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是纳税人日常咨询最集中的一类问题。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答复(答复时间 2019-11-04 至 2019-11-06,答复单位 四川省税务局12366、厦门市税务局12366、安徽省税务局12366 等),逐条标注来源,并附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供办税人员按图索骥。

一、本期问答速览

1. 一般纳税人从个人处购进农产品,取得从税务代开的3%税率的普通发票,1、可以进项抵扣吗?如何抵… 2. 请问下企业自办食堂在农贸市场采购的蔬菜等食材,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未取得税务发票,企业所得… 3. 我公司收到同城分公司汇总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没有从税控系统中开具清单。已用于申报抵扣,如何… 4. 公司用增值税留抵税款抵减了前期的欠税,附加税也缴纳过了,这个钱是可以退还是不可以退?有没有相… 5. 纳税人购进国内运输服务取得增值税电子发票,没有取得电子机票行程单,携程、途牛平台开具增值税电… 6. 关于增量留抵退税的进项构成比例,部分发票开具时间在2019年3月之前,但认证时间在2019年… 7. 我单位属于提供现代服务(专业技术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因… 8. 与融资相关产生的顾问费,并不是直接支付给贷款方的进项税额是否可以抵扣 9. 我想咨询一下投入产出法农产品进项抵扣,当月期初数量,购进数量,销售数量都有,如何计算期末数量… 10. 本人在工作地租房,租房期限从2018年7月至2019年7月,到期后续租,租期为2018年7月… 11. 请问报关港杂费用是否要缴纳印花税,如果不需要的话,同一份合同中同时包含运输费用和港杂费用无法… 12. 你好我是惠州市仲恺高新区一家公司的员工,我8月底丢失了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和发票联,还… 13. 我司于10月份,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0号的相关规定,申请了增值税增量退税。根据… 14. 您好:请问:1、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是否已取消?何时取消?2、如果丢失增值税专用发… 15. 请问下个人所得税专项扣除时,如果房租低于专项扣除标准按哪个扣除,比如在成都市,房租为800元… 16.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 17. 发票平台上勾选退税,在增值税申报表上体现吗?勾选不抵扣发票是在增值税申报表附表二26行体现的 18. A公司一般纳税人,另有小规模纳税人分公司两家B.C,均主营修理修配业务,分公司未进行单独核算… 19. 请问给企业所有员工购买的补充医疗保险是否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20. 我公司2018年9月-11月因资金周转困难,对当期增值税进行了延期申报并延期缴款,但未对所属…

二、官方答复汇编

一般纳税人从个人处购进农产品,取得从税务代开的3%税率的普通发票,1、可以进项抵扣吗?如何抵扣?2、如果从个人处取得进项专票,可以抵扣吗?如何抵扣?3、如果从个人处取得的免税发票,可以抵扣吗?如何抵扣?

【答复单位:四川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1-06】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第二十五条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计算公式为: 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买价,是指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在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价款和按照规定缴纳的烟叶税。 购进农产品,按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抵扣进项税额的除外。 (四)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自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7〕37号第二条第(六)小点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第(三)项和本通知所称销售发票,是指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而开具的普通发票。 (以上仅供参考

请问下企业自办食堂在农贸市场采购的蔬菜等食材,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未取得税务发票,企业所得税抵扣是否可以抵扣?如可以,请问下需要什么资料?

【答复单位:四川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1-06】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八条规定,税前扣除凭证按照来源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 内部凭证是指企业自制用于成本、费用、损失和其他支出核算的会计原始凭证。内部凭证的填制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 外部凭证是指企业发生经营活动和其他事项时,从其他单位、个人取得的用于证明其支出发生的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等。 (以上仅供参考

我公司收到同城分公司汇总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没有从税控系统中开具清单。已用于申报抵扣,如何处理?是否需要缴纳滞纳金?

【答复单位:四川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1-06】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二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可汇总开具专用发票。汇总开具专用发票的,同时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附件2),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以上仅供参考

公司用增值税留抵税款抵减了前期的欠税,附加税也缴纳过了,这个钱是可以退还是不可以退?有没有相应的文件?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1-06】经批准用增值税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的部分,应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但应区分2种情况: 一、如果欠缴的增值税没有按规定缴纳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应按本期应纳增值税计算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若没有办理附加税费缓交手续,应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二、如果欠缴的增值税按规定缴纳了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应按本期应纳增值税减去欠缴的增值税后的余额计算应纳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纳税人购进国内运输服务取得增值税电子发票,没有取得电子机票行程单,携程、途牛平台开具增值税电子发票,其中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为“旅游服务机票款、经纪代理服务机票款、”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吗?

【答复单位:湖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1-06】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文件第六条规定,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纳税人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暂按照以下规定确定进项税额:1.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2.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文件第一条规定,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 (一)《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六条所称“国内旅客运输服务”,限于与本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员工,以及本单位作为用工单位接受的劳务派遣员工发生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 (二)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以取得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税额为进项税额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购买方“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等信息,应当与实际抵扣税款的纳税人一致,否则不予抵扣。 (三)纳税人允许抵扣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2019年4月1日及以后实际发生,并取得合法有效增值税扣税凭证注明的或依据其计算的增值税税额。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为增值税扣税凭证的,为2019年4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

关于增量留抵退税的进项构成比例,部分发票开具时间在2019年3月之前,但认证时间在2019年4月之后,此部分发票可否构成进项构成比例?

【答复单位:福建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1-06】进项构成比例,为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内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文件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0号)规定:“二、纳税人当期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60% 进项构成比例,为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内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我单位属于提供现代服务(专业技术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因单位面临改革,目前尚未填写增值税进项加计抵减声明,请问如果填写,自4.1-9.1期间的累计进项税额在当期是否可以一次计提加计抵减??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1-06】湖南省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朋友: 您好,您所提交的问题已收悉。 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七条规定,纳税人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可在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当期一并计提。 因此,如果纳税人满足加计抵减条件,但因各种原因并未及时计提加计抵减额,允许纳税人在以后的申报期补充计提加计抵减额。案例中,该纳税人可以在5月所属期纳税申报时,补充计提4月所属期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 如有疑问

与融资相关产生的顾问费,并不是直接支付给贷款方的进项税额是否可以抵扣?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1-06】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六)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条第(四)项、第(五)项所称货物,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 ...... 本通知附件规定的内容,除另有规定执行时间外,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规定,纳税人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因此,建议贵司根据上述文件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判定。

我想咨询一下投入产出法农产品进项抵扣,当月期初数量,购进数量,销售数量都有,如何计算期末数量,也就是次月的期初数量呢,当月出库量按照成品数量出库量来计算数量还是以成品数量乘以单耗数量来计算出库量呢?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1-05】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 〉附件 :1.《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第四条:“(一)试点纳税人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货物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可按照以下方法核定: 1、投入产出法:参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包括行业公认标准和行业平均耗用值)确定销售单位数量货物耗用外购农产品的数量(以下称农产品单耗数量)。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依据农产品单耗数量、当期销售货物数量、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含税,下同)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率(以下简称“扣除率”)计算。公式为: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扣除率/(1+扣除率) 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当期销售货物数量(不含采购除农产品以外的半成品生产的货物数量)×农产品单耗数量 对以单一农产品原料生产多种货物或者多种农产品原料生产多种货物的,在核算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和平均购买单价时,应依据合理的方法归集和分配。 平均购买单价是指购买农产品期末平均买价,不包括买价之外单独支付的运费和入库前的整理费用。期末平均买价计算公式: 期末平均买价=(期初库存农产品数量×期初平均买价+当期购进农产品数量×当期买价)/(期初库存农产品数量+当期购进农产品数量)。” 综上所述,您公司可以按照上述规定计算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

本人在工作地租房,租房期限从2018年7月至2019年7月,到期后续租,租期为2018年7月至2019年7月。2019年本人在工作地以按揭方式购买首套住房,网签合同时间是2019年7月,正式购房合同签订时间是2019年8月,首次还款时间是2019年10月。在2019年本人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怎么抵扣?

【答复单位:重庆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1-05】重庆税务12366纳税服务热线: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文件规定:第十四条 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者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本办法所称首套住房贷款是指购买住房享受首套住房贷款利率的住房贷款。 第十五条 经夫妻双方约定,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夫妻双方婚前分别购买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其贷款利息支出,婚后可以选择其中一套购买的住房,由购买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由夫妻双方对各自购买的住房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第十七条 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一)直辖市、省会(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500元;(二)除第一项所列城市以外,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100元;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800元。纳税人的配偶在纳税人的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的,视同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市辖区户籍人口,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为准。 第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主要工作城市是指纳税人任职受雇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地级市(地区、州、盟)全部行政区域范围;纳税人无任职受雇单位的,为受理其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的税务机关所在城市。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相同的,只能由一方扣除住房租金支出。第十九条 住房租金支出由签订租赁住房合同的承租人扣除。第二十条 纳税人及其配偶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文件规定:第三条 纳税人享受符合规定的专项附加扣除的计算时间分别为:(四)住房贷款利息。为贷款合同约定开始还款的当月至贷款全部归还或贷款合同终止的当月,扣除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40个月。(五)住房租金。为租赁合同(协议)约定的房屋租赁期开始的当月至租赁期结束的当月。提前终止合同(协议)的,以实际租赁期限为准。

请问报关港杂费用是否要缴纳印花税,如果不需要的话,同一份合同中同时包含运输费用和港杂费用无法进项拆分,是否合同主要是运输费则需要全部缴纳印花税,如果合同主要是港杂费用则全部不用缴纳印花税?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1-05】印花税应纳税凭证:1.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2.产权转移书据;3.营业帐簿;4.权利、许可证照;5.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1988)财税字第255号)第十条、第十七条的规定,印花税只对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征税,同一凭证,因载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经济事项而适用不同税目税率,如分别记载金额的,应分别计算应纳税额,相加后按合计税额贴花;如未分别记载金额的,按税率高的计税贴花。 由于在印花税税目税率表中未列举报关港杂费相关的服务项目,故报关港杂费不属于印花税征税范围。因此,该企业所签合同在分别列示两种经济事项的基础上,应分别计算,只对货物运输费用的部分,按货物运输合同上记载运输费用金额的万分之五贴花。若未分别记载金额的,按税率高的计税贴花。

你好我是惠州市仲恺高新区一家公司的员工,我8月底丢失了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和发票联,还没有认证和抵扣。我方是购买方,销售方是北京的一个单位。请问:1、北京这个单位要求我方出具《情况说明》,说明我方丢失发票的事实,才同意去开具《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称其北京主管税务机关可能需要这个说明。我方如果出具了这个说明,其北京的主管税务机关会将我方丢失发票的记录录入税务系统吗。2、请问我单位丢失了一张发票,会导致之后无法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出《税务无违法违规证明》(用于申报政府项目等用途)吗。3、请问我单位丢失了一张发票,会被扣纳税信用分3分吗?

【答复单位:惠州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1-0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的规定:“第三十一条 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需要填写《发票挂失/损毁报告表》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发票挂失手续。 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8号)的规定:“附件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试行),经常性指标信息—03.发票与税控器具信息?—0301.发票开具、取得、保管、缴销、报告—030105.未按规定保管纸质发票并造成发票损毁、遗失的(按次计算),扣3分。 涉及具体征管问题请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咨询。

我司于10月份,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0号的相关规定,申请了增值税增量退税。根据财税〔2018〕80号的规定:对实行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允许其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征)依据中扣除退还的增值税税额。问题1:我司应该是可以享受此条政策?问题2:那对于三项附加税如何扣除?是先申报再申请退税,还是在申报的时候直接按应纳税额-退税金额进行申报。如果是第二种方式,退税金额大于申报金额,是在下一期再继续抵减吗?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1-05】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 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80号)规定:“对实行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允许其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征)依据中扣除退还的增值税税额。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若符合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允许其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征)依据中扣除退还的增值税税额。 2、纳税人在申报时,允许其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征)依据中扣除退还的增值税税额,当期申报从计税依据未扣除完的增值税部分,允许在下期申报扣除,直至完全扣完。

您好:请问:1、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是否已取消?何时取消?2、如果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已取消,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发票记账联(对方盖发票专用章)是否可以正常抵扣进项税?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19-11-05】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1、根据《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3.0版)》,目前已无“开具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办理事项。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规定:“三、简化丢失专用发票的处理流程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可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可凭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请问下个人所得税专项扣除时,如果房租低于专项扣除标准按哪个扣除,比如在成都市,房租为800元/月,是按照800元申报抵扣还是按照1500元申报抵扣了?抵扣只需要合同就行吗?需要有备案之类或合同有第三方吗?

【答复单位:四川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1-05】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发〔2018〕41号第十七条规定,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 (一)直辖市、省会(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500元; (二)除第一项所列城市以外,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100元;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800元。 纳税人的配偶在纳税人的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的,视同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 市辖区户籍人口,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为准。 第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主要工作城市是指纳税人任职受雇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地级市(地区、州、盟)全部行政区域范围;纳税人无任职受雇单位的,为受理其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的税务机关所在城市。 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相同的,只能由一方扣除住房租金支出。 第十九条 住房租金支出由签订租赁住房合同的承租人扣除。 第二十条 纳税人及其配偶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第二十一条 纳税人应当留存住房租赁合同、协议等有关资料备查。 (以上仅供参考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一、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15%政策)。二、本公告所称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我理解,因为分公司也属于独立的增值税纳税人,是可以享受加计抵扣进项税的合理政策。请问我的理解对吗?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19-11-04】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一、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15%政策)。 二、本公告所称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生活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 二、关于加计抵减 (三)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其授权的财政和税务机关批准,实行汇总缴纳增值税的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以总机构本级及其分支机构的合计销售额,确定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

发票平台上勾选退税,在增值税申报表上体现吗?勾选不抵扣发票是在增值税申报表附表二26行体现的?

【答复单位:海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1-04】在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上操作发票退税勾选和发票不抵扣勾选的数据,均不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体现。如不抵扣勾选数据自动带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26行的,请拨打电子税务局系统运维服务热线4006012366咨询处理。

A公司一般纳税人,另有小规模纳税人分公司两家B.C,均主营修理修配业务,分公司未进行单独核算。问题一:请问购进货物取得的进项发票是否都可以在母公司抵扣;问题二:小规模分公司的业务是否可以在一般纳税人的母公司开具专用发票?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1-04】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增值税汇总纳税管理办法》的公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5号 第二条 经广西区税务局、自治区财政厅确认,可以实行增值税汇总纳税的固定业户总机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增值税汇总纳税人),适用本办法。 未列入汇总纳税范围的分支机构不适用本办法,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就地申报缴纳增值税。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增值税汇总纳税总机构纳税人(以下简称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分支机构),是指已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总机构、分支机构。 第七条 增值税汇总纳税方式包括:按销售额比例分摊总机构、分支机构应纳增值税汇总纳税方式(以下简称比例分摊方式)、分支机构按预征率预缴增值税汇总纳税方式(以下简称预征率方式)、总机构汇总纳税方式等。 (一)比例分摊方式 总机构汇总计算增值税销售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应纳税额(不含稽查就地补缴的增值税额)按总机构、分支机构的应税销售额占当期汇总应税销售额的比例计算分摊,由总机构、分支机构分别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税款。 (二)预征率方式 分支机构按已确定的预征率计算预缴税款,并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税款。总机构汇总计算增值税销售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按汇总计算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抵减分支机构预缴税款(包括预缴和查补税款,下同)计算应缴税款,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当期应纳税款不足抵减预缴税款的,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外,分支机构的预征率由广西区税务局商自治区财政厅确定。 (三)总机构汇总纳税方式 总机构汇总计算增值税销售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由总机构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全额申报缴纳税款,分支机构不缴纳税款。 发生非汇总纳税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下简称非汇总纳税项目),增值税汇总纳税人按增值税条例及相关规定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除国家税务总局有明确规定外,增值税汇总纳税人的增值税汇总纳税方式由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区税务局确定。实行比例分摊方式的,实行全业务汇总纳税。 第八条 总机构当期汇总增值税销售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的计算。 (一)汇总增值税销售额 为总机构、分支机构发生汇总纳税项目的销售额(不包括免税项目的销售额)。 (二)汇总销项税额 按汇总增值税销售额及增值税适用税率计算。 (三)汇总进项税额 为总机构、分支机构汇总纳税项目而购进货物、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行为,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不包括用于免税项目、非汇总纳税项目的进项税额。 分支机构用于汇总纳税项目的进项税额与非汇总纳税项目的进项税额无法准确划分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汇总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汇总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非汇总纳税项目销售额÷(当期非汇总纳税项目销售额+当期汇总纳税项目销售额) 第九条 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当期汇总纳税项目应缴增值税的计算。 (一)比例分摊方式 汇总应纳税额=汇总销项税额-汇总进项税额-稽查查补就地补缴的增值税额 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应缴增值税=汇总应纳税额×[当期总机构或分支机构销售额(不含稽查查补)÷汇总销售额(不含稽查查补)]。 (二)预征率方式 分支机构汇总项目应缴增值税(预缴税款)=分支机构应汇总项目销售额×预征率。 汇总应纳税额=汇总销项税额-汇总进项税额 总机构汇总纳税项目应缴增值税=汇总应纳税额-全部分支机构汇总项目应缴增值税(预缴税额) 汇总应纳税额小于分支机构汇总项目应缴增值税(预缴税额)时,总机构汇总纳税项目应缴增值税为零。 (三)总机构汇总纳税申报方式 总机构汇总纳税项目应缴增值税=汇总销项税额-汇总进项税额 根据上述文件内容规定,一、符合增值税汇总纳税的固定业户总机构、分支机构,并且选择总机构汇总纳税申报方式的,那么分支机构购进货物取得的进项发票可以在母公司抵扣;不在上述文件规定范围的,分支机构购进货物取得的进项发票不可以在母公司抵扣;二、小规模分公司的业务不可以在一般纳税人的母公司开具专用发票。 若有其他疑问可拨打0771-12366,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请问给企业所有员工购买的补充医疗保险是否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答复单位:广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1-04】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的相关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六)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本条第(四)项、第(五)项所称货物,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因此,如属于允许抵扣的范围且取得合法的扣税凭证可予以抵扣进项税额。如用于上述不得抵扣范围或没有取得合法的扣税凭证的则不可抵扣。另外,纳税人应按上述规定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如无法自行判断,请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相关资料,由其依法进行核定。涉及具体征管问题请向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咨询。

我公司2018年9月-11月因资金周转困难,对当期增值税进行了延期申报并延期缴款,但未对所属月份增值税附加延期,也即9-11月缴纳了增值税附加税种。2018年12月末,当期我公司出现增值税留抵,随即申请增值税留抵抵欠,抵欠部分延期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抵欠后,我公司发现延期月份增值税附加客观上形成了多交,由于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均以没有明确政策支持为由,迟迟未能办理。现通过公开渠道寻求政策支持,或明确该涉税事项处理意见,以便当地税务机关能够及时办理增值税附加税种的退税工作?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1-04】经批准用增值税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的部分,应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但应区分2种情况: 一、如果欠缴的增值税没有按规定缴纳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应按本期应纳增值税计算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若没有办理附加税费缓交手续,应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二、如果欠缴的增值税按规定缴纳了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应按本期应纳增值税减去欠缴的增值税后的余额计算应纳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三、新旧口径提示(2026 对照)

新旧法差异
增值税计税期间与申报期限
2025-12-31 前旧口径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为 1 日、3 日、5 日、10 日、15 日、1 个月或者 1 个季度;以 1 日、3 日、5 日、10 日、15 日为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 5 日内预缴税款(《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
2026-01-01 起新口径计税期间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取消了 1 日、3 日、5 日;以十日、十五日为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 5 日内预缴税款。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 15 日内申报纳税。季度计税仅限小规模纳税人和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信用社(《增值税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
进项税额抵扣范围
2025-12-31 前旧口径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限于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代扣代缴税收缴款凭证等(《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
2026-01-01 起新口径强调以合法有效扣税凭证为抵扣前提;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支付的道路通行费、购进农产品按 2026 年第 13 号公告规定计算抵扣;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6 年第 25 号公告进一步明确非应税交易对应的 5 类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增值税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四、办理提示

注意避坑

答复时效:本篇答复时间为 2019-11-04 至 2019-11-06。其中增值税相关的表述,如与 2026-01-01 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不一致的,以新法及现行有效文件为准。 属地口径:12366 答复由各地税务机关作出,具有属地性;跨省经营或情形复杂的,应以主管税务机关的最终口径为准。 个案差异:同类问题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合同、票据、资金流等具体事实,不可直接套用;重大事项请留存资料并事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时效查询:办理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 12366 确认最新口径与所需资料清单。

五、政策依据

法条依据
  • 设定依据(文号引用)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本篇为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留言答复的整理汇编(共 20 条,答复时间 2019-11-04 至 2019-11-06)。所引文件以答复原文所述为准;标注 ✓ 的条文已与本地法规库全文逐条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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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话: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官方答复(2019-11-04 至 2019-11-06),含办理要点与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具体个案仍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