叫中心答复:1、纳税人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应按规定办理发票挂失手续。另外,开票方还应按上述规定进行操作(挂失并开具丢失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2、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推出“便民利企促发展33条措施”。取消21个涉税事项、426份报送资料;简化30个涉税事项。因此,如为广州市纳税人,涉及具体征管问题请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咨询了解。现在的问题是:就因为广州市税务局推出了33条措施,“取消税务登记验证、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等21个涉税事项”,广州企业告知深圳企业,已无法开出已报税证明单,但深圳市税务局要求深圳企业必须提供已报税证明单方可抵扣进项税额。请问广州企业究竟能否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已报税证明单?请明确回复!?
【答复单位:广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6-05】12366广东省呼叫中心答复: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根据《广州市税务局推出的便民利企促发展33条措施》的规定,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的重大部署,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降低纳税成本、提升服务质量,全力优化广州税收营商环境,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推出“便民利企促发展33条措施”。取消21个涉税事项、426份报送资料;简化30个涉税事项。因此,如为广州市纳税人,涉及具体征管问题请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咨询了解。如需了解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推出的便民利企措施,您可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网站,在“首页->广州市税务局->图片新闻”栏目查看“广州市税务局推出的便民利企促发展33条措施”的相关内容。另外,有关办理申请《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的具体流程及所需资料,详细建议您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官方网站,在“首页->纳税服务->办税指南->证明办理”栏目查看“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开具”的相关内容。涉及具体征管问题请向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咨询。
您好,我公司是一家新疆国有公司,在浙江嘉兴市秀洲区设有一家子公司,为响应国资国企改革“四个一批”号召,该子公司已办理工商和税务注销,用于该公司在嘉兴有房产土地,原计划是要成立分公司,将资产过户给分公司,但是依据当地政策无法成立分公司,也就无法过户资产给分公司。目前存在以下问题:1、经过咨询当地相关部门,该子公司房产和土地也不能过户给我公司。经与房产和土地所在地税务机关联系,他们答复由于已办理税务注销,无法缴纳房产税和土地税。请问在这种情况下房产税与土地使用税该如何缴纳?2、我公司对该子公司实行的是吸收合并,目前该子公司存在留抵税额,留抵税额能否转移到我公司?如果可以,该如何办理?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19-06-03】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增值税留抵税额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5号)规定:“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原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将全部资产、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新纳税人’),并按程序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其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可结转至新纳税人处继续抵扣。” 涉及房产税及土地使用税缴纳问题建议联系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具体操作。
您好:主管税务局通知我公司去年收到的发票中有一家销售方现在变成走逃企业,发票在去年已认证。请问:1、做进项税额转出是必须还原到认证当期(也就是要更正申报)吗?还是可以本月做转出?2、如果要还原到认证当期,导致补缴税款,是否应该加收滞纳金?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6-03】"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处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税总发〔2017〕46号)文件的内容,没有明确你咨询的问题如果处理,如您有这样的业务发生,且已经被加收滞纳金,又属于贵州省征管的纳税人,欢迎您拨打贵州税务12366纳税服务热线具体反馈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我公司为生产服装公司,近日按公司名称购买大众CC小车一部金额40万、税额5.2万元。请问:1能不能抵扣增值税?2如果我公司为贸易公司,能不能抵扣增值税?3如果小车用于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能不能抵扣增值税?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6-02】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 第二十五条:“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上注明的增值税额。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六)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本条第(四)项、第(五)项所称货物,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 因此,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若不在上述不得抵扣的范围内,则认证后准予正常抵扣。
请问与本单位建立了合法用工关系的雇员,所发生的国内旅客运输费用允许抵扣其进项税额。从哪几方面认定是否建立了合法用工关系,比如同属一个集团内部其他公司同事、兼职、实习生、劳务派遣员工、外请演员等的差旅费,其进项税是否可以抵扣呢?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6-01】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六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这里指的是与本单位建立了合法用工关系的雇员,所发生的国内旅客运输费用允许抵扣其进项税额。纳税人如果为非雇员支付的旅客运输费用,不能纳入抵扣范围。需要注意的是,上述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应用于生产经营所需,如属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劳务派遣人员发生的国内旅客运输费用由用工单位抵扣。合法用工关系,请根据劳动合同法进行判定。
因为去台湾地区出差,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如去机场路上滴滴打车)取得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税额能否抵扣?
【答复单位:江苏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5-30】江苏12366纳税服务热线:您好!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六、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纳税人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暂按照以下规定确定进项税额: 1.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因此,取得国内旅客运输电子发票用于生产经营且不再增值税条例第十条不得抵扣范围的可以抵扣。
问题:目前广州市税务局已取消“丢失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等涉税事项办理,广州市纳税人向深圳市企业开具的专用发票发票联和抵扣联丢失,开票方无法提供已报税证明单,深圳市纳税人(购买方)凭何种凭证抵扣进项税额?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您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可凭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和《证明单》留存备查。该文件为全国文件且全文有效,总局也并无其他替代性文件。请拨打020-12366与广州税务局核实不开具证明单是否有相关的文件依据。请提供文件依据?
【答复单位:广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5-30】12366广东省呼叫中心答复: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的规定,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有关办理发票挂失的具体流程及所需资料,详细建议您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官方网站,在“首页->纳税服务->办税指南->发票办理->发票缴销管理”栏目查看“发票挂失、损毁报告”的相关内容。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的规定,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可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附件1,以下统称《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可凭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和《证明单》留存备查。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可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因此,纳税人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应按规定办理发票挂失手续。另外,开票方还应按上述规定进行操作。三、根据《广州市税务局推出的便民利企促发展33条措施》的规定,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的重大部署,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降低纳税成本、提升服务质量,全力优化广州税收营商环境,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推出“便民利企促发展33条措施”。取消21个涉税事项、426份报送资料;简化30个涉税事项。因此,如为广州市纳税人,涉及具体征管问题请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咨询了解。另外,如需了解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推出的便民利企措施,您可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网站,在“首页->广州市税务局->图片新闻”栏目查看“广州市税务局推出的便民利企促发展33条措施”的相关内容。
税务所工作人员你们好:我公司于2014年进口一批旧设备用于生产汽车配件,但至今从未营业,缴纳的进项税也从未用于抵扣,没有销项增值税,现如果将这批旧设备出售于境外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以及其它附加费用?如果需要缴纳增值税,税点是多少?关于设备销售额是否对缴纳增值税有关联?有哪些相关文件规定?如果符合政策可以免抵退税,那么退税多少?退税是否扣除三项附加费?三项附加扣除比例是多少?(教育附加、城建、地方教育)有哪些相关文件规定?签订销售合同印花税率是多少?谢谢!2019/5/29?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5-29】根据描述购进生产设备用于生产汽车发动机凸轮轴,如您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生产企业,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二、增值税退(免)税办法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按照下列规定实行增值税免抵退税或免退税办法。 (一)免抵退税办法。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和视同自产货物(视同自产货物的具体范围见附件4)及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列名生产企业(具体范围见附件5)出口非自产货物,免征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抵减应纳增值税额(不包括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政策的应纳增值税额),未抵减完的部分予以退还。 五、增值税免抵退税和免退税的计算 (一)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免抵退税,依下列公式计算:...... 附件4:视同自产货物的具体范围:一、(九)生产自产货物的外购设备和原材料(农产品除外)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5〕25号一、经国家税务局正式审核批准的当期免抵的增值税税额应纳入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计征范围,分别按规定的税(费)率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 购销合同 按购销金额万分之三贴花。 以上答案仅供参考,如有其他不明事项请您拨打天津税务12366进行咨询。
目前北京市税务局、广州市税务局已取消“丢失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等涉税事项办理,以上地区纳税人向深圳市企业开具的专用发票发票联和抵扣联丢失,开票方无法提供已报税证明单,深圳市纳税人(购买方)凭何种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5-29】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您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可凭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和《证明单》留存备查。该文件为全国文件且全文有效,总局也并无其他替代性文件。请拨打020-12366与广州税务局、拨打010-12366与北京税务局核实不开具证明单是否有相关的文件依据。
我司于去年取得破产企业拍卖的资产,其中包含厂房、机器设备、原材料、半成品等,我司仅保留厂房用于出租,其他资产打包出售。由于我司在取得拍卖资产时,并未取得相关进项税,我司持有目的是为了二次出售,税法对于旧货规定的专门的税收政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0号)规定,税人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查找相关资料:旧货的销售方可以是专门从事旧货经营商,旧货的销售方也可以是是一家企业。贵局在办税指南-税收优惠-税收优惠备案-“050306销售旧货”中阐述“一、业务概述:纳税人销售旧货的可以通过向主管税务局报备方式享受减税。(本政策解析为专门从事旧货经营的单位,可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指出,销售旧货指专门从事旧货经营的单位,与我所了解的有所出入。特请咨询该打包资产出售能否按照销售旧货3%征收率减按2%计算缴纳增值税?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5-29】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规定:“二、下列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优惠政策继续执行,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 (二)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所称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的规定:“一、《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第二条第(一)项和第(二)项中“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调整为“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若你司销售的货物符合以上文件定义的旧货,可以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我们集团内部其他公司人员来我们公司出差帮忙工作,他们的可不可以抵扣?他们和我们公司没有劳务合同,但属于一个集团公司?
【答复单位:广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5-28】12366广东省呼叫中心答复: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的规定,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纳税人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暂按照以下规定确定进项税额:1.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2.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3.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的进项税额:铁路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9%)×9%;4.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3%)×3%。本公告自2019年4月1日起执行。因此,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如属于允许抵扣的范围且取得上述文件规定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可予以抵扣进项税额。另外,这里指的是与本单位建立了合法用工关系的雇员,所发生的国内旅客运输费用允许抵扣其进项税额。纳税人如果为非雇员支付的旅客运输费用,不能纳入抵扣范围。需要注意的是,上述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应用于生产经营所需,如属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涉及具体征管问题请向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咨询。
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文,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可抵扣进项税,那么如发生退票费,退票费的凭证为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是否可以抵扣进项税?
【答复单位:广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5-27】12366广东省呼叫中心答复: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的规定,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纳税人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暂按照以下规定确定进项税额:1.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2.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3.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的进项税额:铁路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9%)×9%;4.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3%)×3%。本公告自2019年4月1日起执行。因此,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取得上述凭证且属于允许抵扣的范围可予以抵扣进项税额。二、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的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已售票但客户逾期未消费取得的运输逾期票证收入,按照“交通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纳税人为客户办理退票而向客户收取的退票费、手续费等收入,按照“其他现代服务”缴纳增值税。另外,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计算公式为: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买价,是指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在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价款和按照规定缴纳的烟叶税。购进农产品,按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抵扣进项税额的除外。(四)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自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和完税凭证。纳税人凭完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资料不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因此,如属于允许抵扣的范围且取得合法的扣税凭证可予以抵扣进项税额。如用于不得抵扣范围或没有取得合法的扣税凭证的则不可抵扣。详细建议您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网站,在“首页->信息公开->税费法规”栏目查看上述文件的相关规定。如无法自行判断,请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相关资料,由其依法进行核定。涉及具体征管问题请向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咨询。
老师:你好!水电企业,因水电开发移民补偿而承担移民安置房建设工程,建好后将移民安置房交付移民。其为移民安置房工程建设所发生的设计费、咨询费、建筑等支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能作为进项税额抵扣吗?
【答复单位:四川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5-24】四川省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六)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条第(四)项、第(五)项所称货物,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
付汇到境外代扣代缴的增值税可作进项抵扣,请问这部份进项还可做加计抵减吗?
【答复单位:江苏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5-24】江苏12366纳税服务热线:您好!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二)纳税人应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10%计提当期加计抵减额。按照现行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计算公式如下: 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10% 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上期末加计抵减额余额+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 (四)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其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 纳税人兼营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且无法划分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出口货物劳务和发生跨境应税行为的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四)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其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 纳税人兼营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且无法划分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出口货物劳务和发生跨境应税行为的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三、新旧口径提示(2026 对照)
四、办理提示
答复时效:本篇答复时间为 2019-05-24 至 2019-06-11。其中增值税相关的表述,如与 2026-01-01 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不一致的,以新法及现行有效文件为准。 属地口径:12366 答复由各地税务机关作出,具有属地性;跨省经营或情形复杂的,应以主管税务机关的最终口径为准。 个案差异:同类问题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合同、票据、资金流等具体事实,不可直接套用;重大事项请留存资料并事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时效查询:办理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 12366 确认最新口径与所需资料清单。
五、政策依据
- 设定依据(文号引用)
-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本篇为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留言答复的整理汇编(共 20 条,答复时间 2019-05-24 至 2019-06-11)。所引文件以答复原文所述为准;标注 ✓ 的条文已与本地法规库全文逐条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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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话: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官方答复(2019-05-24 至 2019-06-11),含办理要点与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具体个案仍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